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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視野下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第六屆電子商務法治論壇成功舉辦
發布日期:2020-03-27  來源: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

    2020年3月25日,由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主辦,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北京天威誠信電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承辦的第六屆電子商務法治論壇以網絡會議的形式成功舉辦,本次論壇的主題是抗疫視野下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

    出席論壇的嘉賓有北京市法學會專職副會長兼秘書長雷建權,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楊曉軍,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邱寶昌,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呂來明,京東研究院總監李麗,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王文華,中國市場監管報記者龐仙,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周友軍,中國互聯網協會法治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胡鋼,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朱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桑雪騏,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陳鳳翔,中國市場監管報社黨委副書記張建等,七十余人參加會議。

    會議由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監事長陳韶光主持。

    北京市法學會專職副會長兼秘書長雷建權指出在全民抗疫期間舉辦本次會議非常必要。并預祝大會圓滿成功。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楊曉軍,希望各位專家學者通過本次會議,就在疫情期間出現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一系列問題,提供切實可行的參考意見或解決方案,能夠指導基層消協,解決實務的問題。

    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研究會會長邱寶昌從電子商務發展的歷程,兩次疫情與電子商務的發展,技術的創新滿足了電子商務需求的實現,電子商務的需求促進了技術的進步。他闡述了對抗疫與電子商務的看法,并就電子商務的發展既需要科技的創新、審慎包容的政策,又需要團隊的合作、有前瞻性的規劃,以及奉獻精神發表了演講,并提出了以下問題: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的法律關系;各個平臺聯防共治應該注意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的跨地域交易與電子商務法境內適用的問題;疫情期間微信平臺起訴微商違約能否常態化;直播平臺責任認定以及直播電商中的買賣關系,帶貨者是職務行為還是為供貨者提供宣傳、推廣的行為以及網絡銷售中的虛假宣傳、虛假廣告及欺詐的認定問題;“另類砍單”是違約還是侵權,適用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原則等。

    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呂來明認為,電商平臺的多平臺聯防共治要有依據,這個依據應當落實到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的合同中。多平臺聯防共治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如何進一步將多平臺聯防共治措施落實到其他存在交易行為的平臺,將其作用最大化,是需要共同思考的問題。

    京東研究院總監李麗表示聯防聯控規則有利于平臺治理,相關平臺規則已經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回應機制,平臺在治理過程中的權力來源與責任邊界的問題,還需要花時間思考和理清。

    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王文華肯定了疫情期間電子商務在提供防疫物品以及生活用品方面發揮的巨大作用,對疫情期間出現的跨境電商哄抬價格、囤積居奇行為的認定應當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客觀判定。電商平臺應當根據主客觀原因,寬嚴相濟地監管平臺內商家的價格,準確適用法律,責罰相當。

    中國市場監管報記者龐仙提出了如何規治平臺上的哄抬價格的行為,如何準確的把握管轄權以及平臺對電商進行規治時,執法的邊界如何確定等問題。

    王文華回答了記者的問題:規治跨境平臺上的哄抬價格的行為要依據相互的協定;平臺經營者或者平臺內經營者,只要這些有一方在境內,我們都有管轄權;根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商家和平臺內經營者和平臺經營者本身的協定,來界定邊界。就電子商務角度來說,對于跨境電商,只要涉及到構成行政違法或是刑事的犯罪,我們都應該有監管和處罰的權力。

    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周友軍認為,微信平臺起訴微商的行為為社交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治理提供了參考,有利于未來社交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的歸責。

    中國互聯網協會法治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胡鋼圍繞“新基建”5G技術的普及,講述了對未來線上問診,政務處理以及人民生活方式將發生極大變化的看法,電子商務如果能夠把握時機,緊跟時代,將會得到極大的發展。

    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朱巍認為疫情過后的經濟態勢不容樂觀,電商平臺應當轉型,著眼擴展社交電商的新方式,電子商務經營者未來規劃要做相應調整,應當著眼中低端實用性比較強的商品,完善商品供應鏈的儲備,以適應未來的電子商務趨勢。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桑雪騏就直播帶貨主播的法律責任;如何定義主播的性質;主播的言行應該受到哪些法律的規治等三個方面提出了問題。

    朱巍表示現在大部分直播帶貨的主播都是廣告代言、廣告宣傳性質,但是直播帶貨的行為并未在《電子商務法》中體現,消費者通過直播帶貨購買商品的維權也異常艱難,需要根據實務、或是公益訴訟,探索相關歸責問題。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陳鳳翔認為,應該樹立需求側的意識,強化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誠信守法經營意識。全面的研討,細化,完善《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完善相對應的責任規定,明確砍單的法律屬性、邊界及法律責任。平臺應當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行政部門應當加大對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處罰力度。

    中國市場監管報社黨委副書記張建對本次會議進行了總結:直播帶貨參與人性質的認定要區分不同情況;疫情期間,有關行政監管問題,既要遵從上級部門的規定,又要靠媒體監督;電商的協同共治是大家達成的共識,平臺協議的法律地位、邊界、依據、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約束尺度等問題都需要在實踐中來摸索,通過摸索擴大協同共治的作用,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利益;砍單行為的性質復雜,需要進一步的研究,想要規治這種行為,還需要有更多的相關法律;對平臺內的經營者應該更加細致的區分。


責任編輯: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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