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第四屆法律史學青年論壇——“法律史學的理論、視域和方法”學術研討會在北京成功舉辦。這次青年論壇由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主辦。論壇依托線上技術,結合發言評議與自由討論,圓滿實現了研討高效、辦會節約的預期效果。
研討會圍繞“法律史學的理論、視域和方法”的主旨,聚焦“法律傳統與學科方法”“傳統法制考辨”“近現代法制變遷研究”及“法律文化與國家治理研究”4個主題,以14篇論文報告為橋梁,以小見大,深入探討了法律史學跨學科的理論特色與研究進路。來自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武漢大學、南京大學、中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華中師范大學、西北政法大學等16所高校和研究機構的青年學者在線發言評議,百余名專家同仁參加論壇研討,氣氛熱烈。
10月31日上午8時30分,研討會如期開幕。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副院長顧元教授代表研究基地致辭,回顧法律史學科百余年的發展歷程,幾代學者砥礪前行,成果豐碩,而新時期法律史學科面臨諸多瓶頸,亟待轉型更新,更須回溯總結。作為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始終把深入推進中華法律文化研究作為工作重心,致力于搭建中國法律史學界的交流平臺。研究院近年來聚焦于法律史學重大理論前沿問題,適應于國家法治發展戰略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之需要,圓滿完成了由張晉藩先生領銜的“創新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研究”(“一號工程”)等重大課題,完成國家重大歷史司法檔案整理項目《清代冕寧縣司法檔案全編》第一輯35卷的出版工作。基地重大學術成果《中國少數民族法制通覽》(十卷本)榮獲教育部第八屆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他期待學術“后浪”們以青年論壇為契機,發表真知,交流灼見,為法律史學術發展做出新的貢獻與突破。
研討會分四個單元依次展開,每篇論文按照先報告、評議,后回應、討論的方式循序進行,與會師生圍繞相關主題,積極進行了線上交流。
第一單元由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崔林林主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明輝以“《法經》與先秦法家的歷史使命”為題進行報告,認為《法經》形成于法的起源向成文法典過渡的歷史階段,借由《法經》結構、內容的考證與復原,既可窺知春秋戰國時期富國強兵、諸侯爭霸為制定法的形成提供了社會基礎,又足見以李悝為代表的先秦法家借此機遇對社會進行的法治變革。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尤陳俊以“西方法學知識在中國法律史研究中的潛在影響之反思”為題發言,指出套用西方法學術語探討中國古代法的研究方式存在較大爭議,英文翻譯與中國傳統法律概念的語詞表達難以做到無隙對應,然而這種西方法學概念的影響往往是潛在和易被忽略的。曲阜師范大學博士生楊素花報告了“中國法律的儒家化:一個學術史的考察”,認為自瞿同祖率先系統提出“法律儒家化”以后,數十年來該命題的研究不斷深掘精進,透視“儒家與法律現代化”的關系,不妨從法的“形而上學”與“形而下學”這一雙法哲學視角切入并思考。清華大學博士生卓增華則圍繞“概念史在國際法史研究中的應用——以溝通權為視角”進行發言,指出國際法史研究中出現了有別于過往單一性輝格敘事的新路徑,即“轉向歷史”(turning to history)。運用“概念史”(conceptual history)的方法,即以時間化、民主化、意識形態化及政治化為標準追溯特定概念在歷史時空中的變化和發展,或可彌合“轉向歷史”大趨勢中不同國際法史研究范式間日益彰顯的矛盾。
評議階段,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謝晶就尤陳俊的報告提出了“是否能以盡可能符合史實的描述來取代無法精確反映原義的詞匯”的問題并與其商榷。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李典蓉對明輝的論文進行評議,指出《法經》在明代被重視和詳加考證以及《法經》上升為“經”,極有可能是由編纂者所處時代的政治需要所促成。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孫永亮認為楊素花的論文還可以參考儒學界的研究成果,來擴充對“儒家”的理解視域。中國海洋大學講師顏麗媛則對卓增華的發言進行點評,認為如尤陳俊所述,概念由西徂東的轉述往往造成語義錯位和模糊,“概念史”的研究亦是如此,且“概念史”學說的形成是否考慮到非西方文化的社會實踐,是否會“空洞化”,也是決定其能否適用于中國法史研究的重要因素。
