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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的理念和路徑
發布日期:2013-12-27  來源:互聯網  作者:季衛東

  一、以卓越計劃推動法學教育改革

  

  在二十一世紀最初的十余年間,國內外格局發生了巨大變化。社會需求越來越多種多樣,應對方法和整合機制也必須有所創新。“走出去”戰略使中國企業不得不面對全新的投資環境、大量的貿易摩擦以及復雜的決策風險,從而不得不更加關注合規性內控、經營法務以及顧問律師的作用。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使中國政府參與全球治理的時間表大幅度提前,制度、人才等國際競爭力問題日益凸顯出來。在2012年,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成為高層基本共識,法治秩序的建構再次提上議事日程。以這些大趨勢為背景,教育部適時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建設計劃,目的非常明確,就是要通過法學教育改革迎接市場化、多元化、國際化、法治化的時代挑戰。

  迄今為止的我國法學教育對本科生與法律專業碩士生的培養目標和課程內容沒有清晰的界定,導致高層次法律職業教育體系實際上并未成型,甚至存在不少認識誤區。在授業上主要采取“滿堂灌”的講義形式,偏重背誦條文、標準答案以應試,缺乏專業素養和技能的訓練。科目設置、教學方法等比較因循守舊,與法律實務和社會需求脫節,與國際標準相比更是相去甚遠。在法學院劇增的過程中,重數量、輕質量的風氣很濃厚,導致低成本擴大再生產的同一化模式普及。到2010年,設置法學本科的高等院校數達640所、在校生大約35萬人,加上各類研究生就是近50萬之眾,但平均就業率卻在文科各類專業中排在末位。據悉法科畢業生的年平均司法考試合格率設定在大約10%,但司法合格者中卻只有半數從事律師、法官、檢察官工作;法務低端市場的人才供應嚴重過剩,但法務高端市場的人才卻極其匱乏。不得不承認,法學教育的投入、產出以及需求之間關系是顯著失衡的。

  由此可見,必須通過比較大膽的改革舉措使法學教育消腫、回歸到適當規模,進而明確法學教育的目標和方法,否則就難以滿足建設法治國家、參與全球治理、實現合規經營、解決各類糾紛等重大社會需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建設計劃,為今后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特別是對本科教育與高層次法律職業教育進行合理的統籌規劃和有機銜接提供了很好的抓手或者實驗平臺,可以有力地促進從同一化模式(追求數量和壓低成本)向差異化模式(強調質量和增加選項)的轉變。所謂差異化模式,就是在確保知識技能的教育質量和標準規格的前提下鼓勵創新,根據對法律人才多種多樣的需求進行各具特色的分類培養,把通識與專才這兩個側面密切結合起來。

  基于以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拉動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的上述認識,對今后發展的方向不妨進行如下設定:(1)通過正義論、法律職業道德等教育科目以及社會公益活動加強認同感和基本素質的熏陶。因為法律理念雖然抽象、難以捉摸,但對于解釋共同體的形成、卓越人才的培養、洞察力和綜合判斷力的提升都具有重要意義。(2)通過改進課程設置、教材、參考資料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建立合理的法學基礎知識體系,除了十六門核心課程之外,還要適當開設學科交叉課程、綜合應用課程以及知識前沿課程。(3)采取判例教學法、對話教育法、談判教學法、診所教學法、模擬教學法、解決個案作坊教學法等加強職業技能的培訓。鼓勵實體法教師和程序法教師、專職教師和實務部門兼職教師共同開設“統一戰線(unibus)”課程,以增強學生打破既定的學科壁壘、縱橫自如地運用各種知識和經驗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4)為了拓展學生的國際視野和思想選擇范圍,有必要重視國際法、比較法、國別法的課程,加強與外國相關機構的交流,提供留學和訪學的機會。

  

  二、“三三制”: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創新

  

  因為我國法學教育規模很大,但畢業生中只有極小一部分從事律師、檢察官、法官等職業,多數是到企業、政府部門等就業,所以本科階段的人才培養目標不能特定在法律職業素養和技能上、不妨適當模糊處理,與此相應課程的內容方法也需要多樣化。而真正的高層次法律職業教育應該放到研究生階段進行,按照少而精的標準大幅度壓縮規模、提高質量。不言而喻,這正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建設計劃的基本意圖。為了實現上述意圖,需要重新定位法學本科教育以及非法學本科的法律碩士教育,否則就會引起混亂。相比較而言,訴訟律師、檢察官、法官更需要專精化培養,可以放進“法本–法碩”的制度通道;立法者、行政官員、非政府組織領導人、商務律師、政府顧問律師、企業管理層、公司法務總監、國際糾紛解決機構的高層職員等更需要復合化培養,可以納入“非法本–法碩”的既有范疇。在法碩階段的卓越人才培養計劃里,雖然畢業生的就業渠道也不妨多種多樣、不拘一格,但教育目標卻應該是明確的、統一的、特定的,這就是造就理想的職業法律人(特別是律師)。

