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一定要努力把可能影響最后結果的每個不利和有利條件都擺出來,不能只想著為自己提氣鼓勁,想著自己多么占理;甚至不能只關心法律上的所謂的事實問題或法律問題,而是一切與之可能相關的問題,都要進入寫作者的分析視野,并要以此為基礎研究,做出一些審慎的判斷和推斷。
我談不了什么寫作,只能根據個人經驗,談一些或許有助于寫作,其實更多是社會科學或法律/法學寫作的問題。在我看來,有兩件事對于寫作很重要:第一是你得真有點什么有意思的東西要說,要有點干貨。第二,寫作者一定要有讀者/受眾感,知道自己是在同誰說話,因此,寫作在我看來更多是在交流。寫作的其他方面都與這兩點相關,也受制于這兩點。
一、言之有物
第一點,就是要“言之有物”。這個“物”在傳統中國經常是寫作者個人的真情實感,避免“為賦新詞強說愁”(注意,辛棄疾說的是年輕人在特定時期感情空虛、造作或多愁善感,這成了他要表達的“物”)。但現代以來,我們的寫作表達有了很大變化,甚至是根本的變化。大致說來,就是孔子概括的“古之學者為己,今之學者為人”。對這句話的解釋很多,我自己的胡亂解釋就是,最早的寫作大致是“詩言志、歌詠言”,表達個人的主觀感受,不一定是為了同他人交流,因此也就不大考慮其社會價值,沒有什么社會功利性;但逐漸地,由于這種表達對他人有價值,因此寫作就從表達自我轉向了社會交流,學問或寫作的功用就變了。人們也就開始從社會角度來評判個體的一些寫作和表達了。
這一點在現代社會,尤其在自然和社會科學的論文寫作上,更為顯著。對于社會科學研究者,對于法律人,其職業的或學術的寫作往往就只是為同別人交流,必須對社會當中的某些人,有時甚至可能就是一個人有用,才值得寫。而學術發表,就是理論上假定寫出來的這些東西對學界的一些人會有用,有時還會與更廣泛的受眾交流。而這些文字,通常不是要受眾知道你有什么主觀感受,有什么看法,而是你能有什么對別人有價值的信息、思考或發現可供他/她們分享。換言之,寫的東西即便是完全個人體驗的,也一定要有一些超出了寫作者個體經驗之外的意義,有時甚至應當具有更普遍一點的意義,諸如科學發現。
在我看來,這是“今之學者為人”成為現代社會之必然的最大社會歷史語境。人們有理由要求寫作者有點干貨、重要、實在,值得別人花點時間去看,會有助于他們應對或是解決某個實際問題,至少也有助于換一個角度理解某個問題,而不能只是一通文字游戲,可有可無。人們如今很忙,除了對朋友外,受眾對個人的喜惡和感觸可以說漠不關心,基本上是只關心你是否提供了對于他人和社會有用的信息,盡管有時這種信息也可能就是某個人的私人信息,如某位明星的八卦新聞。
問題是如何保證言之有物,特別是社會科學的,或法律/法學的寫作?首先是一定要有件讓自己真正關心的實在的事,無論是一個社會現象,還是一個事件或案件,你得是真的關心,而不是覺得應當關心。也不要匆忙作評價,一定要具體切實且盡可能完整地了解一下這件事本身,從中找出引發自己關注思考的并試圖回答或應對的問題,具體了解與這個問題相關的所有可能的主張和相關的實踐,不但要從自己熟悉的并且贊同的角度,而且要懂得換位思考,從自己不太熟悉甚至不贊同的角度來了解相關主張和實踐背后的理由,了解不同主張付諸實踐后的實際后果或實踐的后果等等。
