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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陀螺:一個有關死刑的隱喻
發布日期:2014-09-03  來源:《法制日報》2014-9-3  作者:林 維

生命猶如陀螺,你知道它什么時候開始,但你可能并不知道它什么時候停止。它旋轉過程的長短,其實很大程度上掌控于那個轉動的力量。這像極了有關死刑的隱喻。某種意義上,最高法院就是那股旋轉的力量。
  生或者死,這是個問題。對于從事刑事審判的法官而言,更是一個備受煎熬的問題。但是對于現在的國人而言,死刑的廢除或者保留應該還是個問題嗎?顯然,這樣的說法表明,至少對于我們,這個事情過去的確是個問題。

死刑應該被限制而非廢除已是共識
  我們通常認為,目前在我們這樣一個國度,死刑應該被限制而不是被廢除,雖然它的終極命運是要被廢除,但那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對于死刑我們有著太多熱血沸騰的爭論,但如果建立在這樣一種基本共識的基礎上,我們就需要明了:
  首先,這樣一種共識意味著立法仍然保留死刑,法官具有死刑適用的裁量權。在確實無法建立一個清晰的死刑判處標準的個案中,如果法官確實僅僅出于自由裁量權,而未受到其他因素的不當影響,除了我們不得不感嘆死刑在其本質上的不公正性并且努力消除這種差異以外,我們是否應當合理地承認由于案件的細微差異和法官的立場而導致此種量刑的差異,而不是簡單地批判其不公正?并且,當我們評論死刑案件時,必定意味著我們應當對案件的事實有一個至少較為充分的認知,尤其應當對其中產生激烈爭議而對于是否判處死刑具有重大影響的事實,具有清醒的認識。事實的認識和判定,是我們討論死刑判處是否適當的重要前提。如果對事實具有分歧,就應該先確認事實,然后圍繞死刑的正當性發表意見。把兩個問題混淆在一起或者認為個案之中死刑的正當性探討可以抽象地討論,可能會使這一問題越來越復雜,最終導致無法對話溝通。
  其次,當我們說限制死刑時,如果兩個類似的案件,一個判處死刑,一個未判處死刑,究竟是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具有正當性,而未判處死刑的案件量刑過輕,還是未判處死刑的案件量刑適當,而判處死刑的案件屬于量刑不當,需要我們認真反思。僅僅因為B案件未判處死刑,是否就可以證明同類型的A案件的死刑就是不正當的呢?死刑制度在其本質上的不人道和具體案件的死刑判處是否不公正是否屬于兩個問題?
  再次,當我們說限制死刑時,必定意味著在司法上允許對立法的規定做出自身的判斷,意味著對某些犯罪雖然立法規定了死刑,但是司法上可以盡可能地不適用死刑。如果我們承認這樣的前提,我們是否應該承認,在限制死刑的過程中,非暴力犯罪,包括盜竊罪,也包括貪污受賄罪,就應當首先處于嚴格限制死刑的范圍,而暴力案件尤其是殺人或搶劫殺人等案件仍然屬于最可能適用死刑的領域?考慮到殺人尤其是搶劫殺人等類似的犯罪,其行為人的社會地位、經濟地位往往較貪污罪、受賄罪的行為人為低,甚至差距巨大,那么如果我們認可死刑應當被限制適用,當我們說限制死刑時,我們是否做好了這樣的準備:那些容易引起我們同情的社會弱者,那些犯罪的背后更可能具有令人心酸的故事的殺人者,被判處了死刑,而令我們厭惡、痛恨的官員們卻逃脫了死刑制裁?我們可以因為某一位官員因受賄罪未判處死刑,而質疑對故意殺人者所判處的死刑的正當性嗎?