在自由討論環節,明輝贊同李典蓉對明代考證與編纂《法經》動機的理解;尤陳俊回應評議時認為法史研究除史料外,還需要謹慎對待和使用概念;楊素花認為孫永亮評議中提出的參考儒學界成果的建議非常中肯;卓增華感謝顏麗媛的評議并將在史料上加以補足和修改。
第二單元由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李雪梅主持。
中國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黃海做了題為“先秦時期的‘刖’與‘刖刑’”的報告,他綜合考古發現及史料,認為古籍中的“刖”既有刑罰之義,亦有非刑的所指,應區別使用。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后宋磊就“秦漢律中的‘失刑罪’考論”進行學術探討,認為“失刑罪”是秦漢律中專門追究司法責任的罪名之一,用以懲罰“司法中所有因過失造成的定罪量刑失當”行為。秦漢時期通過覆訊、覆治(覆獄)、乞鞫、監御史和刺史監察劾舉、錄囚和使者循行“舉冤獄”等多種途徑發現和糾正“失刑罪”。中國政法大學講師包曉悅以“吐魯番出土《唐景龍三至四年西州高昌縣處分田畝卷》再復原——兼論唐代官府文案的行判模式”為主題,依據該文書殘片的物理外觀及文字所反映的判案流程,適當調整文案后半部分殘片的拼接順序,歸納出了唐代官府處理文案“行判”環節的三種模式。南京財經大學講師朱丹寧討論了“辨唐、明律中以往被視為與正當防衛有關的條文”,通過對唐律310等條的詳考,提出自我防衛、見義勇為等在唐律、明律中尚停留于一種自然權利意識或習慣,既未體現為律中的原則性條款,也未演變出完整的正當防衛理論。
清華大學博士生尹子玉對黃海的研究進行評議,認為“斷肢墓主的傷口較為整齊”這一考古依據,還不足以證明其斷肢是刖刑所致,應對證據進行補強。北京科技大學講師楊揚認為宋磊的論文還存在框架上的改進之處,并建議除專門性論著外,還應參看對研究“失刑罪”具有啟發性的綜合性論著。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馬小娟認為包曉悅以不同于民間契約的官方運作文書為研究對象,具有創新性,并提出“唐代推勘判案與直接判案二者是否有文書上的區別”等問題向其請教。南京大學博士生管偉康在評議朱丹寧論文時,認為文中對唐律“正當職務行為”與“正當防衛行為”之界定和理解還存在模糊,唐、明在年代上有差距,其律文合并研究的合理性有待說明,并就研究唐律的一手史料等問題與其商榷。
自由討論階段,黃海感謝評議并指出青銅器也是佐證“刖是刑罰”這一結論的有力史料;宋磊回應楊揚評議,認為文章架構受限于史料不足,前人觀點是將“失刑”與“罪”拆分理解,而本文將二者作整體理解等;包曉悅提出推勘判案具備一個調查過程,兩造有辯詞,相比于直接判案更為復雜;朱丹寧回復評議時認為,錢大群《唐律疏議》的譯注本在目前來說訛誤較少,比較適合使用等。
第三單元由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副教授羅冠男主持。
清華大學副教授陳新宇聚焦“沈家本與古今中外問題:以晚清刑律變遷為視角”,認為沈家本是“現實的理想主義者”,通過章宗祥回憶錄及《寄簃文存》小引等史料,考證了沈家本在“廢除酷刑重法”中確實起了主導作用,認為沈家本以“大清新刑律”為中心,“現行刑律”為權宜之法而非首選,并指出沈家本對漢唐與明清法律有所區分,“復古”是為恢復漢唐古典法義,“會通”體現在其對“法理”的援引與理解等。華中師范大學博士生楊清泉以“戰時重慶房租管制立法及其修正研究(1937—1942)”為題的報告,指出抗日戰爭時期重慶國民政府對房租的立法管制確有成效,但限于戰爭環境及立法缺陷,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房租高、房荒等難題。江蘇大學副教授唐華彭圍繞“新法律觀念在鄉村的強力塑造——以1952年司法改革運動為例”進行發言,認為鄉村法律觀念的轉型是一種極具“中國特色”的法制變革,在1952年的司法改革運動中,中國共產黨借鑒群眾運動的經驗,通過話語轉化、組織控制和圖景展示三種手段,成功地在鄉村塑造了新法律觀念。
評議階段,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陳煜肯定了陳新宇論文對新史料的援引,將歷史背景與沈家本個人性格等因素綜合考慮實有新意,但就沈家本“復古”的說法向陳新宇提出商榷,認為應考慮歷史背景下人物所處的身份和環境,作為“現實的理想主義者”的沈家本,同時也是“理想的現實主義者”。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后張京凱就楊清泉的論文進行評議,提出該文對“抗戰時期重慶房租高漲”這一歷史背景的描述篇幅過長等問題,認為應突出和豐富“管制立法”實際社會效果的研究。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助理研究員郭海龍充分贊同唐華彭對于建國以來司法改革中新法律觀構建及發展的研究思路,同時提出四點改進建議,認為文章對司法改革運動的政治背景描述不足,對當前司法活動的現實啟迪沒有進一步展開,以“司法改革運動”為切入面使得研究對象偏大,建議以民法、婚姻法等為切入點進行更深刻的探討,并加入個案研究以使其更具說服力。