所有這些分析理解都應當盡可能避免強烈的個人感情色彩,要盡可能地把自己個人的主觀情感和偏好放在一邊。也不是排斥感情,而是為避免因為自己的強烈感情導致對相關事實的扭曲甚至忽略,因此對問題理解和判斷發生偏差,覺得自己或某一方太有理了,太強大了,對方太沒道理了,不堪一擊。真實的法律世界中很少會有這種情況,道理一邊倒,卻一直就是不能凱旋。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常常是因為只看到了自己的道理,看不到或拒絕理解對方的道理。這種鴕鳥戰術不利于深入分析和有效應對,不利于文章分析說理,也不利于明智的決策和有效的行動。
就法學或法律問題研究而言,我更贊同多站在自己的對立面來審視和質疑自己的道理、根據、證據和理由。自己跟自己作對,更容易知道自己的弱點在哪里,因此會迫使自己思考得更細,會發現一些值得分析的新問題,甚至可能導致自己改變或修改預先的判斷。保持這種開放態度,才算真正思考了,才算是講理的。注意,這一點不僅對僅討論學理問題的學人有用,律師其實也可以用。
律師通常從一開始就確定了立場,為自己的當事人服務,就此而言,他必須堅持自己的立場,但這不意味著他就朝著自己想要的結果裸奔,那一定會變成胡攪蠻纏,沒理狡三分。這種做法,在社會上,可能會有人覺得惹不起而躲著你;但在法律文件寫作上或是法庭辯論中,這不會真的起作用。寫作的基本制度前提是講理,自己要講理,受眾也要講理,并且要講、要聽雙方的理。而如果能從對方的視角看到了自己的證據不充分,比方說,在此案中根本無法做無罪辯護或無過錯辯護,那么及時改變自己的主張和訴求,重新界定自己可能達到的目的,重新界定成功,這并不丟人,而是正派和體面,而且這也不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因為“死磕”并不能得到自己希望得到的結果。基于理性判斷的訴求和目標調整其實是律師必須具備的應變能力。
因此,與許多人對法律人的想象相反,法律人寫作并不是法條導向,而必須是事實導向的,當然法條也是法律人面對的事實之一。只有了解了事實或有關事實的眾多信息甚至相關信息,法律人才知道哪些法律可能與此案或此事或其中的某個問題有關,哪些事實與某個法條中的某個概念有關。多年前,我對夫妻在農村診所中看黃碟事件的分析,許多評論人都強調這是夫妻在“家”,卻忽略了農村、夏日三伏天、診所,以及鄰居向警方報警等細節,而有沒有這些細節對于判斷警方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極為關鍵。
因此,在律所中,律師針對任何問題撰寫的法律備忘錄(memo)都一定是面對現實、研究真問題的,甚至有意把困難即對己方的不利因素想得更多一些,乃至美國著名自由派刑辯律師、哈佛法學院教授徳肖微茨認為辯護律師的最佳策略是首先對自己客戶做“有罪推定”(《最好的辯護》,唐交東譯,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法律人一定要努力把可能影響最后結果的每個不利和有利條件都擺出來,不能只想著為自己提氣鼓勁,想著自己多么占理;甚至不能只關心法律上的所謂的事實問題或法律問題,而是一切與之可能相關的問題,都要進入寫作者的分析視野,并要以此為基礎研究,做出一些審慎的判斷和推斷。
這樣的法律寫作者因此必須是一個研究問題的人,要對各類信息始終保持高度的敏感;好的寫作者必須能從別人省略的細節中,從別人看不上的材料中,看出問題,納入自己的思考,由此導致對問題的分析判斷改觀,甚至翻盤。只有這樣的memo才是對法律人,無論自己還是其他人,真正有用的。
也因此,社會科學的寫作、法律的寫作,并不是基于信念的寫作,而是基于經驗證據和現實可能的寫作,是為行動或不行動提供指導的寫作,務實、冷靜、理性、不夸張、避免激動人心,只有這樣的文字對自己或受眾的決策和行動才有實在意義,因為理想并不追隨強烈的愿望而來。
