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義刑法學》第一版自2010年出版以來,已經過去四年。隨著時間的推移,我發現原作中有些表述需要糾正,有些內容需要調整,有些錯別字需要改正。因此,利用修訂之機,我對本書進行了局部的修改,由此形成第二版。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教義刑法學》一書是我在吸收德日刑法知識的基礎上,試圖將其融入我國刑法學,作為推進刑法學術發展的一種嘗試。
《教義刑法學》的核心是“教義”,即德文D°g““。對于D°g““一詞的中文譯法,北京大學王世洲教授力主翻譯為“信條”,并對此進行了深入的論證。王世洲教授在論證D°g““應當翻譯為“信條”而非“教義”時認為,除了歷史原因以外,一個重要理論就是:“信條”是非宗教的,而“教義”一詞來自日本的轉譯,本身具有較為濃厚的宗教色彩。
不過,在我看來,“信條”與“教義”相同,都具有宗教背景。例如,“百度知道”就對“信條”的解釋為:(1)宗教信仰的條文或體系;(2)普遍相信的任何原則或主張。由此可見,“信條”一詞在德文中也許與宗教無關或者如同王世洲教授所說的,是平行發展的。但在漢語中,“信條”一詞的宗教色彩與“教義”一樣,都是十分強烈的。即使“信條”一詞沒有宗教色彩,我也認為“教義”一詞是更為合適的。因為,教義刑法學中的“教義”,是以對刑法法條先驗地假設其正確為前提的,根據康德的話語,教義學是對自身能力未先予批判的純粹理性的獨斷過程。而這恰恰就是一種宗教的態度。因此,刑法教義學中包含了一種對待刑法法條的宗教信仰般的學術情懷。
正如中國人民大學馮軍教授指出的:在傳統上,刑法教義學將現行刑法視為信仰的來源,現行刑法的規定既是刑法教義學者的解釋對象,也是解釋根據。在解釋刑法時,不允許以非法律的東西為基礎。對刑法教義學者而言,現行刑法就是《圣經》。正是基于這種思考,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對現行刑法進行闡釋的學問,被稱為“刑法教義學”。在刑法教義學的語境中,刑法法條是解釋的對象而不是價值判斷的對象。有教義的刑法學與無教義的刑法學之間的區分,恰如有宗教信仰的人與無宗教信仰的人之間的區分。以往我國的刑法學是一種沒有教義的刑法學,因此,這種刑法學缺乏內在邏輯的自洽性,缺乏整體知識的體系性,缺乏基本立場的一致性。這是我想表達的一個重要觀點之一。
當然,刑法教義學與刑法解釋學具有性質上的相同性。刑法教義學只是與刑事政策學、犯罪學、刑罰學以及刑法沿革學之間具有區隔性,但與刑法解釋學則是一詞二義而已。因此,并不存在一種刑法解釋學之外的刑法教義學。在這一點上,應當聽取清華大學張明楷教授的忠告:不要試圖在刑法解釋學之外再建立一門刑法教義學。不過,我寧可將張明楷教授的這句話反過來說。這就是:不要試圖在刑法教義學之外再建立一門刑法解釋學。這就是我對刑法教義學與刑法解釋學之間關系的態度。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