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天津大學法學院消息,日前,“碳達峰·碳中和”國際環境法研討會在天津大學法學院成功舉辦。來自哥倫比亞大學薩賓中心、紐約大學亞美法研究中心、佛蒙特法學院、馬里蘭大學法學院、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院、生態環境部氣候中心、武漢大學法學院、廈門大學法學院、南開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亞洲開發銀行、湖石可持續發展研究所、南京大學環境學院、香港科技大學、天津大學法學院等高校和實務部門的四十余位專家學者參加會議。
開幕式上,天津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楊歡致辭。他向與會嘉賓和海內外朋友表示誠摯歡迎和由衷感謝。楊歡指出,本次國際環境法研討會以“碳達峰·碳中和”為主題,一定能夠在攜手打造低碳、綠色、可持續發展模式上形成更多具有創造性和可行性的共識。楊歡表示,天津大學法學院作為興學強國使命的薪火繼承者,近年來積極發揮智力優勢,服務社會發展,通過召開“雙碳”法律問題研討會等一系列學術會議,服務中國生態文明建設和世界綠色發展。
天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藍藍主持開幕式。
主題報告環節,十余位國內外著名專家學者圍繞“碳中和·碳達峰”進行分享匯報。天津大學中國綠色發展研究院副院長、英才教授王小鋼主持主題報告第一環節。
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孫佑海教授以“正確處理實現雙碳目標和氣候變化應對立法的關系”為主題展開報告。他從嚴格執行與減碳相關各項法律法規、加快氣候變化應對相關立法進程、抓緊制定實現雙碳目標相關“決議”三個方面切入進行深入分析。他提出,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他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制定“氣候變化應對法”和促進、保障實現雙碳目標的相關“決議”。他表示,應當正確處理好立法和制定決議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法治對“雙碳目標”實現和應對氣候變化的保障和促進作用,為實現全球可持續發展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出中國貢獻。
紐約大學亞美法研究中心Dan Guttman教授以“危機時期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氣候治理體制——補充體制的作用、焦點和角色”為主題進行匯報。他提出,中國長期致力于制定行業特定環境規則,如與世界自然基金會、水管理聯盟、森林管理委員會、ISEAL聯盟等組織合作,擬定可持續發展規則。他認為,《蒙特利爾議定書》的經驗表明,發展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機制的替代方案是有價值的;基于行業的解決方案是可行的。
哥倫比亞大學薩賓中心Michael Gerrard教授作關于 “美國深化碳減排的法律途徑”的主題報告。他指出,目前美國碳減排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優化燃料利用方式;二是在電力領域,逐步淘汰化石燃料,盡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三是在碳捕捉領域,尤其在林業和農業方面,注重碳捕捉、碳封存和碳利用。他還就碳定價、技術創新、大型項目融資、國際貿易等美國有關碳減排的措施予以介紹。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秦天寶教授指出,“碳達峰、碳中和”是氣候變化議題中產生的新名詞,但不是新問題,碳中和是氣候變化治理的目的,也是氣候變化取得一定成效的呈現形式。他認為,氣候變化是多因多果的復雜環境變化過程,應當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中的“整體系統觀”為指導,從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多個方面保障中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首先,從立法側面,除了要積極探索制定“氣候變化法”,還要注重在現行法框架下發揮《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律規范作用。其次,從執法側面,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加強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統一謀劃,下一步要繼續在自然資源、環境污染領域加強和氣候變化治理工作的協調銜接。再次,在司法側面,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案件類型與統計規范(試行)》,將氣候變化應對類案件作為專門案件類型并提出指導意見。最后,要注意發揮產業與產業協會、社會組織以及普通大眾在實現雙碳目標中的作用。
生態環境部氣候中心田丹宇副研究員就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法規體系予以介紹。她從管理體系、方案體系、溫室氣體統計體系、溫室氣體核算和報告體系、環境監測系統、碳匯體系、適應體系等多個方面切入,對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及法規進行梳理。隨后,從法律、政策、實踐三個視角審視中國在工業、建筑業、交通業、農業、金融等方面的低碳發展路徑。最后,她就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試點經驗進行分享。她指出,試點地區通過大力推動低碳生活方式、加強碳達峰碳中和能力建設和制度體系建設,使得總體碳排放強度下降速度高于全國平均水平。