到了學術論文中,這種法律memo的寫作則大致相當于論文的文獻回顧,這包括對問題、觀點的梳理,在此基礎上形成自己的初步判斷、研究思路和文章的基本論證邏輯等等。法律memo和法律學術寫作因此有相通之處。不要以為學術一定是要引證什么波斯納或哈貝馬斯或亞里士多德或施密特之類的,除非必要,切勿亂引。重要的是要清楚問題是什么,自己的觀點或應對措施是什么,根據是什么,盡可能用簡單、明白、以不會令人誤解的文句說清楚,說的合乎情理。情理包括了理論邏輯和生活的情理,包括有分寸,這一點后面還會提到。
但即便此刻一切齊備,寫作的主要問題也仍然不是,至少主要不是如何表達自己的觀點,而是要清楚自己是寫給誰看,自己的預期讀者是誰,然后才考慮寫作的其他問題,包括結構、風格甚或語言。因為今之學者為人,既然為人,寫作者的讀者感就至關重要。
二、受眾感
先前許多人談寫作是不談讀者的,只談表達自己。這在當時或許是有道理的。
第一,之前的許多寫作是散文,或詩歌,或書信,無論記事還是抒情,許多人生經驗或感慨,只要不是太離譜,人們大都可能分享。第二,之前的這類寫作大多是寫給同一社會階層的人看的,因此,只有接受不接受,能不能接受的問題,通常沒有說服的問題。孔子說:“道不同,不相為謀。”因此,寫作者就無需考慮受眾是誰。
但在現代社會,由于全民閱讀,也由于各種意義上的社會分層,包括專業化、職業化,受眾問題就會變得越來越突出。特別是社會科學的研究在相當程度都是要說服人的,不像自然科學那樣基本上釘是釘鉚是鉚,其實有些自然科學的研究也不那么堅實,沒法實驗,因此也要靠分析論證,典型的如生物進化理論。例如,律所里法律人寫的memo,可能就是寫給很少幾位律師看,甚至只給某位律師看。學術論文理論上是寫給學術職業同行看的。但由于法律是在社會環境中運作的,有時寫作者的交流對象就不僅僅是學術同行,有時甚至主要不是學術同行,而可能是法律職業的同行,律師、法官和執法者,常常也還可能有廣大公眾——也因此法律人是很容易成為公知的。
注意,即便公眾也不是單一的或同質的,而是觀點、立場或利益不同的,某些問題上可能分歧巨大,尖銳對立甚至勢不兩立,如反對死刑與支持死刑的,強調政府規制與反對政府規制的。這就使法律或法學寫作與許多學科(不但是自然科學學科,而且許多人文和社會科學學科)的寫作根本不同,即便法律的學術寫作也很難只考慮專業或職業讀者。法律人和法學人往往面對著各種潛在讀者,他們的知識水平不一樣,他們閱讀時的先期判斷不一樣,他們的立場、視角不同,他們的利益關切也很不同。
寫作必須非常清楚地知道這一點,并且在寫作中要做出有效的應對。寫作者必須明白自己不只是在表達,不能僅僅停留在表達自己的看法、觀點或判斷,而要努力讓甚至一定要讓受眾理解寫作者如何得出這樣的觀點和判斷,即便不可能總是成功,卻還一定要努力爭取受眾覺得寫作者的這一觀點和判斷有道理,是合乎情理的,乃至一些本來模棱兩可的或拿不定主意的受眾,眾多法律實務或學術人士、法官、立法者、執法者,乃至廣大公眾,就因為你的寫作而支持了你的觀點和判斷。
這就是為什么我反對法律寫作的核心關注是觀點的表達,核心關注只能是也應當是有效的交流。這就要求法律寫作者一定要關注讀者,要知道自己是寫給哪些人看的,他們可能關心什么問題,他們的前見是什么,對相關問題他們通常的理解和自覺判斷是什么,他們在哪些問題上可能與寫作者的主張和期望分歧,分歧有多大,可否溝通,如何有效溝通,依據哪些寫作者與預期受眾分享的價值和預設等等。只有在此前提下,寫作者才可能談論如何表達自己,也才可能判斷什么樣的表達和什么樣的文字是好的,才有了判斷寫作好或不好的標準。如果寫作僅僅有關表達,寫作者就無需關心讀者,想怎么表達就怎么表達都可以,對天空11彖叫,或唱歌,唱什么調都可以,只要你覺得盡興了就行。
