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使法律人為之振奮。回溯歷史,我國的法經、漢律、唐律疏議曾奠定了古代中國法律在世界的地位;而當代,編纂一部中國的民法典已經成為中華法律人的圖騰與夢想,因為它不僅是一部法律,還是我們這個國家、我們中華民族法律文化、法律精神、法律知識的集中體現。
雖然我們在輕松明快和“優雅”上未必能夠超越法國民法典,因為連《紅與黑》的作家司湯達,都要誦讀法國民法典的句子來學習和保持作品的韻調。在契約必須遵守方面,我們也實在找不出比“依法成立的契約,對締結契約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還要激蕩人心的表述。雖然在邏輯的嚴謹、精確和抽象上我們未必能夠超越德國民法典,因為它被形容為“優良的計算機”。物權行為、債權行為的區分已經讓我們爭論不休、頭疼不已。但我們有理由相信,源遠流長的中華法律文化,自沈家本以來中華法律人孜孜不倦的學習與鉆研,以及已經融入世界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開明的政治格局,使我們至少能夠編纂出一部反映時代氣息、具有國際視野、扎根國情、體現中華民族特色的民法典。
四中全會已經明確,改革立案審查制為備案制,這意味著,《法國民法典》所秉承的“法院不得拒絕裁判”原則,也將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得到執行。可以預見,“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將成為社會大眾的基本遵循,人們會越來越依賴司法的最終救濟,早已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出現的諸多法無規定的新類型案件將更加顯現,包括物業糾紛在內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群體性案件也將集中凸顯。
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生活、多樣的意識形態,單純憑法律技術、法律方法越來越難以充分實現各種社會利益的平衡。一些案件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案子進得來卻判不出去,即便援引法律原則對案件作出了處理,也眾口難調,這些是不少同仁的共同感受。歸根結底在于,司法與立法的職能有重大區別,立法是民主的過程、是博弈的過程、是凝聚共識的過程,在立法活動中一些重大問題得到充分辯論、一些重大規則得以具體明確。然而,司法裁判過程是兩造之爭,司法工作者只是依據法律與良知居中裁判,案件的處理結果必然對一方當事人不利,大多情況下難以實現雙贏,個案的裁判有時不能全面適用類案,裁判結果對社會生活的調整難免會出現偏差。
可見,加快編纂民法典,通過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來凝聚社會共識,通過民法典的編纂來形成社會最大公約數,在當代社會是社會實踐的迫切需要。民法典的編纂,也因此應當特別關注司法者面臨的疑難問題,關注對于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個人權利有重大影響的原則,關注社會的發展變遷,關注人們的實際需求,清晰確定合同、物權、婚姻家庭、侵權責任統一適用的基本規則。
奧地利普通民法典的起草者曾經在立法解釋中十分強調本國經驗的重要性:“法律立足于普遍而永恒的原則和平等的理性原則……因而使得各個文明民族的民法典在大多數規定方面能取得共識……然而每個國家畢竟需要本國民族固有的法律的特定條件,……氣候、資源、商業、通行的交往方式,居民的誠實與不誠實,都對法律形式和各種不同類型的法律行為……有不可否認的影響。”考量我國的社會現實,最直接的接觸者和反饋者莫過于司法。法院民事案件的變化規律為民法典的時代特色提供了直接分析樣本。
案件往往是社會矛盾和問題在司法活動中的反映,相對于信訪數據,案件數據更為敏感,更具客觀,更有規律,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案件是社會問題的晴雨表。正因為如此,人民法院會在發現案件集中反映的社會問題后,向有關部門發送個案司法建議、類案司法建議和綜合司法建議。案件的變化規律對于民法典的編纂也同樣重要,本國的法律靈魂就蘊藏在其中。
舉例而言,根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法院:
1994-1998年,五年共審結一審民事案件1351.5萬件,經濟案件616.8萬件;
1998-2002年,五年共審結一審民事案件1690件,商事案件670萬件;
2003-2008年,五年共審結一審民事案件1076萬件,婚姻家庭案件593萬件;
2009-2013年,五年共審結一審民事案件1474.9萬件,商事案件1630.7萬件。
由以上數據可見,普通公民間的民事案件數量保持均衡,婚姻、財產、勞動、房地產等民事生活秩序基本穩定,這進一步說明,當前的民事規范可以說大體行之有效,可以作為民法典的主體。但一些細節需要我們加以關注,比如婚姻家庭案件始終占全部民事案件的半數左右,案件量維持在6百至7百萬左右的高位,這是否與婚姻觀念有關,還是與立法趨向相連,需要我們做出甄別。再比如,有關合同的糾紛在2003年之前的五年還僅僅六百七十萬件,2008年就已經高達一千一百四十四萬件,社會經濟生活快速發展,新類型合同大量增加的同時,惡意違約突出,社會誠信面臨嚴峻挑戰,是維護效率還是公平,抑或區分民事與商事合同,民法典應當做出回應。
裁判文書的公開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但過去一年多發生的深刻變革,需要引起法律界的共同關注。2013年,這一年新的《民事訴訟法》開始實施,其第156條規定,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從而確立了裁判文書的全面公開制度。與此相應,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動作頻頻:7月1日建立了中國裁判文書網;7月3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上網公布暫行辦法》,開始集中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7月4日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工作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表示,最高法院的裁判文書年內全部實現上網;11月27日周強院長親自啟動了中國裁判文書網與各高院裁判文書傳送平臺的聯網。至2013年底,全國各級法院已經公布裁判文書一百六十四萬余份。時隔一年,還是7月——2014年7月9日,周強院長在全國人民法庭工作會議上再次表態,3年內全國所有各省市的法院都將實現裁判文書上網。新的數據顯示,至2015年1月已經有超過五百八十萬份裁判文書上網。裁判文書上網的速度與全面性都值得社會各界期待。
“活的法律是真正的法律”。裁判文書的全面上網,特別是最高法院裁判文書的全面上網,喚醒了裁判文書靈魂,真正賦予了裁判文書生命。人們閱讀“海富案”知道對賭條款該如何簽訂,人們閱讀土地承包經營的裁判知道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予以確認,人們閱讀“吳英案”知道非法集資的重要危害。這些具體鮮活的案例,使社會生活規則獲得了確定與遵守,法治的秩序也由此不斷形成。
但眾所周知,“相似事情得到相似對待”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然而“同案不同判”是一直困擾司法的重要問題,在不同審級上也是不可避免出現的現象。就民法典的編纂而言,我們要關注的不是有沒有同一片樹葉的問題,而是同案不同判背后的基本法律方法的差異,背后的生活經驗的差異,背后的利益衡量的差異,以及產生這些差異的深層次原因。這些差異的存在既固生于司法裁量權,因個體裁判者對法律、對價值、對生活、對文化、對社會解讀的不同而出現,但由于所有訴訟案件都有兩造辯論,大多數案件都有律師參與,這些差異也更反映了當事人、法律界對同一事實的不同認識。這些不同認識,應當成為我們關注、研究的興奮點。
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聯網深刻影響裁判文書公開范圍的過程中,軟件檢索功能的開發與運用已經逐步受到重視,也為大家通過大數據分析海量裁判文書提供了便利。我們期待大家用細致的研究來監督和促進司法公正,我們也將用更加公開和豐富的司法實踐為民法典的編纂做出貢獻。
民法典的編纂是法律界的盛事,也是對社會生活影響深遠的大事,愿我們凝視星空,審視心靈,以無比的歷史責任感,共同來推進、共同來譜寫、共同來呵護法律界最絢麗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