  在通盤考慮“法本–法碩”的制度設計時就會發現,法學本科階段的法律類課程有必要適當減少,學習時間也有必要適當縮短,而把專業教育的重點轉移到研究生階段。法學本科教育應該更加側重基礎法律課程以及其他社會科學知識的吸收,要求學生掌握信息處理技術和多種外語,并通過人文教養與專業知識的交融來培養作為守法公民的基本素質以及解決涉法問題的能力、特別是表達、溝通以及進行妥當判斷的能力。在研究生階段進行的高層次法律職業教育,其目標是培養富于正義感、責任感以及專精的學識,具有國際眼光,善于進行創造性思考的卓越法律人才。著重培養的法律職業能力包括對復雜的事實關系進行整理、發現事實的重要性和關聯性的能力;根據事實關系正確調查收集法律、判例、規則的能力;為了滿足客戶的需求而正確地把法律適用于事實的能力;碰到倫理問題和棘手問題能夠妥善處理的能力;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對事實和意見進行適當表達的能力;在有限的時間里有效完成工作的能力,等等。再考慮到體系化實習和海外留學(例如取得美國法學院LLM學位)的需要,兩年的時間肯定不夠用。

  基于上述分析和判斷,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在“法本–法碩”類型的法學教育改革方面進行了模式創新,從2009年開始籌辦“三三制”(3+3)法科特班。法科特班是針對培養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而進行的專精化本碩貫通培養,即選擇優秀生源從法學本科四年級開始,提前進入碩士研究生階段的法律職業課程學習,接受較為長期的、體系化、專精化的職業教育。具體做法是從修滿三年的法學專業本科生中選拔一定數量的優秀生源,從本科四年級開始提前進入碩士研究生階段的學習,以本碩貫通培養的方式讓學生接受高層次法律職業教育,以包括本科階段合計六年的連續時間獲得法律碩士學位。法科特班的基本定位是主要面向司法和涉外法務方向的高層次法律職業教育,特別強調以下三方面能力的培養:第一、國際視野以及法律分析和判斷能力的培養;第二、作為法律高端職業從業者的實務技能的訓練;第三、作為法律秩序擔綱者的職業自覺性和精神的陶冶。相對于目前體制內較為便捷的法本法碩“4+2”模式,“3+3”模式的法科特班避免了法學專業本科生第四年的粗放式實習等的時間浪費,使高層次法律職業教育在時間上更好地得到銜接,在內容上更精深、更充實,并能有充分余裕來為半年的體系化實務訓練以及海外名校留學(例如中國法碩與美國LLM雙學位項目)或研修提供的更合理的制度安排。

  “三三制”法科特班的學生無法通過在每年一月舉行的全國統一的碩士研究生考試來進行選拔,而只能通過免試推薦的方式在本科三年級結束時進行擇優錄取。考慮到體制內對接的便捷性,在試辦的前兩年,法科特班的學生限于上海交大凱原法學院的優秀法學本科生。即法學本科生三年級結束后,凱原法學院依據學生前三年的成績積點排名和綜合素質測試,選拔一定數量(15名左右)的學生進入特班。從2012年的第三屆開始,法科特班除繼續面向本院優秀本科生選拔外,也通過每年7月的卓越法律人夏令營和9月的推免復試選拔一定數量(目前25名左右)的來自國內其他名校法學專業的優秀本科生。對被遴選為法科特班的校外同學,實行在學分制基礎上的課程修讀的彈性制度。具體說來,被遴選為法科特班的校外同學原則上在原屬學校取得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后再正式進入法科特班學習,可與本校法科特班同屆同學修讀課程,也可與本校特班上下屆的同學修讀課程;對于某些選修課,可以在嚴格條件下承認校外錄取生在原屬本科學校四年級期間所修讀的相應課程的學分,但最多以15學分為限。