自由討論中,唐華彭感謝郭海龍的評議并期待會后進一步交流請教;就唐華彭文中提到的司法改革群眾路線問題,羅冠男認為新中國建立初計劃經濟背景下實現了單位制和人民公社制,這種基層團體為群眾路線提供便利,而改革開放后基層個人和家庭更趨向“原子式”,為群眾路線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困難;張京凱提出張培田教授對新中國改革運動的史料匯編可供唐華彭研究參考。
第四單元由顧元教授主持。
中國政法大學講師王世柱報告了“清初的‘國家建構’——多民族帝國的憲制創造”,認為清朝在帝國建構中,將內亞及邊疆地區民族特色融入到帝國憲制結構中,形成了包含多民族與多元文化傳統的復合型帝國,憲制結構中的“彈性空間”是清帝國在一個非均衡社會延續兩百多年有效統治的重要原因。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后姚宇以“天方典禮在東土:清代回教禮俗爭議的法文化解讀”為主題發言,提出清代回教禮俗爭議的根源在于,回民堅守禮俗的行為被儒士視為一種對傳統文化及政治秩序的破壞,體現出民族矛盾中的法律文化沖突。西北政法大學講師王斌通做了題為“明代防治疫災的法律經驗”的發言,指出明代重視防疫法制建設,并逐步形成了一套以醫療、賑恤為主,以添置醫藥、安葬遺尸、加強考課、蠲免賦稅、改進立法等為輔的多措并舉、防治結合的較為成熟的治理方式,為當代防疫治理提供歷史經驗。
評議環節,武漢大學副教授鐘盛認為王世柱對清代政權合法性建構的研究觀點獨到,亦提出“憲制這一概念是否適用于中國古代史”等問題與其商榷。中山大學博士后、助理研究員林威杰對姚宇的發言進行評議,認為“清代回教”作為研究對象在時間跨度上過大,可否對年代再行限定,如改為“清雍正時期回教”等,并提出“以山東為例的有何特別考慮”等問題。河南大學碩士生蒲歡認為,“大災之后必有大疫”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災害與疫情具有某種內在關聯性,王斌通的文章還可考慮增加地方史料的使用,借鑒災害史領域的研究成果,另外在敘事上亦可參考歷史學的敘事手段,不必平鋪直敘,同時提出了對前代防疫教訓加以反思和警惕也十分必要的觀點。
在自由討論階段,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李力提出了四點富有啟發意義的建議。首先,年輕法史學者在選題上應當有所突破,如果某一選題缺乏新史料等作為研究基礎,其研究價值是有待商榷的,在這種情況下“切忌炒冷飯”;其二,法律史不同于法理學等學科,它始終應立足于史料,史料的辨偽極為重要。就明輝文章而言,所涉及的明代董說《七國考》所引的桓譚《新論》這一史料,國際學界大致認為不可信,且唐代關涉《法經》史料的可信度亦存在疑問,故使用時應極為謹慎;其三,解讀考古材料也應注意理論關系的梳理,比如祭祀和法律的關系究竟為何?就黃海論文涉及到的考古材料加以解讀,會發現僅有考古推斷、缺乏史料的佐證就很難斷定“刖”指一種刑罰;最后,對于簡牘史料要準確把握其詞語在當時所表達的真實含義,如宋磊論文關注的“失刑”,就存在著這樣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姜曉敏感謝主辦方法律史學研究院搭建的學術交流平臺,并把青年論壇作為自己補充新知識的重要渠道。就王世柱報告中涉及的“新清史”內容,李典蓉認為,“新清史”這一概念的運用有待商榷:它本身是人為創造出的“美麗錯誤”,最初是美國出版商為吸引讀者,將清史中的邊疆史等冷門研究進行包裝而創造出的新說法,故而研究清史不應囿于其概念,片面的史料更不能解構整個清朝。
王世柱回應評議,認為“憲制”“內亞”的概念使用在準確性上確實還需考慮;姚宇回應稱之所以選擇雍正年間的回教爭議,是因其是清代回教爭議中的典例;王斌通感謝蒲歡的建議,將在地方史料與官方史料的綜合運用上再行打磨。
10月31日下午五時,研討會閉幕式舉行,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副院長王銀宏副教授進行大會總結。他提到,本次青年論壇進行報告的論文,在研究內容上具有時間跨度大、涉及對象廣的特點,從先秦時期的《法經》、刖刑,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的司法改革,從學術史、方法論,到國際法史、國家治理等層面均有涉獵,突出了法律史研究對象豐富性、多元化的學科特點。從前輩耆宿,到學術“后浪”,大家齊聚一“室”,通過線上方式實現了學術互動和熱烈研討,共同推動了本次會議的圓滿成功,彰顯出法律史學科的薪火相傳和蓬勃發展。王銀宏向一直以來關注和支持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法律史學青年論壇的各位學界同仁致以衷心感謝,期待明年再聚。
本次研討會各項議程循序開展,報告緊扣學術前沿,評議專業精深,討論熱烈開放,體現了一流的學術水平,是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依托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舉辦的一次學術盛會,對于提高法律史學青年學者的理論水平、增進法律史學科交流和學術進步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