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后,從20世紀50年代至今,先后啟動過五次民法典編纂的工作。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次民法典編纂工作終于結出碩果。
在民法典頒布翌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實學習民法典”所舉行的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會上指出:“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全黨要切實推動民法典實施,以更好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好保障人民權益。”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在民法典重大意義的宣傳教育、民法典普法工作和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理論研究方面積極作為,展現廣外法律人各自的研究特色、突出理論前沿,并努力作出廣外法律人的貢獻,在廣外土地法制研究院的策劃和推動下,在廣外法學院和各研究機構的大力支持和積極參與下,“廣外云山法治前沿:中國民法典宣傳大型公益講座”于2020年7月15日至8月24日以網絡直播形式開講,取得了圓滿的成功!
本系列大型公益講座由廣外法學學科主辦,廣外土地法制研究院承辦,是廣東省高校中最早開展的學習民法典、研究民法典、宣傳民法典的大型學術活動。此次活動由廣外土地法制研究院名譽院長陳小君教授開篇,由廣外校長石佑啟教授收尾,共有二十一場講座。講座內容緊扣民法典與法治,涵蓋民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商法學、憲法與行政法學、衛生法學、環境資源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國際法學等學科,響應了黨中央關于深入學習民法典的號召,展示了廣外法學學科的綜合實力,也體現了廣外法律人的學術擔當。每次講座都吸引了大量教師、學生以及社會群眾的旁聽,對民法典的宣傳、學習以及研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接下來提供每場講座的概述,以饗讀者。
第一講 民法典的時代性與“典”之蘊意
在系列講座伊始,廣外土地法制研究院高飛院長致辭,他指出中國民法典的頒布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在民法典頒布翌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切實學習民法典”集體學習會上點明了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地位,指出要加強民法典重大意義的宣傳教育、加強民法典的普法工作、加強民事法律理論制度研究。為了響應習近平總書記號召,貢獻廣外法律人的智識力量,廣外云山法治前沿之中國民法典宣傳大型系列公益講座從7月15日開始。
第一講的主講人是我國著名民法學者、廣外土地法制研究院的陳小君教授,她以“民法典的時代性與‘典’之蘊意”為題,分三個部分進行闡述。
第一部分是法律體系中民法典定位及其“典”之內涵。首先,民法典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分為縱向關系和橫向關系兩大類,此外還存在兩者交叉的領域,民法典處于橫向的私法、私權利的領域。其次,“法典”的意蘊與內涵。法典的“典”具有三層含義。其一,“典”意味著法律地位重要。民法典賦予民事主體獨立自由,保障人與人之間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市場經濟領域中保障國家與個人的平等;民法的諸多原理不僅是其他部門法的淵源,甚至是憲法精神之所在。其二,民法典所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民法典規定的內容包含乃至超越了民事主體的全部生命周期;關乎人民的切身利益,與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堪稱國之重器。其三,邏輯性、體系化是民法典之生命,體現了法律制度的理據邏輯嚴謹。民法典的體系可分為內在體系和外在體系,前者是由民法基本原則構成的價值體系,后者是由民法典的編纂結構、具體規則形成的形式邏輯體系。
第二部分是民法典編纂的背景與立法總體脈絡。陳小君教授先對現行民法典編纂的立法背景進行分析,認為新中國成立以來民法典編纂大致經過了五個階段,即1954-1956年“民法草案”、1962-1964年“民法草案(試擬稿)”、1979-1982年“民法草案”、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2014-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把編纂民法典作為一項重大立法任務提出,隨后全國人大常委會采用兩步走的方案編纂民法典。民法典的編纂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連續、穩定的前提下,體現立法的前瞻和開放,有效回應時代要求,映射國家的立法水平,構建起全方位、周密的民事權利保護體系。
第三部分是民法典的時代價值與現實意義。在時代價值方面,陳小君教授援引、詮釋了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上的講話精神,認為民法典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其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政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
最后,陳小君教授全面總結了民法典的現實意義,包括高度凝結國家領導集體的政治智慧、充分表達全中國民眾的權利愿望、有力促進中華民族法治精神的成長、積極推動政府守法和司法公正、真正完善中國法律制度體系建設等五方面內容。陳小君教授指出,民法典并非是一部完美無缺的法典,但民法典是我們中國現實的表達,應該通過加強學習、司法實踐、社會實踐對其進行打磨、完善,我們每個人都應當積極努力地參與其中。
第二講 民法典共識下的集體所有權改革論綱
本講由廣外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長高飛教授主講。高飛教授重點講解了民法典編纂中集體所有權改革目標、集體所有權修改情況梳理、集體所有權修改對改革共識的積極回應、集體所有權修改留下的遺憾等問題。
首先,高飛教授對民法典物權編的立法情況進行了梳理,提出兩個需要被深入探討的問題:一是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是否反映了當前有關集體所有制改革的共識;二是關于集體所有權制度還有哪些改革共識需進一步推動完善?
