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通知-刪除-反通知-等待”成為了我國處理電商平臺知識產權責任糾紛最重要的制度。然而,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商業模式的不斷創新,用該法律準則處理現階段的電商平臺問題,在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和矛盾亦越來越突出。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連續發布了《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關于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再次引起電商平臺對知識產權義務與責任的重視和關注。
2021年5月29日,在上海市法學會知識產權法研究會的指導下,由上海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主辦的“2021濱江論壇”在上海召開。本屆論壇聚焦“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義務與責任”,來自全國各地高校、法院、企業等單位的知識產權從業專家共聚一堂,從各自專業領域共同探討了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義務與責任的最新動態及應對策略。
活動伊始,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王勉青主持本次會議的開幕式,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院長劉力、上海市法學會知識產權法研究會副會長許春明分別進行致辭。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院長劉力在致辭中表示,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和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有著長期的合作共建。濱江論壇以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義務與責任為切入點,圍繞當下熱門的平臺經濟進行知識產權領域的探討,是一個非常好的選題。對于平臺知識產權權利和義務的準則設計,要考慮體系化的構建。他表示,希望學界、產業界、實務界的共同研討,對推動人民法院司法工作能夠起到積極的借鑒作用。
上海市法學會知識產權法研究會副會長許春明表示,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治理義務與責任,是電商平臺長期以來一直關注的問題,也是實踐中不斷出現新情況的領域。如何探討平臺知識產權治理,引導和規范行業良性有序發展,是未來需要依靠多方共同深入探討解決的問題。
會議第一環節由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庭庭長錢光文主持,法官、企業代表、專家學者圍繞“服務類電商平臺對平臺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分別作了主題演講與小組討論。
美團平臺治理負責人陳敏以“服務類電子商務平臺的侵權責任及治理困境探討”為主題分享了當前服務類商務平臺的特點、現狀與困境。她提到,服務類電商平臺與商品類電商平臺的特點不同,兩者在商業模式、合作維度、整改必要性、申訴審核等方面有所區別,但平臺義務的必要措施并未對兩個不同類型的電商平臺予以區分,從而存在諸多問題。她建議應將兩者的必要措施予以區分,如服務類電商平臺收到投訴后,先通知商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到期未整改再處理下線。她認為,電商平臺并非是信使和通道,事實上也承擔了一定的審核判斷責任。她通過三個電商平臺的典型侵權場景,表明實踐中平臺對侵權判斷存在較大難度,且“反通知-等待”制度的嚴格適用會導致惡意投訴增加,被投訴人利益受損,從而建議靈活運用反通知,如將反通知規則進行前置,針對不同的案例場景選擇適用反通知及反通知的等待期等。針對平臺自治與社會共治的困惑,她結合美團平臺主動防控服務流程,對共治體系如何有效落地展開了思考。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何瓊以“電商平臺‘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問題”為主題進行分享。她簡單介紹了“通知刪除”規則及審判理念,提出該規則注重權利人、平臺、被通知人、公共利益四方利益平衡,并分析了“通知刪除”規則的運行現狀及問題。她提出,應在堅持嚴格保護的同時,為產業發展留下空間;在發揮制度功能的同時,也應降低惡意通知的不良影響。作為處于關鍵地位的平臺治理者,平臺自治在采取合理措施時,既要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也應當享有一定的自治空間。對于平臺的審查標準,她認為無論是將平臺作為信使或是裁判者都存在一定問題,認為“形式審查 + 排除明顯不侵權的實質審查”較為合適。同時,她也提出,平臺因提高審查標準而承擔法律責任只是一種可能性,提高審查標準行為本身并不導致法律則責任。對平臺自我加壓的作法應持寬容態度,為平臺自治留出一定空間。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楊麗以“電商平臺侵權責任的認定及邊界”為題展開介紹,圍繞《電子商務法》中知識產權保護專門條款第41條至45條,對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責任深入講解。她分享了電商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電商平臺的角色、主觀過錯、必要措施、如何判斷平臺“知道”或“應當知道”、未采取必要措施、措施是否必要、是否采取反通知等考量因素,通過選取“蠟筆派公司訴代芳、淘寶網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典型案例,簡要分析一審、二審判決結果,對網絡交易平臺承擔主動審查與采取防控措施的責任展開思考。