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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法文本研究宗教信仰自由
發布日期:2014-11-21  來源:《檢察日報》2014-11-13  作者:莫紀宏

宗教信仰自由權在我國當代憲法學理論研究中屬于最薄弱的環節,不僅實踐中的問題很難加以概括和總結,法理上的問題也是一大堆。長期以來,我國憲法學界對宗教信仰自由問題的研究基本上是“浮”在水面的,不痛不癢;而真正要在這個問題上有點建樹,必須另辟蹊徑。從當下憲法學理論研究的學術環境來看,憲法文本研究是相對可靠的學術路徑。從學術研究的角度來看,單個憲法文本的“名不符實”可能是存在的;但是,如果從全世界各國憲法文本的角度來考察,憲法文本中所體現出的共性現象就是很有價值的。山東工商學院王秀哲教授《成文憲法中的宗教研究》將l70國憲法文本關于宗教信仰自由權的相關規定通過分類、列表和特征統計的方法,整理出了第一手資料。在我國目前缺少憲法實踐作為憲法理論研究支撐的前提下,從某個憲法問題出發,以憲法文本作為考察對象,在法理上是可以突破的,至少可以在比較憲法學的意義上作出貢獻。

對宗教信仰自由與憲法的關系的認識而言,筆者認為我國現行憲法第36條的規定在邏輯上是比較完整的。現行憲法第36條共有4款內容,第l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該款規定確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自由權”特性,表述了憲法對公民“宗教信仰”的尊重,在某種程度上表明了“宗教信仰自由”先于“憲法文本”的自然權利特征。第2款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該款使用了傳統憲法文本對“宗教信仰自由”設定具體憲法保障義務的經典表述方式,即“宗教信仰自由”的實現方式首先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消極自由”,具有不受非法“干涉”的權利特征和要求。另外,該款還對“宗教信仰自由”中的“自由”形式作了兩個方面的闡述,包括信教與不信教兩個相互對立的自由形態。第3款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該款規定確定了國家和政府在“宗教信仰自由”實現方面的積極保障義務,即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來排除對“宗教信仰自由”可能存在的各種侵害,符合當今世界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保護國際化的要求。第4款規定:“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該款規定實際上宣示了宗教事務的“主權原則”,不受外來勢力干涉,在法律上的效果也是給予公民實現“宗教信仰”的一個相對自由獨立的“空間”。

王秀哲教授經過認真梳理資料,發現了存在于世界各國憲法文本中關于宗教信仰自由更多的制度設計方案,這些內容很多都是我國現行憲法第36條4款規定所沒有包含的,不僅在邏輯上豐富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在制度設計上對完善我國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制度也有很好的啟發意義。王秀哲教授熟知各國憲法文本,把與宗教相關的內容分別摘錄出來,然后按照各國的規定對宗教信仰自由權及其相關內容作了類型化處理。經過總結提煉,該書將宗教內容作了l2種分類,分別是:宗教信仰自由、不強迫、權利限制、(不)克減、良心抵抗、政教關系、宗教團體、不歧視、宗教表達自由的限制、宗教結社自由的限制、宗教與教育及父母權利。上述關于世界各國憲法文本對宗教信仰自由規定的l2個范疇,在學術上的價值是顯著的,主要的貢獻有三:一是對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作了深度和廣度兩個方面的延伸,將宗教信仰問題放大為圍繞著宗教信仰所產生的一系列社會關系,并且對這些與宗教信仰自由相關的社會關系準則的規制作了梳理,例如宗教團體、父母權利等;二是為理解宗教信仰提供了比較有彈性的解釋空間,既涉及宗教信仰的形式自由,例如不強迫、權利限制,也關涉到了宗教信仰的生成和發展,例如宗教與教育、宗教表達自由的限制、宗教結社自由的限制;三是對宗教與法律的關系作了明確的界定,政教分離問題在各國憲法中都明確地作為最重要的憲法問題加以規范。

該書通過比較憲法文本發現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憲法保護的特征,對于重建關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法保護理論是至關重要的。筆者認為,該書的學術價值至少有以下五點:

一是宗教信仰問題不應當放在憲法制度之下來考察,首先應當把宗教與憲法放在同一平臺上,通過明確政教關系來建立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法保護尺度。回避政教關系來探討宗教信仰自由問題無異于南轅北轍、緣木求魚。

二是宗教信仰問題包含了出世與入世兩個方面的問題,既有出世的特殊性,也有入世的一般性,故宗教團體在宗教信仰自由中的地位以及相關憲法保護問題是涉及宗教信仰自由制度保障機制的重點所在。對于大多數社會來說,宗教信仰自由直接影響的是特定的信教人群和因之產生的宗教團體。因此,談宗教信仰自由問題,不能不涉及宗教結社。

三是宗教信仰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社會問題,涉及信教人群以及與宗教團體相關的各方面的社會關系,因此,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護,從思想到行動,從特殊的點到相關的面,都是有機聯系的整體。如果不能從理論上對宗教信仰自由作社會學意義上的總體考察,僅僅是通過憲法文本來設定某項權利是徒勞無益的。所以,宗教信仰自由的深入研究必須選擇憲法社會學的研究路徑。

四是比較憲法學的研究對憲法學基礎理論的完善至關重要。就宗教信仰自由來說,從憲法文本中發現的諸種范疇其實都是憲法學理論觀點的生動寫照,為什么我們傳統憲法學的概念和范疇體系殘缺不全呢?主要的原因還在于坐井觀天、主觀臆造。該書關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法文本特征的分析和研究給我們的啟示就是,我們確實需要放眼看一看世界,然后再謀定天下。

五是憲法無用論是當下學界默認的學術潛意識,為什么有這種學術潛意識的存在呢?一個原因是不能輕易忽視的,就是我們憲法學界還沒有很好地解釋憲法的“用處”在哪兒,抑或是憲法是怎樣作用于社會的。從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法文本特征來看,有許多與宗教信仰自由密不可分的憲法制度概念和范疇被我們忽視或者是無力觸及,故本來是憲法學的問題被別的學說討論著,久而久之,憲法學被邊緣化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相較之下,《成文憲法中的宗教研究》沿著其道路繼續深化,無疑能為我國憲法學理論的進步與繁榮作出自己的獨特貢獻。

(本文是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為《成文憲法中的宗教研究》一書作的序,刊發時略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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