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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是什么
發布日期:2014-08-13  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  作者:王利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制定工作自1993年啟動,歷經立法機關八次審議,已由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物權法》的制訂與頒行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產生深遠影響。《物權法》的制定與討論之所以在海內外引起極大的關注,備受世人矚目,就是因為《物權法》是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基本法律,是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也是鼓勵人民群眾創造財富的法律。它的頒布將更加堅定廣大人民群眾堅持改革開放、努力創造社會財富的信心。

一、《物權法》是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基本法律

我國《憲法》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立為一項基本治國方略。而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屬于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就是要看是否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充分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在一個法治社會里,擁有公共權力的政府機關可以對公眾施加義務約束,但義務的設定必須以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為出發點,因此,《物權法》規定公民、法人所享有的財產權是依法行政的基礎。我們學習《物權法》,首先要牢固樹立依法平等保護和正確行使財產權利的物權觀念,為實施《物權法》營造良好的法律適用環境。

《物權法》始終以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為目的,關注民生,保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什么是民生?民生的最大問題就是民眾的權利問題,權利問題都沒有解決好,產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就根本談不上民生。《物權法》對實踐中廣大人民群眾最關注的問題作出了規定,具體來說:

第一,《物權法》切實維護了廣大城市居民的財產權益。《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在我國,土地使用權實行有償轉讓制度,因此,城市居民購買房產之后,其雖然對房屋享有永久的所有權,但土地使用權則是有期限的。而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后,地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權是否依然受到法律的保護,成為廣大城市居民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物權法》的上述規定使城市居民的房產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物權法》還規定了城市居民對其購買的商品房所享有的各項財產權利,特別是物權法中所規定的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鑒于道路、綠地關乎業主的重大利益,且涉及城市的環境保護,因此,《物權法》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屬于業主共有。《物權法》為了保護廣大購房人的利益,防止開發商將房產一房數賣,規定了商品房預告登記制度。《物權法》還確認了對物權的保護制度和方法,確立了物權的各項規則。可以說,《物權法》通過對各類財產權的保護,奠定了法治社會的基礎。

第二,《物權法》中有關保護農民財產權的制度,切實維護了廣大農民的利益。保護八億農民的合法權益,首先,需要保護農民對土地的財產權,這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完善制度建設的基礎。我國《物權法》第一次在用益物權中規定了承包經營權,承認了承包經營權是物權,這是在不改變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性質的基礎上,最大限度的保護農民利益的重大舉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也為穩定承包經營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為了使農民享有長期穩定的承包經營權,《物權法》第126條第2款規定,耕地、草地或者林地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其次,《物權法》確認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有利于在土地被征收的情況下,保護承包經營權人的利益。《物權法》第121條、第132條都規定了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42條第2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再次,《物權法》還規定了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權,對涉及到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規定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由集體成員決定。最后,《物權法》還規定了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這些舉措都切實維護了廣大農民的利益。

二、《物權法》是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法律

《物權法》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就是對平等保護原則的具體規定。之所以要實行平等保護,是因為:一方面,按照《憲法》第6條的規定,我國目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所有制形態上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既然要實行多種經濟成分的共同發展,就需要對公有經濟和非公有經濟實行同等保護。另一方面,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就需要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市場經濟天然要求平等,因為交易本身就是以當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為前提和基礎的。

《物權法》強化對國有財產的保護,主要表現在:第一,《物權法》明確了行使國家所有權的主體。《物權法》明確規定,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畢竟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立法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它本身不直接地、具體地管理各項財產。對國有財產的管理,只能通過法律的授權,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即國務院)來行使。第二,《物權法》明確界定了國有財產尤其是國家專有財產的范圍。《物權法》第41條規定:“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例如,《物權法》規定城市的土地,礦藏、水流、海域、無線電頻譜資源等只能由國家所有。而對于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第48條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第三,《物權法》對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和使用國家財產的權限作出了規定。《物權法》第53條和第54條分別對國家機關和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所直接支配的國有財產的權限作出了規定。國家機關對其支配的國有財產,不得享有收益權,因此,國家機關不能將國有的財產出租或者從事其他的交易行為,從中獲取利益。針對實踐中較為突出的國有資產經營中的流失問題,《物權法》第57條規定了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責任,尤其是規定了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等過程中造成國有財產流失,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些責任主要還是行政責任,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國有財產受到侵犯后,《物權法》賦予國有財產的管理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可以請求不法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權利,從而保護國家所有權。

