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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灣刑事論壇·經濟犯罪前沿問題系列沙龍(肆) 敲詐勒索罪司法適用新動向——以專利敲詐入罪第一案為例
發布日期:2022-11-10  來源:復旦大學法學院


2022年10月28日晚,由復旦大學法學院刑法學科主辦的江灣刑事論壇|經濟犯罪前沿問題系列沙龍·肆“敲詐勒索罪司法適用新動向——以專利敲詐入罪第一案為例”在騰訊會議線上如期舉行。

本次論壇由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汪明亮主持,由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刑庭法官金果主講,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二分院研究室主任楊志國、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吳允鋒、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袁國何、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裴長利、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承栩評述。近三百名復旦大學校內外師生、實務界人士參加了本次論壇。

一、主講人發言環節

金果法官結合“專利敲詐入罪第一案”辦案心得,認為案發背景并非是最實質的內容,具有較強的迷惑性。作為司法工作者,最關鍵的還是要拋開這些背景以尋求實質,重點判斷案件事實是否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情節是否達到需要定罪處罰的程度,以及在案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足以排除合理懷疑。

在正式進入案情研討前,金果法官簡要介紹了財產犯罪和知識產權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首先,金果法官簡述了關于財產犯罪的一些思考。其認為,主要有兩種類型的財產犯罪:第一種是財產轉移或者滅失沒有合法根據的行為。第二種是按照合法依據應轉移財產而未轉移的行為。其次,金果法官認為,關于財產轉移或者滅失的主要合法根據包括以下四種類型:一是合法的行政行為;二是有效的合同關系;三是侵犯民事權益的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四是有效的其他民商事法律行為,如繼承和婚姻等等。具體而言,依照相關專利法律法規可能產生財產變化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專利許可費;二是因專利侵權、可能的專利侵權獲得的賠償或和解費;三是專利轉讓費。最后,金果法官向大家介紹了專利訴訟對擬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響。尤其是當下非常復雜繁瑣的訴訟程序滋生了“專利蟑螂”或者“專利流氓”現象。專利權無效宣告的過程非常繁復,專利權人可以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交叉訴訟、循環訴訟情況時有發生,訴訟時間較長,而這會大大影響擬上市公司原有的進程和計劃,故簽訂專利實施合同或者相關的和解協議不失為權宜之計。

回到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問題上進行剖析,金果法官認為,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的焦點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在主觀層面,需要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在客觀方面,需要重點判斷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威脅或要挾等行為,足以使被害人在恐懼、害怕心理下被迫不情愿而處分財產。而對于涉及“市場經濟環境”這一特殊背景下的敲詐勒索案件,除一般人的生活經驗法則之外,還需要考慮國家政策導向、被害單位資金環境松緊程度、行政監管的強弱程度等特殊因素加以綜合判斷。(3)敲詐勒索罪與他罪的聯系和區別。本案所涉的此罪與彼罪的區分,最主要還是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界分。在本案中,雖然行為人虛構倒簽的獨家許可合同,但被害單位完全清楚合同是虛假的,并沒有在錯誤認識的情境下處分財產,終究還是因為在恐懼、害怕心理下被迫和不情愿處分財產的。因此,并非所有采用虛假手段的行為都一定構成詐騙罪,最終還是要判斷被害人究竟是在恐懼害怕心理下,還是在錯誤認識心理下處分財產的。此外,本案行為人還有部分行為牽涉虛假訴訟罪,該罪與敲詐勒索罪之間存在想象競合關系。

金果法官從“未認定為犯罪部分的事實及理由”和“認定為犯罪部分的事實及理由”這兩個部分介紹了“專利敲詐入罪第一案”,對本案中專利訴訟行為如何定性、是否要對被告人及其關聯方與被害單位之間的侵權訴訟進行實質審查、行為人享有專利權是否影響敲詐勒索罪的成立等問題進行了一一解讀。金果法官認為,在刑事案件中,不論案件的事實背景發生怎樣的變化,本質上還是要判斷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審查案件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二、評述嘉賓評述環節