其次,從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黨和國家政策關于集體所有制實現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民法典中集體所有權改革的主要目標有二:一是堅持集體所有制,落實集體所有權;二是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再次,民法典中直接規定集體所有權的6個條文僅有細微修改,從中可知:我國集體所有制經濟分為農村集體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由此決定了集體所有權主體包括農民集體和城鎮集體兩種類型;當前農村集體所有制改革更受關注,民法典中集體所有權制度修改側重于農村集體所有權;建立在羅馬法基礎上的大陸法系民法典是一種體系化的存在,強調法律制度的整體觀,故對集體所有權的理解不能局限于這6個條文。第四,集體所有權修改對改革共識的積極回應體現在:將集體所有權定為私權,且此次修改使得集體所有權在私權定位上有所進步;集體所有權運行的制度環境從計劃經濟轉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基本精神和價值規律將在集體所有權制度中發揮更加顯著的作用;通過在農村集體所有權和該農民集體成員之間建立起必要的制度連接,為農民集體的運行奠定了組織基礎,并豐富了集體成員的內容。然而,集體所有權修改留下了農民集體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關系不清、農村集體成員權內容不完整、城鎮集體土地所有權規定粗略等遺憾。
最后,高飛教授總結指出,公有制物權是我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的難點,也是我國民法典的特色,更是理論中的突出爭點。民法典制定中,有關集體所有權的條文修改意義重大,未來通過對相關法律的立改廢,我國集體所有權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將得到彌補,從而變得更加完善。
第三講 民法典的國際視野:基于統籌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視角
本講由廣外法學院副院長韓永紅教授主講。首先,韓永紅教授對“民法典的國際視野”予以界定。在闡釋“本土資源與國際視野”、“域外經驗借鑒與國際視野”關系的基礎上,指出民法典的國際視野是本土資源之上的國際視野,它包括但不限于域外經驗借鑒。民法典已通過對綠色條款、公有制物權法特色條款與疫情條款、居住權條款等的引入,及時因應社會發展,體現了民法典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但民法典的國際視野要求其也應對國際法層面的問題予以統籌思考,以實現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的良性互動。
其次,韓永紅教授對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問題展開分析。當前民法典中沒有關于國內民事法律與相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1260的規定,2021年1月1日之后,隨著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的廢止,《民法通則》第142條也將不復存在。對于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問題,我國《憲法》《立法法》中也沒有明確規定,我國尚無對外關系法,有關國際條約和國內法適用關系的規定只是散見在《海商法》《票據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中,因此,韓永紅教授提出,我國或可通過制定民法典司法解釋、修改立法法等方式對其予以規定。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不僅僅是理論問題,也是實踐問題,韓永紅教授以《民法典》第83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60條以及《國際私法示范法》為例,闡釋“國內法的制定需與相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相銜接,國內法的適用應考慮其與相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關系”的觀點。
其后,韓永紅教授闡發了民法的域外適用問題。域外適用不應遭到濫用,域外適用的定義應界定為:“國家以國內法管轄其領土范圍之外的人、財產和行為的過程。”我國《刑法》第8條、《反恐怖主義法》第11條、《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條第3款、《反壟斷法》《證券法》等法律中都對域外適用有所體現。《民法典》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基本上仍嚴格遵守屬地管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表述或可為民法典的域外適用保留了某些制度空間。在全球化背景下,國家利益和國民利益的外溢產生了民法典域外適用的需求,在承認法律僅具有域內效力的前提下,也需看到在一些情況下國內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域外適用效力。
最后,韓永紅教授強調,我國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堅持開放,重視國內治理與國際治理之間互動的關系。民法典缺少對國內法與國際法關系的回應,未對域外適用問題作出規定。作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器,民法典的制定和實施應具有國際視野,以更好發揮其在推動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作用。
第四講 民法典中的民事訴訟問題
本講由廣外華南知識產權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常廷彬教授主講。常廷彬教授以“民法典中的民事訴訟問題”為題,指出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相輔相成的。首先,民法典雖然以實體性法規范為主,但是也包含程序性規范。例如,《民法典》第118條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屬于實體性規定;第193條規定了禁止法院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為程序性規定。其次,民法典既是行為規范又是裁判規范。再者,在訴訟的場域中糾紛的解決既需要實體法也需要程序法。
常教授接下來指出,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既是民法典規定的基本原則也是民事訴訟法的依據,從訴的要素來看同樣如此。訴包括主體、標的、事實理由三個要素。其一,訴的主體即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換言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就具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二,訴的標的即民事實體法律關系,且標的與訴訟請求緊密關聯,而訴訟請求則是被規定在民法典之中。其三,事實理由是民法典規定的產生民事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或產生民事救濟權利的糾紛事實,如合同關系中的違約事實。另外,與事實理由相關的問題還有兩點。一是證據與民法典規定緊密相關。《民法典》第135條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此處的形式對應著相應的證據;二是證明責任的分配由法律規定,法官不得自行分配。
