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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客觀義務與司法倫理建設
發布日期:2015-07-20  來源:《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5年第2期  作者:龍宗智

  【摘要】檢察官客觀義務是檢察倫理的核心內容。實踐中,檢察倫理的缺失不僅會導致冤假錯案和個案處理不公,而且會導致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也無法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對國家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形成很大障礙。檢察機關應當秉持客觀義務,從客觀義務倫理的內在要求和現實狀況來建設檢察機關倫理道德,并重點關注正義精神、公平意識、公益之心、法治信仰和誠信倫理。同時,還要認真研究檢察官倫理建設的有效性問題,即尊重現實人性,固守“底線倫理”;發揮示范作用,形成“引導倫理”;重在制度建設,生成“規制倫理”;協調矛盾沖突,確立“至上倫理”。

  【關鍵字】檢察官客觀義務;檢察官職業倫理;法治信仰;底線倫理;規制倫理

  檢察官客觀公正地履行其職責的義務,即檢察官客觀義務,是檢察官職業倫理的重要內容。同時,檢察官倫理建設尤其是對檢察倫理基本準則的尊重和踐行,對于履行客觀義務具有基礎性功用。本文擬研討客觀義務與檢察官倫理建設的關系及檢察官倫理建設中的一些重要問題,希求重視倫理建設,促進檢察權運用的客觀公正。

  一、客觀公正是檢察倫理的核心內容

  檢察倫理,是指檢察官在職業活動以及日常生活中遵循和實踐的道德準則和倫理規范。[1]林輝煌先生稱:“檢察官倫理屬于法律倫理與司法倫理之一環,乃在提示檢察官之行為準則,是現代檢察官的精神文明,更是檢察體系的脊梁,為法律正義及司法道德的守護神,系檢察官所應具有的一種謙遜、真誠的精神,對人、對事、對內、對外,嚴守分際,約束自己,有所不為,有所不取之準繩。”[2]

  檢察官的職業道德或稱檢察倫理,以客觀公正為其核心內容。1990年由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關于檢察官作用的準則》規定,檢察官應在任何時候都保持其職業榮譽和尊嚴;應始終一貫迅速而公平地依法行事,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以及維護人權;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職能,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視;保證公眾利益,按照客觀標準行事,適當考慮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立場,并注意到一切有關的情況,無論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有利或不利;對掌握的情況保守秘密;在受害者的個人利益受到影響時應考慮到其觀點和所關心的問題,使受害者知悉其權利;拒絕使用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即便是在行使公民權利時,也應始終根據法律以及公認的職業標準和道德行事。[3]

  上述檢察官行為準則,其核心是不偏不倚、公正無私,體現于公平和依法行事,尊重和保護人權,在職務活動中不偏倚、不歧視,保證公眾利益并遵循客觀標準,對嫌疑人有利不利的情況均應注意以及拒絕非法證據等。這些對檢察官客觀公正行事的要求,在一系列有關檢察官職責和檢察倫理的國際性法律文件中是一致的。如國際檢察官協會[4]于1999年制定的《檢察官專業責任標準和基本職責及權利聲明》、2000年由歐洲理事會部長會議通過《刑事司法體系中檢察的職責》、歐洲檢察長會議于2005年通過的《檢察官倫理及行為準則》(“布達佩斯準則”)等,均有精神一致,而且更為詳盡具體的規定。[5]