不需要做事或不需要做成事的人才能這么行動。社會科學和法律的研究寫作都關心后果,也知道表達通常都會有后果,不管表達者是否有意,是否是他/她追求的后果。“孔子作《春秋》而亂臣賊子懼”、“筆落驚風雨,詩成泣鬼神”,這類說法都是明證;而“藏之名山,傳之其人”,“語不驚人死不休”則表明許多寫作者也追求后果。即便抒情也得讓人明白這是抒情,不是發瘋;即便是請個假條,你也不能讓老板誤解成辭職信,否則你就悲摧了。
事實上,連日記也常常是交流。有些人,比如說我們都知道的蔣公的一些日記似乎就是準備留給后人看的。他知道自己是重要人物,自己的言行會是歷史,因此他在日記中就很注意“地圖開疆,日記強國”。即便天生內向的人,寫日記只表達自己的困惑和煩惱,但這也往往是在同另外一個自我交流或矯情。普通老百姓不寫日記,許多年輕時寫日記的知識分子中年后通常也不寫日記。
要注意一點,并非所有的交流都為了說服人,許多文字不是,公文和報告就不是,只是傳遞一些重要的信息,包括布置工作,提要求,下命令,甚至包括凝聚人心,鼓舞干勁等等,但就是不包括說服。上下級的權力關系決定了下級必須服從上級的要求。
只是法律/法學的許多文字常常要說服,說服法官、陪審團,經媒體說服公眾,說服學界,說服其他的旁聽者,要說服各種有反對意見或不同意見的人群。而說服,就不能只是說法律是如何規定的,那當然很重要,但中國人自古以來不僅看重國法,而且看重天理和人情。僅僅國法不能令受眾不質疑那些在他們看來自己有能力理解判斷而且發現法律人說的不合情理的道理。寫作者也不能僅僅告訴受眾自己的觀點和主張,或是號召或煽情——那是公知的事——而是要全力展示一個觀點、主張或結論是如何得出來的,不僅有立法根據,而且有事實根據,常常還相當合乎情理、天理和人情。
也不是要說服所有的人,事實上,這不可能,尤其不可能說服那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特別是案件中敗訴的一方,但你的道理至少必須讓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受眾,依據寫作者和讀者分享的法律規則或分享的其他前提,因寫作者提供的可靠信息、縝密分析和嚴謹邏輯而堅定了或接受了或改變了其預斷或觀點,得出與寫作者相同或相近的結論;至少也要讓不接受寫作者觀點和主張的受眾知道,世界上許多人觀點不同,不是因為寫作者腦殘,缺乏正義感或其他,而只是因為“道不同”,或是對一些有經驗根據的信息得出的判斷不同,因此是值得尊重的。例如,一個人被判3年正確,就很難說3年零3個月就絕對錯了;賠償30143元是對的,去掉零頭,也不必然錯。
我說了,受眾是多種多樣的,在這個意義上,每一次法律/法學寫作的對象都必須重新界定,有時甚至必須精確界定,各種受眾的主要觀點都要考慮到,他們的重要支持和反對意見也都常常需要應對。但在說了這話之后,我在這里還是試圖做一個粗略的分類,法律人/非法律人的分類,前者包括法律實務人和法律學術人。
