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概念在法律界已經深入人心,當人們在近乎隨意地使用這一概念時,并沒有多少人深究這“共同體”究竟何指,以及是否真的存在法律職業“共同體”。
不僅如此,人們談到“法律職業共同體”,談的主要是法官、檢察官、律師外加學者構成的法律職業群體,盡管偶爾也有人提到應當把警察、立法機構的人員等也納入法律職業群體,但法律職業似乎還是司法考試資格覆蓋的職業領域外掛法律學者。要將警察、立法機構的人員納入法律職業群體,聽起來是很有道理的事,他們何嘗不是從事法律職業?沒有將它們納入法律職業共同體反倒耐人尋味,起碼是一種疏忽。
不過,若是從實體上觀察,法律職業共同體根本就是虛擬甚至虛妄的,也就是說,根本就不存在這樣一個共同體。人們使用“法律職業共同體”,指稱的不過是共同體意識而已。也就是說,“法律職業共同體”只是一種意識上的共同體;易言之,從事法律職業者應當有一種對于群體的共同意識——認識到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者構成的群體應當有著共同的理想、價值追求、奮斗目標,并認識到自身生存、發展條件的共同體,一起為改善執業的外部環境并為推動國家法治大局而努力。
口號作為一種期待的外在彰顯,折射的恰恰是一種匱乏的局面。“法律職業共同體”概念一經提出并得到廣泛認同,正是法律職業群體缺乏共同體意識之時,法律職業群體存在著分裂狀態,讓人們意識到應當將各種法律職業人群進行意識整合,使它們在思想意識中形成共同體體認,互相尊重,共同努力,形成一種共同力量,為改善自身執業環境和國家法治大局而一起發揮推動作用。
其實,法律職業共同體意識因法律職業者與國家權力的親疏不同而強弱不同,公安司法機關在國家權力話語系統中有著近似的地位和社會形象,在政治、立法、司法等許多問題上存在著的共同認識多于分歧意見,雖不言“共同體”也較為容易結成一種“共同體”,這種共同體是“國家權力共同體”。吾常謂公檢法三機關的關系乃是劉關張桃園三結義的關系,憲法要求的“互相制約”固然存在,但“互相配合”更具有張力,在許多情況下,相互配合取代了相互制約,成為三機關之間相得無間、雨水情歡的奧妙之所在。這種配合關系是基于三機關共同服務于刑法目的實現的需要而建構起來的,律師在這種關系之外處于對立的、下風的位置,自然嘖有煩言,希望三機關能夠真正發揮相互制約作用從而為程序公正乃至實體公正預留出足夠的空間。從更有利于司法人權保障的角度看,公檢法三機關由劉關張桃園三結義的關系轉向魏蜀吳三國鼎立才是理想的司法體制設計,這就非打破公檢法三機關的“共同體”意識不可。
律師很難與公檢法人員成為“共同體”,如果這種共同體不是指律師為了執業便利而營造的與官家的“關系”的話。在法庭審判階段,辯護律師與檢察官是天然的怨偶,這種冤家對頭在缺乏“fair play”精神的條件下連同儕尊重原則的維護都有一定難度,當然不打容易形成“共同體”的體認。利益的差異和角色的沖突是控辯關系的主軸,在控辯關系中談“共同體”意識,常常是辯護方的一廂情愿。如今審辯關系的高度緊張讓法律職業群體的共同體意識產生一種虛幻感,這種緊張、沖突關系如何轉為良性互動關系,正在成為法律界的一大熱門話題。當然,辯護律師與公檢法人員的共同體意識不是完全建立不起來的,如果后者意識到司法中存在“反對黨”的好處,辯護律師的富有想象力的質疑以及他們防御功能的良好發揮辯護可以使訴訟結構內的制約關系實質化,從而保障司法人權并將錯案減少到較小限度。
律師與學者更容易聲氣相投,他們都屬于一種對于司法公正的社會匡扶力量,同樣沒有國家權力在手,對于權力的外圍觀察有著較為接近的視角,多數學者對于權力保持一定疏離。主流學者則反之,他們不可能扮演政府權力的嚴厲批評者的角色,而是與國家權力機關保持著良好的關系,扮演積極建言者的角色,他們比律師更容易成為國家權力共同體的補充力量。如果對司法持有嚴厲批評的態度,只會與國家權力系統漸行漸遠,如果劍拔弩張地對立起來,只會被邊緣化。
立法機關的人員與各方都保持著較好的關系,但是也都有一定的疏離,因為特定領域的立法只是一時之舉行,不像司法那樣與訴訟中的主要角色的接觸屬于日常工作中的常態,但是立法計劃內的事項往往是相關利益群體高度關注的,這些相關利益群體試圖通過適當的渠道表達自己的意愿,說服立法機關接受自己過于立法的見解,與立法機關可以發揮作用的人員保持融洽的關系。將法律界作為觀察對象,不難發現,盡管大家從事的都是法律行業,但法律角色各異,職業的差異大小不一,利益具有同向性也有相向性,有的利益時常發生沖突甚至到不可開交的地步。這種觀念和利益上的“五代十國”現象,使法律職業者很難真正形成一個共同體。不過,比較而言,公權力系統內的法律職業者比較容易形成一種共同體意識,但這種共同體意識并非學者所言及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意識,而是公權力一體化意識,將法律職業聯系在一起形成的推動法治的共同體意識意味著超越這種權力一體的意識。
法律職業共同體意識,是將法治視為法律職業者共同利益乃至民眾福祉所在的意識,這意味著撇開各自的私欲私利,將法治作為大家共同的追求。如果大家都認識到,良好的法治環境最終對大家都有利,惡劣的執業環境對大家都有害,司法人權的進步對全社會都有益,如果大家在思考牽涉各種利益的問題時少一點短視,如果大家都能夠從國家發展的大局和法律職業者的共同利益思考問題,法律職業共同體意識才能真正形成,否則就是一個虛擬的共同體、一場虛妄。
從這個角度思考:我們法律職業共同體是否一直存在,或者,到底形成了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