  將客觀公正作為檢察倫理的核心價值,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一是客觀公正是設置檢察職能的意義所在,因此也應成為檢察活動的內在稟賦。檢察官作為警察和法官之間的一種新的制度設置,其意義就是為了防止警察行為的無約束和法官的濫權,以檢察官的監督制約功能實現司法公正。這一意義既可以從刑事司法體系的結構及關系法理來確認,又可以通過當初設立檢察官制度的背景與初衷來判斷。二是檢察官是專司檢控犯罪(有的國家包括偵查犯罪)的官員,打擊犯罪、實現國家刑罰權是他的基本職責,因此實現打擊犯罪的效率對檢察官不言而喻。而要特別注意的,是打擊犯罪的同時不能忽略保障人權,實現效率更須維護公正。因此,超越單純的控訴角色,以公正的方式和程序打擊犯罪,是對各國檢察活動和檢察官最重要的提醒。這就使客觀公正,包括超越控訴當事人的角色而履行客觀義務,成為檢察倫理中被強調的基本價值。即如臺灣學者林慎志先生所稱,檢察官倫理規范解釋,均應從“有利不利均應注意”的客觀性義務,以及嚴格的法定性義務這兩點出發。[6]三是從檢察官在刑事司法體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來看,檢察活動如悖離客觀公正,將為刑事司法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因為檢察官在刑事審前程序中,通過對偵查活動的主持或實施或監督的活動,在相當程度上決定刑事案件取證和控訴的質量;而在審判程序中,檢察官通過公訴制約審判,甚至形塑裁判。而在我國這種檢察官具有審判監督權限的刑事司法體制中,其影響審判的功能就更為強大。由此可見,檢察官在刑事司法體系中對偵查和審判發揮的重要作用,使客觀公正的價值尤為重要。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09年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的規定,檢察官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誠、公正、清廉、文明”。檢察官的公正性,表現在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敢于監督,善于監督,不為金錢所誘惑,不為人情所動搖,不為權勢所屈服。要自覺遵守回避制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偏不倚,不濫用職權和漠視法律,正確行使檢察裁量權。要樹立證據意識、程序意識、人權保護意識,依法保障和維護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維護法庭審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上引基本準則是具有執行效力的適用于我國檢察官的職業道德準則即基本倫理規范。與國際法律文件普遍確認的檢察官倫理規范相比,具有很大程度的一致性。也就是說,除少量條款外,我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反映了檢察倫理的國際性準則。而其區別,主要表現在:我國以“忠誠”為第一位的檢察價值,而國際檢察法理通常以“公正”為檢察最重要的價值。對忠誠的強調,與我國由執政黨“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國家體制有關。在這種體制中,檢察的獨立性較為有限,而對體制和制度的“忠誠”被放在重要的位置。我國檢察倫理中的“忠誠”包括對執政黨的忠誠,[7]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嚴守政治紀律等”。同時也強調對憲法和法律、對國家和人民的忠誠,還包括“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勤勉敬業,盡心竭力,不因個人事務及其他非公事由而影響職責的正常履行”等。因此,“忠誠”要求的大部分內容,與國際檢察準則是一致的。不過,國際檢察準則強調檢察官不得參加可能妨礙其中立性、客觀性的黨派活動,尤其是將檢察官視為司法官的法律體制,更強調檢察官要超越黨派利益,不受政治干預。因此,在政治要求方面,我國檢察倫理體現了“中國特色”,但就公正價值及其具體要求而言,與國際檢察準則應當說基本一致。

  二、公正倫理缺失的危害及重建必要性

  道德滑坡、倫理缺失的問題在我國社會轉型的時期,已經成為普遍的社會現象并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中國傳統的思想文化體系,是以倫理為核心注重道德建設的體系。這種以仁義禮智信為核心的社會倫理以及以君臣、父子、夫妻為中心的家國綱常,雖有其維護舊秩序的消極一面,卻也具有維系社會有序運作以及善良風俗的功能。但經近現代政治文化的沖擊,加上“文革”等社會運動的毀滅性打擊,傳統的倫理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已經被摧毀;但另一方面,與現代社會相適應的新型倫理體系又未有效建立。尤其是改革開放推動的社會轉型,市場經濟釋放并有效利用了人們的物質欲望及對建立在物質基礎上的幸福生活的渴求,固然極大地推動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但其間道德建設的實質性缺失,卻使社會與個人的價值觀亦向“惟己化”、“功利化”的方面發展,使社會價值重建成為當前十分迫切的社會問題。

  有學者指出,“多數人對道德的堅守,需要三個條件的支持。一是個體對道德的堅守能夠得到集體中其他成員的鼓勵和尊重,他不會因為德行高尚而被集體邊緣化,甚至作為弱點而被其他成員利用,以至于做一個有道德的人需要面臨大的風險,付出大的代價。這當然也意味著,道德成為了一個集體的共識。二是一個社會由于傳統、宗教、文化、制度等等原因,能夠形成一套被普遍接受、內部和諧自洽的道德規范體系。比如,大家都認為說謊是不道德的,不僅個人說謊是不道德的,政黨政府說謊也是不道德的,于是說真話就成為了真正的道德。三是至少有一群人出于純粹心靈的需求而追求道德上的完美,他們對道德的堅守沒有利益的衡量、得失的評估,他們在集體道德維系和提升中屬于引領者。然而,以上三個條件在當下中國,概不具備。”[8]因此,道德滑坡、倫理缺失就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筆者認為,這甚至可能成為妨礙中國崛起,妨礙“中國夢”實現的瓶頸。[9]

  在倫理缺失的問題上,我們需要檢討的是,為什么這些年我們已經注意到道德建設問題,并采取了一定措施,甚至提出了“以德治國”的口號,但收效不顯。筆者認為,這是因為官方的道德說教往往游離于人們的實際生活之外,未能妥當解決政治與德性的沖突,促進教化的良性制度建設未能跟上,從上到下言說與真實思想的背離、言說與實際行動的背離,導致道德建設的形式化和無效性。

