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正義與中庸
公正既是一個人的道德品質,又是一種社會交往的方式;公正既是倫理的,又是政治的,還是法律的。古代人對“公正”與“正義”的癡迷,東西方相同。古代人的智力尚未發展到精密區分的程度,在抽象的一般意義上,“公正”與“正義”通用。在古希臘神話中,狄克(Dike)是宙斯和特米司(Themis)所生的女兒;在希臘早期的文獻中,作家使用Dike一詞指向解決糾紛的古老方式。荷馬和赫西奧德的Dike一詞包含法律、判斷或者更抽象意義上的正義。赫氏說“Dike是人類社會顯著的特征”;后世學者稱,Dike或者法律的目標是以非暴力的方式解決糾紛。在古羅馬人的意識中,總有法(ius)與法律(lex)之分。法來自正義,烏爾比安所謂“法是善良與公正的藝術”之“法”,就是在ius意義上的使用;法律在來自權威機關制定出來的規則,民眾大會制定出來的法律,就是lex意義上的使用。法指向公正、自然和神意,法律則包括“限制和禁令”。西塞羅說,“如果某個規則不應當被確定為法(ius),確認該規則的法律(lex)則是無效的”。ius和lex的區分成為羅馬法律發展的有效工具,ius幾乎成為了法律發展的思想和理論動力,它有時候體現為“誠信”,有時候體現為“衡平”,有時候體現為“習慣”,F代人區分“公正”、“公平”、“衡平”和“正義”。德沃金把“公平”(fairness)理解為政治制度的“正確結構”問題,是以正確的方式分配權力;“正義”(justice)則是政治制度所產生的“正確結果”,是對商品、機會和其他資源的合理分配!肮薄ⅰ罢x”和“正當法律程序”是德沃金“法律帝國”中法律道德世界的三個基本原則。
西方人對公正的學術表達,一般追溯到亞里士多德的倫理學。公正是一種免于極端的中間狀態,中國的翻譯者也將亞里士多德的公正翻譯為“中庸”,這也許是古代中西相通的一種表現。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科倫理學》中稱,“中庸是最高的善和極端的美”。在亞里士多德那里,極端花費要么是吝嗇要么是浪費,中庸則是慷慨。極窮會覬覦他人的財產,易犯小罪,極富則恣意妄為,易犯大罪。唯有中產階級才具有中庸的美德,是城邦最好的統治者。相似的表述同樣存在于《論語》之中,“過猶不及”是最精練的提法,相似地,“狂者進取,狷者有所不為也”,最佳的狀態則是“中行”。年少時,血氣未定,壯年時,血氣方剛,年老時,血氣已衰。因此,要做個君子,就必須在不同時期要“三戒”:戒色、戒斗和戒得。
西方后世學者將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論歸結為兩個基本范疇:分配正義與矯正正義。分配正義是講,一個人的所得應該與他的身份、財富、地位和才能成正比的關系。幾個人合伙做生意,投錢多的人得到的回報就越高。分配正義是貴族政治下的正義觀,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矯正正義是講,原本平等的人因為他種原因而不再平等,比如殺人與被殺,打人與被打,那么就需要矯正,將不當多得一方的所得矯正給不當所失的另外一方。矯正正義是平民政治下的正義觀,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后世的法學家延續了這樣的思路,當哈特把“法治”理解為“相同情況相同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的時候,他對正義的看法也是亞里士多德式的,前者類似于矯正正義,后者類似于分配正義。
法律與正義
把法律歸結為正義,應該追溯到古羅馬的法學家烏爾比安!秾W說匯纂》記載,“正義是給每個人屬于他自己權利的永恒不變的意志”,“法的準則是:誠實生活,不損害他人,各得其所”,“法學是有關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優士丁尼在《法學階梯》中開宗明義地說,法學就是關于正義的學說,正義就是給予每個人他的應得。法律的基本原理有三:為人誠實,不損害別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档聞t把烏爾比安的三原則衍生為法律權利與義務的三個公式,第一,“正直的生活”,換言之,人是一個目的,而不是他人達成目的的手段。這是“我”的生活準則。第二,“不侵犯任何人”,這是社會交往的一般原則,涉及“我”與“外在世界”的關系,屬于公法的范疇。第三,“把各人自己的東西歸還給他自己”,這是指我自己與他人一起加入到生活的生活,涉及“我”與“特定他人”的關系,屬于私法的范疇。這樣,“我——特定他人——不特定外在世界”的三維關系的和諧一致,就可以達成正義的法律秩序。如果法律的重心在“我”,那么正義的法律乃是注重個人權利的法律,西方18至19世紀自由主義法律屬于此類;如果法律的重心置于“社會”,那么正義的法律乃是強調社會責任的法律,社會責任要么是強調個人對社會的服從,古代法律即是;要么是個人權利與義務的統一,20世紀的法律則屬于此類。簡單地劃分就是利己主義的法律和利他主義的法律,兩種法律反映了不同空間和時間下的正義觀。
