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獲通過。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切實實施民法典”舉行第二十次集體學習。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主持學習時強調:“要加強民法典重大意義的宣傳教育,講清楚實施好民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們黨治國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為了講清楚《民法典》,推動《民法典》涉未成年人保護規定條款的理解和實施,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2020年5月30日,由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的“《民法典》與未成年人保護新時代”研討會通過騰訊會議在線上成功舉辦。來自上海市法學會、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上海政法學院、上海社科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律協、寶山區法院等部門的專家學者與實務部門代表圍繞《民法典》與未成年人行為能力、《民法典》與未成年人監護、《民法典》與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權、《民法典》與胎兒利益保護、《民法典》與未成年人收養、《民法典》與未成年人撫養權和探望權、《民法典》與未成年人繼承、《民法典》與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和《民法典》與性侵追訴時效等具體議題展開了精彩研討,全國各地、各行業近200人參與了本次線上會議。
研討會由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上海社科院法學所所長姚建龍研究員主持,上海市法學會專職副會長施偉東為本次研討會致辭。施偉東在致辭中高度評價了未成年人法研究會聯合上海社科院法學所積極響應《民法典》頒布,及時、迅速反應組織本次研討會的意義和價值。施會長強調,作為影響深遠的一部法律,《民法典》對我國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根基性影響。如何學習好、貫徹好、宣傳好《民法典》是當前的重要議題。上海市法學會也會配合各研究會對《民法典》的解讀、實施與貫徹強化宣傳。同時上海市法學會也會積極利用期刊、集刊等出版物強化會議成果的轉化,將二級研究會的研究成果予以出版資助。
在特別分享階段,全國政協委員黃綺做了題為《民法典》涉未成年人保護條款與“兩會”討論的報告。作為政協委員,黃綺委員參加了今年的“兩會”,現場參與了《民法典》立法過程中的討論,聽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作為法律工作者,黃綺委員也提出了“性侵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的構建和完善”的提案,同時,黃綺委員還對《民法典》總則、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侵權責任編等部分中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條款進行了特別的關注與解讀。黃綺認為,總則部分第16條賦予了胎兒以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即其擁有可以獨立地接受遺產繼承,接受贈予等權利;第34條明確了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被監護人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的相關內容,較好地回應了本次疫情中遇到的因監護人隔離而產生的如何保護無人照料未成年人等相關問題;而第190條規定的受性侵未成年人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則被認為是《民法典》的一大亮點。人格權編部分,黃綺委員重點提到了第1010條不僅界定了性騷擾的方式和行為同時也明確了舊法中此處的“用人單位”所指應為“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其對此表示贊成并認為這一條款是對民法典草案的一個創新和完善。對于婚姻家庭編部分,其注意到了第1040條“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第1068條關于父母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以及第1105“收養評估制度”等方面的內容,指出這些條款適時地回應了社會關切,確有必要。最后,侵權責任編部分,黃綺委員認為第1189條體現了我國的委托監護制度,強調了委托監護的受托人的責任,進一步加強了受托人的責任感。
在主旨發言階段的理論環節,華東政法大學教授許莉對《民法典》與未成年人撫養權、探望權問題進行了分享。她認為,在婚姻家庭編的修訂中,一是涉及到父母撫養權利義務方面,強化了父母責任,并且明示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二是探望權問題,許莉教授認為之所以沒有將外祖父母的探望權放在法律之中,是對成人利益與未成年人利益的一種權衡與取舍,更多是考慮到過多給予近親屬探望權,可能會對未成年子女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困擾。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商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員孫大偉做了題為“從收養關系主體變化透視未成年人的保護問題”的報告。孫大偉認為,首先,《民法典》將被收養人年齡限制放寬至18周歲以下,解決了依照舊法14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符合被收養條件的問題,有利于該段的未成年人遭遇家庭變故等后身心的健康發展;其次,去除收養人無子女的前提條件,并將收養人年齡限制放寬至30周歲以上,適應了人民生活富足、追求精神生活、為社會做貢獻等新需要;最后,將收養關系規定為隱私信息,有利于營造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環境,增強收養關系的穩定性。
