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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征求意見稿) 專家研討會成功召開
發布日期:2021-06-16  來源: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消息,20216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聯合主辦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征求意見稿)專家研討會”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明德法學樓601會議室順利召開。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央財經大學等機關和高校的三十余位專家學者參加了本次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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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會議開幕式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姚輝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賀小榮,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王利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兼法學院黨委書記、院長王軼教授分別致辭。賀小榮大法官表示,民事權益內容更加豐富、侵權行為更加多樣、過錯判斷標準更加精細、利益平衡更加多元,使得法官審理案件時面臨更大的挑戰;為了定分止爭,最高人民法院草擬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征求意見稿);期待今日與會的專家學者為該解釋的制定建言獻策。王利明教授首先對與會者表示了感謝,其同時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的制定應當始終以問題為導向,以實踐經驗為基礎,以小而精為根本,以貫徹《民法典》實施為目標。石宏副主任表示,《征求意見稿》應當著重考慮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細化規定多數人侵權等;二是刪除與民法典重復的規定;三是慎重斟酌法律漏洞的填補。王軼教授同樣認為,在價值取向多元的背景下,如何妥當地設計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則,至關重要;從目前的征求意見稿來看,有四個方面的問題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分別是加強體系協調性、減少列舉式立法、謹慎作出價值判斷以及避免沖擊學理共識。

本次研討會分為四個單元。每個單元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征求意見稿)的執筆人之一潘杰法官對征求意見稿的起草情況進行介紹,其后由與會學者就征求意見稿中的問題,逐條展開討論,并為相關條文的完善提出修改建議。

第一單元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劉敏主持,該單元的主題是 “一般規定中的爭議問題”。與會專家學者就一般規定中所涉及的債權侵權、共同侵權、自甘風險等疑難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針對債權侵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利明教授認為司法解釋不應當對債權侵權作出規定,而是由法官進行個案裁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指出,司法解釋應當對債權侵權作出規定,但是應當根據債權是否進行公示區分不同的構成要件;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凱湘教授、王成教授主張對債權侵權的構成要件作出更為嚴格的規定。針對共同侵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主張以主觀狀態的結合認定共同侵權較為不易,更為妥適的做法是確立關聯共同的規則;北京大學法學院王成教授提出過失行為與過失行為也可能結合致人損害,構成共同侵權;清華大學法學院程嘯教授認為共同侵權應當僅限于共同故意;清華大學法學院龍俊教授認為共同侵權應當限于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而不包含 “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客觀上相結合致人損害”;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于飛教授、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石宏副主任從體系的角度上提出,如若將“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客觀上相結合致人損害”列為共同侵權的類型之一,將與無意思聯絡的多數人侵權無法區分。針對自甘風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利明教授主張界定自甘風險中的文體活動,應當側重對抗性、風險性,而不在于列舉多少類型。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尹志強教授持同樣的觀點,即不宜對自甘風險的問題活動范圍作出明確的列舉,而是應當關注到參與者的認定、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認定。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尹飛教授認為,自甘風險規則中最需要解釋的對象是自愿參加。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虎教授認為應當注意自甘風險規則與與有過失規則的協調。此外,與會專家學者就一般規定中所涉及的侵權責任所保護的民事利益的范圍、與有過失的適用規則、自助行為的適用范圍等疑難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

第二單元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姚輝教授主持,該單元的主題是 “損害賠償中的爭議問題”。與會專家學者就死者近親屬的范圍及順位限制、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等疑難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針對死者近親屬的范圍及順位限制,清華大學法學院程嘯教授與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尹飛教授均主張應當慎重考慮死者近親屬的繼承人是否能夠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針對違約精神損害賠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姚輝教授主張《民法典》第996條規定的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系以獨立的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行為存在為基礎。

第三單元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王偉主持,該單元的主題是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的爭議問題”。與會專家學者就被監護人非財產責任的承擔、工作人員的外延、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認定等疑難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針對被監護人非財產責任的承擔,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石佳友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程嘯教授均主張刪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履行能力時,由監護人承擔財產責任”這一條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主張,非財產責任原則上應當由監護人來承擔,例外情況下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承擔責任。針對工作人員的外延,清華大學法學院程嘯教授主張界定時還應當協調用人單位責任與定作人責任的關系。針對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認定,清華大學法學院程嘯教授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石佳友教授均主張援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有失妥當。

第四單元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石佳友教授主持,該單元的主題是 “具體侵權責任中的爭議問題”。與會專家學者就非營運機動車的界定、高空拋物等疑難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針對非營運機動車的界定,北京大學法學院王成教授指出目前條文中提及的網約車、順風車的含義不清,非運營時間的界定也較為模糊。清華大學法學院程嘯教授同樣認為,應當先對營運機動車作出界定。針對高空拋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利明教授表示應當注意《民法典》第1198條與第1254條的協調,確定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后承擔的是自己責任還是補充責任。物業機構承擔責任后,才涉及到可能的加害建筑物使用人之間的補償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于飛教授進一步指出,可能的加害建筑物使用人之間的補償是適當補償,而非完全補償。北京大學法學院王成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尹志強教授還提及,應當注意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如何向侵權人追償的問題。

會議閉幕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劉敏、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姚輝教授作閉幕致辭。劉敏法官和姚輝教授均表示,通過對征求意見稿逐章逐條的討論,與會專家學者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見,大家也達成了不少共識。衷心地感謝參會嘉賓與會務人員,感謝大家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研討會在熱烈的掌聲中圓滿閉幕。

責任編輯:楊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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