若是以法律人為寫作對象,從理論上可以更法條主義一些,更多法言法語。但這往往只有在僅涉及常規法律問題,因此法律人之間對法律處置沒有重大爭議時方才可能。一旦遇到非常規的問題,如不久前無錫中院二審審結的冷凍受精卵繼承案,或是在新興的領域,如時下很熱鬧的互聯網金融領域,簡單的法條主義分析、法律類推,或是包括目的性解釋的法律解釋,就很難令人信服,即便總體上偏于保守的法律人會出于循法而治的考量而接受這類解釋或決定。在這樣的領域或案件中,寫給法律/法學人看的文字當然必須圍繞甚或牽強一些法條法規或法律學說,但不可能僅僅靠著這種法律解釋、法律推理甚或牽強附會,寫作者還不得不對法律有所超越,或明或暗地納入一些社會后果或公共政策的考量,經此來說服其他法律/法學人。也因此,這時的法律寫作就蛻變成至少是有社會科學意味和有公共政策意味的寫作了。
而在這樣的法律問題上,往往也會引發公眾的興趣,并且無法避免公眾有理由的偷窺。法律或法學寫作者這時就必須清楚意識到,在這類問題上,自己寫作的受眾已經變了。就不能指望公眾對法律有太多的了解,也不能期望他們和法律人一樣相信法律教義或法律權威,因此為了說服非法律人受眾,法學寫作這時甚至應避免或盡可能少用法言法語,不要不加說明地引證法條或引證法律學者,要避免過多訴諸法律行內的權威,而要注重社會常識的權威。
甚至必須注意,有時,有些看似法律專業或職業的話題注定是公共話題,寫作者無論如何也不可能將之完全轉化為或裝扮成純智識的法學或法律話題。例如,在死刑存廢問題上,或婚姻家庭問題上,就不大可能是法學界或法律界自身能定的事,不但公眾關心,并且關心者每個人都自信自己有能力關心,且不論這種自信是否真有道理。因此,當涉及這類問題時,法律或法學寫作,引證貝卡利亞的死刑觀點就不可能令公眾信服。甚至,由于這種基于權威的寫作不增長知識,無法帶來智識上愉悅和啟發,都不能算嚴格意義上的學術寫作,因為它也不能令求知的法律學人信服。
但并非法律問題都會引發非法律人的關注。普通公眾能夠理解并關注的基本是常規的刑、民事問題或事件,一旦遇到早期人類不曾遇到的法律現象或事件,他們通常就不關心了,很可能是早期人類的基因設定令他/她們沒法關心了。在這類法律問題上,寫作的受眾就幾乎只是法律/法學人,以及其他的法律利益相關者。
由于對各種潛在受眾的關切,一個更值得也需要法律/法學人在寫作中精細把握的問題是法律實踐的分寸。在我看來,法律/法學寫作的最大難點其實不在于主張什么或倡導什么,主張和倡導本身不會有后果,過頭了也沒啥關系,但法律是實踐的,一定有社會后果,無論怎樣都有人會利益受損。例如,抽象來看很難說廢除死刑的主張錯了,問題是廢除死刑的后果很可能更糟,因此有理由保留死刑,但如何審慎適用死刑就是很大的問題。
廢除刑訊逼供當然很對,但當面臨恐怖分子大規模襲擊之風險且唯有刑訊逼供可能避免這一風險時,又該如何?普通受眾往往沒有能力,因此常常也不大關心這類精細的法律問題,往往只關心基本立場。而關注法律實踐后果的法律/法學人則不僅往往必須在實踐層面應對這些太講究分寸的問題,不走極端,堅守一個合乎情理的立場,而且要在其法律或法學寫作中正當化自己的不極端的立場。因此,法律寫作甚至常常必須通過某種論證來限定甚至反駁支持自己基本立場的人和他們的主張。例如,我反對廢除死刑,在一些案件中,也辨析了為什么,但在藥家鑫案的學術寫作中,我細致論證了,基于藥家鑫案的事實和其他相關信息,法院可以不判甚至不應判藥家鑫死刑。
因此,法律寫作與許多其他寫作不同,前者無法找到一個絕對政治正確或安全的區域,不可能有唯一正確的答案。務實的法律寫作者幾乎永遠都在刀鋒上走,在這個問題上你的同路人,在另一個事件中就成了你論辯的對手。這是法律/法學寫作要求的分寸導致的。寫作者不只是兩面,甚至總是多面作戰,他應不斷地向來自各方的預期受眾展示自己的根據和理由,不求他們接受為唯一正確,而只求他們認為大致合乎情理,并在這一過程中盡可能地逐漸凝聚一個社會在法律實踐上的具體共識,形成羅爾斯所說的那種重疊共識。