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法官楊馥宇以“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司法認定”為題進行分享,她認為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是民事侵權責任的一種情形,遵循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過錯原則。在過錯認定時,要考慮不同知識產權類型之間的區別,電子商務領域不僅涉及版權,而且涉及專利和商標。由于專利權,商標權的權利邊界不如版權清晰,且采取措施對電商平臺上的經營者造成的影響較大,因此要結合電子商務領域的特點謹慎借鑒相關規則,電子商務領域所說的“必要措施”不僅僅是刪除。在電商平臺的過錯認定上,既要考慮明知的情形,又要考慮應知的情形。她結合案例對“通知—必要措施”規則進行了解讀,她認為平臺的過錯認定應當堅持個案認定,利益平衡的原則,對于知識產權人來說在保障知識產權的同時要防止權利濫用,對于經營者要保障其合法的經營權,對于電商平臺要賦予其合理的注意義務。只有平衡各方主體的利益,才能實現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的立法目標。
在第一環節的最后,由上海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知識產權學院院長袁真富主持小組討論,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叢立先教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徐俊、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韓磊共同參與了研討,就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發表自己的看法。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教授叢立先講述其親歷的《電子商務法》43條關于15天等待期的立法調整的過程。他認為,反通知15天的等待期規定是《電子商務法》中存在的一個瑕疵。《民法典》最終刪除了“15天等待期”,改為更有彈性的“合理期限”,這樣的立法選擇更為合理。在《民法典》草案修改過程中,叢立先曾以個人名義就這一問題給全國人大致信提出前述立法建議。他認為,相對于網絡平臺服務商類型和服務行為的復雜性,本領域相關立法尚顯得粗放簡單,應針對當下平臺類型和行為特點發生的根本性變化,在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指導性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司法解釋或專門規定。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徐俊表示,因制度設計等原因給產業帶來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兩方面:權利濫用的泛化和平臺自治的弱化,這是對產業實際造成的兩個非常被動的局面。關于權利濫用的泛化,他提到,頭部電商自己的調研發現,投訴濫用已接近30%,這導致相關制度的效力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會變得異化。關于平臺自治的弱化,他認為放棄平臺自治責任,是不利于平臺營商環境的推進的。而《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三條和第四條,則集中對這些問題作出了積極回應,體現了最高院關于比例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適用。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韓磊表示,在《電子商務法》出臺前后,多數焦點均放在商品類的電商平臺,電商平臺的注意義務大多數也是在商品類電商平臺場景下討論。他認為,服務類電商平臺和商品類電商平臺的必要措施應當做一定的區分處理,更符合利益平衡的法律目的。但在法律框架內,商品類和服務類電商平臺并不存在差異,只是需對必要措施進行具體判斷,因此電商平臺要根據不同的侵權投訴情景,具體匹配合理的措施。另外,必要措施存在遞進關系,不僅適用于商品類平臺,也一定是適用于服務類平臺。合理的必要措施應在電商平臺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能力范圍之內,且可以阻斷侵權行為發生。
上海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知識產權學院院長袁真富表示,電商平臺經過多年來的蓬勃發展,其知識產權保護也經歷了幾個變化:一是利益主體的變化,從關注權利人(投訴人)的利益到關注平臺內經營者(被投訴人)的利益;二是權利類型的變化,從早期關注作品版權保護,到關注商標、專利的保護,不同類型的權利在平臺的審查義務、必要措施等方面也發生了變化;三是平臺類型的變化,從淘寶等商品類電商平臺開始關注美團等服務類電商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三位嘉賓從多個角度分享了電商平臺尤其是服務類電商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和責任,隨著服務類電商平臺未來的發展,相關問題的討論會更加深入,相信將來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也會有相應的回應。
第二環節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劉軍華主持,法官、企業代表、專家學者分別圍繞“電商平臺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自治責任和權利邊界”作了主題演講與小組討論。
