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題:公法的使命及研究方法
主講人:北京大學公法研究中心主任 姜明安教授
主持人: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莫于川教授
謝謝人大法學院給我一個機會,到這里來匯報自已學習公法的一點體會,談一點自己對于公法不成熟的、甚至是錯誤的觀點,加上我的普通話講的不好,請大家原諒,我的題目是公法的使命及研究方法,分四個小問題講:一是公法的概念,談個人的一些看法、觀點;二是公法的使命、性質(zhì)、作用;三是公法的意義,分兩個方面來研究(相對私法來說,公法作為統(tǒng)一整體加以研究的意義);四是公法的研究方法。
一、 公法的概念
簡言之,公法的就是規(guī)范、控制公權力的法,它是調(diào)節(jié)公權力主體、人類政治共同體成員或相對人,以及公權力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法律原則、規(guī)范、精神的總稱,是一個系統(tǒng)。這里涉及兩個概念,一個是公權力,第二個是人類共同體或人類政治公共體,這是基礎,是公法的基礎。
人類為什么需要有公權力,和人類政治共同團? 為什么要規(guī)范權力?
首先分析什么是公權力?公權力是人類共同體成員對內(nèi)、對外做出行為的能力,right和power,人類轉(zhuǎn)移多少right,然后再轉(zhuǎn)化成多少power,這種權力包括人類共同體做出的行為,也包括人類共同體對人類外部做出的行為,向老虎、獅子、地震、自然災害等做出的行為,人類共同體是指人類根據(jù)地域、民族、經(jīng)濟關系、政治信仰或者統(tǒng)的需要而形成的社會群體,如部落、西方的城邦、現(xiàn)代的國家,還有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居委會、婦聯(lián)等等,國際上的社會組織,聯(lián)合國等等,還有經(jīng)濟組織(如WTO)也享有一定的公權力,人類共同體是在不同的時間按照不同的民族、地域、政治信仰、社會需要形成、發(fā)展起來的,講公法,離不開這兩個概念。
人類為什么需要共同體?需要公權力?需要法律一系列的機制對公權力進行控制?我們是否可以說沒有公權力不是更好嗎?這可以分成兩個方面來講,一方面是剛才莫老師談的,是人性使然,人是社會的動物、是政治動物,不可能單獨的存在,否則就會感到寂寞。因為人能夠說話、能夠思考,要表達自己的看法、觀點,就要與別人交流,人作為人時就是團體,就是人類共同體,一個單獨的人很難生存,人都希望組成一個共同體,要當班長、團長、國王,有這種欲望——組織、指揮、領導的欲望,人都有一種競爭的意識,這都是人性的社會性、政治性。第二個是人要適應外部環(huán)境,如毛澤東所講要與天斗、與地斗、與人斗,否則就會死掉,比如有地震、洪水、火山這些現(xiàn)象,單靠個人是沒有辦法解決的,象98年洪水個人是無法戰(zhàn)勝的,個人是無法探測地震的,所以人要生存、發(fā)展就必須與天斗、與地斗、還要戰(zhàn)勝人類自己。一群人、一個國家可能為了自己的利益組成統(tǒng)一陣線,結(jié)成一個群體,就有了組織、指揮、管理,就要有公權力。當然這句話不一定完全對,這是強調(diào)了“斗”,現(xiàn)在我們越來越強調(diào)協(xié)調(diào),發(fā)展你把天斗敗了,天要報復你,要把地斗敗了,地也報復你,要把人斗敗了,人要報復你,就像巴以沖突一樣,所以老是強調(diào)“斗”不行。現(xiàn)在,要求人去適應天、地、人,人類為了適應環(huán)境,同環(huán)境協(xié)調(diào),必然組成政治共同體,這就必然產(chǎn)生公權力。
為什么還要規(guī)范控制公權呢?——有人問,有了公權力不是很好嗎?
這里有一個問題,這是個很簡單的道理,就是公權力在運行的過程中會產(chǎn)生異化,可能會轉(zhuǎn)化為與我們作對的行為,可能會威脅我們的生存、發(fā)展。比如我們舉個獅子或者老虎,如果沒有關好,反而可以把我們吃掉。為什么它會異化呢?我們的領導帶領我們?nèi)?chuàng)造幸福生活,怎么又要破壞我們的生活呢?因為公權力是通過人類來行使的,但人這個東西有個思想——有好的思想,也會有不好的思想——人不是天使,“人非圣賢”,行使公權力的人也不是天使、也不是圣賢,也可能濫用公權力,所以要對公權力進行控制!