從上述三種社會交往的方式來看儒家的法律正義,那么我們可以發現孔子法律的公正理想乃是利他主義的正義模式。其一,就“正直生活”而言,孔子強調的是仁、義、禮、智、信、溫、良、恭、儉、讓!熬邮碂o求飽,居無求安,敏於事而慎於言,就有道而正焉”,“恭寬信敏惠。恭則不侮,寬則得眾,信則人任焉,敏則有功,惠則足以使人”,“君子惠而不費,勞而不怨,欲而不貪,泰而不驕,威而不猛”。其二,就“不侵犯他人”而言,孔子言,“君子矜而不爭,群而不黨”,“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德不孤,必有鄰”,“三人行,必有我師焉;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君子敬而無失,與人恭而有禮,四海之內皆兄弟也。君子何患乎無兄弟也?”其三,就“把各人自己的東西歸還給他自己”,孔子個人交往的準則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另外的說法是,“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見義不為,無勇也”,“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以直報怨,以德報德”,“躬自厚而薄責于人”,“友直,友諒,友多聞,益矣”。對于吝嗇與借花獻佛,孔子是反對的,“孰謂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諸其鄰而與之”,教化他人,也要適可而止,“忠告而善道之,不可則止,毋自辱焉”,幫助他人,則救急不救貧,“君子周急不繼富”。從孔子的字里行間,我們可以讀出“克己”與“利他”的道德觀,符合了古代社會利他主義和社會本位主義的法律公正理想。拿西方正義的模式作為參照,《論語》里的公正近似于早期基督教式的利他主義道德,接近于康德式的道德哲學,不同于邊沁式的功利主義。
古代法律與分配正義
拿此種范式來分析中國儒家的理論,那么明顯地,孔子的正義觀與柏拉圖的正義觀有著驚人的相似。韋伯的解讀是,孔子和柏拉圖“都是從事學校教育的哲學家,兩者的差別在于:孔子十分專注于對王公們施加決定性的社會改革的影響,而在這個方面,應該說柏拉圖僅是偶爾為之”,以柏拉圖為代表的西式學者思想獨立,而以孔子為代表的東式學者思想卻不獨立,但是,共同的是,他們都欣賞貴族制下等級有序的分配正義。
柏拉圖說,上帝造人的時候,用了不同的質料,金質的國王、銀質的衛國者和銅鐵的勞動者。因為質料不同,他們在城邦的地位也就不一樣,國王與軍人天生是統治者,勞動者天生是被統治者。如果讓銅鐵的勞動者做統治者,則打亂了秩序,“銅鐵當道則家破人亡”。每個人因其天性而適合做他可以做到的事情,他們在自己的崗位上充分發揮出他們的天賦才智,“各司其職、各盡所能”,那么人的聯合就可以稱得上一個公正的城邦。人的品行元素有欲望、節制、勇敢和智慧,不同的人元素組合不同,勞動者有不加節制的欲望,貴族有遏制欲望的節制,軍人有節制欲望的勇敢,而國王則有智慧。如果政治的權力掌握在智慧的國王手里,那么一個理想國就應運而生。
在孔子那里,人也是分等級的。不同等級的人,權利與義務不等,“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君子與小人不同,“君子懷德,小人懷土;君子懷刑,小人懷惠”,“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平民與貴族不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君臣與父子不同,齊景公問政于孔子?鬃訉υ唬骸熬,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雖有粟,吾得而食諸?”孔子稱“仁者愛人”,但是他的“愛”不是墨子的“兼愛”,而是“愛有差等”!皭邸敝淮嬖谟诰贾g和親屬之間,雖然他也說“以德報德”,“以直報怨”,但他從不反對私人的復仇,對非同道之人,孔子也呼吁“群起而攻之”。不同地位的人際交往,行為舉止與禮儀模式也不同!墩撜Z》上說,入朝的時候,與下大夫交談,要從容不迫,“侃侃如也”;與上大夫交談,要和顏悅色,“誾誾如也”;君王上朝了,則要既拘謹又適度,“踧踖如也,與與如也”。不同能力的人,所做的事也不一樣。子路、曾皙、冉有、公西華與孔子談執政理想。子路想要駕馭“千乘之國”,冉有敢稱雄“方六七十,如五六十”,公西華只敢充任祭社和聯盟官的角色,做一個“宗廟之事,如會同”的“小相”,曾皙則愿意唱唱歌、跳跳舞,最多做個拜神祈雨的祭師罷了。孔子對四人的回答要么微笑,要么贊許。簡言之,柏拉圖與孔子一樣,欣賞的是分配正義,向往基于不平等的貴族制度。