因此,在一定意義上,法律人的寫作幾乎就必須見什么人說什么話,但這不是貶義的,而是強調針對性,強調有效的交流。因為沒有誰能對所有人討論同樣的問題,即便討論同一個問題,對不同的人也不一定都能用或應當用同樣的言辭表達。如果一個法律人或法學人只想著自己的觀點、自己的主張,不管對方是否關心,只堅持所謂的法言法語,也不管對方是否能聽懂,自以為這就是獨立之人格,自由之精神,這就是專業知識,這就是把自己“高大上”了,其實是非常糟糕的寫作方式。對牛彈琴,毛主席說過,其實不一定是諷刺牛,其實也可能是諷刺彈琴的人,就因為彈琴者不問對象。
而在這之后,才有如何表達的問題,包括如何遣詞造句。當年毛主席起草1954年《憲法》時,就把所有的“但”改為“但是”,把“與”改為“和”,就因為前者是知識分子的用法,后者是普通百姓的用法;但另一方面,他又把憲法草稿中的“土改”和“土地改革”這個人們自覺簡化的概念修改為“土地制度改革”。這些修改都很細小,對于有些讀者也不影響理解,但這是憲法,要讓普通百姓能聽懂,也還要避免后人的誤解,因此才會做這些修改。這種真的預期讀者的遣詞造句,同樣反映了上面講的法律/法學甚至社科學術寫作中讀者感的核心地位。
三、勤奮與天分
談寫作的人很多,許多也談得很好,但在我看來,實際效果不大,很難真正提高受眾的寫作能力,最多只是提高受眾的鑒賞力。因此,我不認為我的介紹能對你們有多少幫助,因此,我一般不談寫作,今天談的也是寫作之外的或許與寫作有關的事。因為寫作并非純粹理性,而是實踐理性;意思是,不是你講明道理,我懂了道理,我就能寫好文章了。寫好文章得靠實踐。要經常寫,多修改;也要經常看好文章,要看得仔細,多琢磨,對別人的好文章,自己的文章都如此。但這個琢磨主要還不是,也不能是,所謂的字斟句酌,所謂的“推敲”——請記住,主要因此為今人記住的賈島,詩文都不出色!長此以往,才可能逐漸提高自己寫作的能力。
我個人甚至有過一些非常笨但后來獲益不少的做法,即純粹為了智識上的愛好,抄自己認為好的作品,整篇文章抄,而不是尋章摘句,記錄些裝點文章的名人名言之類的,裝點文章。這主要因為我少年時喜歡現代詩歌,當時書很少,只能借別人的,發現好的就抄,抄的津津有味,抄的多了,不知不覺中,就悟到了許多,后來發現對各種寫作,包括學術論文寫作,大有幫助。還有就是翻譯自己真喜歡的英文文章和書,也不是為了發表,就因為智識上的愉悅,比如翻譯波斯納、福柯等人著作的過程中,也大大訓練了我的寫作——其實這是另一種抄書。但這種抄,一定是要出自自己喜歡,如果只是為了訓練自己寫作,目的太功利了,或許反而難得收益,因為你抄的時候可能就不上心,不處處欣賞。人生中許多很功利的事往往必須不帶功利去做,收獲才大,這是一個悖論,學術如此,事業如此,愛情和家庭都如此。
寫作也還要有一點點天分。這一點點就是,在閱讀了一些書或文章之后,你起碼能判斷哪篇好,講理,令人折服。這個判斷必須是自己看書之后得出來的,不是別人推薦,看廣告詞,也不看作者知名度、工作單位、國籍或其他如教授之類的符號,不看書中引證了多少中外文資料,也不管其寫作風格多么“踉”,用了多少大詞、好詞、新詞,引用了多少名人名言等等,就一個字,好。如果連這點最基本的能力都沒有,確實有的人就沒有這個感覺,能進入他眼中的始終是中心思想和段落大意,那就很難寫作。
2014年12月4日于北大法學院陳明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