怎么證明它呢?只要了解我們的歷史就可以了,包括斯大林、毛澤東在內(nèi)都可能濫用公權力,他們都是公權力的行使者。有理智的人都知道權力,古代有刀槍,現(xiàn)在有炮彈,甚至有原子彈,公權力不控制是不行的。
人怎樣控制公權力呢?實際上,自有公權力就有人開始研究如何控制它,但公法的出現(xiàn)是近代的事情,大概只有二、三百年的歷史。講起對公權力的控制,人其實還是很聰明的,當選出部落首領時,就想到如何控制部落首領了。這里可能有幾種辦法,一是將公權力賦予多人,甚至集體行使公權力,古代是可能的,現(xiàn)在是比較難的,不過還是有,就是通過選舉控制代表、罷免代表。二是宗教,嚇唬小孩說狼來了,干壞事要遭報應,宗教有教規(guī),加入了就要受教規(guī)約束,不加入實際上思想也受影響,共產(chǎn)黨員也企圖菩薩保佑,他做壞事時,可能想到要下地獄,也感到害怕,這種東西也是人創(chuàng)造出來控制公權力的。三是道德,這也是對公權力進行約束非常重要的方法之一,包括從政的道德,孔夫子思想中的道德講要勤政、廉政、愛民如子,中國有的西方也有。四是法律,主要是公法,規(guī)范公權力如何組織、如何配置、如何運作、如何交接、如何轉(zhuǎn)移、如何行使、如何發(fā)展、作用等等,都有一套規(guī)則對公權力進行控制。
應該說是從有了人類,有了人類共同體,有了公權力,人類就開始考慮控制了權力,現(xiàn)在已經(jīng)創(chuàng)造了許多辦法來控制公權力,除了民主、宗教、道德、法律等等,還有很多,但是,法治的實現(xiàn)是控制公權力的最好的方法、最好的途徑,所以,“十六大”報告講到政治文明,把規(guī)范公權力放在很重要的位置,把民主和法治放在很重要的位置。
前面已講到公權力是有了人類就有公權力,但公法是近現(xiàn)代才有的事情,為什么公法產(chǎn)生的這么晚呢?對公權力法律控制為什么這么晚呢?我想有這幾個方面的原因,一個是人類對公權力的認識,我們現(xiàn)在對于權力運作的擾民性、運作中必然產(chǎn)生的異化,當然已經(jīng)有了清楚的認識,但在很長一段時間我們可能對于公權力沒有這么清醒的認識。也就是說,我們只往好的方面講,很少去考慮公權力的副作用,把公權力異化看作是偶然、而非必然,沒有認識到無論是誰,掌握了公權力,沒有控制、沒有制約,都有可能變壞,這是一種必然性,沒有考慮到必然性,而只把它作為一種偶然性,也可能是人類犯的一個錯誤。
二是掌握公權力的人,作為統(tǒng)治者為了自己的統(tǒng)治,為了擺脫控制而故意欺騙,聲稱公權力絕對是為公的,公權力是絕對偉大的,是不會為非作歹的,皇帝是不會做壞事的,共產(chǎn)常是絕對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共產(chǎn)黨絕對不會害人民,人民政府怎么不會為人民呢?文化大革命我們犯了錯誤,但我們共產(chǎn)黨偉大——所以可以自己改正錯誤,共產(chǎn)黨的公權力沒有制約,也有可能異化,正如鄧小平同志所言,既使像毛澤東這樣偉大的人物,也有可能引發(fā)悲劇,斯大林也有可能引發(fā)悲劇,沒有一套機制,就有可能引發(fā)悲劇,統(tǒng)治者自覺、或不自覺地維護自己的統(tǒng)治。
對于公法的概念,我想應作一個統(tǒng)一的理解,其中有個核心即國家公權力,我們的法最好不要說哪個法是公法法、哪個法是私法,凡是對公權力進行規(guī)范和控制的,不管它是什么法,是立法法也罷、組織法也好、選舉法也好、憲法也好、行政法也好、訴訟法也好、刑法也好,都是公法。這個公法不是一個法律部門,而是一個法律系統(tǒng),即在這些法律部門中間,凡是涉及到對公權力的規(guī)范的,都可以歸結(jié)起來作為一個系統(tǒng)來進行研究。
二、公法的使命。