(一)評述人:楊志國檢察官

楊志國檢察官認為,“專利敲詐入罪第一案”具有以下四方面的價值:(1)在個案辦理層面,對于這種新型的、社會廣泛關注的“專利維權”案件,要注重多元價值的平衡,盡可能地把握好刑法介入的限度,實現打擊犯罪和保護權益的統一,從而實現司法的價值引領功能。(2)一、二審法院基本上確立了“專利碰瓷”維權領域的刑事裁判規則,對司法實務具有指導作用。(3)在社會規范層面,一、二審判決對專利敲詐行為不姑息、不縱容,較好地發揮了刑法的規范、指引的社會功能。(4)在刑法學理論研究層面,本案具有豐富的研究價值。例如,在當今的市場經濟的交易環境下,如何認定和適用敲詐勒索罪,如何實現事實和規范的對接,如何維護法秩序統一原理;在“以維權之名行敲詐勒索之實”的案件中,如何把握民事不法和刑事不法的關系;如何把握刑法介入民事合同的邊界,如何理解刑法謙抑性原則及其與犯罪構成之間的關系,這些問題都值得深入探討。

此外,楊志國檢察官對“專利敲詐入罪第一案”發表了三點看法:第一,對本案未認定為犯罪部分的事實,主審法官并沒有回避維權行為的性質評價問題,而是態度鮮明地表明立場,將事實評價為民法上的權利濫用和惡意訴訟。這也向市場傳遞了鮮明的信號,但很遺憾,目前并沒有得到市場應有的關注和重視。第二,關于碰瓷式的專利侵權行為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入罪的問題,一、二審法院通過判決初步確定了類似案件的裁判規則。對于裁判規則提到的三種具體情形,楊檢察官又進一步提出了相關思考:如何認定“民事手段確實不足以實現保護目的”呢?刑法謙抑性原則如何與犯罪構成理論相協調?是否應當將刑法謙抑性作為對刑法規范進行解釋的指導性原則之一呢?在類案處理過程中,是否應當先進行“民事手段確實不足以實現保護目的”的評價,然后再考慮適用犯罪構成理論進行評價呢?第三,本案對于處理“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具有指導作用。楊檢察官認為,是否“捏造專利侵權關系”應當是判斷碰瓷式專利維權案件能否入罪的關鍵——即需要判斷在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是否確實存在專利侵權的事實,亦或所謂的專利侵權只是行為人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憑空捏造出來的事實——這既是能否以虛假訴訟罪來入罪的關鍵性問題,也是能否以強迫交易罪和敲詐勒索罪等其他罪名入罪的關鍵性問題。如果能夠證明行為人捏造專利侵權關系,利用上市公司的敏感節點,惡意提起訴訟,迫使對方“花錢買太平”,就可以否定行為人維權行為的正當性,同時肯定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面對刑事證明難度高的司法困境,楊檢察官認為,如何通過證據證明行為人存在捏造專利侵權關系等相關事實,并達到確實、充分乃至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亟待深入探討與研究。

(二)評述人:吳允鋒教授

吳允鋒教授認為,本案的理論效果和實踐效果突出,具有典型意義和引導價值,但其提出本案應當是“專利敲詐無罪第一案”。首先,吳教授認為,對于過度維權型敲詐勒索案件,只要行為人有權利基礎,即使不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一般就可以否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從而否定敲詐勒索罪的成立。因此,與其稱本案為“專利敲詐入罪第一案”,不如將其作為“專利敲詐無罪第一案”。吳教授提出,判斷非法占有目的要看行為人有無權利基礎,應當對權利基礎作擴大性解釋,對非法占有目的作限制性解釋。具體而言,對權利基礎作擴大性解釋,是指權利基礎既包括自然權利和法定權利,也包括道德性權利。其次,敲詐勒索罪的法定刑并不輕,應當對財產犯罪的認定從嚴把握,進一步規范構成要件的解釋。最后,吳教授認為,對于維權型案件,不管行為人采用何種方式,只要其有一定的權利基礎,就不宜入罪。這種處理方式,有利于實現社會利益平衡。此外,還可以通過將部分行為認定為其他犯罪予以刑法規制。

