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更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雖然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且已經頒行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重要的民事法律,基本涵蓋了社會經濟生活的主要方面,但我國法律體系需要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目前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快推進民法典的制定步伐。
我國自清末變法以來,立法基本上采納大陸法系的立法框架。大陸法系又稱為民法法系,以民法典為其重要標志。民法典是社會經濟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一國生活方式的總結和體現。民法典是法治現代化水平的標志,也是法律文化高度發達的體現。在成文法背景下,如果沒有一部統一的民法典,不僅在形象上很難向世人展示我們形成了一個民事法律制度,準確展示中國法制文明的發展水平和高度;而且,更為重要的是,零散的民事立法將妨礙民事法律制度的形式體系化和價值體系化水平。這也將影響社會生活能夠有規律、有效率的運轉。
法典化的靈魂在于體系性。從形式體系而言,法典化融合了形式的一致性、內容的完備性以及邏輯自足性,由此使法典在特定價值引導下有統一法律術語、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則,并在法典內部以及法典與單行法之間,以及法典內部的一般與特別的邏輯關系。法典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形成總則和分則,構建了科學合理的法律制度。體系性的民法典還統一了市場法則,能保障法制統一,避免民法規范與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等的矛盾沖突,并可有效地防止政出多門,進而給交易主體帶來不確定的預期,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作為市民社會的一般私法以及百科全書,民法典通過合理的架構為民事活動提供各種基本準則,為交易活動確立基本的規則依據。
從價值層面而言,也需要體系化。價值體系是指在制定法律時立法者所秉持的價值取向,是體現在法律背后立法者所追求的宗旨和目的。民法典應在堅持和弘揚傳統私法中的平等、自由和安全價值基礎上,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效率價值以及現代民法所要求的“人的全面發展價值”,并圍繞這些價值進行全面有序的制度安排。價值體系保持一致,才能夠保證法律相互之間的和諧一致,保證形式體系的形成。然而,在分散立法的狀態,各單行法的制定往往是“零售式”的,即針對特定時期出現的某一類具體問題展開,缺乏對相關法律制度作出統籌考慮和結構優化的必要關注。比如說《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則,是把它作為效力待定的行為來規定。該條所體現的價值,實際上強化的是對原權利人的保護。但是《物權法》第106條規定,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情況下,受讓人可以取得所有權,它所體現的是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所以同樣是無權處分行為,根據《合同法》51條可能因權利人未追認而無效,但根據《物權法》第106條,權利人即便不追認,也可能是有效的。這兩個條款之所以發生了沖突,主要原因在于價值體系上就是沖突的。而保持價值的統一一致性就必須要制定民法典。
民法典是法官適用法律的寶典。其為法官提供了處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裁判規則,這對于保障司法公正極為重要。民法典作為體系化的產物,對法官正確適用法律將提供重要的保障。為什么說民法典是法官依法公正裁判案件的保障?
一是方便尋找法律。法典不同于單行法的匯編之處在于,單行法為數眾多,彼此之間相互重復。且眾多的單行法將使得法官在尋找裁判依據時無從下手,裁判依據的查詢成本較高。舉一日常生活中常見案例:某人網購一臺熱水器,因為該產品質量不合格,導致漏電使其遭受傷害。在該案中,法官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時,擺在他面前的有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管理法等,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國務院的相關行政法規規定,法官往往難以作出選擇。我們現在已經制定了行政法規600多件,地方性法規7000多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600多件,此外,還存在大量的司法解釋。面對如此眾多的法律規范,法官究竟應當選擇適用何種裁判依據、從何處著手,這是困擾法官的一大難題。實踐中出現的“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現象,許多都是針對同一案件法官選擇法條和裁判依據不同而導致的。法典化的一個重要優勢在于“資訊集中”。可以說,法官只要有一部民法典在手,并通過領略其規則和精神,就可以找到民事裁判的主要依據。即便出現法律空白,法官也可以通過法律解釋、漏洞填補等方法,在民法典中找到解決所有民事糾紛的法律依據。