即公法的功能、作用、使命,功能、作用等都是不一樣的詞,但這些問題有它們的共性。使命有肩負一種任務的意思,功能有一種內(nèi)在責任的意思,是能夠干什么的意思,使命則是人們想用它做什么事,作用是事情運作中劃分出的作用。功能是事物本身具有的、一種內(nèi)在的東西,作用則受到外界很多因素的影響,如政治環(huán)境、經(jīng)濟環(huán)境等等。很難分清這幾個概念,我用“使命”這個詞,是指人類想賦予公法什么東西,是人類對公法進行研究,想要公法做某種事情,考慮到公法的水平、能力,即能不能完成人類賦予它的任務——是這樣第一個問題。
公法的使命主要有以下五方面:
其一,確定權力讓渡的界限,界定了權力范圍,這是解決到底我們的“right”轉(zhuǎn)化為“power”是讓出4%,30%,還是80%,甚至90%的問題,確定公權力的強度,確定公權力有多大范圍,公法首先要解決的是這個問題。
其二,如何在公權力主體之間分配公權力,我們讓rigrt 形成power之后,哪些給國家,哪些給律師,哪些給村民委員會,哪些給WTO,那些給聯(lián)合國;在國家中間,哪些給中央,哪些給地方,哪些給人大,哪些給政府、法院、檢察院;在政府機關中間,哪里給財政部,哪些給公安部等等;在我國還有一個特殊情況,就是哪些權力給黨,我們轉(zhuǎn)讓哪些權利給黨,這也要通過公法的形式來進行。所以現(xiàn)在我們講政治文明,而在過去不太講這個,因為人民相信黨,黨也信任人民,黨和人民是一家,我們的黨是執(zhí)政黨。現(xiàn)在要考慮政治文明,要考慮人民給了多少權力,其合法性和正當性會受到懷疑,因此,公權力還有一個在黨和國家機關公配的問題。因為我們黨是執(zhí)政黨,執(zhí)政黨要行使哪些權力應予確定,哪些東西要經(jīng)人大批準,哪些要受人大常委會審查,我們要派出的干部要通過什么樣的程序獲得國家機關的任命,發(fā)生了問題怎么辦?例如在岳陽市,黨派出的市長沒有被人大選上,然后要求再選,這在公法上,其合法性和正當性何在?假設今天通過一次法律,說黨黨派出的干部沒被選上,可以通過工作再選,第二次沒選上,第三次還行不行?第八次行不行?這也要考慮!即只能選幾次,法律應該確定下來,所以,講政治文明,就有了權力分配的問題。
其三,權力行使的條件、基礎及程序,公權力的范圍確定了,如何分配也確定了,但是權力分配后,如何行使,不能不回答這個問題!我們要有個條件、標準,還要有個程序,但如果沒有程序、沒有方式、沒有標準、沒有條件,就會引起別人不服。
其四,對權力的制約與控制機制。
其五,保障和救濟機制。
下面就此具體地講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公權力的范圍
公權力的范圍到底如何確定,這是非常傷腦筋的問題,探討了上千年、幾百年。我們講控制、規(guī)范公權力,首先就要確定其范圍,沒有確定范圍,公權力肯定會導致濫用,但問題是如何確定這個范圍,這是很麻煩棘手的。我們到底讓渡多少?讓渡多了,我們就成了奴隸,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國務院可以在改革開放時期,制度有關改革開放的條例,那國務院就可以說為了改革開放的需要,把人大撤掉,這就等于把自已的權力完全授予出去了。所以,我們不能都把權力授予出去,我們要留一點,給律師協(xié)令、法學會等等。當然,讓渡少了也不行。
所以,現(xiàn)在學術著作中關于公權力范圍的確定也沒有一個很好的標準,一般來說,公權力讓渡范圍以必要為限。這是第二點原則,第一點就是不能讓過多,也不能讓出太少,第二點原則是說如果私人解決不了、市場解決不了的問題如安全問題,就必須授予公權力,還有國防、程序等問題。處理所謂外部性的問題,雖然不能完全靠公權力,但有很多——如企業(yè)生產(chǎn)的廢水、廢氣,如生產(chǎn)礦泉水等等,都有可能產(chǎn)生外部污染——因此,沒有公權力也不行。還有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也可能需要公權力解決——如礦泉水質(zhì)量是否符合標準,也需要公權力。這里的“必要”實際上就是必要性,但哪些是必要的,還需要很多具體的分析。例如我們搞《行政許可法》,哪些留給國家許可,哪些不需許可,討論了幾年,但到現(xiàn)在都沒有很好的界定,但這個問題必須要解決,公權力不解決一個范圍的問題,就更加會被濫用,當然有些東西不一定要規(guī)定得那么死,可以原則一點,但原則一點也是有了范圍的。