  社會的道德失范,不可能不延及司法。而且,由于司法在調節社會利益中的關鍵性作用,個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最容易向司法滲透。而在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司法缺乏制度上的獨立性以及精神上的堅守,就不可避免地呈現出倫理缺失,尤其是正義倫理缺失的普遍現象。筆者認為,從某種意義上講,目前執法、司法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執法、司法人員的“信念缺失”,即“倫理缺失”:缺乏對法治的信仰,缺乏對社會公正的信念——上不懼天理,下不恤民情,缺乏內在的道德約束,如何行為往往只從自身利益考慮。從已揭發出的冤假錯案和筆者的調研體會看,司法道德的下滑,有相當的普遍性。有的偵查人員,為了完成某項任務,不僅敢于制造假證,而且沒有任何道德良心的自責感;有一部分檢察官、法官,對他們自己也認為不構成犯罪的被告進行指控、定罪,卻也心安理得。司法腐敗近年來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其普遍性和嚴重性,仍使人觸目驚心。

  倫理缺失對執法、司法的客觀公正和公信力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一個突出表現是冤假錯案和個案處理不公。一般認為,刑事個案在辦理中,由于存在幾個機關的相互制約,整體質量是最好的。然而,即使如此,近年來暴露出的刑事冤案仍然十分典型,反映了嚴重的問題,如杜培武案、騰興善案、佘祥林案、趙作海案以及張高平、張輝案等。對這些冤案,有的人認為,哪個國家都有冤案,這是法制的代價,不要大驚小怪。而且有些案件的冤錯是前些年辦案的結果,現在執法、司法活動也在改進。筆者亦認同這一觀點,認為不能因此而抹殺我們執法、司法的成績。在利益格局調整、社會矛盾突出的轉型時期,執法與司法機構有效維系了法律秩序,保障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亦屬不易。但冤假錯案以及執法、司法不公的嚴重性亦不可小視。因為這些被揭露的冤案只是很小一部分,多數冤案錯案并未報道,而冤案被揭露多因某種十分偶然的原因,如死人復活、真兇現身等。如果沒有這種十分偶然的因素,這些冤案基本不可能啟動再審。[10]因此,即使在這類案件中,沉冤能夠昭雪也完全是小概率事件。而且,有一部分所謂沒有被害人的犯罪,如職務犯罪、毒品犯罪、黑社會犯罪等,既無所謂“真兇”,“被害人”也不會復活,在定案后更缺乏糾錯機會與可能性。

  冤假錯案的出現,固然在相當程度上與執法、司法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觀念錯位,如有罪推定思想嚴重有關,但是司法倫理的缺失,仍然是妨礙客觀公正執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導致冤假錯案的最重要的原因。一是有的辦案人員好大喜功,業績至上,為了完成破案任務,不惜采取嚴重侵犯人權的手段,甚至甘冒產生假供的風險收集證據。有的辦案人員甚至明知可能出現冤錯,但為求辦案業績,將錯就錯,鑄就冤案。二是利益考量維系“司法慣性”,妨礙糾錯機制的啟動。一旦案件進入刑事程序軌道,執法、司法人員更有利益考慮——如果退出程序,意味著否定前期或前一機關的行為及其成果,甚至有關主體會承擔錯案責任。而在目前一體化機制和錯案追究機制之下,有效糾錯十分困難。三是在執法、司法活動中工作粗疏,缺乏人文關懷和責任倫理意識。這也是導致司法不公和錯案的重要原因。

  倫理缺失對司法的負面影響,還表現在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以及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對國家依法治國方略的實現形成很大障礙。根據筆者的調研觀察,目前在法治建設中有一個現象值得重視,即對執法與司法,公眾普遍存在“需要而缺乏信任”的社會心理。一方面群眾需要警察維護安全,在街面上也希望能常常看到警察以保障安全,但另一方面對警察執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又持有懷疑;一方面群眾需要檢察機關和法院來主持公道,維護法律秩序,實施法律救濟,因此訴訟案件呈每年遞增的趨勢,但另一方面對司法機關辦案及解決糾紛又有相當的不信任,仍有不少人認為“打官司就是打關系”,還有相當一部分民眾不相信檢察機關與法院在他們遇到什么事情的時候能夠公正司法。這種不信任既體現于政壇即所謂“廟堂”之上,也體現于社會即“江湖”之中。前者的突出表現是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對“兩高”工作報告的投票票數較低,相比之下,政府工作報告的贊成票遠遠高于司法機關。這種比例關系,完全不同于各國的一般情況。因為司法機構是社會正義的最后防線,本應是最受民眾信任的機構。[11]后者的突出表現是所謂“第三波移民潮”。企業家及各界知名人士移民他國,似乎成了一種潮流,[12]而將自己的親屬送到國外學習、生活的官員也大有人在。“移民潮”的本質,是社會缺乏法律安全感,社會行為缺乏可預期性。而這種安全感與可預期性,本來屬于由國家執法與司法活動提供的“公共產品”。中國人民大學張鳴教授稱:“對于已經習慣了國內生活的人來說,國外的好山好水,其實跟他們無關,好山好水,只意味著好寂寞,好無聊。不想走,卻不得不走,背后的原因,其實是不踏實。”[13]所謂不踏實,就是對我們的法律制度缺乏信任,擔心在國內不知何時會“出事”,而出事后又不能受到法律的公正對待。

