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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的理解與適用”成功舉辦
發布日期:2020-06-14  來源:武大民商法

   2020年6月13日下午3時,由武漢大學法學院主辦的武漢大學民法典大講壇第二講隆重舉行。民法典迎來了中國法治新時代,為促進民法典的宣傳普及,武漢大學法學院決定在2020年6月7日至30日線上線下同時開展系列公益講座,邀請十余位法學大家齊聚珞珈,全方位解讀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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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劉凱湘老師進行了第二講,主題為“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的理解與適用”。本次講座由武漢大學法學院院長馮果教授主持,武漢大學法學院眾多師生以及海內外司法實務工作者參與了本次講座。

  馮果院長首先對劉凱湘教授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表示民法典是百年大典、千年大計,樹立和維護民法典的權威是當務之急,武漢大學法學院愿為此盡綿薄之力,并代表武漢大學法學院對各位專家的支持和社會各界的厚愛表示衷心的感謝。隨后馮果院長介紹了劉凱湘教授的學術成果及對民法典編纂的貢獻,表示劉凱湘教授作為學界精通民法和商法,熟知民事司法實踐和商事司法實踐的學者,圍繞民法典編纂中民法和商法的關系發表了不少真知灼見。民法典中合同規則的修訂是商事主體重點關注的內容,合同解除作為合同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民法典中頗具亮點,作為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小組的核心成員之一,劉凱湘教授對此功不可沒。

  講座肇始,劉凱湘教授首先對武漢大學法學院的邀請表示感謝,并從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的變化與新規則切入,全面講述民法典合同解除規則的理解與適用。

  其次,劉凱湘教授梳理了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中的合同解除規則,大致為以下四類:第一,《合同法》總則關于合同解除的一般規則,包括《合同法》第93、94、95、96、97五個條文。第二,《合同法》分則中有關各個典型合同解除的具體規則,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技術開發與技術轉讓合同、委托合同等有名合同。這些典型合同的特別解除規則應優先適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同法的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包括《合同法司法解釋(二)》《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及《九民會議紀要》。第四,其他民商事法律法規中涉及合同解除的規則,包括《海商法》《保險法》等。

  再次,劉凱湘教授指出,合同解除制度的主要內容與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六項:第一,解除的類型,其中包括合意解除(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單方解除又可分為約定解除、法定解除。第二,法定解除的情形,學理上分類有向前解除、向后解除以及全部解除、部分解除等。第三,解除權的行使方式。第四,解除權的除斥期間。第五,異議權的行使方式與期間。第六,解除的法律效果。不僅如此,劉凱湘教授還全面梳理了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的10項新規則:1.增加了合同僵局中的解除制度(第580條第2款);2.增加了不定期合同的解除制度(第563條第2款);3.增加了解除權行使的除斥期間(第564條第2款);4.增加了解除通知中的自動解除內容(第565條第1條第2句);5.增加了對方有異議時啟動公力救濟程序的主體(第565條第1款第3句);6.增加了直接以公力救濟方式請求解除合同的制度(第565條第2款);7.增加了公力救濟時合同解除時間節點的規則(第565條第2款);8.增加了違約解除時的違約責任承擔規則(第566條第2款);9.增加了合同解除時對擔保責任的影響(第566條第3款);10.對典型合同中解除規則的修改(如:第933條)。

  最后,劉凱湘教授以民法典合同解除規則的理解與適用為主題就上述重點問題一一展開評述。第一,關于約定解除的效力。主要針對《民法典》第562條第2款,劉凱湘教授指出其難點與重點主要有兩點:其一,如何理解約定解除與合同附解除條件的關系;其二,約定解除條件出現時是否一律支持解除。劉凱湘教授認為應根據《九民會議紀要》第47條進行把握。第二,關于法定解除情形的理解與適用。劉凱湘教授著重講解了不可抗力對合同解除的影響,分析了新冠疫情期間的合同解除問題,并得出四點結論:其一,不可抗力應當作為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其二,能夠作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還應當包括意外事故和政府行為,即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客觀情形;其三,不可抗力作為合同解除事由是基于合同履行不能而非合同目的不能;其四,暫時性的不可抗力、情勢變更、政府行為如果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不能成為解除合同的理由。此外,劉凱湘教授還論述了預期違約與合同解除之間的關系、遲延履行與合同解除之間的關系、違約與合同解除。第三,關于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民法典》第563條規定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其中要點有三:其一,不定期合同中,“不定期”意指效力期限而非履行期限;其二,持續履行為債務內容;其三,提前通知義務。第四,關于解除權的行使方式。《民法典》第565條增加規定了“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該規定應理解為合同違約后補救的寬限期。對于后一句“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的規定是否構成異議權在學理上存在爭議。劉凱湘教授認為異議不是權利,僅是程序,可以尋求公力救濟,進行形成之訴或給付之訴。此外,《民法典》第565條第2款明確“未通知直接起訴”情形下合同解除的時間節點為“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第五,關于解除權行使的除斥期間。《民法典》第564條規定除斥期間為一年。劉凱湘教授認為此條實際上規定了四種情形可導致解除權消滅,分別是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以及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時,“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第六,關于對方當事人對解除權的異議權及其行使方式與除斥期間。劉凱湘教授認為其中存在疑問:其一,“可以請求”的主體是否一定為對方當事人?是否排除了解除權人自己?其二,是只能通過裁判的方式提出異議,還是既可以通過裁判方式也可以通過向解除權人發出異議函的自力救濟方式?其三,行使異議權有沒有期限限制?即異議權是否有除斥期間?其四,異議期限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是否一旦過了該期限對方當事人便當然喪失異議權,且合同肯定被解除?超過異議期間后提起的訴訟,法院是否還需要進行實質審查?對于最后一個問題,劉凱湘教授認為應當僅進行形式審查。第七,對于解除的法律效果。劉凱湘教授指出《民法典》第566條第1款沿用了《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實際上是采直接效果說,并且關鍵在于溯及力的認定。第八,對于合同僵局與違約方解除權。劉凱湘教授則指出違約方解除權只能通過公力獲得救濟;《民法典》委婉地表述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只能“終止”合同,應將其理解為發生與“解除”相當的法律效果。

  馮果院長對本次講座進行了精彩的總結,他表示劉凱湘教授的講解深入細致,澄清了我們認識上的很多誤區,對精準理解民法典中關于合同的規則起著醍醐灌頂的作用和效果。馮果院長同時表示,民法典來之不易,我們要倍加珍惜,認真學習和研讀。民法典頒布后,如何準確地理解和適用民法典是關系到民法典生命力的根本問題。

  馮果院長再次對劉凱湘教授的到來表示由衷的感謝,并感謝武漢大學北京校友會法學分會對本次講座提供的支持和幫助。本次講座在全體師生的熱烈掌聲中圓滿結束。

  巍巍珞珈,百年法學,珞珈法律人始終為國家法治建設鞠躬盡瘁。民法典者,治國安民之大典大法,盛世修法,百年鑄就法典之大成。武漢大學法學院愿盡綿薄之力,拋磚引玉,致力于宣傳普及民法典、弘揚私權,助推全面依法治國偉大方略的深入推進實施!

責任編輯: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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