第三個原則是收益必須大于成本。即限制公權力可能給人民帶來很多好處,但也會帶來許多壞處,可能造成更多的成本,在這種情況下還不如不限定。例如去年《讀者》的一期中講到歐洲的犯人是如何運到澳洲去做奴隸的,其中有3種方法:第一種辦法是完全交給公權力,但發(fā)現(xiàn)途中死的很多,100個人大概只剩40多人;第二種辦法是制定規(guī)范進行規(guī)制,規(guī)定每個人每天要吃多少主食,要喝多少水,要配備多少醫(yī)生,并由政府派出官員進行監(jiān)督,這種辦法有些效果,100個人有60多人活下來,但成本大了很多,后來發(fā)現(xiàn)死得又多了,原來是船長賄賂官員,監(jiān)督官員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第三種辦法就是所有規(guī)制都取消,采取對岸數(shù)人的方法,這樣一來,100人可活下來90多個,成本也大量減少了,即對公權力由直接規(guī)制到間接規(guī)則、再到不規(guī)則。即有些時候?qū)珯嗔Σ恢萍s效果反而更好,我們的方法首先要解決這個問題。哪些時候用對岸數(shù)人,如高速公路,把公路承包給私人,由私人修理、經(jīng)營、管理,過去只有高速公路管理處。所以,我們的辦法首先要解決這個問題,即到底給多少公權力,《讀者》上的這個故事對我很是啟發(fā),我們在有些情況上也可以采用“對岸數(shù)人”的辦法。
(二)公權力主體的確定及公權力如何分配的問題
這實際上是兩個問題,即一是公權力主體怎么產(chǎn)生,二是產(chǎn)生以后如何分配權力。公權力產(chǎn)生、權力的轉(zhuǎn)移、交接都屬于這個問題,我們的《選舉法》、《人大代表法》是來解決這些問題的,但是一般來說,國家公權力一般都是通過選舉產(chǎn)生的。社會公權力是否也要通過選舉民主的方式產(chǎn)生呢?還有國際公權力,它一般都是通過國家之間的協(xié)商、協(xié)調(diào)產(chǎn)生公權力,在某種程度上,它怎么代表社會政治共同體,其行為怎么及于相對人呢?它一般是及于國家,國家公權力主體也不完全是選舉產(chǎn)生的,它由政黨推舉,內(nèi)部還有一套程序產(chǎn)生候選人,內(nèi)部程序如何用規(guī)制起來也是個問題,不然它是不穩(wěn)定的。
公權力如何代表政治共同體的意志和意愿,如何代表共產(chǎn)黨幾千萬黨員的利益和意志,至少,程序中間要知道候選人的政治主張,知道這種政治主張是否符合人們的意愿,這樣人們才會投票。我們是通過代表來協(xié)商的,即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如何能夠反映政治共同體的利益和意志,二是怎么把程序進行設計,通過公法確定下來。
再就是公權力如何分配,哪些權力應由國家行使,哪些權力應由社會公權力組織行使呢?例如注冊會計師的注冊或取消,權力歸屬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這一權力正由國家轉(zhuǎn)到社會公權力,而律師協(xié)會則沒有這個權力,必須要通過司法部。為什么?注冊會計師的有關權力由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來行使,而律師則要由司法部控制這一權力,其道理何在呢?所以,我們進行研究不能隨意,公權力的配置一定要有其合理性,從社會大趨勢來講,國家公權力應越來越少,社會公權力應越來越大。按馬克思的觀點是國家要消亡,但公權力不會消亡,我們應探討哪些公權力應轉(zhuǎn)給社會?為什么要把公權力由國家轉(zhuǎn)給社會,為什么社會公權力比國家公權力就要高明呢?