(三)評述人:袁國何副教授

袁國何副教授對金法官的立場和論據表示高度認同,認為“專利敲詐入罪第一案”樹立了很好的典范作用。一則,在本案中,權利行使和敲詐勒索罪究竟是互斥關系還是交叉關系,這是最為關鍵的問題。學界和實務界對此也存在著較大的見解分歧:若認為只要存在一定的權利基礎,就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則可以否定敲詐勒索罪的成立;若對權利的行使劃定邊界,則有可能導致在類似案件中,部分情形仍構成敲詐勒索罪。此外,專利敲詐行為的特殊性在于,專利沒有明確的對價,不同主體會產生對專利價值的認知偏差,此時應當審慎適用敲詐勒索罪。簡言之,囿于專利價值的特殊性,不應當隨意認定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二則,對于本案中“倒簽合同”這一特殊手段的定性問題(究竟屬于敲詐行為還是欺詐行為),袁國何副教授認為,敲詐和欺詐并非互斥關系,二者可以同時存在。評價的重心還是應當放在,權利人最終處分財產權利時,究竟是因被欺騙而不自由,還是因被強迫而不自由。綜上所述,在認定犯罪的框架中,不僅要肯定客觀方面,還要肯定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只看手段是否給他人造成選擇困難,而要將主客觀方面結合起來考量。至于本案所涉的敲詐勒索罪與其他犯罪的關系,完全可能存在想象競合關系。

(四)評述人:裴長利博士

裴長利博士從律師視角,結合工作中接觸到的相關案例,談了自己的學習體會。司法實踐中,類似的敲詐案件頻發,在被害人方面,從自然人逐漸轉移為經濟生活中的企業主體,產生了刑商交叉案件。除了知識產權專利領域之外,還出現服裝標簽、公眾號圖片侵權等等,甚至在交通事故、工傷賠償類案件中出現了“買斷式訴訟”等權利濫用現象。對于這種“權利濫用+所主張的損失賠償不對等(遠遠超出權利索賠標準)”的情況,囿于權利行使的邊界很難厘清,司法工作者需要加以界定。在眾多專利敲詐型案件中,通過濫用訴訟權利的方式來主張超過合理限度的經濟賠償,是普遍現象。裴博士認為,對于這種權利濫用的不正當行為不可姑息,應當納入法律規制范圍,達到入罪標準的,還是要用刑事手段予以規制,不能讓所謂的專利權人“拿著雞毛當令箭”。

(五)評述人:吳承栩博士

吳承栩博士結合各位專家的發言和分享,簡單談了兩點學習體會。一方面,吳博士從證據法角度延伸探討了本案關于非法占有目的認定的問題,尤其是“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適用問題。推定規則包括三個基本要素:基礎事實、推定事實和推定依據(經驗法則)。吳博士以“王鵬等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檢例第65號)的經驗法則適用為例,認為此案達到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即便當事人零口供,也足以得出利用未公開信息非法進行交易的唯一解釋。吳博士認為,“專利敲詐入罪第一案”的相關判決文書所體現的對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過程是恰當并且難得的,深刻體現了審判中心主義,產出了令人欽佩的判決結果。

另一方面,關于本案認定為犯罪部分的事實及理由,尤其是關于行為人的行為方式是否符合敲詐勒索罪的以要挾、威脅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的客觀方面,結合判決文書中提到的證據細節,吳博士提出商榷,認為仍有探討的理論空間。此外,其認為李興文向證監會進行有誤導性的舉報行為,如果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或可考慮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損害商業信譽罪入罪。在對類似的“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案例進行檢索后,吳博士提出進一步的思考:對于類似的專利敲詐案件,以其他的刑事罪名和民事規制結合的方式,是否足以達到規制目的?對于這類行為,將來有無其他配套措施,或在前置法上是否有更多規制的條款?這些問題都還有待討論。

三、歸納與總結

主持人:汪明亮教授

汪明亮教授對金果法官和各位評述嘉賓的精彩發言作了簡要歸納和高度評價。汪教授認為,專利敲詐型案件涉及面廣,涉及民事侵權、行政監管以及刑法規制等諸多領域。通過金法官對于“專利敲詐入罪第一案”的介紹,結合一、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可知,對于專利敲詐行為能否定性為敲詐勒索罪,法院秉持一種審慎的態度:就行為人有正當的權利基礎的情形,法院從證據角度出發,對于難以作出是否實質侵權的判斷,不能夠排除行為人有合法獲得財產權益的可能性的,不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予入罪;反之,若行為人沒有正當的權利基礎,采用威脅、要挾手段索要財物,則具有入罪可能性。該案確立的司法適用規則,可以作為指導此類案件裁判的重要依據。

論壇最后,會議室成員對主講人、主持人和各位嘉賓表達了誠摯的感謝,本次線上論壇在兩個多小時的熱烈討論中圓滿落下帷幕。


責任編輯:譚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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