  中國的改革開放尤其是市場機制的建立,得益于民營經濟的崛起以及企業家群體的貢獻。受環境限制和影響以及自身素質的缺陷,部分企業家在“掘金”尤其是“掘第一桶金”時,不免有不規范甚至違法犯罪行為,有的人出于畏罪心理移民外國不能簡單地歸咎于社會和法律制度,但經濟與社會中的骨干人物,辦理外國身份以便需要時順利離境成為一種風潮,說明我國社會制度的可信賴性與公正的可期待性出了問題。這種狀況不僅妨礙“三個自信”的有效建立,也必然妨礙我國作為世界大國之崛起,即“中國夢”的實現。

  法律制度及司法的公正與公信力建設,涉及許多問題,但司法倫理包括檢察倫理的建設乃至重新構建,是一個重要的方面,其中尤其要重建客觀公正的職業倫理。

  三、通過倫理建設為客觀義務奠定精神基礎

  客觀義務是一種具有明確規范要求的職業倫理。養成此種倫理,一方面需要加強制度建設,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強道德建設。尤其應當注重檢察官基本道德素質的養成,因為這種基本道德素質,是職業倫理的基礎。如缺乏這種基礎,包括客觀義務在內的職業倫理,就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從客觀義務倫理的內在要求和現實狀況看,檢察機關倫理道德建設,應當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正義精神。檢察官是為實現司法公正和正義而設置的官員,他的基本職責是代表社會和受害者伸張社會正義,尋求社會公正。而正義體現在刑事司法中,就是使犯罪者受到應得的懲罰,同時不冤枉無辜者,從而實現司法公正。[14]檢察官的正義精神,應當附有一種無所畏懼的精神品質。因為實現司法正義,既有社會利益沖突,又有實踐條件限制,常常是十分艱難的事業。“檢察官追訴不法,經常容易遭致政治勢力的干預、權貴的利誘、惡勢力的反撲、輿論的壓力,要能有無所畏懼的擔當,才能忠實執行法律所賦予的職責。”[15]檢察官的正義精神,除了體現在懲治邪惡、打擊犯罪、保護無辜的實體公正外,還包括以公正的方式實現正義,即秉持程序正義。

  二是公平意識。即要求檢察官本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價值理念,公平適用法律,執法不偏不倚,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社會經濟、政治地位或其他事項,而給予訴訟參加人以有偏見、歧視或不適當的差別待遇。此外,檢察官在執法辦案的過程中,還應注意對犯罪嫌疑人有利不利的情形均應關注。檢察官秉持司法正義,和犯罪作斗爭,在此過程中亦應秉持公平的精神,客觀搜集證據,公平處理案件,防止有罪推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實現不枉不縱。

  三是公益之心。檢察官制度設置的意義,集中體現在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檢察官常常又被稱作“公共檢察官”。具有維護公共利益的公益之心,甚至不惜為維護法治與公共利益做出一定犧牲,也是檢察官倫理的基本要求。同時,公益心還要求檢察官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檢察官也需要維系個人和家庭生活的物質條件,在精神上也需要社會的尊重,因此應當保障其正當的個人利益。但是,不允許檢察官為實現個人利益而損害公共利益。例如,檢察官決不能因為國家物質保障不充分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也不能為了業績要求、考核指標而違背客觀義務,突破法治原則。

  四是法治信仰。司法倫理的養成,對司法人員包括檢察官還有一點特別重要,就是建立對法治的信仰,并愿意和敢于為此作出奉獻。作為法律人,如果對法治沒有信仰,其工作就喪失了動力和意義。改革開放之初,出于深痛的教訓,許多人對民主與法制有一種較為真誠的信仰。當年有一些檢察長大膽提出不畏權勢,為了法律尊嚴甚至不惜以身殉法的主張,但這些年來,法治信仰在一些人心中已經有所淡漠。雖然官方宣稱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成,但絕少有人有一種尊奉法律、捍衛法治的大無畏精神。規則可以臨時變通,程序可以隨時打破,以至社會至今還不能說已走向良性有序的軌道。然而,沒有法治,就沒有經濟社會平穩協調、可持續的發展;沒有法治,就沒有社會的長治久安。依法治國,是根本的治國之道。因此,維系法治,是我們每一個法律人的基本責任。客觀義務建立的基礎、實施的目的就是法治,因此,檢察官倫理建設應當強化法治信仰。