社會公權力優(yōu)于國家公權力,應該至少有這樣幾條:它最接近我們,最能實現(xiàn)開明、公開,最能受到共同體成員的控制和制約。為什么現(xiàn)在世界各國公權力都向社會轉(zhuǎn)移,有許多理由。國際公權力涉及到主權問題,國際組織不能直接對國家、公民發(fā)號施令,哪個國家都不能,但沒有國際公權力也是不行的,例如,現(xiàn)在臭氧層出現(xiàn)了漏洞,這不是哪一個國家造成的,這需要由國際公權力來干預,再如,恐怖分子等很多問題,沒有一個國際公權力是不行的。
開始,我講我們?yōu)槭裁匆泄ǎ覀冇泄ň褪菫榱艘?guī)范和控制公權力,我們?yōu)槭裁从忠泄珯嗔δ兀烤褪且驗闆]有公權力我們無法生存和發(fā)展,現(xiàn)在人類是個大共同體,地球是個“村子”,整個“村莊”的人受到了許多威脅,過去的主權觀念應稍為修正,不是說絕對不能有國際公權力,而是如何規(guī)范和控制國際公權力。
這樣的話我們的公權力從橫向方面看,有社會的、國家的、國際的,在國家內(nèi)有人大的、法院的、檢察院的,縱向有中央的、各省的、市的、縣的。現(xiàn)在咱們橫縱向都做得不好,橫向的只有《國務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等,縱向只有《地方組織法》,現(xiàn)在這種公權力的配置,基本上沒有法律的規(guī)范,是很薄弱的。所以為什么許多部門爭權奪利鬧得不可開交,就是基本上沒有法,例如,去年公安部和民政部關于訂門牌的事情,公安部認為這涉及發(fā)全問題,當然屬于公安部門的權力,民政部認為這歷來都是民政部的權力,還拿出條例作證,所以有些地方出現(xiàn)訂兩塊門牌的現(xiàn)象。還比如,勞動部搞了個“勞動十條”,人事部搞了個“人才十條”等等。總之,我們的法律規(guī)定得很不明確,公法中關于這一塊造成了很多問題。
(三)公權力行使條件、基礎、方式、程序
這也是公法一個十分重要的使命,這一使命與前兩塊不太一樣,這一種非常廣泛的使命,公權力范圍的界定,可以通過憲法、組織法界定,可以管十年、甚至幾十年,公權力的分配的一經(jīng)定下來,至少管兩年、三年,一般很少變動,而公權力行使的條件、基礎、方式及程序則是經(jīng)常要做的工作。這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實體方面,一是程序方面。
實體方面,包括設立公權力行使條件、基礎,比如行政許多、行政審批、行政征收、行政給付,都必須涉及人類權益的保障,例如行政處罰在什么情況下罰款,什么情況下吊銷執(zhí)照?是單處行政處罰還是和刑法并用?或者單處刑罰?必須有個標準,不能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過去法律少,公權力很少受到制約,罰款有些達到幾十萬卻沒上法院,這樣罰款的隨意性就很大,這是個嚴重的問題。這一方面涉及程序,別一方面涉及規(guī)范,公權力的行使在某種意義上講程序比實體更重要,就立法來說,立法的內(nèi)容可能由立法機關決定,可是立法的程序是必要的,要通過幾周的時間,或者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還要公布,這方面是實實在在的,是對權力的制約。現(xiàn)代民主程序主要是通過選舉人民代表的形式使權力受到控制,你不代表我的利益,下次我就不選你,當然現(xiàn)在的選舉還有很多毛病,現(xiàn)在的人民代表往往受到政黨的控制,實際上人民代表往往是黨派成員,選代表實際上在選黨。代表當選以后,立法時往往考慮的是黨派的利益而不是人民的利益,如果你不代表黨的利益,比如說是共和黨的利益,那么下次選舉你就沒機會了,或者優(yōu)惠沒有了,沒法免費旅行了,所以有很多人很不喜歡“人民代表”這個名稱呀,但為了下次當選,他必須遵照這個程序呀。