最后,常廷彬教授指明,民法典還直接規定了民事訴訟的相關內容。例如,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需要通過法院進行;《民法典》第24條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需要法院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認定;《民法典》第147-151條規定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撤銷、合同保全中代位權與撤銷權的行使都要經過民事訴訟方能實現等。總而言之,民法典中包含了許多民事訴訟問題,民法典的學習要從實體和程序兩個角度進行解讀,才能深化對民法典的理解。
第五講 民法典與知識產權
本講由廣外法學院王太平教授主講,重點講述民法典與知識產權的關系。首先,王太平教授指出關于知識產權法與民法的關系有兩種觀點,一是特別法與一般法關系,二是部分與整體關系兩種理解。當采納第二種觀點時,應當認為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組成部分。在以有體物為重心的時代,民法不包括知識產權法不足為奇,但是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民法典應當包括知識產權法。
其次,對于知識產權法進入民法典的路徑,王太平教授認為主要有三種:一是采用分離式,如瑞士、日本在民法典之外,單獨制定了知識產權法;二是采用納入式,又可分為獨立成編和雜糅其中兩種方法;三是采用鏈接式,包括點鏈接和面鏈接兩種形式。較為理想的方式是采用獨立成編結合雜糅其中的方式,如此有利于在維持現有民法體系的情況下,融入知識產權的內容。
再次,王太平教授分析了民法典中關于知識產權的規定。第一,第123條強調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但是隨著知識產權理論的發展,其專有性的強調已經逐漸被弱化,并且該條列舉的客體間缺少統一的標準;第二,第444條規定知識產權作為權利出質的,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然而由于知識產權具有期限性,不能處分該權利可能會造成權利價值的浪費;第三,合同編規定的技術合同制度源于計劃經濟年代,當前各種知識產權合同在知識產權制度中得到了較為充分的發展,以至于司法實踐中技術合同已名存實亡;第四,第1062條第3款雖然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沒有將知識產權本身納入適用范疇;第五,第1185條規定了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此處“故意”與知識產權法的規定不盡相同,但是統一成民法典用語更為妥當;第六,第1194-1197條關于網絡侵權的規定進步顯著。
最后,王太平教授認為,民法典對知識產權最新理論的吸收不足,將來應致力于打破知識產權法與傳統民法學術界的隔離狀態,在顧及知識產權法與傳統民法各自研究風格與特點的同時,推動知識產權法體系化的發展。
第六講 中國民法典編纂與中國國際私法立法之選擇
本講由廣外廣東法治研究院院長袁泉教授主講。她以“中國民法典編纂與中國國際私法立法之選擇”為題,從源起、影響、展望這三個角度進行了演講。
第一部分介紹了民法典編纂背景下國際私法立法問題的緣起。袁泉教授指出,2002年第4次編撰民法典時,當時設計的民法典第9編是“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可見,編纂民法典這一創制性立法活動,不可避免地會觸及同屬于民事法律范疇的我國國際私法立法,并將對后者產生深刻的影響。要正確地回答國際私法是否應當進入民法典這一問題,不僅要取決于立法者對民法典本質的認識,也要取決于立法者對國際私法本質的認識。
第二部分是介紹民法典編纂對我國國際私法立法的影響——中國國際私法面臨重新構建的歷史性課題。袁泉教授指出,我國現行國際私法的顯著特點是立法體系的多層次、分散式。這些國際私法立法規范雖然說在客觀上填補國際私法的空白,但不利于提升我國國際私法的整體水平。在民法典編纂背景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出臺是我國國際私法的相關內容從分散立法轉變為統一立法的一大進步,但其中的空白與不足也為國際私法學界的許多學者所批判。因為它在立法體例上僅僅規定了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而未將國際民訴訟管轄權、外國法院或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等重要事項囊括其中,落后于當代先進的國際私法法典的體例結構。國際私法的邏輯結構與民法截然不同。從國際私法的邏輯結構看,法典化是必然趨勢。從我國立法現狀來看,無論從中央的立法指導精神來看,還是從國際私法的獨特性考量,國際私法規范都不宜納入民法典。同時,民法典頒布后也必然會對我國國際私法立法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
第三部分是對民法典頒布后的中國國際私法法典化進行了展望。袁泉教授認為,從各國國際私法立法的歷史發展來看,法典化是國際私法立法的必然趨勢。制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只是我國國際私法立法的階段性目標,而制定中國國際私法典,使之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支撐性法律之一,則是我國國際私法立法的終極目標。
第七講 民法典中的人格權制度
本講由廣外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長張凇綸副教授主講,主要以人格權編的基本面與人格權編的爭議點兩部分為內容展開。
在分析人格權編的基本面時,張凇綸副教授認為人格權編的第一項重要舉措是明確了人格權的基本類型,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等五類;同時,《民法典》第990條作出了兜底性規定,明確了人格權基本類型并非限制性規定,而是一種便利性規定,彰顯了常見的人格權類型。其次,張凇綸副教授分析了常見的“侵擾”問題之入法,包括性騷擾問題、姓名權問題、法定救助義務、網絡時代肖像權的合理使用、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等。盡管民法典對這些問題已有了基本規定,但在現實認定過程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帶,仍需進一步探討。再次,張凇綸副教授圍繞針對新科技問題之回應進行探討,包括臨床試驗、“高精尖”技術、器官捐獻等。民法典規定這些問題的主要意義在于,因為我們目前還未能全面掌握這些技術并預見相應的風險,因而需要在高層級的法典里面通過法律條文對相關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最后,張凇綸副教授講述了人格權的行使、侵害與保護問題。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強調的是人格性,而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主要是基于財產性的考慮,兩者或許會存在一些深層次的矛盾,仍然需要進一步研究。