  五是誠信倫理。檢察官倫理建設,當前亦需強調誠信倫理。如果缺乏真誠,習慣于空話、大話、假話,一切倫理建設活動都會成為虛應故事。誠信之“信”,曾是我國傳統倫理學最基本的倫理規范之一,然而,當今社會誠信的缺失已是不爭的事實,成為具有普遍性的社會問題,同時也是司法界較為突出的問題。就此我們需要反思社會的倫理教育體系。著名歷史學家、復旦大學葛劍雄教授說,“現在的小學生和中學生行為規范,不是通過從小的習慣養成,去啟發他的天性,讓他講該說的話,做該做的事,而往往企圖通過教化或政治灌輸,所以現在很多小孩從小就是雙重人格,不說假話就沒辦法生存,如此循環下去,就變成了整個社會都是雙重人格。”[16]一個社會對小孩和成人,實施類似的一體化精神規制,正是言行脫離、缺乏誠信的基本原因之一。而給人們適當的選擇空間,允許官員在遵守基本的紀律和職業倫理要求的同時,使其行為能夠遵從理性和道德良心的驅使,是培育誠信倫理的要求,也是檢察官職業道德建設的重要措施與保障條件。

  四、加強倫理建設的措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對檢察官職業倫理作了全面概括和具體要求。近年來,在建設職業倫理方面,各地檢察機關也做了一些工作,但總體上看,浮在表面的偏多,真正進入檢察官內心的較少。因此,我們要認真研究檢察官倫理建設的有效性問題。對此,筆者有以下幾點意見:

  (一)尊重現實人性,固守“底線倫理”

  改革開放形成了多元競爭性經濟機制以及相應的社會機制,物質世界和精神領域的發展變化帶來了精神的多元化,由此導致精神統制的喪失,同時也伴隨著一種道德失范。在英雄主義與理想主義精神已經日益淡出精神世界之時,人們面對各種誘惑而進行精神的抗爭,同時又須調整因社會機制的種種失衡導致的心理失衡,此時更應當有道德的指引。傳統倫理學設置高尚的道德標準,象暗夜中的火炬一樣指引人們向上,但社會上絕大多數人只會首先考慮他們的個人需求和利益,因此人們對成圣成賢的倫理學只能可望而不可及。當社會從一種精英等級制的傳統形態轉向一種平等多元的現代形態時,道德也就必須、而且應當成為所有人的道德,這樣它提出的倫理要求的范圍就不能不縮小,性質上看起來不能不有所“降低”。因此,現代平等多元化的社會使人們趨向于形成一個最小的共識圈,現代社會的倫理不再是精英倫理而是大眾倫理,它設定人們基本的道德義務。與歷史上的道德相比,底線倫理接近于一個最小的同心圓,從而形成一種道德底線,這也可以說是社會的基準線。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今天道德規范的內容幾乎就接近于法律,遵守法律幾乎就等同于遵守道德。準確地說,將法律的一些技術性成分去除后的基本規范即為底線之倫理。所謂道德底線是相對于人生理想、信念和價值目標而言的,人必須先滿足這一底線,然后才能去追求自己的道德理想。也就是說,道德底線只是一種基礎性的東西,只有在這一基礎上才能建立理想的大廈。作為社會的一員,即便我思慕和追求一種道德的崇高和圣潔,我也須從基本的義務走向崇高,從履行自己的本分而走向圣潔。這一倫理學說,就是著名倫理學家何懷宏先生所主張的“底線倫理學”。[17]

  底線倫理學的倡導,為人們走出現代社會的精神困境指出了一條路。固守底線倫理,也許是現代社會變遷所帶來的不得已的選擇。然而,設定這一底線,至少有助于防止兩種極端:“一個極端是虛偽,另一個極端是無恥的駭人景觀”。在這種現實主義的意義上,底線倫理學與筆者所倡導的相對合理主義[18]有其相通性。“嚴格的底線控制”正是相對合理主義在實踐運用中的最后防線。

  底線倫理學要求人們固守倫理的底線,但其前提是社會應當為固守底線創造必要的前提條件。尤其重要的是,要保障人們合理的基本利益,滿足人們應當享有的,即通過相應的精神或體力的勞動獲得的回報,即正當的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這種底線倫理學,對檢察官職業倫理建設的啟示是:

  其一,檢察官職業倫理,應當明確底線,堅守底線。道德倫理教育需要引導人們崇高化,但對于多數人來說,關鍵是要求他們固守底線,成為合格公民。檢察官倫理教育亦同。在多元化的社會生活及價值觀影響之下,應當要求檢察官的行為不背離職業倫理的底線性要求,而成為合格檢察官。這些要求包括尊重客觀事實、遵守法律規范、遵循法律程序、不以權謀私等。此外,對檢察官工作的評價,也重在底線標準。例如,公訴檢察官處于訴訟的未終結環節而做出的決定,不可能絕對正確,而且難免與法院認識有區別,因此,不能苛求其絕對正確;又如,非法證據排除,檢察官雖然應當遵循客觀義務,但畢竟擔當偵查、控訴角色,在排除非法證據時難免有所顧忌,很難做到如中立法官那樣,因此只能對其提出“底線性”排除要求,即對嚴重違法,可能影響案件質量的非法證據予以排除。[19]

  其二,應當為檢察官有尊嚴的生活創造條件,包括必要的物質利益的滿足以及對他們社會地位與人格的尊重。由于檢察官作為司法者從事高智力的活動,作為監督者要監督執法與司法人員,其責任重大、綜合素質要求較高,如果將其作為從事一般智力勞動和事務性工作的普通公務人員對待,將很難維系其高素質和高效能。如果其合理的物質利益和精神需要不能得到滿足,他就可能利用職務條件尋求制度外的利益。因此,我們雖然提倡無私奉獻,但制度設置只能立足于“有私奉獻”。長期以來,檢察官職業倫理教育效果不明顯,與這種相應支持條件的不足有關系。當然,這不僅是物質條件問題,還包括社會對檢察官職務缺乏應有的尊重。在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科處長審核、檢察長決定”的所謂“三級審批制”之下,普通檢察官只是檢察事務的辦事人員,難以建立職業自尊與職業榮譽感。在這種情況下,難以對他們提出較高的職業倫理要求,包括客觀義務的要求。尤其是要求他們超越控訴方角色,關照辯護方訴訟權利,爭取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即履行“積極的客觀義務”,更是勉為其難。因此,職業倫理教育不能只是空洞的說教,還應當努力創設必要的條件。如果說物質條件創設有一些難處,需要一個過程,那么,對檢察官的尊重,對其相對獨立性及其決定權的制度確認,似乎可以先行一步。

  (二)發揮示范作用,形成“引導倫理”

  何懷宏先生的“底線倫理學”是應對現代社會因其多元性導致精神渙散的一劑良藥,然而,筆者認為倫理學又有別于法律學。法律因其普遍規范人們的行為而必然具有一種“底線性”,但倫理學在適應于大眾的內心約束的同時,還應當具有一種“燈塔”的作用,即為人們的精神提供一種指引。因此筆者曾提出“兩線倫理”的主張,認為倫理學在主張一種底線倫理的同時,也有必要提出一種以圣潔性為特征的“上線倫理”。在這種圣潔精神的指引下,使有的干部能成為孔繁森,有的普通人能成為雷鋒。這樣,在社會因底線倫理而維系其規范性和有序性的同時,也能不時閃爍起理想主義的光芒,使社會顯得更加美好。[20]

  “上線倫理”在倫理教育方面,肯定榜樣的示范引導作用。長期以來,有關組織在思想教育中都樹立了一些倫理模范,國家、不同地區和部門都樹立了一些榜樣,對推動社會道德倫理建設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此類做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均為官方行為,有時還與精神建設方面的政績工程相聯系,也不乏人為拔高的因素。當今多元化及趨于理性的社會已經與過去那種趨于簡單化的社會有了很大的不同,過去那種一個先進事跡報告就有很多人感動得熱血沸騰、熱淚盈眶的局面已經難以再現,受眾中無動于衷的可能還不少,還有一部分人也許在想事跡有無“水分”,行為是否合理。因此,這類榜樣的示范效應實際有限。二是領導機關、領導干部以身作則有所欠缺。由于倫理建設中領導機關、領導干部處于主導地位,尤其是我國這種具有統合性以及國家主義特點的社會,最好的榜樣,是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的率先垂范,以身作則。否則,再動聽的倫理說教也缺乏說服力,樹再多普通干部、群眾作為道德模范,也缺乏感召力。[21]然而,這方面的積極示范作用卻未能有效發揮,反而常見到一些在公務及生活倫理方面高調發聲的領導干部甚至高級領導干部,實際行為卻打破倫理底線,甚至齷齪不堪。他們的親屬利用領導的職務或職務影響撈取好處,也是心安理得。

