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國法學界曾流行席勒的一句話:“法學是面包之學。”的確,法學本身具有濃厚的實用性,我們之所以探討中國特色的司法規律,并不是因為司法體系是中國改革開放剛剛引進的“舶來品”,而亟須弄懂司法規律在基礎理論層面的概念、價值問題,以及應用實證層面的關系、功能問題。相反,我們摒棄了老祖宗沿用數千年的中華法系,又廢置了西學東漸打造的“六法全書”,進而建立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體系。因為“歷史并不是一種邏輯過程,它含有很多的不合理和過失之處;無理和野蠻永遠伴隨著智慧與馴良”(德國學者科勒語)。在取得歷史性進步的同時,我們也無法繞開司法權威的公信缺失、司法權力的配置缺陷和司法改革的發展方向等現實問題,為此,我們有必要來反思中國司法的“快速成長”是否健康、是否符合司法規律,以此促進司法病癥的祛除,同時確立中國特色司法體系的理論自信。那么,怎么去反思中國特色的司法規律呢?世間萬物,林林總總,其“成住壞空”都離不開時間、空間與事實三個維度。司法制度、司法活動和司法體系亦如此,即使是具體的司法行為,也存在三個維度,構成一個“認知司法的坐標”。
司法規律的時間度。一個時代,有一個時代所認為的正義與合理;任何司法制度,并無絕對優劣之分,其所賴以存在的合理性,絕對離不開特定的時代及地域。中國當下的司法制度、司法活動和司法體系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如果說,今日之中國正逢三千年來未有之變革,那么,今日之中國司法則正處于最偉大的時代:共產黨執政的中國已邁開“大國之崛起”的堅實步伐,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已經到了關鍵時期,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迎來了盛世春天,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已經清晰可見地走在路上。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研究中國特色的司法規律,必須尊重時代的腳步,必須聽從社會的聲音。只有立足當下中國的政治、經濟、社會體制,以及政治思想、經濟思想、哲學理念、倫理道德觀念的諸多關聯,才可能得出科學、客觀的“真知灼見”。
司法規律的空間度。司法制度一般都奉行屬地主義原則,都在一定的地域,或者對一定的對象發生效力,不存在一個普世的司法制度和司法體系。所謂歐陸法系、英美法系的劃分也只是基于某些司法原則和司法規律的共同性或者共通性在理論層面上所作的歸類。研究中國特色的司法規律,可以從三個層面來把握它的空間度:首先是實施于中國大陸地區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司法體系,這是中國特色司法制度體系的本質和主流。這不僅僅在于中國社會主義司法所覆蓋領域之廣,所管轄人口之多,所發揮中流砥柱之作用,而且在于其作為司法體系的獨立性。若無社會主義司法,則無司法的中國特色。其次是中國香港、澳門地區的司法制度,因為他們都服從于中國憲法和地區基本法的效力。若無視港澳司法之存在,則徒留中國特色之月虧。其三是中國臺灣地區的司法制度。現階段臺灣地區的司法與大陸司法沒有任何的隸屬關系,從法系的歸類看,它還不同于英美法系的香港,也不同于秉承葡萄牙大陸法系血統的澳門。但是,臺灣畢竟是中國的一部分,必須承認,兩岸司法在傳統文化、哲學理念、倫理道德觀念等方面具有諸多的關聯。
司法規律的事實度。事實是司法制度的先導,也是司法制度的調整對象。任何一項法律制度都是與現世的事實有關,任何一項司法活動都與人世間的糾紛有關。經典主義認為法律是調整法律關系的規范,但畢竟人方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能因為重視法律關系的分析而忽略法律關系(實質是社會關系)的主體,否則談何以人為本?司法學本是一門“人間學”,其研究的對象,不是物、不是自然現象,而是人、是樸素的人性、是非善惡的問題,甚至是價值抉擇的問題。所以,研究中國特色的司法規律,不能只聚焦于成堆的法典條文,不能只指望于法條的拾遺補缺,也不能只盯著連串的判牘文書,不能只局限于利益沖突的調停息訟。人,雖然是“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但除了作為利益的代表,也是一個文化的媒介體。“任何一個人,無論智愚,都有意無意地承受了一部分傳統文化,而又有意無意地將這部分傳遞給了下一代。”也許,正因為對中華民族世代相傳的文化因素,對國民心中最持久而普遍的“觀念”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才造成了司法機器空前龐大而民眾“信訪不信法”的被動局面。也許,只有充分認識到國民對于司法的信心、信賴和信仰的重要性,才會有助于我們識見什么是現象世界中的司法規律,根源世界中的司法規律為什么如此,意義世界中的司法規律究竟蘊含了什么、能改善什么等問題。
(作者為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