攜程旅游法務總監陳燕以“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新難題”為題進行分享,分別圍繞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義務、侵權形態、聚焦問題、有效保護措施四方面展開思考。她簡單介紹了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義務與多種侵權形態,分享了攜程知識產權侵權投訴處理流程,結合平臺治理責任,認為問題主要聚焦在15天等待期、惡意投訴與錯誤通知;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難題集中在通知-刪除規則、惡意投訴、執法錯誤、直播、短視頻內容管控等方面,她提出了明確保護義務、賦予電商平臺一定的審查權限與義務、優化保護規則、建立完善的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機制等有效保護措施。
中央財經大學知識產權中心主任、教授杜穎以“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的平臺自治:理論基礎與制度規范”為題進行分享,介紹了平臺知識產權自治的理論基礎,她認為,平臺自治是互聯網治理的基本規定。結合丁曉梅與鄭州曳頭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徐春山與田慶紅等涉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兩個反向行為保全的典型案件,對平臺知識產權自治的制度規范展開思考。她提到,平臺知識產權治理應遵循互聯網治理的一般規定,即平臺自治。平臺知識產權規則里體現了平臺自治,因為這是平臺自治行使自己權力的表現方式。其中,她特別提到,對于必要措施、等待期而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在制止惡意投訴方面,她認為反向行為保全可以發揮很大的作用。針對平臺知識產權自治的制度,她提出,平臺可以采取三種機制,即權利人分層過濾機制、權利分類審查機制、擔保替代機制。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以“看門人理論視野下的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治理機制”為主題展開分享了電商平臺作為看門人的責任承擔與權利限制、定位。就看門人理論下的電商平臺的定位,她表示,現有制度設計為二元化,即電商法知識產權條款與電商法第35條(相對優勢條款),并從規則、執行、價值三個層面分析了具體場景中二元制度結合的可能性。她認為,平臺治理與公權力干預的邊界,應充分考慮自治權限的范圍與公權力干預的機制,也涉及到看門人義務的分類分級、準入門檻和義務體系這一問題。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倪賢鋒以“電商平臺針對侵權通知采取的合理必要措施的認定”為題展開思考,根據《電子商務法》第42條、第45條提出了三個問題,即什么是必要措施,“通知+必要措施”與“知道或應知+必要措施”中的必要措施是否等同,“轉通知”是否是“通知+必要措施”時必須要采取的必要措施。關于必要措施的定義,他提出兩個推論,第一種即為通常情況下,刪除、屏蔽、斷開鏈接措施是“通知+必要措施”下合理的必要措施,第二種即為通常情況下,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措施不能被認定為“知道或應當知道+必要措施”下合理的必要措施,此時還應采取預防侵權行為發生的其他措施(如限制涉嫌侵權的用戶發布相關商品、文字、圖片信息等)。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曹慧敏以“電商平臺引入侵權投訴的‘擔保制度’”為題進行分享,從“博生公司與聯悅公司、天貓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入手,簡單介紹相關法律依據,對制度引入帶來的問題展開思考。針對擔保主體、措施、操作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她提出可綜合考量判斷公共利益、自身利益、雙方利益三方面,并選取“新百倫案”、“尋夢公司案”兩個典型案例,進一步分析法院在案件判決中的考量因素,其對電商平臺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在第二環節最后,由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許春明教授主持小組討論,南京知識產權研究會秘書長姚兵兵、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張佳璐共同參與了研討,就電商平臺的自治責任與權利邊界表達自己的看法。
南京知識產權研究會秘書長姚兵兵表示,電商平臺引入侵權投訴的“擔保制度”十分必要。在引入“擔保制度”的過程中,應合理劃分電商平臺的權利合理邊界,平衡其責任邊界,且制定過程中應當有一個公開的機制,讓參與者能夠積極地反饋不同的意見。同時,姚兵兵還對“反通知”問題,以及平臺治理如何與司法行政更好協同等問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張佳璐表示,必要措施的合理界限問題值得關注。從一般情況看,權利人發起投訴時,其初步證據往往會包括權屬證據、侵權證據,但對于平臺來說,判斷發起端相對容易,但在反通知恢復端的判斷存在難度,如惡意搶注的認定,因銷售渠道壁壘引發的爭議等,因此,平臺采取怎樣的審核標準需要平臺與司法共同思考。她認為,對平臺而言,在通知+必要措施的審查和反通知恢復中,應保持同等性,可采“一般可能性”標準,從而合理設定平臺方的審查義務,使其享受到法律責任認定上的免責。
上海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知識產權學院院長袁真富在閉幕致辭中表示,本次會議是疫情之后知識產權學院主辦的一次高端學術探討。各行業代表、司法界代表、學界代表共聚一堂,從各自專業領域共同探討了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義務與責任的最新動態及應對策略,內容豐富,很有啟發,相信參會代表都收獲頗多。袁真富院長對所有參會嘉賓、與會人員及會務人員表示誠摯的感謝,希望各位將來繼續支持上海大學知識產權的學科發展與學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