就聽證會來說,說是有利益關系的人聚在一塊表達自己的意見,這是問題都擺在桌面上來了,如果那時你因不按人民的利益投票,你在社會上名聲就會很臭,有些程序甚至還規(guī)定了將誰投了什么票記錄下來,所以我們說,立法程序的控制很重要,行政行為的控制就更多了。你看許可呀、審批呀、招標呀、投標的、考試呀、拍賣呀等等,這些民法的程序即是私法的程序引入到公法上來了,所以程序控制十分重要。我們正在起草程序法,這個法律對解決腐敗問題、效率問題是有很幫助的,對解決權力濫用問題、公平問題也相當重要,這是政府的一個頑癥,也是人類社會的一個頑癥。當然,也不能說有了這個程序就能夠解決,這是個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有這個程序法許多問題還不一定解決得了,但沒有這個程序法肯定解決不了,這個程序法就像金錢一樣,金錢不是萬能的,可是沒有金錢是萬萬不能的。
程序在立法、司法都要解決這個問題,這是權力制約的要求,不同的程序、不同的規(guī)則對公權力有不同的制約。一般地制約權力的機制分為兩類,一類是“power vs power”即“權力到權力”,另一類是“right vs power”也說是“權利對權力”,這個權利制約權力也就是用腳投票,用權力制約權力是因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不易的真理。這里包括了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人們一般叫行政的制約,現(xiàn)在也講司法對行政的制約。
還有行政權對立法權、司法權的制約,大家為什么不講這個呢?因為行政權對立法、司法的制約已經(jīng)存在,實際上行政權對司法權、立法權的制約也是很厲害的。我們的財政權實際上并不掌握在人大手里,都掌握在財政部手里,美國國會不發(fā)錢,白宮要放兩天假,財政部不發(fā)錢,人大可能要放兩天假,人、權、錢都包括在行政權里了,這次“十六大”報告講得很好,黨要依法執(zhí)政,黨要在憲法范圍內(nèi)活動,以后可以探討我們國家的這種模式,共產(chǎn)黨要在憲法與法律框架內(nèi)活動,那么這個公權力制約要建立一個什么新的模式,這個模式不等于西方的模式。
再一個就是right 與power的制約, 這個制約是兩個,一是要行使power制約power,形成這樣一個機制是很值得我們?nèi)パ芯康模ㄈ绾螌?zhí)政黨的權力——對我黨公權力,包括對地方權力的制約。還有協(xié)會的權力也是很厲害的,這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再一個就是促進對相對人權利的保障,完善救濟機制,不管公權力如保運行總要不可避免地對相對人造成損害,這是因為公權力追求積極結(jié)果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方生副作用,也沒有故意也沒有過錯。比如,決提泄洪是公權力運用時不可避免地產(chǎn)生的,也不是由于過錯造成的,比如救火車把人吵醒同樣不可避免。這就關系到權利如何保障,當權力受到損害時,無論這種損害是故意、還是過失,是有過錯、還是無過錯的,都要有一個救濟機制,現(xiàn)在關于救濟的問題很多,國家賠償制度存在的問題很多,有些制度還沒有成立起來,我們公法的任務是很繁重的。
三、第三個我們講簡單一點,是公法研究的意義。
有兩個意義,第一個是相對于私法來講的意義,即為什么要研究公法,第二個就是將公法作為一個整體、一個系統(tǒng)進行研究的意義。