對于人格權編的爭議點,張凇綸副教授主要探討了人格權的獨立成編、姓名權的相關問題、性騷擾的規制、侮辱、隱私權與個人信息管理等問題。張凇綸副教授指出,人格權是否獨立成編的關鍵在于司法成本與立法(法學)成本的沖突,本質上是兩種成本之間的比較;北雁云依案件與公序良俗關系不大,主要問題在于增加了管理成本;對于性騷擾先要分清“性”與“騷擾”,要加強對騷擾問題的關注,如區分騷擾與妨害的差異等。張凇綸副教授最后指出,人格權編的立法,絕非一個終點,更是一個起點,它對我國人格權的保護與規范將會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同時也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前行。
第八講 民法典中合同效力制度的革新
本講由廣外法學院胡充寒教授主講。胡教授圍繞民法典中合同效力制度的革新,對民法典合同編進行解讀,主要聚焦合同效力的7個關鍵問題:
第一,第508條表明,有關合同效力的裁判需結合總則編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因此,認定合同有效將適用第143條,認定合同無效將適用第144、146、153、154條。第二,根據第153條第1款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雖然此款沒有明確采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概念,但是但書部分表明了強制性規定的兩種情形,實質上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才無效。第三,違反規章的合同效力參照《九民會議紀要》第31條,一般情形下有效,但是涉及違反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無效。第四,第153條第2款新增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作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補充。在上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判斷下位規范內容是否構成公共秩序,應從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當兩方面考察。第五,通謀虛偽需區分虛偽表示行為和隱藏行為分別認定其效力。第146條的虛偽表示行為無效,而隱藏行為要根據相關民事法律規定考察是否有效。第六,關于無權處分,民法典摒棄合同法效力待定說,明確合同仍然有效,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可見,第597條采納《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5條的觀點。第七,第502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登記與批準相區分,未辦理批準的合同才是未生效合同,登記只發生物權變動效力,不影響合同效力。此外,第502條確立了報批條款性質上具有獨立性,不履行報批手續承擔違約責任,明確對未生效合同效力的處理方法。
胡教授最后指出,民法典合同效力制度相較合同法在體例上變化較大,內容實質上并不陌生,一定程度上吸納了民法總則和司法解釋規定和精神,未來司法實踐中可能會有新的變化,仍有待實踐的檢驗。
第九講 債的保全制度的理解與適用
本講由廣外法學院龍著華教授主講。本講包含三大方面的主要內容:分別是為什么講這個題目、民法典保全制度的主要變化、保全制度適用中的若干問題。
首先,龍教授指出:其一,合同編具有重要地位,體現在立法中法條數占整部法典的42%,實務中各級法院案件數占比三分之二;其二,保全制度擴容較大,對照以往立法具有較大的調整與制度創新;其三,保全制度在實務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后,龍教授指出了民法典保全制度的主要變化:一是擴大了可代為行使的權利的范圍,第535條第1款是對《合同法》第73條擴充需求的回應;二是確立了代位權的期前行使規則,第536條在《合同法》第73條的基礎上,有條件地增加了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三是完善了有償行為撤銷權行使的條件,第539條將《合同法》第74條中的一種可撤銷事由擴大到了三種情況,增加了對債務人主觀過錯的判斷;四是保全的債權不以合同債權為限,保全制度采用了“債權”“債務”“債權人”“債務人”的表述,因而相關規則可適用于非合同之債。另外,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0條,公法債權也可以適用保全制度。
最后,龍教授指明了保全制度適用中的若干問題。其一,代位權之訴成立的后果。《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確立了代位權人優先受償的規則,并保留進了民法典。同時,代位權人優先受償存在例外。其二,“不合理”價格認定標準之反思。《合同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不合理低價與不合理高價的標準,但過于機械地執行并不一定有利于債權人利益,應輔以價差絕對數的標準來共同認定。其三,撤銷權行使的后果。比較法上多數國家及地區采入庫規則,主流學說均主張入庫,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民法典均未明確規定。對此,龍著華教授提出撤銷權人應當享有有條件的或有限的優先受償。其四,債權人可否同時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民法典中并無明確規定,但在《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第331條第2款則認為可以同時行使。龍著華教授認為,一方面,法律制度的功能不在于理論的預設與劃分,而在于實踐的需求與驗證;另一方面,如不承認撤銷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同時行使有現實需求。
第十講 業主表決規則的理解與適用
本講由廣外科研處副處長王榮珍教授主講,主要包括民法典業主表決規則的修改背景、主要內容、不變與變化、實施中的理解和有待思考的問題。
王教授首先指出,物權法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與百姓的“安居”和社區和諧聯系緊密,但城市小區管理存在“老舊小區加裝電梯難”“維修資金使用難”決策效率低下等共治難題,民法典對小區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和表決規則進行了重大修訂。
其次,業主表決規則主要涉及表決主體、表決事項、表決比例、表決效力等方面。第一,業主作為表決主體以及表決的效力沒有變化;第二,表決內容上,將“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改為“管理規約”,新增了“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將“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拆分為兩項,并將籌集作為特殊事項;第三,表決比例新增參與表決的業主最低人數,并對民法典實施后業主表決事項的難易程度進行講解。
再次,對條文的具體理解方面,王教授認為,其一,房屋所有權人(個人)、房屋所有權人(開發商)、車位所有權人應當認定為業主,承租人、借用人、居住權人則不應當認定為業主;其二,參與表決不一定是會議表決,會議或書面的形式均可,書面形式可以借鑒合同法的規定,如微信、電子簽名的郵件,不能進行默示的推定;其三,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交由業主決定;其四,第283條關于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此時應適用一般事項的表決規則;其五,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在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應當予以表決。
