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透明化意味著讓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了解司法活動的某些內容和過程,了解司法活動中的訴訟文書、證據材料,從而使司法活動在不同程度上為這些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人所了解。
與透明司法相對應的,是所謂“暗箱操作”,即在司法活動的整個過程或者大部分過程中,實行密行原則,不允許特定的人、更不允許不特定的人了解司法活動的某些內容和過程以及司法活動中的訴訟文書、證據材料,整個訴訟過程或者大部分訴訟過程帶有神秘主義的特征。
在近現代司法活動中,除特殊情況外,審判活動均實行公開原則,增強司法透明度。司法透明化有多方面表現,包括審判過程的公開和審判結果的公開,后者體現為將判決的內容公之于眾。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舉措是將裁判文書上網,方式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聯網設立中國裁判文書網,統(tǒng)一公布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裁判文書上網使公眾有機會上網查閱裁判文書,使審判公開原則延伸到審判之后。我國法院近年來推行審判依據、審判資料和審判結果的公開制度。其中,審判依據的公開,是“將各種辦案規(guī)則、案卷資料、司法解釋向社會開放”;審判結果的公開,是“法庭的裁判文書應當向公眾展示,允許公眾查閱裁判文書”。這樣做的目的是增強司法的透明度。
司法透明化的主要目的在于監(jiān)督司法,使訴訟結果公正;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有助于將審判工作有效地置于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之下,防止司法腐敗和司法專橫,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實現司法的社會功能。裁判文書上網,可以為民眾實現以下兩項基本權利提供便利:一是知情權,二是監(jiān)督權。就特定的人來說,知情是進行訴訟準備,維護本方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基礎。就不特定的人來說,知情是了解司法活動,并在此基礎上形成輿論壓力,進而達到對司法活動進行監(jiān)督之目的的前提。
現代社會里,人民一般不可能在實際上共同行使包括司法權在內的國家權力,只能將其“委托”給遴選出來的一小部分國家官員行使,對于接受“委托”的這部分人是如何行使權力的,“委托人”(人民)有知情權。在民主機制健全的社會,人民的知情權得到保障,人民可以獲得有關審判信息。對于不良司法活動,人民可以加以批評,促其改進,輿論壓力可以促成司法制度的重大變革,所以在人民有充分知情權和表達自由的社會,司法腐敗和司法專橫就有望得到遏制。司法透明化的意義就體現在這里。
裁判文書向公眾展示所體現的司法透明度,不僅取決于將裁判的結論公之于眾,也許更為主要的是將判決理由公開,為此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對案件證據的取舍、事實的認定應當進行解釋說明甚至展開充分論證,使人們知道判決是如何得出的;做不到這一點,司法透明度就達不到令民眾滿意的程度。許多國家都很重視在裁判文書中充分闡述理由,例如:美國法院的上述判決都詳細論證了判決的依據和理由,將法官的裁判清清楚楚地呈現在世人面前,其司法判決的說理性、公開性給人印象深刻。又如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德國法官的判決也含有嚴密的論證。這種判決因將法官對案件的認定理由條分縷析地加以論證而使判決具有高度的公開性,避免判決的曖昧不清,這對于防止司法官的專橫顯然有著積極的意義。但在中世紀司法歷史上,并非所有歐洲國家都對判決理由加以公開,例如,在昔日法國,法庭有許多種類,卡在頓·J·H·海耶斯在其 《近代歐洲史》中指出,“法庭雖多,而公平的判斷則少見。受冤的人們,苦打成招。審案的時候,不許人旁聽,故無人知道判決的理由,法官向來是不申說的。”
我國古時,對于判詞并沒有嚴格的程式要求,由于兼理司法的行政官員一般是通過科舉考試而獲得官職的,不少官員具有較高的文學素養(yǎng),在司法文牘中,小施雕蟲技藝,便成為頗感精致的判牘。我國古代的判決通常由文言寫成,文言具有言簡意賅的特點,所以盡管古代判詞大多簡潔,許多判詞未嘗不擊中要害。有的判詞雖只三言兩語,卻切中肯綮,足以辨誣釋冤、懲奸伐惡、化解糾紛。我國古代的判詞是高度個性化的,官員文學素養(yǎng)的優(yōu)劣,直接影響判詞的可讀性。前人留下的一些判詞,每每可供暢誦。在古代判詞中,不乏進行論證的內容,例如,判決必須根據法律作出,所以有的判決依律而論。判決還要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有的判詞包含了妥帖的論證。
我國當代法院的判決,長期以來都是簡潔、嚴肅有余,論證和個性化不足,主要的問題在于對于證據的取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缺乏詳細的說明和論證,這就使判決的公開性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早就認識到這一點,曾經指出:“裁判文書應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即對案件所經程序的敘述、對當事人提交證據和所持論點的概述、對案件事實的陳述、所適用的法律規(guī)則、支持判決的理由以及法院最后的判決結論。裁判文書的制作應遵循全面、客觀、說理的原則,裁判文書應當及時作出和下達,同時應當公開,保證當事人的裁判知情權。”對于裁判書要充分說理的實際意義,最高人民法院強調:“判決書和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體現,是司法公正的最終載體,它不僅應當在結論上體現人民法院裁判上的公正,而且應當通過透徹的說理使當事人知道、理解該裁判為什么是公正的。”故而裁判文書的制作方式應當加以改革。
如今裁判文書上網,便于民眾了解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改革的成果,也有利于人民法院聽取意見,改進裁判文書,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透明化作為訴訟活動的一項準則和司法活動的重要理念,根本宗旨在于保持司法制度運作的完美性和司法活動過程及結果的公正性。這是人們對國家法制的信賴感和對司法的公信力的來源。在《公正與效率的法理研究》中有論者指出:“公信力是人們對社會現象和事物的認同感,歸根到底它是一種心理現象,它反映的認識主體的心理感受,其感受如何是認識主體的心理因素在起作用。當一定數量的多數人對某一社會現象或事物具有認同感時,我們說這一社會現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反之,產生認同感的主體數量未達到一定的多數時,該社會現象和事物則不具有公信力。”人們相信,司法的公正性是形成公信力的基礎,司法的透明化是提升公信力的基礎。我國的司法人員已經認識到這一點,裁判文書上網為提升公信力邁出了重要一步,它對于增進社會群體對于司法的信賴感以及培育公信力,必然產生積極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