相對于私法的意義,在于公法是現(xiàn)代文明的標志,是現(xiàn)代文明的保障,它本身就是社會達到文明程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果公法不完善,那這個社會就不能稱為文明。但是它又是文明的保障,文明包括了物質(zhì)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政治文明),制度文明包括政治文明,還是政治文明包括制度文明?不不管它怎么樣,這個問題我們可以研究,但我們公法與政治文明是有著最直接聯(lián)系的,沒有公法就無所謂政治文明,因為政治文明就是對公權力制度化、規(guī)范化、法律化的運作,公權力、政治文明的運作與物質(zhì)文明精神文明的關系是相互依賴、不可或缺的,就像人的腦袋與人的手、人的腳一樣。政治文明是腦袋,制度文明是骨骼,哪一個沒有都不行,以前只講經(jīng)濟法、民法、商法,憲法也講一講,但是講得很少,做得也很少,行政法也搞得很少。好像搞市場經(jīng)濟就靠私法而不是靠公法,沒有政治文明支持的市場經(jīng)濟是很不可靠的,是要崩潰的,因為政治亂了,亂了還搞什么市場經(jīng)濟、搞什么制質(zhì)文明,如果搞陰謀詭計,政治不上軌道不行,要靠偶然性不行,要靠必然性,要靠法律規(guī)范公權力的行使。沒有這個東西,談不上物質(zhì)文明,談不上精神文明,所以這就是公法的意義所在。
在“十六大”報告中搞經(jīng)濟制度也搞政治制度改革,政治文明被放在一個相當高的層次,胡錦濤幾次講到憲法的保障,講到的憲法的監(jiān)督機制,講到這些東西都是很的意思的問題,當然不是私法不重要,私法也很重要,但現(xiàn)在的問題是只重視私法而不重視公法,很多人認為公法好像與市場經(jīng)濟沒有什么關系,實際上不是那么回事。
將公法做為一個統(tǒng)一的學科進行研究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只有把它做為一個整體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質(zhì),因為分別的憲法、行政法、立法法等等不可能把握事物的本質(zhì),就像一個人你不要把他做為一個活的整體,只看他的腦袋、他的腳、他的手,那都是將他割裂開來了,那腦袋到底是誰的腦袋,腳是人的腳還是狗的腳呢?沒有把它做為一個整體,憲法、行政法不能找到它的位置,就像在人的身上找到腳與腦袋的位置,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質(zhì),把握事物的聯(lián)系,這個很重要。
過去為什么把憲法搞一個學科,行政法搞一個學科,是因為我們的思想還不夠解放,要把它做為一個整體才能很好地理解我們整個國家的政治架構(gòu),把憲法與行政法分家,那我們就是傻到家了!現(xiàn)在我們搞行政法,實際涉及到很多憲法的問題,我們搞行政訴訟,對行政權的審查所涉及對權力的制約,這不僅是行政法的問題,也是憲法的問題。所以我們現(xiàn)在把憲法與行政法聯(lián)系起來了,我們的公法中心沒有憲法、行政法的區(qū)分,我們將來可以合作搞一些東西,所以對于公權力的運作,我們把它做為整個系統(tǒng)進行研究,這對我們是很有意義的。
四、接著講方法的問題。
一個學科有很多的方法,很難講哪種方法就是唯一正確的,為講的一些是公法研究中,在方法經(jīng)常遇到的一些有爭論的問題,我一共講五個小問題:
一是實然研究與應然研究法聯(lián)系起來。實然研究是什么,應然研究是什么?有人說憲法不是一門科學,行政法不是一門科學,整個法都不是科學,科學要說明是什么,而非應該是什么,不可該把價值判斷加上去,應該可以試驗、可以證明,“應該是什么”又怎么證明呢?它不是科學!所以我們搞的問題都不是搞科學!
