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國”與“法治國家”實質上是同一概念,但也有不同。“法治中國”是“法治國家”的升級版,它蘊含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先進理念。
首先,“法治中國”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新意。它除了指向一個法治共和國的目標之外,還蘊含著中國法治的全球視野和全球環境下的中國法治。它回答了如何面對社會法治發展中的挑戰。當前,社會矛盾不斷增加,但化解矛盾的經濟資源、精神資源、制度資源愈加緊張。在此歷史方位上,提出要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意味著我們對目前狀況有了深刻的認識,有了總體戰略思考。
其次,“法治中國”是一個具有時空維度的概念。“法治中國”其實是和“人治中國”相對而言。它作為一個目標,意味著當下的中國社會正處于從人治走向法治的歷史轉型過程中,法治主義的觀念、行為和制度安排,正在逐步生成并替代人治主義的觀念、行為和制度安排,盡管這是一個復雜而艱難的過程。
第三,“法治中國”是一個具有國際比較意義的概念。“法治中國”在空間上是和法治美國、法治英國、法治德國相對應,我們要致力于法治國家建設,涉及如何處理好國情和公民的關系問題,建設法治中國是解決中國問題,必須要適合中國國情,但是法治中國建設還要遵循普遍規律。因此,如果我們真的決心走出人治,夢想著自立于世界法治國家之林,就必須回答作為法治國家的中國,與其他法治國家的共同性與特殊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