南開大學生態文明研究院副院長徐鶴教授以“氣候變化納入中國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的思考”為題作報告。他表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為中國環境管理八項制度之一,在國家環境管理體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他認為,在減污降碳總體思路引領下,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可以發揮源頭控制優勢,從根源上減少碳排放,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盲目發展,推動產業轉型與能源替代。他指出,在我國落實協同減碳的過程中,應將“雙碳”目標與規劃環評這一有力工具結合起來,建立基于低碳發展目標的規劃環評技術路線,全面開展與碳排放有關的評價與分析。徐鶴教授還以濱海新區城市規劃影響評價的低碳評價為案例,從規劃分析、評價指標體系構建、預測分析三個角度對建構濱海新區低碳發展路徑。
亞洲開發銀行氣候變化首席專家呂學都作“氣候政策和法規的若干缺陷”報告。他認為,各國制定的氣候法律法規對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起關鍵作用,但仍有很多缺陷。他指出,碳交易在促進碳達峰和碳中和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在亞太地區,中國、日本、韓國、哈薩克斯坦、新西蘭等均建立了碳市場,但卻未對碳資產做法律確權,以致碳交易存在巨大風險。例如,不當政策可導致投資者損失巨資購買的碳資產。因而他建議,各國應盡快用法律法規界定碳資產——碳排放配額和碳信用的使用范圍和有效期,以有效發揮碳市場作用,助力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實現。
佛蒙特法學院副教授林燕梅以“在生態文明建設的框架下以基于自然解決方案促進碳中和”為題進行了發言。她闡述了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Nature-based Solutions, NbS)促進碳中和的三種方法。她指出,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是COP26需要特別關注的五個關鍵領域之一,有可能成為碳匯的主要來源。幫助發展中國家的NbS進入碳市場,也是《巴黎協定》有關適應和對環境的損失議題談判的關鍵組成部分。但是NbS能在多大程度上助力本世紀中葉實現碳中和,以及哪些是高質量NbS,以及其如何量化仍有爭議,哪些法律政策促進NbS也亟待研究。她結合IUCN提出的NbS標準、原則及實踐問題,就NbS與生態文明建設的關系予以闡述,指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完整系統地概括為“八個堅持”,這對于中國參與國際NbS法律政策、規則標準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
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田亦堯副教授主持第二環節主題發言。
廈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朱曉勤教授作“關于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思考”的報告。她指出,從國際法角度看,CBAM是涉及氣候變化和國際貿易兩個交叉領域的重要問題。在WTO框架相容性方面,由于碳減排工作的復雜性,如果CBAM“具體實施方案”的相關規定用詞含糊,彈性較大,則很難通過GATT1994環保例外條款序言部分的審查。她認為,從氣候公約角度審查機制的合法性,CBAM違反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強調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也違反了《巴黎協定》強調的國家自主貢獻模式和各自努力原則等。她建議,作為歐盟碳邊境調節措施最主要的潛在目標國,中國應當在國際層面積極推動多邊和區域碳減排機制建構,在國內層面應當通過健全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等,變被動為主動。
湖石可持續發展研究所所長、天津大學中國綠色發展研究院特聘研究員胡濤作“碳邊境調解機制會導致貿易戰嗎?”主題報告。他簡要介紹了歐盟碳邊境調解機制提出的背景,并提出綜合研究方法以及基于全球視角的多邊主義分析框架。他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視角、世界貿易組織(WTO)視角分析了碳邊境調節機制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并從世界經濟、美國、發展中國家、歐盟、中國等多角度多層面論述碳邊境調解機制可能帶來的影響后果。他認為,從多邊全球視角來看,建立碳邊境調解機制并不必要也并不可行,碳邊境調解機制可能會導致貿易摩擦甚至貿易戰爭,促進全球環境產品(Environmental Goods)貿易是更好的解決方案,而不是碳邊境調解機制這樣的環境劣品(Environmental Bads)。