最后,王榮珍教授指出,有關表決規則實施的效果與優化、緊急情況下維修資金使用規則的細化、表決規則下非表決業主權利的保護、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力的其他重大事項等問題仍有待進一步思考。
第十一講 民法典與物業管理
本講由廣外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長于鳳瑞副教授主講。于鳳瑞副教授認為,民法典對物業管理關系的系統調整是民法典編纂的亮點之一,包括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民法典對物業管理的意義。于鳳瑞副教授指出,民法典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物業管理民事法律體系的形成,改變了物業管理領域行政立法主導中央立法缺乏的困境,回應了物業管理的時代需求,也體現了民法典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注重保障民生的鮮明特點。總的來說,民法典對物業管理的調整具有三個鮮明的特色即系統性、公權力適度介入、將司法解釋上升為民事基本法律。
二是民法典物權編與物業管理。于鳳瑞副教授指出,民法典物權編關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變動較大。首先,在專有權部分,民法典主要是明確了住改商的規則。然后,在共有權方面,其修改主要體現在明確了共有部分的收益歸屬以及維修基金的歸屬與使用。但民法典的規定也存在不足,如未能從根本上明確共有部分的權利界定,未能明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分等。最后,在共同管理權方面修訂比較多,包括:明確規定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成立以及居民委員會對其的指導義務;新增“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作為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對業主決議規則作出修訂,在提高業主參與表決率的同時降低業主表決比例;委托管理是物權編與合同編的銜接以及對疫情防控經驗的吸收。
三是民法典合同編與物業管理。于鳳瑞副教授指出,合同編在委托合同和行紀合同之間增設了物業服務合同,并從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物業服務合同類型及效力、物業服務人的義務、業主的義務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終止五個方面對物業服務合同條款進行了細致解讀。
在講座的最后,于鳳瑞副教授指出對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調整需要多元規范的協力,未來應在民法典的統領下,通過物業管理專門立法、業主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共同協力,不斷豐富和完善物業管理的制度供給,完善基層社會治理。
第十二講 民法典“物權編”用益物權制度得失之我見
本講由廣外土地法制研究院陳小君教授主講。陳教授從如下三方面來展開:從條文數據看立法取向與特點、自新增內容觀制度構造與價值、沿轉介條款察立法與實踐之難。
首先,從條文數據看立法取向與特點。民法典用益物權制度沿用物權法等法的規定18條、修訂法條37條(其中實質性修訂5條)、新增法條8條。其次,立法脈絡的取向有三點:第一,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部分內容占比保持了大體平衡,但部分用益物權規則在本法之外;第二,本分編立法內容新增筆墨主要在三章,即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居住權;第三,其他三章除了標點符號、文字表述外幾乎沒有變化。修訂內容的基本特點可總結為:一是物權法定原則的堅守或緩和;二是轉介條款的適用靈活或模糊;三是新制度入法原則標準的統一或錯位。
然后,自新增內容觀制度構造與價值——以居住權為例。陳小君教授先對新型用益物權之居住權的制度意圖進行介紹,再對居住權擬實施的效力、價值進行闡釋,最后對司法實踐面臨的挑戰展開探討,具體包括居住權與所有權分離后的權益享有問題、居住權與所有權分離后的義務負擔問題、利用居住權規避法律責任問題、權利在理論上的再擴張解釋可能引起的社會問題等。
最后,沿轉介條款察立法與實踐之難——以建設用地使用權為例。陳小君教授首先指出,民法典關于國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本規范存在修法幅度小、新增條款的規范蘊意整體較虛化、建設用地使用權概念范疇只對單一主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本未入法眼等問題。其次,說明了土地管理法修法后集體建設用地制度的突出亮點,包括明確入市的條件、規范入市后的基本管理措施。最后,點明了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流轉的實踐之難,包括:一是實踐中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讓利有限,宣示意義大于實際效果;二是試點入市時間與征收制度實施呈雙向矛盾;三是試點入市時間與宅基地改革為單邊轉換的非正常態勢等。
第十三講 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變與不變
本講由廣外法學院副院長耿卓教授主講。耿卓教授認為,民法典關于擔保制度的重大變革包括保證方式與保證期間的變化、非典型擔保合同的納入、動產抵押的特殊效力規則、抵押財產轉讓等,對市場交易主體特別是涉及擔保增信措施的金融機構而言影響尤為深刻。
耿卓教授指出,民法典實現了擔保制度體系的一元化。在對民法典中典型擔保制度的章節結構和條文分布進行分析的基礎上,耿卓教授分別從守成與創新等方面歸納總結了民法典擔保制度的立法特點,體現為擔保權類型的法定性、屬性的從屬性、公示的分散性、規定的孤立性等,同時擔保制度的立法充分吸收了司法實踐和比較法的理論成果。
耿卓教授從合同編和物權編兩個層面介紹了民法典擔保制度變化的重點。合同編主要是保證合同與定金的規定。一方面,保證合同中,第68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其功能在于有利于防止債務風險的擴散,維護經濟社會穩定;第692條明確了保證期間的性質,將其界定為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終端和延長;對一般保證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進行了修改,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算;豐富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保護體系,如增加了保證人作為主債務人的抗辯權等。另一方面,定金制度主要承襲了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