  最后,當我們說限制死刑時,意味著我們仍然需要確保死刑的公平適用,意味著法院應當對死刑的適用與否做出詳盡的說明,尤其是同類型的案件為什么甲案適用死刑、乙案未適用死刑,做出盡可能合理的解釋。即便一個地方法院不承擔解釋另一個法院的案件為什么未判處死刑的義務,但是毫無疑問,它仍然有義務專業性地解釋為什么當下的這個案件應當判處死刑。而最高法院應當有義務盡快地實現死刑判處在最大程度上的平衡和一致。死刑的限制適用意味著死刑的選擇性適用,我們就不得不特別重視死刑適用的不平衡所導致的不公,那就意味著我們必須整體
、細致地研究考察,差別并不一定意味著不平衡或不公正,但究竟是什么導致了兩個案件在死刑適用上的差別?
觀察域外思考中國的死刑問題
  國內已經有較多的研究美國死刑的譯著,但是遺憾的是,雖然在這些著作中大量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相關判決的內容,但往往只是其中的只言片語、浮光掠影,缺乏對所引用案件的判決全文的全面介紹。欠缺判決全文,使得我們無法考察判決的全貌,也無法全面地了解判決的思路以及其中的論證邏輯,乃至其中的激烈爭議。因此,希望通過《最高法院如何掌控死刑》一書的翻譯,能夠使我們對美國的死刑問題有一個概略的掌握。尤其是考慮到這些問題在國內同樣都引發了激烈的爭議,或者未來可能發生爭議,例如辯護律師的工作質量等問題,希望讀者通過閱讀這些判決的原文,能夠對這些問題有進一步的了解,對美國處理死刑問題的經驗和思考具有更為深刻的認知。
  但是,這決不是本書的根本目的,了解美國的死刑制度固然重要,但本身的重點仍然在于通過對美國死刑判決的觀察,思考中國的死刑問題。必須要指出的是,美國的死刑發展仍然處于繼續狀態之中,美國的經驗也有其特殊背景乃至特別的政治生態,我們也不可能以此為榜樣或標準,但通過了解域外司法如何解決他們的困惑這樣一些司法經驗,對于我們深入思考自身的問題,具有特別的對照借鑒意義。
  閱讀這些判決,我們至少能夠深切地關注到:在死刑的掌控(這種掌控未必是減少)中,最高法院起到了極為關鍵的作用。而這也是本書想要表達的一個意思。仍然以死刑適用為核心,我們必須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13個死刑罪名的削減,當然應予以高度評價,但這僅僅是在死刑削減的道路上邁出的一小步,因為它所涉及的幾乎都是很少判處甚至從未判處死刑的罪名。如果對此給予過高的甚至里程碑式的贊頌,可能會讓人們忽略了以后的每一步都會面臨深水暗礁,暗流涌動,甚至舉步維艱。死刑的立法削減不可避免地會進入一個瓶頸期、停滯期。
  在很長一段時間里,這一任務也可能更多地要交給最高人民法院及各中、高級人民法院。實際上,截至目前為止,死刑在適用上的大量削減也從來不是主要通過立法完成,本質上仍主要是通過司法的努力加以實現。正是這樣的經驗促使我們可以也應當要求,即便在立法的死刑條款沒有根本性減少的前提下,高級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有義務也有能力去實現這樣的目標。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收回死刑核準權,這僅僅是一個開始而非結束。 
  死刑問題在中國一開始就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技術問題,而是一個感情問題、輿論問題、政策問題乃至地方政治甚至國家穩定問題,說到最后,它就可能已經不是一個法律技術問題了。而各種社會問題也集中在死刑案件中并且得到放大,媒體監督又使各種情緒輻射裂變,公眾情緒變得越來越焦躁、敏感。總之,社會愈對立,死刑愈復雜。一個案件到了法院那里,似乎意味著法官就有能力甚至有義務終局性地解決其中的社會矛盾。每一個法官如今都感受到巨大的壓力,不判死刑時有壓力,判處死刑時也有壓力。尤其是當某個死刑案件并非法律問題而是社會輿論問題時,法官兩難的關鍵在于:如何理性地搜集并決定何為民意,如何科學地聽取、判斷民意,然后獨立冷靜地做出判斷。或者說,如何把這樣一個輿論問題再恢復為一個法律問題。最高法院在實現死刑控制這一目標的過程中,負有無法推卸的責任,某種意義上,這也是一種政治責任。
 (本文為《最高法院如何掌控死刑》譯者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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