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5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立法研討會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國家社科基金重大課題推進會在吉林省長春市順利召開。來自吉林大學、煙臺大學、哈爾濱理工大學、山東政法學院、遼寧工程技術大學的二十余位老師和博士生參加了會議。會議主要包括兩項議程,一是研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立法問題,二是國家社科重大課題研究的推進工作。會議由重大項目首席專家房紹坤教授主持。
在會議第一階段,山東政法學院管洪彥教授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立法的幾點思考”作主題報告。管洪彥教授介紹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立法背景,指出農村土地改革的三大重要制度支柱是涉農主體制度、產權制度、交易制度,而涉農主體制度的立法相對薄弱,主要原因在于兩方面:一是涉農主體復雜,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法律規范。他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立法工作應從四個方面進行考慮:其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基本理念是構建滿足市場經濟需求的民商事主體;其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基本屬性應凸顯組織法屬性;其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應明確“一般法+特別法”的立法模式,并突出“特別法”的法律地位;其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立法主線是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別性”為中心,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核心特別性”和“一般特別性”,并進一步加強其特別法人地位。同時,他表達了自己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立法研究中應關注的問題:其一,關注政策和法律的關系;其二,關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歷史沿革,梳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歷史走向;其三,關注地方實踐的有益經驗,剔除不適宜上升為法律的相關規定;其四,關注自治與強制的關系,即注重組織法治和團體自治的結合,重視章程建設;其五,關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生”到“死”的全過程,既要關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和運行,也要關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終止。
在會議研討階段,與會學者就《農村集體組織法》積極發言,提出了許多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煙臺大學王洪平教授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別性研究不應局限于傳統的私法概念和思維,可以從農村社區和城市社區的比較中發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三個特點:第一,專有部分范圍較小;第二,共有部分范圍大于專有部分,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資產集中體現了其經營職能;第三,自治形式與管理模式應當更加體現集體公有特點。同時,他指出,改革所提倡的“政經分離”實際上難以實現,更為恰當的路徑是將農村社區的各種職能統合起來,由一個農村社區組織統一承擔經濟、社會保障等職能,并以三法合一(《村民委員會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方式統一規制農村社區。此外,他還強調,應當厘清我國農村改革的歷史起點,該歷史起點在集體或者合作化運動之后。
煙臺大學林廣會老師認為,針對成員資格認定問題,可以從兩個方向思考:其一,在城鄉二元體制下,未取得城市戶籍且未享受城市社會保障的集體成員,不應取消成員資格;其二,采取倒推方式認定成員資格,即某一村民不需要滿足成員資格的全部條件,只需要符合一個成員資格條件就可以認定其成員資格。同時,他強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問題,應當首先厘清農民集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涵和外延,讓成員資格認定問題符合最廣大農民群眾的利益。
山東農業大學曹相見副教授認為,王洪平教授所主張的“三法合一”并不現實,因為“三法合一”的統一規制并不能高效地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而單獨承擔經濟職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更有效地設置經營管理模式,如采取董事長——經理形式的雙層管理體制,這樣也更符合其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
山東政法學院于曉副教授認為,應當從立法理論和立法實踐兩個角度來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立法難點。在立法理論上,應當注重兩個沖突,即市場經濟的統一性和農村經濟現實的差異性之間的沖突,市場經濟的效率性和農村經濟公益性之間的沖突。在立法實踐上,應當注重兩個結合,即全國統一立法與地方性立法經驗相結合,立法技術上宜粗不宜細與因地制宜相結合。
吉林大學姜楠老師認為,成員身份的享有與成員權利的取得是兩個問題。例如,集體成員進行公務員隊伍,其成員資料不應被取消,但其在職期間不能享受相關成員權利。這是因為,集體成員在成為公務員后,還存在被開除公職的可能。而一旦不再是公務員,其仍可依據成員權利享受集體分紅等利益。
此外,與會學者也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立法中的相關問題予以探討,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立法結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本質特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財產范圍、涉農主體之間的關系、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的法律意義等問題。房紹坤教授對研討問題予以總結,并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已經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則,也是重大課題的一個重要研究問題,大家要認真研究。課題組將擬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學者建議稿)》,并提供有關機關。應盡可能細致,并將相關立法理由闡釋清楚,以供立法機關參考。
在會議第二階段,房紹坤教授重點就國家社科基金重大課題的推進工作進行了布置,提出了研究工作的具體要求,強調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離不開改革實踐,希望大家積極進行實踐調研,通過調研發現問題,并就相關進行研究,提出具體的對策建議。同時,他指出,課題組要經常舉辦不同形式的研討會,通過研討集中大家的智慧,協調推進重大課題的研究工作。
本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立法研討會緊跟立法進程,內容充實,展現了學者對立法工作的高度熱情和對涉農法治相關學理、實踐問題的精深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