2022年10月29日,由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和南開大學法學院聯合舉辦的“取保候審制度的發展與理論反思”研討會在線上成功舉辦,來自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系學院、天津大學、山東大學、華東師范大學、富馳律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南開大學的多位專家學者參與。本次會議分為“逮捕與取保候審”和“數字化時代取保候審制度的發展與反思”兩個研討主題,分別由南開大學法學院高通副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杜磊副教授主持。本次會議由北大法寶學堂提供技術支持,吸引3900余人次在線觀看。
研討會開幕式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計劃教授主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陳衛東教授和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宋華琳教授先后致辭。陳衛東教授指出,當前犯罪案件中輕罪比例大幅攀升,犯罪形態的變化將導致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變化。在“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下,未來強制措施的適用將以取保候審為主要形態。新發布的《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相關問題做出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但仍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規定》第三條“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條件難以判斷,二是關于被追訴人及辯護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保障仍不明確,三是取保候審措施適用過程中的配套保障機制仍待健全。宋華琳教授指出,關于取保候審制度仍有較多問題待研究,希望通過本次互動交流推動對取保候審制度與相應理論的認識,并預祝研討會順利召開。
天津大學法學院孫皓副教授的報告主題為“從‘夠罪即捕’到‘夠刑即捕’?”。孫皓副教授認為,逮捕與取保候審是一體兩面的關系,“少捕慎押”理念的推行將提升取保候審措施的適用比例。“夠罪即捕”本質上扭曲了逮捕作為強制措施的功能,但逮捕率降低是否能反應我國在扭轉對強制措施的錯誤使用仍然是需要關注的問題。實踐中,辦案人員先考慮逮捕、后考慮取保的適用邏輯次序決定了《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優先適用效力,刑罰條件在判斷逮捕適用時的決定性作用又會影響后續量刑建議甚至是庭審實質化的實現。對此,孫皓副教授提出設想,在逮捕適用中排除刑罰條件的考量更可能為取保候審的適用提供機會。
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聶友倫副教授的報告主題為“逮捕審查中比例原則的適用”。聶友倫副教授認為,逮捕作為一種基本權干預,其適用若想獲得憲法上的正當性應當通過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則的審查。當前逮捕立法看似遵循了比例原則的指引,但卻在“比例原則規則化”的過程中,另行構建了平面耦合式的審查框架,無法確保逮捕適用的正當性。因此,構建逮捕審查的正當體系,應回歸比例原則的階層式審查路徑,將相關逮捕條件及具體法定因素納入各審查層級予以實現。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杜磊副教授的報告主題為“取保候審的權利化改造”。杜磊副教授認為,“取保候審是一項權利”存在表述不規范的問題,正確理解應為被追訴人有權獲得取保候審,這是一種機會型權利,反對取保候審權利化的理由并不成立。通過對我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中相關規定的體系解釋,可以推導出有權獲得取保候審這項權利。新取保候審規定延續了將取保候審界定為強制措施的邏輯,忽視了被追訴人有權獲得取保候審這一權利。對此,從立法論角度來看,可從刑訴法法典層面強調取保候審措施適用的優先性,明確駁回取保候審申請必須說明理由制度,明確被追訴人可以不限次數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探索取保候審由法院聽審的程序。
富馳律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周宇總經理的報告主題為“取保候審制度的實踐與反思”。周總認為,新取保候審規定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實踐中配套制度不足的問題,明確了社會危險性為主要考量要素,明確由公安機關設立專門賬戶代收保證金制度,明確了三機關的權責范圍,有助于打破各單位的固有考核標準等。但該規定仍存在需健全的問題:一是取保候審條件判斷仍存在困難,二是被取保候審人的酌定義務規定需進一步細化,三是辦案人員的理解差異導致其自由裁量權過大,四是異地取保候審的執行效率存在較大問題。