二是統一裁判依據。博登海默指出,“正義的一個基本原則要求,法律應當以相同的方法處理基本相似的情形”。面對上述“網購熱水器案”,由于民法典的缺失,導致實踐中法官所用的法條形形色色,一些法官僅憑自己對法律的感悟和理解而找法、用法。以至于一審中法官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二審中法官又適用合同法或侵權法,從而導致兩審的裁判結論大相徑庭。這不僅造成司法裁判的不統一,而且也使得一些案件中裁判依據缺乏正當性。在有民法典的國家,法官首先從民法典中找法。如果是合同糾紛就適用合同法,如果是侵權糾紛就可以適用侵權法,即便是消費者權益糾紛,涉及合同的就要適用合同法,涉及侵權的就要適用侵權法。而不能在民法典已經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單行法的規定(如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例如,《侵權責任法》第2條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明確了侵權糾紛應當首先適用未來將作為民法典組成部分的《侵權責任法》中的相關條款。在我國,如果有了一部民法典,則可以保障法官裁判依據的統一性。正因為法律適用具有一致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將在規范的約束下進行,保障法官平等地、統一地對不同案件作出判決,實現判決結果的可預測性,符合“類似情況類似處理”的要求,從而實現法的安定性。
三是正確適用法律。民法典是基本的裁判法,因而面對各類形形色色的民事案件,都應當從民法典中尋找裁判依據。民事糾紛中,法官的重要任務是要全面理解和正確解釋民法典。一個法官將其對民法典的準確理解運用到案件中,并不需要法官記憶每一個法條,但一定要準確把握和領會每一個法條的意旨,并知道如何將其運用到個案中,如此則可以保證民事案件中法官裁判的正確性。但在實踐中,面對上述“網購熱水器案”,一些法官有些偏好于從司法解釋入手去找法,而不是從基本民事法律入手找法。有的司法解釋已被新法修改,也仍然被法官繼續適用、廣泛援引(例如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許多規則早已被物權法所修改,但仍援引該解釋)。甚至不按照新法優先于舊法的原則,適用已被新法修改的法條。這就難免出現法條適用的錯誤。尤其需要指出,有了民法典之后,法官應當按照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的規則來找法用法。例如,出現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以后,首先法官應當買賣中關于分期付款的特別規定,如果該規定中沒有相應的規則,再去尋找合同法分則中關于買賣合同的規定。如果還沒有規則,就應該尋找債法的規定,如果還沒有相應的規則,再去尋找民法總則中的規定。這就是梅迪庫斯所說的“從后向前看”的法律適用方法。而這種方法的運用,也只有在法典化、體系化的情形下才能夠實現。即便民法典的條文被修改,其在法典中仍然可以被標注出來,法官對于哪些條文被修改、哪些沒有修改,一目了然,從而可以避免法律適用的錯誤。
四是準確解釋法律。法無解釋不得適用,法律解釋具有節約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用、保持法的開放性、維持法的安定等功能?梢哉f,成文法的生命力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法律解釋活動。在法律體系形成后,一個解釋者的時代已經來臨,而民法典則可以為法官的解釋活動提供必要的依據和便利。一方面,由于民法典是按照總分結構來安排的,它使得法官容易理解法典的邏輯和系統,了解各個規則在適用時的效力層次,了解民法典內部各個制度之間關系,如分則中的制度優先于總則中的制度來適用。只有在法典存在的情況下,法律解釋方法如字義解釋、體系解釋、當然解釋、反面解釋等才真正發揮其應有作用。例如,法典化就是體系化,法典為體系解釋提供了前提和基礎。另一方面,法典的一般條款和原則等,還可以為漏洞填補提供依據,從而可以有效克服成文法的漏洞,彌補其不足。
五是強化裁判說理。法諺有云:正義是在判決中實現的。裁判本身是公開說理的藝術。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務中,法官不太注重說理,這既是因為法官長期以來在裁判中沒有形成這種習慣,也是因為我國缺乏民法典。民法典對于裁判說理性的意義體現在:一方面,民法法典化以后,法官應當盡可能按照法典來進行裁判,并且要對其援引法典某個條文的理由,法典的價值取向,規則的確切含義進行說明,從而強化判決的說服力。另一方面,由于法典化就是體系化,法官面對上述“網購熱水器案”,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請求權,則法官就要從民法典確立的請求權體系著手,來選擇和案件具有最密切的聯系,最有利于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請求權,通過體系思考形成最佳的方案。而要形成這樣的體系思考,也必須以法典本身的體系化作為前提。
六是培養正確的思維方式。法典化是體系化的產物。體系化是一種重要的認知和思考方法。民法典構建了一個完整的、體系化的結構,它可以培養法官的體系化思維方式,從而為法律的適用提供方便。此外,民法典也為法律人提供了共同的思維方法和討論對話的平臺。無論是法官、檢察官還是律師,都是以法典展開對話與交流的。亞里士多德說過,法律,法律執業者處于法治的核心地帶。沒有這個群體對于法律的效忠,法治是很難運作的。民法典是聯系法律人的紐帶,法律人共同研習民法典、探討民法典,在這樣的環境下,法律人才能形成共同的思維方式,這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準確適用。
