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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治
發布日期:2014-05-12  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  作者:王利明

要準確全面地回答“中國為什么要建設法治國家”這一重大問題,首先應確定“法治”的內涵,因為這是一個多義的概念,意義取舍不當將直接導致方向性的錯誤。從歷史上看,法治“rule of law”一詞形成于13世紀的英國,在著名法官柯克與國王查理二世的爭論中,柯克提出“法律是國王”的論斷,這在實質上觸及了現代法治的基本內涵,即法律至上。“法治”一詞在其他西方國家表達中有所不同,如德國、法國均表述為“法治國”(德語Rechtsstaat;法語Etat de droit),但意蘊大致相當。與此相比,中國古代也有“以法治國”、“使法擇人”、“使法量功”等法制表述,如法家強調“以法為本”、“法不阿貴、繩不繞曲”,但正如沈家本先生在其《新譯法規大全序》中所指出的,這種法治與西方法治只是形式相似,無法掩蓋二者在“宗旨”,即精神內核方面的區別。法家所說的法制,其實是專制主義統治的工具,正如黃宗羲所說:“然則其所謂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明夷待訪錄》)。因此其與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存在本質區別,故而,嚴格地說,現代法治理念主要還是來源于西方,雖如此,在中國語境下法治又必須符合中國的國情和現實需要。
在此基礎上,我認為,法治的基本內涵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律至上。這是法治的首要內容,即法律應是社會治理的最高準則,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公權力來源于憲法和法律的授權,而憲法和法律應高于公權力。早在美國建國初期,潘恩就指出,在法治國家里,法律是國王,而非國王是法律。
二是良法之治。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指出,“法治應當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應該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是探討法律在價值上的正當性的最早主張。盡管學理上也曾有“遵守法律,即使惡法亦然”的說法,但其主要強調法律的權威性及其普遍適用性對于法律實施的意義,并沒有否定良法的重要性。既然法治是依法治理,那么,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眾的認同,才能最大程度地發揮法治的效力。什么是良法?我認為良法就是指那些符合公平正義且有益于人民、社會,能夠增進人民福祉的法律。在我國,我們的法律反映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利益,反映了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以及社會生活的基本需要,這就體現了良法的特點。
三是人權保障。人權一般指人在社會、國家中的地位。在我國,人權作為人最基本的權利集合,體現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因而保障人權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任務。構建法治社會的終極目的是為了實現個人的福祉,因而法治也必然要以保護人權作為其重要內容,而人權的保障狀況也成為在現代社會中區別法治國家和非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當然,保障人權在維護個人自由和尊嚴的同時,還能有效地防止政府的侵害,從而規范公權,這也是法治的內在含義。我國《憲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加以確認,也充分體現了現代法治的精神。
四是司法公正。古人說:“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須在實踐中得到嚴格的適用才能發揮其效力,否則再好的法律也只能形同具文,這就是霍姆斯所說的將“紙面上的法”(law in book)轉化為“現實中的法”(law in action),否則再好的法律也只能形同具文。而法律要準確適用,離不開司法公正。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有多重的解決機制,如協商、調解、談判、仲裁等,但從糾紛解決的權威性和終局性來看,由獨立的、中立的、享有公共權力的司法機構來解決無疑是最佳選擇。申言之,法治不僅意味著法律的至高無上和依靠良法治理,還應經由公正的司法活動來貫徹實施。司法公正的功能不僅在于懲惡揚善,弘揚法治,同時也是對民眾遵紀守法的法治觀念的教化,是對經濟活動當事人高效有序地從事合法交易的規制。司法公正固然需要有司法的獨立和權威的保障,需要體現出實體上的公正,此外還不能忽視程序公正,即司法必須在法律程序內運作,必須展示出一套法定的、公開的、公正的解決社會各種利益沖突的程序。
五是依法行政。在法治社會中,最高的和最終的支配力量不是政府的權力而是法律,政府因此也必須依法行政。之所以如此,一是因為政府所享有的行政權具有強制性、單方性、主動性、擴張性等特點,一旦失去了約束,將嚴重威脅處于弱勢一方的公民合法權益。因而,如果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調整政府和公民的關系,必然要求行政權的行使要獲得法律的授權并受到法律的限制,并遵循法定的程序。
還應指出的是,按照一些西方學者的觀點,法治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或者稱為“薄維度的”(thin)和“厚維度的”(thick)之分,前者體現了富勒所說的法律的一般性、公開性、預見性、明確性、一致性、可適用性、穩定性和強制性,后者則強調法律的價值和實體性正義,尤其是強調與政治民主制度之間的聯系。一些研究中國問題的外國學者認為,中國的法治是一種“薄維度”的法治。我認為此種觀點不當。一方面,我國的法治不是對西方法治的簡單復制,而是以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為基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特點和優勢,符合我國當前基本經濟和社會狀況,維護社會的基本秩序和穩定,因而不能完全用西方的標準來判斷我國法治實踐成功與否。另一方面,我國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和實現法治國目標并不沖突,社會主義制度就是要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維護其參與國家政治和制定法律的權利,并在得到全體公民認可的法律下依法治理國家,規范國家公權力,保障人民利益,這和法治的內涵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我國政治語境下的法治并非是“薄維度”的法治。當然,中國的法治有待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這也是我們法律人未來的共同奮斗目標。
厲行法治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意志,凝聚了廣大人民的共識。在我國,法治既是一種偉大的社會實踐,又是一種崇高的社會理想,它激勵我們為實現法治社會而不斷追求、努力。每一個平凡的中國人都有一個共同的中國夢,這就是實現國家富強、人民幸福、政治進步、法治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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