評議環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計劃教授首先對上述四位發言人的報告進行了總結和點評,并就兩方面問題進行詳細闡述:一是取保候審制度的立法精神與性質重塑。刑訴法對取保候審制度的適用持完全開放又積極鼓勵的態度,這是長期被忽視而需要被澄清的。刑訴法關于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然而相關規范性文件卻大大異化了立法精神。對于取保候審性質的理解應強調其權利屬性,可借鑒英國保釋制度拓展我國取保候審措施的形式。二是要依法規范逮捕,充分發揮取保候審保障人權的功能。首先,檢察機關作為審查批準逮捕的唯一主體,應當對逮捕過度適用、取保候審適用受限承擔責任。其次,“少捕慎訴慎押”應理解為刑事訴訟立法精神的體現。只有嚴格依法適用逮捕羈押措施,嚴格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所規定的逮捕條件,逮捕措施適用才能回歸法律軌道。最后,未來改革應嚴格限制逮捕適用,廣泛適用取保候審,實現羈押例外原則的國際公約精神。
南開大學法學院高通副教授的報告主題為“取保候審社會危險性條件的判斷”。高通副教授認為,社會危險性條件的判斷在決定取保候審和逮捕措施適用時起關鍵作用。通過梳理條文變化可以發現,社會危險性條件的內涵發生變化,逮捕與取保候審中的社會危險性內涵相分離。然而,社會危險性的“雙重內涵”可能帶來諸多問題:一是取保候審中社會危險性條件的解釋泛化,二是加劇刑事強制措施體系結構的紊亂,三是加重強制措施功能的異化程度。因此,仍有必要厘清取保候審中的社會危險性內涵,一方面需要統合取保候審與逮捕的社會危險性條件,另一方面要建構以社會危險性為核心的取保候審條件體系。
國際關系學院法學院孔祥承講師的報告主題為“取保候審監管體系研究”。孔祥承博士首先從公安角度對取保候審監管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分析:一是取保候審決定主體與執行主體相分離可能會導致取保候審監管無人負責,二是對于違反取保候審義務缺乏明確的處理程序。對此,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經濟理性在監管中的作用,同時兼顧刑事程序法治的要求。具體可以在以下方面完善:一是用電子化等手段將執行主體與決定主體進行連接,確保各參與主體權責分明;二是建立一種聽證化的違反取保候審義務處理機制;三是做到重要監管環節留痕,督促監管機關正常履職。
山東大學法學院段君尚助理研究員的報告主題為“取保候審的數字化監管”。段君尚助理研究員首先從實踐、理論、技術三方面介紹了我國取保候審數字化監管的產生背景,指出實踐中存在的依托硬件設備和軟件平臺進行監管的兩種探索方式。通過對實踐探索分析可以發現,數字化監管在訴訟保障、人權保障、社會治理方面存在顯著效果,但在監管成本、監管有效性、技術手段等方面仍存在難題。除此之外,取保候審數字化監管在法律依據、隱私權保護、數據正義等方面面臨風險挑戰。對此,在完善探索中應繼續堅持數字化監管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則,并在具體監管設計和配套措施方面做出努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段一鳴的報告主題為“化解取保候審制度之內在張力的技術路徑”。段一鳴博士認為,刑事偵查中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之間的緊張關系,可以通過對監管技術手段的發展獲得有效化解。技術手段多樣化、分層化與精確化發展可以體現比例原則在技術手段中的貫徹。此外,在發展技術的同時應當實現技術中立、技術安全、技術公平、技術友好,圍繞被取保候審人實現增量保障,賦予技術選擇權,落實實現人權保障的重要路徑。而關于保證金繳納和退還、取保候審申請、異地取保等事務,應當結合部分地區的成功實踐,推廣線上化,實現刑事訴訟線上程序的平臺統一、程序統一、標準統一。
評議環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程雷教授對四位報告人的發言進行了點評。程雷教授指出,未來“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科技領域的探索主要有兩項創新,一是非羈碼,二是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軟件。因此,本單元討論的社會危險性條件研究與數字化監管是今后值得繼續關注的問題。程雷教授還認為,新取保候審規定的一個突破在于第二十八條,即對違反取保候審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跳出刑事程序適用行政處罰方式,該規定屬于司法實踐為理論界提出的新問題,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
南開大學法學院楊文革教授對研討會進行最后總結。楊文革教授指出,逮捕與取保候審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當前司法實踐中逮捕的地位過高,觀念上應繼續堅持降低逮捕措施的適用。除此之外,可以考慮從以下幾方面激活取保候審措施適用,實現逮捕率降低:一是負責批準逮捕的檢察官選任需要斟酌,二是可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加強對社會危險性條件的理解,三是需要在追責機制上進行考量與完善。
責任編輯:譚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