天津大學中國綠色發展研究院韓國法研究中心主任韓承勛教授以“韓國應對氣候變化及碳中和法制”為題展開報告。他表示,韓國《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以緩解經濟活動造成的環境壓力,保持經濟可持續增長為核心目標,具有啟蒙性的特征,對排放權交易制度做出了相關規定,并且將實現綠色經濟、綠色產業、應對氣候變暖和可持續發展作為基本原則。他認為,《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規定的“綠色增長國家戰略”和《環境政策基本法》規定的“環境保全中期綜合計劃”都能實施多樣的環境計劃,但當二者發生沖突時,應按照《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第8條第1款規定的“其他低碳綠色增長相關法律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優先適用本法”將“綠色成長國家戰略”視為優先適用。他建議,中國應當于2021年制定碳中和基本法,以此制定和實施國家碳中和戰略、碳中和總體規劃、能源總體規劃和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實施方案,明確制度、財政、財稅措施的依據。
天津大學中國綠色發展研究院副院長王小鋼教授以“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放權”為題作主題報告。他認為,碳排放權不是碳排放自由,也不是大氣環境容量使用權,而是重點排放單位對特定時期內碳排放配額的權利。其權利客體是碳排放配額,是一種體現政府減排目標的碳排放量化限制指標,是來自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或行政授權,屬于一種可以交易的無形財產。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制度在結構上兼具公法上的行政許可要素和私法上的財產權要素。他指出,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結構實際上取決于各國政府在市場效率和規制彈性之間的權衡。市場導向原則已被確認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制度首要原則,規制彈性也應是中國碳排放交易管理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理念。他建議,未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法可以將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放權定位為由行政許可設定的一種無形財產權。
南開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吳婧教授作“應對碳中和,環境管理的積極響應”主題發言。她從“如何將雙碳目標納入現有的環境管理體系”、“哪些環境政策工具可服務于碳減排”、“環境管理制度創新對實現雙碳目標的貢獻”三方面切入,梳理了我國溫室氣體減排政策、管理機構等內容。她指出,技術、政策、市場是實現碳中和目標的三大支柱。他認為,碳達峰和碳中和是不同的兩件事,可能存在不同的路徑,有不同的成果衡量標準,要謹慎選擇為達到短期目標所制定的策略或者路線圖,從而保障長期目標的實現。
美國馬里蘭大學法學院Robert Percival教授作“中國、美國和全球氣候危機”主題報告。他提出:全球氣候變暖造成的全球化影響是不可否認的。中國和美國是兩大溫室氣體排放國家,中國在總量排放上遠超美國,但是在人均排放量上,美國占據了26%的比例,中國僅占據了14%。中國已經對碳排放做出承諾,但是美國的態度幾經轉變。美國前總統奧巴馬在與習近平主席會晤中,就一些強有力碳減排措施達成一致。特朗普當選美國總統后卻聲明退出《巴黎協定》。但幸運的是,拜登競選成功后立即承諾會采取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并且重新加入《巴黎協定》。美國商界在氣候問題上的態度也從抵制轉向行動,相關企業也做出應對碳排放的新承諾。
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院Alex Wang教授作“中美比較法視野下的碳排放交易和碳中和”主題發言。他從排放覆蓋面、稅收和所得款項用途和價格等方面比較了中國和加利福尼亞的ETS。他認為,法學家是技術人員的重要補充,應當為監管措施及其在實踐中的實行提供指導。他建議,中國將可再生能源納入ETS,創建包括行政、市場、法院監督,公眾參與,公開透明等特征的專業組織。
與談環節由天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蕾凡主持。線上線下專家學者與參會代表積極互動,圍繞“碳達峰·碳中和”問題展開廣泛交流。天津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陳學敏,天津大學博士研究生王操及學生王常陽、遲璐就相關議題與專家學者進行溝通探討并分享學習體會。
會議閉幕式上,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孫佑海教授作總結發言,他向與會嘉賓表示真誠的感謝。孫佑海強調,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實現涉及到各方面法律關系,應當從內部、外部兩個視角出發妥善處理。他認為,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的實現需要國際社會共同努力,希望大家能夠充分合作,完成“拯救地球,拯救人類自身”的重大使命。
天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楊健教授,天津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施珵,國浩律師(天津)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曹會杰律師出席會議,法學院部分博士生、碩士生以線上或線下等方式參加了本次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