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消息,2021年4月24日,由該院和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聯合舉辦的“外賣平臺 ‘二選一’行為的競爭法規制研討會”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舉行。來自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比較》雜志研究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等單位的學者和北京市律師協會、山東省餐飲與住宿行業協會、西貝集團等實務界專家齊聚一堂,圍繞外賣平臺 “二選一”行為的競爭法規制問題進行了充分、深入的研討。
近年來,外賣平臺強制要求平臺內商戶“二選一”的行為屢見不鮮、屢禁不止,引起社會各界熱議。李克強總理在2021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國家支持平臺企業創新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同時要依法規范發展。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堅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近期,針對外賣平臺“二選一”的執法和司法不斷深入,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司法判決,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本次會議的召開對國家法治建設的實踐動態作出了及時的回應和呼應。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會長沈四寶先生在致辭中表示,平臺經濟既要規范又要發展,近期國家針對互聯網平臺的規定著重提出要遏制平臺經濟中的資本無序擴張,實踐中一些平臺企業強制平臺內商戶實施“二選一”的問題比較突出,迫切需要法律規制。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梅夏英教授在致辭中指出,平臺要求商戶“二選一”的行為從目前的互聯網經濟業態來看是不合適的,對現實生活也帶來了很大危害,平臺利用公共資源和市場優勢令商家和消費者都很被動。這種行為對社會造成了很強的負面影響,引起了監管機關和學界的重視,不能放任其野蠻生長。從反壟斷法的角度出發,要求企業必須守住“保證市場自由”和“禁止濫用優勢地位”兩個底線,外賣平臺“二選一”行為的競爭法規制是呼聲很高且亟需解決的問題。
第一單元的研討主題是“外賣平臺‘二選一’行為的反壟斷法規制”,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張欣副教授主持。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王先林教授指出,目前國際國內都高度重視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問題,未來針對互聯網平臺的反壟斷執法和司法都會得到進一步加強。盡管對“二選一”行為還有一些不同的認知,但這種行為在包括餐飲外賣行業在內的市場上產生的競爭危害是比較明顯的,相關的反壟斷指南以及執法和司法行動也釋放出了依法監管的強烈信號。在嚴謹的競爭分析和充分的法律論證的基礎上,外賣等相關平臺“二選一”行為被認定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袁波助理教授提出,近些年國家監管部門已經明確嚴厲查處平臺的“二選一”行為。就在半個月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三部委約談34家平臺企業,要對平臺“二選一”行為進行堅決的根治?梢哉f,在過去的兩到三年內,國家對“二選一”的監管態度,已從嚴格監管轉變為堅決根治。對于平臺壟斷法律規制中的相關市場界定問題,袁波助理教授以Amazon與Deliveroo合并案為例介紹了相應的域外經驗及借鑒之處。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認為,在界定外賣平臺服務的相關地域市場方面,配送的時間要求,即地域性特點是商家的而不是平臺的,平臺經營者具有全國性,因而外賣平臺的相關地域市場界定不一定限于商家的配送范圍,例如單個城市,需要進一步研究。
第二單元的研討主題是外賣平臺“二選一”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馮輝教授主持。華東政法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院院長高富平教授認為,平臺在參與市場競爭時,其經營模式天然地決定了需要通過某些策略來實現發展,“二選一”作為一種商業模式具有客觀性。但是平臺的競爭行為也應受到一定的限制,《電子商務法》及《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已經做出了很明確的規定,應當加強執法力度并銜接《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以形成一套更為完整的規制體系。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黃晉副教授分析了“二選一”行為的現有規制依據及其不足,重點分析了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頒布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平臺“二選一”行為的相關規則。黃晉副教授認為,平臺“二選一”行為的法律規制,需要經營者、行業協會、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四方共治才能解決。
山東省餐飲與住宿行業協會張文魁會長呼吁,外賣平臺的“二選一”行為導致餐飲商戶和企業處于弱勢地位,行業成本不斷增加。更有甚者,“二選一”導致一些假冒偽劣現象,直接危害消費者的身心健康。張文魁會長表示本次研討會堅定了協會繼續組織餐飲商戶維權的信心。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馮輝教授在會議總結中認為,與會專家的發言深化了對平臺“二選一”行為法律規制的認識,對未來法律規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馮輝教授認為,平臺“二選一”行為是平臺經濟法律治理中出現的一類新問題,其不僅僅涉及到已有的法律如何適用,也涉及如何創新法律治理的理念以及規則。包括“二選一”行為在內的平臺商業模式具有復雜的多元化影響,既不應放任不管,也不應作“一刀切”的判斷,而應在試錯的基礎上探索更加合理的規則。平臺經濟的法律治理應致力于增量利益的創造,規則設計應注重利益平衡。
此外,西貝集團副總裁姜鷹、《比較》雜志研究部主管陳永偉、北京市律師協會競爭與反壟斷法律專委會主任劉克江、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孫新寬也參與了會議討論,從各自的研究領域出發進行了精彩的發言。參與聽取本次會議的嘉賓還有來自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及中國消費者協會等機構的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