物權編中,擔保制度主要集中在擔保物權分編,主要變化包括:其一,擴大了擔保合同的范圍、擔保制度的空間,明確了非典型擔保合同的包容性、開放性。其二,對擔保合同的擔保財產進行了概況性的描述。其三,構建了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其四,抵押權的轉讓和追及效力問題,《九民紀要》已經認定流押條款并非效力性強制規定;違反通知義務的效果如何不明確,債務人低價轉讓抵押財產都可能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造成影響。其五,擔保物權優先順位的一般規則的建立。第414條第1款確定的順位,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是否包括所有權保留中出賣人對標的物的所有權以及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權利存有疑問。其六,擔保物權優先順位的特殊規則,如動產抵押擔保的超級優先權規則等。此外,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在滿足公示要件、經由習慣法創設的情況下可以產生新的擔保物權。
最后耿卓教授指出,擔保制度有商事化的特點,實踐性、創新性較強,形式多樣,研習時需要更多地關注司法實踐和商事化的特點。
第十四講 人格權的刑事訴訟支撐
本講由廣外法學院副院長楊帆教授主講。楊帆教授主要從刑事訴訟對人格權的保護方式、保護特征、人格權的刑事訴訟表達等方面講解了人格權的刑事訴訟支撐問題。
首先,對于刑事訴訟對人格權的保護方式,楊帆教授認為分為實體與程序兩部分,對侵犯人格權犯罪行為進行準確的定罪量刑,體現了對被害人人格權的保護;在追訴過程中也保護訴訟主體的人格權,包括犯罪嫌疑人、報告人、囚犯等。與其他部門法相比,刑事訴訟對人格權的保護特征主要包括基礎性、根本性,嚴厲性、風險性,程序性、救濟性,現實性、廣泛性,公正性、效率性等。
最后,楊帆教授重點論述了人格權的刑事訴訟表達,分析了刑事訴訟的重要規則如何實現對人格權的保護。其一,沉默權與非法證據排除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嚴、身體健康、隱私權等。其二,對于涉及隱私權的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品格證據規則的規定不完善,被告人的性傾向、性癖好等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存在較大爭議,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五花八門的處理方式。其三,前科消滅與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當前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存在缺陷,從保護隱私權的角度出發,未來應擴大犯罪記錄封存的對象、范圍,放寬封存的條件,甚至建立前科消滅制度。其四,被羈押人的人格權需通過最低待遇制度加以保障,涉及姓名權、人格尊嚴、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其五,強制措施的限制,一是非關押強制措施的擴大,二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程序性,三是國家刑事賠償。其六,刑罰的輕緩化,包括社區矯正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助于保障人身自由,死刑的限制適用體現了對生命權、身體權的保護等。
第十五講 民法典的“綠色原則”與“綠色條款”
本講由廣外廣州綠色發展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談蕭教授主講。談蕭教授從“綠色民法典”的時代背景和理論背景入手,對“綠色原則”和“綠色條款”進行了詳實的解讀,并充分闡釋了“綠色民法典”的意義。
首先,“綠色民法典”的時代背景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自然資源匱乏、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破壞加深;二是利用新手段、新技術、新制度,實現自然資源的高效和合理利用。理論背景體現為自由是民法典所展現的核心價值,不受限制的自由往往帶來諸多極端的負面效果,在對法典體系不造成重大沖擊的前提,應多關注其他價值理念在民法中的適用。
其次,民法典“綠色原則”的解讀。談蕭教授將綠色原則與公序良俗、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等相近原則進行辨析,認為其為限制性基本原則。“綠色原則”的功能體現為協調多元價值關系,表現為一是確立綠色發展理念,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二是確立生態安全價值,協調交易安全和生態安全的關系;三是確立生態倫理觀,協調代內公平與代際公平的關系。
再次,民法典“綠色條款”的解讀。第一,物權編中的“綠色條款”共有16條,包括國家所有權及其行使條款,礦藏、水流、海域國家所有權,無居民海島國家所有權,森林、山嶺、草原等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野生動物國家所有權,公共綠地業主共有權,業主綠色義務,不動產權利人尊重自然流水利用的義務,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通風采光日照的相鄰義務,不動產權利人不得污染環境的義務,用益物權人的綠色義務等。第二,合同編中的綠色條款共有5條,分別是第509條合同履行綠色義務、第558條債權債務終止的后綠色義務、第619條包裝的綠色義務、第625條標的物使用年限屆滿回收的綠色義務;第942條物業服務人的綠色義務等。第三,人格權編中的綠色條款是第990條人格權一般條款。第四,侵權責任編的綠色條款共7條,分別是因污染環境破環生態致人損害責任、前述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共同污染責任承擔、環境污染懲罰性賠償責任、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中的追償責任、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損害賠償。
最后,談蕭教授在最后總結中指出,“綠色民法典”的意義體現為生態文明保障、綠色發展的法律回應、民法典綠色化的中國方案。
第十六講 民法典關于婚姻家庭與繼承規則之述評
本講由廣外法學院范利平教授主講。范利平教授對婚姻家庭與繼承重要規則的增刪、修改情況作出解讀,并結合其中的重要概念、適用條件等進行分析。
婚姻家庭方面,范利平教授重點分析了以下問題:其一,認為《民法典》第464條是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回歸民法的標志性條款。合同法規定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而民法典則規定參照適用合同法,今后在審理涉及婚約、忠誠協議、收養協議等涉及身份關系協議案件時可參照合同編的規定,這是意思自由原則在婚姻家事領域的體現。其二,第1060條正式明確了家事代理權,范利平教授依次探析了家事代理權的概念、適用范圍、不屬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項等問題。其三,第1064條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問題,范利平教授分別討論了共債共簽、共需共債、共用共債等情形是否構成、如何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并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認定要件進行分析。其四,對于第1077條規定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其并非限制離婚自由。離婚時婚姻家庭成員中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是離婚冷靜期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除此之外,范利平教授還對第1045條規定了親屬、近親屬及家庭成員的內涵,第1066條增加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特定情形也可分割共同財產和第1084條離婚后父母與子女間關系的新變化等問題進行講解。