民法典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一部優秀的民法典應當是一本公民權利的宣言。通過制定一部民法典來全面確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民事權利,確立市民社會的基本交往規則。這不僅能夠有效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而且有助于廣泛地吸納全社會成員有序參與法治建設進程,營造“全民信法、全民守法”的社會氛圍,引導公民養成遵紀守法和用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的良好習慣,真正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民法典貫徹意思自治,并依法保障社會自治。它有助于保障社會自我調節的功能空間,確保社會自治得以有效進行。從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轉化,必然要求社會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功能得以發揮,使得社會自治和國家管理保持良性的互動關系,而民法典的頒行就有助于保障這一目標的實現。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合同法、物權法與侵權責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在民法總則、人格權法、債法總則制定出來之后,民法典的基本內容已經確立,關鍵是要依據科學的民法典體系對既有的民事立法內容進行體系化整合,并最終形成民法典。具體來說,以法律關系為中心來構建民法典,民法典應當首先設立總則,總則之中應當包括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即主體、客體、法律行為、責任。民法典的分則以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民事權利)為中心展開,分則部分包括人格權法、親屬法、繼承法、物權法、債權總則和合同法、侵權責任法。
按照此種體系來整合我國現行法律,我建議民法典的制定重點應當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制定《民法總則》。《民法通則》雖然不是以法典形式頒布,但其調整的都是基本的民事制度和民事權利;尤其是《民法通則》基本涵蓋了所有民法典總則的內容,只不過基于現實需要在其中增加了部分民法分則的內容(如所有權、債權)。在某種意義上,它的確發揮了民法典的部分功能,并且其大部分內容仍然可以適用于我國的現實情況。因此,應該對其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和整理,將其納入到民法典的相應部分。換言之,在制定民法典時,不宜徹底拋棄《民法通則》,而應剝離其中的民法共性規范,作為民法典總則的藍本。
第二,制定一部體系完整的人格權法。傳統大陸法系民法典不存在獨立的人格權編,本身是有缺陷的,因為民法本質上是權利法,民法分則體系完全是按照民事權利體系構建起來的,民事權利主要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兩大部分,后者分為物權與債權,它們均獨立成編,人身權主要是以人格權為主,卻未單獨成編,其規則或規定在主體制度中,或散見于侵權責任制度之中,這就造成了一種體系失調的缺陷。可以說,傳統民法過分注重財產權,反映其“重物輕人”的不合理性。要消除這一缺陷,人格權即應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這也符合人格權保護在現代民法中的發展趨勢。在人格權法中,還要完善具體人格權制度。在此方面,除了進一步規定并完善《民法通則》所確認的生命健康權、名譽權、肖像權、姓名和名稱權、婚姻自主權等人格權之外,還應當重點規定以下三種權利:一是隱私權。兩大法系都已經將隱私權作為基本的民事權利加以規定,甚至上升為一種憲法上的權利加以保護。我國《民法通則》雖然在法律上第一次建立了人身權制度,但并沒有規定隱私權。這是立法的一大缺陷。二是個人信息權。在信息社會和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已成為個人重要的權利,且是個人享有的一項人權。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權的意義在于,保障個人在信息化時代,旨在保護個人對其信息的控制,擴大其對信息的利用,促進個人的全面發展。三是網絡環境下的人格權;ヂ摼W的發展,使我們進入了一個全新的信息時代.博客、微博的發展,使信息傳播進入了全新的時代。據統計,目前我國已有6.32億網民,其中手機網民5.27億。如此眾多的網民,在促進社會發展、傳遞信息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時,利用網絡披露他人隱私、毀損他人名譽等行為也是大量存在。因此,有必要在人格權法中對網絡環境下的人格權作出特別的保護性規定。