上海市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秘書長郗培植結合《民法典》第16條對胎兒的利益保護進行了解讀,他認為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基于權利保護視角下的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應該是一種“預備性的資格或能力”;同時,他還認為胎兒對于一切純受益的民事行為都享有權利能力;最后,其就胎兒利益保護的訴訟時效問題進行了分析,指出胎兒的權利受到損害后,其訴訟時效的計算應當在胎兒出生之后。
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秘書長、華東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問題》編務主任田相夏從司法實踐出發,對《民法典》與未成年人臨時監護進行了分享。田相夏認為,《民法典》用14個條文對監護制度進行了規定,如監護順位、監護職責、遺囑監護、協議監護、監護撤銷、監護終止、臨時監護,體現了監護制度體系的完整性。同時,增加了公職監護及修改了部分表述,對疫情期間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經驗進行了提煉和總結,表明國家對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重視,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他認為,當前臨時監護制度在監護對象、監護責任主體、監護時限等具體制度設計上應該更加明確與細化,強化民政部門、檢察部門與家長的責任,并做好臨時監護制度與監護轉移、監護終止與監護恢復制度之間的銜接,從而形成監護制度的閉環體系。
上海市社科院法學所民商法室主任、研究員孟祥沛就“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從四個方面做了發言。其首先指出我國民事行為能力有兩個分界點、三個階段。其次表明法律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規定不同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在謀求多種法益保護的一個平衡。孟祥沛指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界限雖然各個國家不盡相同但整體來說呈下降趨勢。最后,他提出了贊同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限調整到7歲而不是這次民法典調整的8歲的觀點。
實踐探討部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部主任吳燕結合多年辦案經驗,從“兩個特點,兩個問題,兩個建議”角度解讀了《民法典》第191條關于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追訴時效的相關問題。吳燕主任認為,當前,性侵案件在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權利案件中占比較高,達60%左右,同時由于涉及私密性且從作案到案發間隔較久,亦具有辦案難度高的特點。當前,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存在“舉證難、保護難”的兩個問題。針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特點以及問題,吳燕主任提出以下兩項建議:一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應擴展到精神損害賠償,且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突破五萬元限額的規定,二是可酌情借鑒韓國相關立法經驗,延長或取消刑事訴訟時效。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法官周羚敏根據家事審判活動中撫養權、探望權糾紛案件存在的裁執困境對《民法典》中的相關法條進行評析。他認為,關于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糾紛案件,《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原則在裁判中爭議很大,相較而言,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更容易把握。周法官對上海長寧法院引入未成年人財產監管人制度的有益探索進行了介紹。關于未成年人探望權糾紛案件,周羚敏法官認為《民法典》第1086條較原《婚姻法》修改不大,僅調整了表述,但探望權應是一項具有雙向性的權利,故法院可考慮從父母的撫養教育義務角度,支持子女對不直接撫養子女向父或母一方探望的訴請。
上海市律協社會公益法律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張玉霞律師認為《民法典》中的臨時監護是一大亮點,此外希望民政部門的救護機構可以盡早落地,在收養和監護人方面存在的問題能夠在《未成年人保護法》里得到完善。
上海市律協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業務委員會主任計時俊提出,16歲以上但是靠自己收入生活的這部分人在教育機構受到損害的問題如何解決沒有規定清楚,并且指出未成年人在教育機構的知識產權、名譽權等應該得到保障,并對民法典關于第三人侵權與教育機構相關問題的法條表示贊同。
主旨發言結束后,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民商法室主任孟祥沛研究員主持了自由討論和學術總結環節。在自由討論階段,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麻國安與本次研討會主持人姚建龍會長針對《民法典》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銜接問題展開了探討。
在學術總結階段,姚建龍會長對本次會議進行了總結。姚建龍對利用周末時間晚上參加本次研討會的各位與會人員表達了誠摯感謝。本次研討會的議題幾乎覆蓋了《民法典》中所有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條款,對于理解宣傳、貫徹實施《民法典》會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姚建龍認為,未成年人法研究是以“未成年人”這一特殊主體劃分的獨特法律門類,是對傳統部門法分類的超越。這意味著研究未成年人法和從事未成年人法律實務,需要兼具多學科知識背景。推動部門法的立法進步和切實實施是增強未成年人保護力度和提高未成年人法律保護水平非常重要的路徑,也是未成年人法理論和實務工作者的使命和擔當。研討會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解讀了《民法典》涉未成年人的條款,深刻詮釋了《民法典》的頒布和實施對于推動我國開啟未成年人保護新時代的意義。
至此,本次研討會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