對于繼承編的規則變化,范利平教授指出,第230條對繼承和遺贈進行了區分。因為繼承是事實行為,就所有權取得方式來說屬于原始取得,因而繼承取得物權的,無需變更登記,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第1122條對遺產范圍采取概括式規定,以“合法的財產”一言概之,擴大了遺產范圍,同時新增了遺產范圍中要排除“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財產;第1125條增設了喪失繼承權的寬恕制度,體現了被繼承人支配自己身后遺產的自主意愿,也是繼承制度倫理性的體現。此外,范利平教授還介紹了第1131條擴大了酌分權人的范圍、第1133條新增了遺囑信托制度、第1142條否定了公正遺囑的優先效力等內容。
第十七講 民法典對商法的影響
本講由廣外法學院朱曄教授主講。朱曄教授以“民法典對商法的影響”為題,講述民法與商法的關系。
首先,朱曄教授分析了我國采用民商合一體例的原因。西方國家經歷了民商分立、商法典解構、商法再法典化三個階段。民法商法的關系一般被認為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而商法學者認為商法具有獨有的邏輯體例。改革開放之后,民商事立法主要順應經濟改革和社會發展需要而開展,僅僅在觀念上有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的討論,然而現階段討論的意義不大。現行民法典采用民商合一體例的理由包括:一是歷史的傳統,我國一直采用民商合一的模式;二是我國制定商法典條件尚不成熟;三是制定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
然后,民法典具有商法品格,其中所包含的商法元素包括:其一,民事主體制度方面。法人被分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營利性法人是直接由公司法抽象而來的;非法人組織中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都指向以營利性活動為主要經營目的。其二,民事法律行為方面。第134條第2款規定了決議表決程序主要指向公司;合同保理與優化營商環境、補強制度建設等商事制度息息相關;建立統一登記制度有利于商事登記的優化;流押流質合法化,反映了商事實踐。其三,合同方面。合同編實行民商二元化,規定了商事擔保合同、商事有名合同以滿足商事活動需求,增加了情勢變更條款、保證合同、合伙合同與保理合同,體現了商事實踐對法律制度的影響等。
最后,對于是否有必要制定商法典問題,朱曄教授認為民法典時代民商關系的博弈依然在持續,商主體種類多、商法規則更為復雜,很難用民法典全部予以解決。民法典背景下可以在民法典沒有涵蓋的范圍內,加強對純商法內容的研究。新生事物例如電子商務等的研究也存在著商法研究的空間。將來可以分兩步走,以單行法規對實踐中亟需解決的問題進行商事立法,時機成熟后再考慮制定商法典。
第十八講 營商環境與民法典商法條款的具體適用
本講由廣外土地法制研究院張保紅教授主講。張保紅教授圍繞講座主題闡述了營商環境與民法典的關系、從發展歷史看民商法的關系、商法規范的具體適用等問題。
首先,張保紅教授提出,法治環境是營商環境的一環,民商法是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必不可少的基礎。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既應當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也應當促進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這兩方面都與民法典密切相關,前者主要通過民法規范實現,后者則主要由商法規范保障。然后,對于民法與商法的關系,張保紅教授認為民法典在合同編包含大量的商法規范,在總則等其他編包含少量的商法條款,但這些商法規范僅是整體商法規范的一小部分,大量的商法規范,如公司法、票據法、證券法、破產法等內容在民法典之外自成體系;同時,張保紅教授以商事合同規則與民事合同規則的區別為例論述了民商合一所帶來的缺憾。
最后,對于商法規范的具體適用問題,張保紅教授指出,民法典立法未能準確反映商法理論,如民法典中缺少商人和商行為的概念。在理論與立法的影響下,司法實踐也未能貫徹商法的價值與理念。其一,商法規范與民法規范存在明顯區別,民法規范以裁判規范為主,以權利為導向,規定較為簡略;商法規范以行為規范為主,以行為為導向,規定較為具體。其二,價值理念方面,適用民法典商法規范時,應當體現商法的效率與安全兩大價值理念。其三,適用次序上,商法的適用應當遵循商法法律規范優先、其次商業習慣、再次商法法理的順序。商業習慣包羅萬象,很少有適用民法法律規范的時候。其四,對于民商混合規范的適用,商主體適用之為商事規范,普通人適用之為民事規范。
第十九講 民法典與個人信息的公法保護
本講由廣外廣東涉外律師學院副院長楊樺教授主講。楊樺教授從民法典個人信息規定出發,結合案例與理論,探討了個人信息需要公法規制的理由、公法規制個人信息利用的路徑等兩大問題。
公法規制個人信息利用的理由主要有三點:其一,加強個人信息的公法保護是推進我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需要,有利于推動黨委和政府科學決策,有利于優化政府對市場主體的服務。隨著大數據邊界的泛化,將來關于信息的競爭會愈演愈烈,需要公權力機關介入。其二,加強個人信息的公法保護是維護公民個人權利的需要。現在各種傳感器等已經可以全天候自動化搜集個人信息,巨量的信息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個人信息一旦泄露,就會被犯罪分子利用實施精準詐騙。對于這種情況,傳統侵權法難以給予保護,需要公權力機關對數據信息進行保護。此外,個人信息還會涉及倫理問題。其三,加強個人信息的公法保護是規范國家權力的需要。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政府的管理變得越來越便利,公權力機關收集、處理、使用個人信息能力日益增強,個人信息面臨來自公權力的威脅也與日俱增。
公法保護個人信息的方式包括四個方面:其一,就法律體系而言,應當盡快構建起由行政法、國際法、刑法組成的個人信息保護公法體系。我國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仍然呈現零散狀態,急需出臺統一獨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其二,就組織機構而言,應當盡快設置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機構,為個人信息的公法保護提供機構保障。其三,就市場監管而言,應當對收集、存儲、分析、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予以詳細嚴格地管理。從源頭上著手,嚴格查處違法行為,利用多元手段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其四,就行政執法而言,應當加強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進行規范,如規范個人信息的收集和處理主體,限定個人信息的收集范圍,嚴格遵守個人信息的收集程序。
最后,楊樺教授指出,個人信息公法保護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個人信息應由公、私法協同構建一個完整的法律保護體系。未來,個人信息的公法保護既包括對政府數據平臺的監管,也包括對互聯網公司,互聯網平臺收集個人信息的監管。