第三,制定債法總則。法國學者達維德指出,“債法可以視為民法的中心部分”。一方面,債權總則有利于整合債法自身的體系,它不僅適用于合同之債,還可以適用于非合同之債,能使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締約過失等債的形式在債法中找到了其應有的位置,確立相應的法律規則。另一方面,債是市場經濟中最活躍的因素,一旦新類型的債超出了現有規范,債權總則即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在此意義上,債權總則有利于完善民事權利的體系。在大陸法系體系中,民法典中債法的典型模式是將侵權行為、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都納入債的范疇,以至于《德國民法典》等法典中的債權總則內容十分復雜龐大,從立法的科學性上說,其中許多內容并不都真正屬于債權總則的內容。故而,我國民法典體系不一定要借鑒此種模式的經驗,債權總則并不需要追求形式上的完整性。如何構建未來民法典中的債法總則?一方面,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在性質上是自成體系的,在體系上具有相對獨立性,債法總則的規則無法完全適用于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另一方面,由于債法總則的一般規定仍可適用于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從這個意義上說,即便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已經相對獨立,但其部分內容仍可成為債法分則的內容(例如,侵權損害賠償之債的具體規則)。在這樣一種體系結構下,合同法總則并不能替代債法總則,我國債法總則的設計,應當將本來應當屬于合同法總則的內容回歸合同法,將僅僅適用侵權法的內容回歸侵權法。債法總則中主要規定的是債的發生原因、標的、種類、效力、消滅等。債法總則并不需要追求形式上的完整性,而關鍵是具有真正的總則意義,尤其是需要確定債的概念和債的效力、分類以及消滅事由,從而使其真正能夠直接適用于各種具體的債的關系。
在完成上述三項工作之后,需要通過整合完善《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民事法律,將它們統一納入民法典并分別作為分則的各編。為此,應當按照科學、合理的民法典體系,以法律關系為中心,整合已經制定出來的現行民事單行法,并按照法典化的要求,對其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在此基礎上頒行一部系統、完整的民法典。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知識產權法的主要內容可以在民法典之外規定。知識產權法無疑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這并不意味著它應成為民法典的獨立一編,因其內容非常龐雜、非常復雜,且隨著科技的進步需要頻繁進行修改,應當將其在民法典之外作為特別法單獨規定。不過,我國民法典有必要對知識產權的類型和內容予以概括性、原則性的確認和界定,確認知識產權的共同規則,或僅在民事權利的客體中確認知識產權客體。這樣有兩個作用:一是宣示知識產權為民事權利,盡管知識產權兼具人身性和財產性,但其本質上仍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是私法上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結合。民法典作為調整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私法,應當對這一重要的權利類型予以確認和界定。在發生知識產權糾紛后,如果知識產權法未作出特別規定,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例如,侵害知識產權的責任,在知識產權法中缺乏規定時,可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二是共性的規則在特別法中不宜分散規定,可以放在民法典中規定。
頒行一部面向21世紀的科學的民法典,是實行依法治國、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標志,也是我國法律文化達到一定水平的體現,更是中國法治現代化的重要標志。我們的祖先曾在歷史上創造了包括中華法系在內的燦爛的中華文明,其內容是何等博大精深!其在人類法律文明史上始終閃爍著耀眼的光芒,并與西方兩大法系分庭抗禮,互相輝映。今天,中國大陸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已為民法典的制定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廣大民法學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論準備。制訂和頒布一部先進的、體系完整的、符合中國國情的民法典,不僅能夠真正從制度上保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為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而且將為我國在二十一世紀的經濟騰飛、文化昌明以及國家的長治久安提供堅強有力的保障!如果說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和20世紀初《德國民法典》的問世是世界民法發展史上的重要成果,則21世紀初中國大陸民法典的出臺,必將在民法發展史上譜寫光輝燦爛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