這就不難解釋中國古代法律中的獨特之處。八議、官當、贖和不躬坐獄訟這些貴族享受的法律特權、子孫違反教令的加重處罰、夫毆妻妾與妻妾毆夫的不同懲戒,都是基于法律主體之間不同的身份地位。不同的身份、財富和名望的人,享有不同的法律權利,這是一種分配的正義。如同亞里士多德所言:出資99明那的人與出資1明那的人,如果平等地分配100明那帶來的收益,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梢哉f,古代社會,不平等也是一種公平。
現代法律與矯正正義
如果說儒家的公正類似于分配的正義,那么法家的法律則類似于矯正的正義。管子稱,“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大治也”,韓非說,“法不阿貴”,“圣人之為法也,所以平不夷,矯不直也”,“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講的都是平等,平等就是對貴族的反叛。世卿世碌讓位于軍功,法家反對法律上的特權。“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取代“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民”,就是法律上的一種矯正。昂格爾在分析法家理論的時候,稱中國在那個時候,社會與政治發生了分離,法律從社會習俗的習慣法走向了實在性和公共性的官僚法。但是,即使如此,法家的法律平等也只是口號上的且不徹底,中國的現代法律秩序無從產生。
現代西方法哲學家對法律與公正的理解,則有截然對立的兩種看法。一個方面,科學的分析實證學派認為,公正是一個帶有主觀判斷的道德術語,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公正觀念。窮人的公正標準與富人的公正標準不同,窮人乞求平等,希望法律矯正社會的不平等,富人則追求個人才智和財富的最大化,并不反對社會的不平等。拿正義的兩個標準來說,窮人追求矯正的正義,富人則追求分配的正義。法律經濟學派的目標是效率和財富的最大化,波斯納稱,“相同情況相同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乃是文字上的同語反復。他們都否定“法律公平”的概念。另外一個方面,法律的倫理學派則繼續捍衛法律的價值判斷,羅爾斯提出的“社會正義”理論就是要兼容法律上的分配正義與矯正正義。在他那里,社會正義的首要原則是普遍的自由,強調的是分配的正義,次要原則是差別原則,強調的是矯正的正義。當他把“富人在增進自己福利同時,讓窮人的境遇有所改善”當作社會正義理想的時候,他把矯正正義當作了他理論的重心。
如果我們把眼光從法律哲學轉向法律的制度,那么可以發現,現代法律都是在法律平等旗幟下的展開。以法律的手段來矯正人類的不平等,貫穿了法律現代化的全過程,法律就是一種矯正。以婚姻法為例,丈夫在外工作,妻子在內家務。外出工作有市場價格,家內勞務卻沒有市場價值,但是,夫妻財產共有。夫妻離異的時候,財產均等分割。這是婚姻法上的矯正正義,以法律的手段來矯正夫妻在市場——家務勞動中價值不平等。以侵權法為例,緊急避險是犧牲小的損失來避免大的損害。緊急避險人或者受益人并無主觀上的過錯,但是要補償受害人的損失,理由是受害人有所失,受益人有所得。受益人補償受害人,就是一種矯正。以所得稅為例,國防、教育、道路、消防等公共服務由公共財政支撐,而財政源自稅收。每個人享受國家的公共服務是一樣的,富人和窮人無差別地和無區分地得益于公共服務,但是,按照“量能課稅”的原則,高收入者所繳納的所得稅多于低收入者,而且,所得稅的累進制稅率加大了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的所得稅差額。從國家那里得到的公共服務相同,卻繳納不同數額的稅收份額,其中的理由也是矯正的正義。在一個現代的共和制國家,財富的過大差距會導致社會的不安。累進制的所得稅,就是要讓高收入者拿出更多的錢來支付社會的公共開支,力求窮富公民之間的大體平等。因此說,現代社會,平等意味著公平,而法律乃是一種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