  因此,筆者認為,榜樣教育應當加強兩個方面:第一,也是最重要的,是領導機構、領導干部以身作則,這是最有說服力和感召力的榜樣作用。如果要求公而忘私,那首先從領導干部做起;要求遵守公務倫理,則首先從領導機關做起。第二,要重視倫理教育的民間力量和民間作用。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要求:“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筆者認為,應當進一步發揮社會組織在倫理建設中的作用,由社會組織和民眾自發地提倡公益精神,樹立道德楷模。這樣樹立的榜樣具有自然生成、民眾熟悉、易于接受的特點,建議相關部門對此種榜樣樹立路徑予以重視。

  檢察官倫理建設以及客觀義務的培養,亦應思考上述路徑。一是注意高級檢察機關和高級檢察官的示范作用,二是注意社會對檢察官的評價,通過進一步的檢務公開,為社會的客觀評價創造條件。

  (三)重在制度建設,生成“規制倫理”

  在倫理建設方面,制度建設具有關鍵作用。好的制度可以引導向上,激發良心,抑制倫理越軌;壞的制度則會逼良為娼,破壞倫理規范;制度闕如,則將促成“叢林法則”的盛行,縱容有資源條件者為所欲為。鄧小平有句名言:“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22]倫理建設亦同。一般的思想教育作用有限,關鍵在于制度的合理設置與運作。例如,在制度方面,應當為檢察官遵從司法公正的倫理要求留有空間,明確依法行事、實行司法公正的要求高于上命下從,允許檢察官以法律和良知為依據對上級的決定予以抗辯。再如,考績評價不是單純的業績導向,也要充分尊重法治的效果、道德良知的要求,防止導向不當,以至“逼良為娼”,違背客觀義務。

  在倫理建設中,制度的功用首先是規制倫理行為,以制度要求人們從事正義的行為并避免負面的倫理行為;其次是養成作用,即潛移默化地引導倫理實踐,生成倫理規則。這種規制與養成,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制度的激勵與懲戒。如果踐行不義被容忍甚至被激勵,職業倫理就會喪失。雖然在某些案例中,有少數人為了維護正義原則,愿意做出個人犧牲,如為檢察官維護法律尊嚴保持司法獨立抗命不從而被迫辭職,但不能要求多數人都犧牲個人利益而成就高尚倫理。只有依靠合理的制度,使職業倫理的要求真正成為制度需求,倫理建設才可能成功。

  制度建設的關鍵,是使倫理要求成為可執行的規范。現代社會的職業倫理建設,不再只是“做得到更好,做不到也就算了”這樣消極的期許。具體、可執行、有約束力的行為準則已成為現代社會常見的職業倫理規范方式。亦如研究檢察官倫理的臺灣法律人所稱:“如要建立一套符合社會期待的檢察倫理,必須盡可能讓抽象的檢察倫理內涵具體化,并對于未能形諸規范明文的檢察倫理內涵,充實其論述,使之得以成為檢察體系及社會各界共同認知的價值,才能有效的被遵行。” [23]在臺灣地區,《檢察官倫理規范》已具有法規命令的效力,而違反此一倫理規范的法律效果與檢察官評鑒及懲戒機制相連接,因此具有較強的法的拘束力。此種檢察倫理建設方式,符合現代社會檢察倫理建設的一般規律,值得大陸檢察機關借鑒。

  (四)協調矛盾沖突,確立“至上倫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規定,檢察官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誠、公正、清廉、文明”。這四項基本倫理要求,彼此應當是相互協調統一的,并因此構成檢察官倫理的核心價值,即如我們常說的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的統一。然而,毋庸諱言,在實踐中,某些要求可能產生一定沖突,如何處理這種沖突,是檢察官職業倫理建設過程中應當直面并妥當解決的問題。

  職業要求的沖突,突出表現在“忠誠”與“公正”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能產生矛盾。因為黨的領導在特定的時空條件下,往往被理解為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的領導,而在目前的體制下,對檢察機關和檢察官有領導關系的組織和個人對檢察工作的干預還很難避免。這種干預,也許常常與法律要求相一致,但也可能不一致。出現沖突后如何進行價值選擇和實踐應對,是檢察職業倫理需面對和解決的一個問題。

  對此,需要正確解讀“忠誠”倫理原則的內涵與行為要求。忠誠是指忠誠于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忠誠于執政黨的事業。而執政黨的先進性表現在他并無一黨一人之私利,而完全是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可見,司法官員的忠誠,是以司法公正為前提的,如果背離了這個前提,必然損害“忠誠”倫理所要維護的基本價值。因此,在檢察倫理中,如果發生價值沖突,公正倫理具有至上性。如果上級的干預違反司法公正的要求,打破法律底線,司法官有權拒絕服從。這也是《公務員法》第54條關于“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所含職業倫理準則的要求。安徽某地原檢察長汪成服從區委書記指令,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造成嚴重后果,后以報復陷害罪被判處六年有期徒刑[24]的案件就是一個反例。汪成錯誤解讀“忠誠”原則,并由此打破司法公正的法律底線,教訓深刻,也是檢察倫理包括客觀義務教育的典型案例。