實際上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不一樣, 自然科學主要講“是什么”的問題,真理是可以檢驗的嘛,社會科學應該是將兩個結(jié)合起來,即要解決是什么,也要解決應該是什么的問題。如果不解決應該是什么的問題,我們的公權力仍然停留在剝奪、軍事的水平上,不可能向前發(fā)展。但是有一點,就是講究應然與實然問題,應然問題一定要建立在實然研究的基礎上,從實然研究到應然研究不能夠跳躍。我們研究行政訴訟法,講行政訴訟的范圍應該擴大,行政訴訟應該包括抽象行政行為,那你這種研究就是很沒有說服力的,你要研究我國行政訴訟理論的范圍是什么,這種范圍存在的問題是什么,它有哪些問題解決不了,你要研究外國的行政訴訟,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的行政訴訟,這些行政訴訟的范圍是什么,它們這些范圍還存在什么問題,這些都是實然研究。然后你做比較,然后再得出結(jié)果,即行政訴訟應該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即實然研究要為應然研究開路,你的研究才是有說服力的。
你要研究憲法的監(jiān)督,就要研究美國的監(jiān)督模式、法國的監(jiān)督模式、尼加拉瓜的監(jiān)督模式,你要把這些監(jiān)督模式進行研究、進行比較,然后研究這些監(jiān)督模式的條件、環(huán)境,然后研究我們的條件、我們的環(huán)境,比較它們之間有什么分別,它們的制度能否移植到我們這里來,移植過來有什么問題,這才是我們所要解決的,如果僅僅是實然研究,那便是介紹性的,價值不會很大,我們做公法研究應該把這兩個東西結(jié)合起來。
二是規(guī)范性研究與功能性研究要結(jié)合起來。有一個英國人寫了一本書講公法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規(guī)范性研究,一種是功能性研究。規(guī)范研究是把法做為一種自在的系統(tǒng)來進行研究,有自已的發(fā)展規(guī)律,不是受外界、受人力控制的,不是人造的。功能主義是把法作為人造的一種工具,即人為地達到某種目的而做的工具。規(guī)范性研究探討法是怎么發(fā)展過來的,認為法的原理有自然法、有實證法等等,實際上在研究法應該是什么,從哪個地方發(fā)展過來的,有人認為法是上帝創(chuàng)造的,或者是一種自然法,是人類正義成長起來的,是一個自在的系統(tǒng)。功能主義完全是把法做為一種人造的工具,法的原理、法的原則不太講,人創(chuàng)造了什么東西,它就是個什么東西,研究國家制訂法,不去探討法的原理、原則或者法應該是什么東西,國家規(guī)定了什么就是什么,但他發(fā)展到極致就有可能損害到法的正義,法違反了人性就不應該是法了。
三是要把客觀研究與微觀研究結(jié)合起來。微觀研究很重要,寫博士論文、碩士論文,如何研究寫一些小的題目,做一些微觀研究,但我們也要鼓勵大家做一些宏觀研究,對公法整個機制的研究或者是對事物整體的研究。有人研究宇宙,也有人研究原子,原子下面還有中子、質(zhì)子,總之這些問題都有人研究,但我們做宏觀研究是不能忘記微觀研究的,僅僅是一個“行政法之研究”是很大的文章,我肯定不會讓你通過,做微觀的研究也必要把握宏觀,把一些小的問題放在大的框架的研究。
四是把法律的實證研究與法律的原理研究結(jié)合起來。法律的研究不等于哲學的研究,沒有實證研究、沒有案例分析,不像是法律論文,干脆寫哲學論文算了。所以我們一定要做很多實證研究,包括很多國家統(tǒng)計數(shù)字、很多具體案例的解剖,這些都是很麻煩的但又是必做的工作,你必須到網(wǎng)上去查,你必須去做統(tǒng)計,你必須去調(diào)查,再做哲學研究提升到理論的高度。有些是沒有理的論,把數(shù)學、圖表一個個用進去,一篇論文就是幾個圖表看得人不知所云,這樣也不行。你應該有一個框架把它控制起來,有些題目可能理論性很強,實證研究可能少一點,有的本來就是實證研究的題目,但也有一些理論的分析,這兩個東西對一篇論文缺一不可,根據(jù)選題可以有不同的安排。
第五個是將參與公法的實踐與公法的研究法結(jié)合起來。你們要參與到實踐當中去,有一個哲學家談 哲學研究是要解釋世界,而我的哲學是要改造世界——我的公法理論不僅僅是要解釋公法,我們要用公法來設計我的理想、我的國家公權力,也來設計我們國家的政治文明呀,所以我們必須參與到實踐當中去。要我們的理論去指導實踐,在實踐中進一步去認識理論,認識公權力,只有這樣大家參與進去才會發(fā)展。以前我們研究的只有《公民組織法》、《地方組織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還有一個《公務員暫行條例》幾個東西,大量的東西都是文件匯篇,哪里有法,只要我們參與到這里邊來了,我們很多地參與立法,也推動了法律,也認識了公法、推動了公法,所以一定要參加立法、參見案子,你要看了案子才能夠看得清楚。這樣做,一是為我們國家的法律做貢獻,另一個是在立法的過程中也認識了公法、提高了認識。
這就是我向大家匯報的自己學習的一點體會,很多觀點可能是錯誤的,大家可以一塊探討,歡迎大家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