《物權法》強化了對私人所有權的保護。《物權法》規定的私人所有權,就是指公民個人依法對其所有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享有的權利,以及私人投資到各類企業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資人的權益。私人所有權是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我國《物權法》從三種所有制形態的分類出發,分別確定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物權法》擴大了對私人所有權的保護范圍,實際上就是要堅持黨的十六大的“毫不動搖”的方針,強化對非公經濟的保護,鼓勵非公經濟的發展。

三、《物權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從世界范圍來看,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體制是否是市場經濟,關鍵要看市場是否在資源的優化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而其中一個重要的標志就是規范市場經濟的民商法體系是否建立和健全。一些歷史學家的研究表明,我國千余年來商品經濟、市場經濟始終沒有得到充分發育,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封建制度之下,私有財產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構建首先要求產權清晰、權責明確,這樣交易關系才有可能順利進行。《物權法》不僅是確認和保護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而且是規范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則。

《物權法》對于市場經濟的基礎性作用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物權法》構建了產權制度的基本框架,為市場的正常運行奠定了基礎。在《物權法》上,通過確認各類物權,來確認交易的安全。二是確認了平等保護原則,維護了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財產權利。我國《物權法》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就是說,即使是沒有進入交易領域的財產,都要同等地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在遭受侵害以后,也要受到《物權法》的平等保護。這種平等對待要求各類市場主體享有并行使財產權,以及其權利遭受侵害的情況下都要遵循共同的規則,這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三是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和交易安全。《物權法》的一系列規則,如公示公信原則、所有權轉移規則、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務于交易關系的。當前,市場交易中存在一些混亂現象,確與《物權法》不完善有關。例如,在商品房買賣中,由于登記制度的不健全,一些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不能通過查閱不動產登記來了解該房屋是否已經設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況,從而在交易中上當受騙或蒙受巨大的損害。極少數不法行為人將一物數賣,或以已經出售的財產作抵押,以欺騙他人財產,甚至從事金融欺詐行為,造成經濟秩序混亂,社會信用降低。因此,《物權法》的建立和完善對于維護交易安全,整治市場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物權法是鼓勵人民群眾創造財富的法律

制定《物權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法律本身雖不能直接創造財產,但是可以通過確認和保護財產來鼓勵財富的創造。法律的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過《物權法》來實現的。古人說,有恒產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備的《物權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對財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完整規則,那么人們對財產權利的實現和利益的享有都將是不確定的,從而就不會形成所謂的恒產,也很難使人們產生投資的信心、置產的愿望和創業的動力。《物權法》的制定有利于推動人民創造財富、增強我國綜合國力。《物權法》通過對于所有民事主體一體保護,從而有利于鼓勵億萬人民創造財富,實現共同富裕的偉大歷史使命。

《物權法》要保護的是合法取得的財產,至于如何在社會范圍內實現收入的合理分配,則屬于相關經濟政策及財稅法律的范疇。只要是依法取得的財產,《物權法》都要保護,不區分所謂窮人和富人。任何人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財產,都要受到《物權法》保護。現代社會,窮富之間的劃分并非絕對,也沒有固定的界限,而是可能相互流動的,《物權法》主張平等保護,就是要否定那種因窮人和富人的區別而在保護方面區別對待的觀點。

《物權法》的制定也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步驟。我國要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必須盡快制訂和頒行作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主干的民法典。《物權法》的制訂和頒行實際上是制訂民法典的最核心的部分。從現實情況看,由于《物權法》基本規則缺乏,使已經頒布的《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物權法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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