第二十講 民法典中的醫療損害責任
本講由廣外法學院院長陳云良教授主講。陳云良教授認為,民法典中的醫療損害責任基本沿襲了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沒有做重大修改,但有一些重要的調整值得注意,陳云良教授將其總結為如下八個方面:
第一,過錯責任。陳云良教授從舉證責任的演變、推定過錯的修改、醫院免責條款的變化進行講解,其認為第1222條“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規定屬于不允許被告以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的推定而與通常的“過錯推定”不同。第二,知情同意。第1219條將《侵權責任法》第55條的“說明”改為“具體說明”,“書面同意”改為“明確同意”等,表明了由形式告知主義轉為實質內容告知主義。同時,《基本醫療衛生與促進法》第32條規定的患者知情同意范圍大于民法典的規定,醫療費用也納入了知情同意權的內容。第三,醫務人員的一般注意義務。第1221條“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是指醫務人員在實施診療行為時應盡的義務,即醫務人員的一般注意義務,理論上又稱為專家的高度注意義務,應以同專業領域的醫務人員通常應履行的注意義務為標準。第四,醫療產品缺陷。第1223條將《侵權責任法》第59條的“消毒藥劑”改為“消毒產品”,同時增加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與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保持一致。第五,病歷制度。與《侵權責任法》第61條比較,第1225條將醫療費用從病歷資料中刪除,并對醫療機構的提供義務增加了“及時”作為時間限定。第六,保護患者隱私權。第1226條刪除了《侵權責任法》第62條中擔責的前提條件“造成患者損害的”,強調對患者隱私的絕對保護,醫方侵權責任的成立不以造成損害后果為前提,是民法典的重大進步。第七,限制過度醫療。第1227條對過度醫療進行限制,明確醫療衛生人員應遵循醫學規律,遵守有關技術、操作、倫理規范,適用適宜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因病施治,不得過度醫療。第八,保護醫務人員。第1228條規定了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陳云良教授結合《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46條、第57條,《刑法修正案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變化等對相關問題進行講解。
第二十一講 民法典時代的法治政府建設
本講由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校長石佑啟教授主講。石佑啟教授以“民法典時代的法治政府建設”為題,指出民法典時代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出了新要求、注入了新動力,并從有限政府、有為政府、守法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建設等方面對民法典時代的法治政府建設做了闡釋:
第一,民法典時代的有限政府建設。民法典劃定了民事主體私權利與政府機關公權力的法律界限,確定了公民私人自治的領域,為政府設定不作為的義務。政府權力介入或干涉公民權利的行使,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政府不得為之,要把“政府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讓政府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對保障和擴大公民權利行使與自由活動的空間,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優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建立有限、透明、誠信、責任的政府具有重大意義。
第二,民法典時代的有為政府的建設。“法不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是對有限有為政府涵義的高度概括。按照有為政府的要求,政府對其法定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得推諉、拖延、拒絕或不予答復,而應當積極作為,防止因不作為、慢作為而對公民權益造成損害。政府要加強同民法典相關連、相配套的法規制度建設;要在具體的行政活動中大力開展“減政便民”,積極履行保護和給付的義務,對特定公民與組織提供救助,對特定的民事爭議進行裁決,對具備條件的公民、組織予以許可,對侵害公民人身權或財產權的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等。
第三,民法典時代的守法政府建設。政府守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保障民法典實施、維護民法典權威的基本要求和有效手段。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民法典不僅是民事權利的保障書,也為政府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是規范政府權利行使的規制法。民法典在確認和保護民事權利的同時,也具有促進政府權力依法行使的作用。
第四,民法典時代的誠信政府建設。民法典很多精神原則如契約精神和平等、公平與誠信原則等被行政法所吸收,兩大部門越來越具有融合發展的趨向。 “誠信政府”的提倡和確立,正是民法中誠信原則向行政法領域擴展延伸的結果。誠信政府,要求政府要恪守信用,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增強政府行為的公信力,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正當權益和合理預期。要抓好思想觀念的“總開關”,夯實誠信建設的思想基礎;要關好制度機制的“安全閥”,扎牢誠信體制制度的籠子;要裝好誠信缺失的“警報器”,為推進誠信政府建設提供技術支持。
第五,民法典時代的責任政府建設。法治政府必定是責任政府,政府的權力與責任都要法定,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只有將政府權力的行使與職責的履行置于責任的狀態之下,才能促使職權的合法公正行使、職責的正確及時履行,也才能促進政府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不變形走樣而收到預期的效果,這就要求權責法定、權責相當、有責必究。
石佑啟教授指出,實施好民法典,必須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把民法典的各項新規定、新精神、新要求貫穿到政府依法行政的全過程,推動政府治理進入良法善治的軌道,全面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實現政府治理的現代化,更好地保障公民權益。
在報告最后,廣外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長高飛教授做總結發言。高飛院長指出,這次系列報告規模大、范圍廣、內容新、格局大、水平高。充分實現了最初預期的目標,彰顯了廣外法律人的學術追求與責任擔當,在中國民法典的實施與法治的進程中,講出了廣外的聲音,貢獻了廣外的力量,可謂圓滿成功,功德無量!
記錄人:陳越鵬、孫聰聰、許英、楊遠舟、吳昊
編輯審定:高飛、于鳳瑞、張凇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