  【作者簡介】

  龍宗智,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人員。

  【注釋】

  [1]道德與倫理往往是一對通用的概念。道德多指個人的道德,更多與個體、個人、主觀相聯系,倫理則常常是指社會的道德,更多地傾向于團體、社會、客觀,是道德的外化,是道德落實在人際關系中的具體表現,構成了良善社會生活人際交往的規范準則。道德和倫理是本質與現象的關系,從根本上是統一的,或者說,倫理就是道德規范。如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9年9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即可稱為檢察官職業倫理基本規范。參見張志銘、徐媛媛:《對我國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初步認識》,《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3年第5期。

  [2]蔡碧玉等:《檢察官倫理規范釋論》,“序言”,元照出版公司2013年版。

  [3]該準則出自聯合國大會,是關于檢察官職業倫理的最重要的國際法律文件。準則共24條,目的是“協助會員國確保和促進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發揮有效、不偏不倚和公正無私的作用”。

  [4]國際檢察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secutors,IAP)是唯一的世界性國際檢察官組織。該會于一九九五年在維也納聯合國辦事處成立,致力于發展各地檢察官之間的緊密合作,并促進高標準的刑事司法。它是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的特別咨詢機構,與歐洲議會等國際組織有合作關系,是國際司法互助、共同打擊犯罪的經常性資訊交流平臺。該協會成員包括來自世界各地一百二十個國家和地區的個人及組織,我國檢察官協會是其發起會員單位。我國臺灣地區于2009年,以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名義,成為國際檢察官協會團體會員。

  [5]參見張志銘、徐媛媛:《對我國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初步認識》,《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3年第5期。

  [6]同前注[2]。

  [7]其預設的前提,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及依法治國的統一性。

  [8]翁曉斌:《守住那些殘缺的信念》。

  [9]劉遵義先生所稱中國在經濟等方面的轉型比較成功,但需要重建社會價值,應當說也是這個觀點。

  [10]龍宗智:《如果沒有發現真兇》,《中國青年報》,2001-12-03。

  [11]第六屆亞太地區首席大法官會議在北京通過的《司法機構獨立基本原則的聲明》確認:在亞洲太平洋地區,法院是社會最受信任的機構。在德國,“多年以來的民意調查數據顯示,聯邦憲法法院是最受信任的機構。”參見[德]英格沃·埃布森:《德國〈基本法〉中的社會國家原則》,喻文光譯,《法學家》2012年第1期。

  [12]2011年4月,招商銀行發布的《2011中國私人財富報告》稱:“近60%接受調研的千萬富翁已經完成投資移民或有相關考慮。而億萬富翁(可投資資產規模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中,約27%已經完成了投資移民。”

  [13]張鳴:《富人為何要移民?》,《廣州日報》,2011-06-15。

  [14]“正義”是最重要的倫理學概念,但不同時代不同學者有不同之理解和解釋。有法學家認為正義系對于遵守法律之堅持及維護;而有學者則認為正義系將世界中的價值均分給社會成員。有認為正義應是個人依其知識、能力及其他因素而于自由社會中取得其符合其本質之資源;亦有認為正義包括分配之正義與平均之正義。參見姜世明:《法律倫理學》,元照出版公司2011年版,第8頁。筆者認為,按照約定俗成的理解,尤其是在正義與公平兩詞并列的語境中,正義主要指一種縱向因果關系,即所謂“種瓜得瓜,種豆得豆”,每個人得到他應當得到的。而公平則是指一種橫向比較關系,如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5]同前注[2],第123頁。

  [16]葛劍雄:《用科學精神推動改革開放》,《同舟共濟》2014年第1期。

  [17]何懷宏:《一種普遍主義的底線倫理學》,《讀書》1997年第4期。

  [18]龍宗智:《司法改革中的“相對合理主義”》,《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2期。

  [19]龍宗智:《兩個證據規定的規范與執行若干問題研究》,《中國法學》2010年第6期。

  [20]龍宗智:《兩線倫理》,載龍宗智:《上帝怎樣審判》,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48頁。

  [21]例如某地違規為高級別領導干部在城市最好的位置修建別墅并集體入住,這種不良的示范作用使執政黨的倫理教育很難在當地展開并取得積極效果。

  [22]鄧小平:《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載《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頁。

  [23]同前注[2],第3-4頁、第9頁。

  [24]李潤文:《安徽阜陽“白宮書記”被起訴:賣官買官陷害舉報人》,《中國青年報》,20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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