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全國人大常委會民法典立法會議召開在即,民法總則立法工作也已正式啟動。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民法典立法研究”團隊長期致力于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其課題成果《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代表了我國當前民法學研究的最高水平。民法典總則編,規定民法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不僅是整個民法的基礎而且是整個法治的基礎。就此梁慧星研究員特撰文論述民法總則立法若干問題,并授權中國法學網發布,以饗讀者。
制定民法總則的若干問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梁慧星
一、設置民法總則的理由
中國民法典設置第一編民法總則,是民法學者的共識,且立法機關已經啟動民法總則立法。
民法典設立總則編,是德國民法學和德國民法典的傳統,是德國民法典最引人注目的風格之一,集中地體現了德國民法典“抽象概括式”立法的特點。因此,是否設置總則編,成為大陸法系內部劃分德國法系與法國法系的標志。
民法典的總則編,是從民法典的人法與物法兩大部分,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來的共同規則。通過這一立法技術,民法典的人法和物法兩大部分的內容得以整合,構成一個邏輯嚴密、前后呼應的有機整體。
民法典總則編,規定民法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不僅是整個民法的基礎而且是整個法治的基礎。民法典總則編抽象的、一般性的規則,為民法的發展提供了根據,通過法律解釋方法之運用,而使民法與社會生活保持一致。
我國雖采民商合一主義,但在民法典之外尚有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證券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民事單行法,在一些行政和經濟管理性的法律中也有屬于民法性質的制度和規則。因民法典總則編之設,而使民法典與各民事單行法和其他法律中屬于民法性質的制度和規則,構成一個完整的私法體系,并依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原則予以適用。
二、民法總則的結構
按照多數立法例,民法總則編,以“人”、“物”、“行為”為中心,形成“人-物-行為”三位一體的結構。
立法例的差別僅在于:關于主體,是將自然人和法人合并規定為一章,或者分別規定為兩章;關于權利客體,是只規定“物”,并以“物”為章名,或者以“權利客體”為章名,內容包括“物”和其他客體;關于行為,是將法律行為與代理制度合并規定為一章,或者分別規定為兩章,代理一章安排在法律行為章之后;關于訴訟時效與期日、期間,是分別規定為兩章,或者合并規定為一章。
我負責的中國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提交立法機關的民法總則草案,以現行民法通則第一、二、三、四、七、九章的內容為基礎,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依據民法原理并參考發達國家和地區立法例,予以修訂、增補、完善,分設為八章: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非法人團體;第四章權利客體;第五章法律行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訴訟時效;第八章期日、期間。下面著重介紹該民法總則草案在民法通則基礎上新增加或者修改的內容。
三、第一章“一般規定”
(一)概說
民法典總則編是否設置“一般規定”,有不同立法例。如德國民法典總則編,第一條就規定“人”的權利能力,并沒有“一般規定”。但屬于德國法系的其他民法典,如俄羅斯民法典和蒙古民法典的總則編,均設有“一般規定”。在總則編設置“一般規定”,不僅能夠使民法典體系完整、邏輯謹嚴,其重大意義更在于,為民法典體系乃至現代法治奠定根基。設置“一般規定”,也是中國民事立法的慣例。
民法典總則編的“一般規定”,表述立法者對民法的基本態度,主要內容是:民法典的立法依據、立法宗旨、調整對象、基本原則、法律淵源、法律適用原則等。集中體現了德國法系民法典的邏輯性和體系性。“一般規定”的內容,比“總則”更抽象,可謂對抽象的再抽象,它不是具體規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為規范,而是屬于立法者、執法者和民事主體均須遵循的指導性的、原則性的、宣言性的規范,是構成整個民法典規則體系和現代法治的“基石性”原則。這些原則一旦發生動搖,整個民法典體系乃至現代法治都有崩潰之虞。
遵循中國民事立法的慣例,根據民法理論并參考國外立法例,設立第一章“一般規定”,下設三節:第一節立法目的與調整范圍;第二節基本原則;第三節民法的適用。
(二)民法調整范圍
條文:“本法調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條文所謂“財產關系”,含義明確,無須解釋。所謂“人身關系”,亦稱“身份關系”。民法上所謂“身份”,特指夫妻、親子、家庭成員和近親屬之間的身份。須特別注意的是,所謂“人身關系”,不涉及“人格權”。人格權與人格(主體資格)不可分離,作為人格權客體的自然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姓名、肖像、名譽、隱私等,是人格的載體。人格權與人格(主體資格)相終始,人格不消滅,人格權不消滅,人格消滅,人格權當然消滅。人格權是存在于主體自身的權利,不是存在于人與人之間關系上的權利。只在人格權受侵害時才涉及主體與他人之間的關系,但這種關系是侵權責任關系,性質上屬于債權關系。因此,民法無所謂“人格權關系”。因此,“人格權”屬于自然人自身的事項,類似于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作為民法典分則的物權(關系)、債權(關系)、親屬(關系)、繼承(關系),不構成平行并列的邏輯關系。
按照現代民法思想,法人、非法人團體,屬于社會組織體,法律賦予其權利主體資格,是為了適應經濟生活的需要。因此,法人、非法人團體,只參加經濟生活,只發生財產關系,不參加家庭生活,不發生人身關系;法人、非法人團體,只能成為財產關系的主體,不能成為人身關系的主體。
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范圍甚寬,包括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遺產繼承關系,法人、非法人團體不能參加家庭生活,也就不能成為遺產繼承關系的主體。本條規定民法的調整對象,包括自然人之間的人身關系,以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三)民事權利的保護原則
條文:“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非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并根據合法程序,不得予以限制。”
民法典是一部權利法。與其他法律相比,民法規范基本上是授權性規范,民法確立的是一種客觀的權利,民事主體完全可以依據民法規范的指引,把法律上規定的權利轉化為自己實際享有的權利。整個民法的體例都是以權利為中心設計和編排的。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權利主體、取得權利的方法、權利的存續期間,等等。民法分則規定具體的民事權利,這些權利既包括個人生存所必須的權利,也包括個人充分發展自己的權利。此外還有權利受侵害時如何救濟的規定。因此,民法被稱為“權利宣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