  “三三制”法科特班設計的特征是嚴格把握入口(選拔優質生源)和出口(提供更多機會),并對卓越法律人才的個性化成長和職業生涯規劃進行適度的流程管理。這種模式不僅適合于“法本–法碩”教育,還可以擴大到“非法本–法碩”教育領域。經過反復協商,從2012年開始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與本校外語學院聯合面向全國高中畢業生招生(暫定每年招收20名),也采取六年一貫制本碩貫通培養,總體定位為復合型高端涉外法律人才。具體安排是本科前三年在外語學院培養,以充分掌握兩門聯合國通用語言或小語種以及國際商務專業知識為主要目標;本科第四年和研究生階段兩年共計三年在法學院接受高層次法律職業教育;期間分別獲得外語學士和法律碩士學位。如果能爭取到教育部支持,還擬從全國其他涉外類高校三年級學生中招收外語、外貿、外交等專業學生,并解決學制、學位對接問題,從而進一步擴大復合型高端涉外法律人才的選拔范圍和培養力度。事實證明,“三三制”作為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的一種模式的確具有可復制性、可推廣性以及較廣泛的示范效應,并且可以用于跨學科聯合培養卓越法律人才。

  除公、檢、法、司等傳統法律職能部門和律師事務所外,法科畢業生從事行政管理、公共管理、企業管理等工作的人數相當多,但是法學院的課程很少針對這種需求進行有計劃、有體系的設計。因此,今后的法學教育改革還應該根據社會的多樣化需求去培養卓越法律人才,調整課程設置,嘗試與公共管理學院、經濟管理學院等聯合開設專業必修課或選修課。在我國海外投資日益活躍以及中外貿易摩擦日益頻繁的情況下,凱原法學院在“非法本–法碩”教育改革過程中,把培養卓越的企業總法律顧問和公司律師作為重點目標。為此,我們從2010年起在日本東京設立了企業法務海外實習基地,于2011年5月成立企業法務研究中心,并在教學體系上區分出知識產權法、商事與金融法以及涉外經濟法等若干基本模塊,開設了特色專題的系列課程。如果能達成協議,完全可以通過“三三制”模式與相關學院聯合培養企業法務和政府法務方面的人才。實際上,凱原法學院正在籌備與本校安泰經濟管理學院共同創辦新型的跨學科“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學位項目,設計方案已經完成,只待批準。

  

  三、法學課程設置需要新思維

  

  迄今為止中國法學院的教育內容始終偏向書本知識的傳授,培養應用型人才與研究型人才的區別在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上都沒有充分反映出來。雖然成文法需要注重原理以及概念、命題之間的邏輯關系,但過分強調體系性學習就很容易忽視理論與實踐之間的關聯,無法在法律實務界形成人才輩出的局面。同樣的批評之聲在德國、法國、日本、韓國也可以聽到。另一方面,判例法國家的教育以判例為素材,更強調實用性以及法律思維方式和操作技能的訓練,但卻存在過分注重訴訟、私法以及個人的問題,沒有充分留意到法律職業的組織化、產業化所帶來的深刻影響。實際上,蘭德爾判例教學法盡管不是使用憲法、法律、學說,而是使用上訴審的判例作為素材,但在通過綿密的分析和邏輯演繹把法理適用于具體的事實這點上與成文法體系的教育方法是一致的。而這樣的法學教育方法已經不能適應越來越復雜多變的、充滿風險性的社會現實。因此,法學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改革似乎正在成為一種國際通行的現象。

  就教學內容而言,在這里尤其值得重視的是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在經過三年調查研究和參照醫學院、商學院、公共政策學院的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從2006年開始啟動的比較根本性的課程體系改革,被認為是自蘭德爾判例教學法以來的第二次法學教育大革命。其中一年級課程設置上最重要的變化包括:(1)把國際法、比較法作為必修科目。目的在于使法科學生在一開始就對世界的法律格局有清晰的認識,并在國際社會的框架里正確定位本國法。這一必修科目可以從已經開設的國際公法、法與國際經濟、憲法與國際秩序、比較私法學說與制度、中國法(或其他外國法)等課程中自由選擇。(2)鑒于立法權和行政權不斷伸張的現實,“立法與管制”也確定為必修科目。這一課程講授的重點是職業法律人如何正確處理與成文法、行政規則之間的關系,特別是司法機關和法律執行機關解釋和適用規則的方法。(3)開設必修科目“解決個案作坊(Problem Solving Workshop)”。這是法學教育史上沒有先例的創新,徹底改變了低年級教室的景觀,得到教授和學生們的高度評價,勢必對美國乃至其他國家也產生深遠的影響。

  “解決個案作坊”是指參加者在有一定實務經驗的專職教師的指導下處理某個案件或問題的授業方式,是把理論與實踐密切結合起來的核心課程。在這里,學生就像律師那樣,從接受客戶委托階段起逐步解決現實問題,一切都從零開始進行準備。在處理個案的整個過程中培養學生洞察世事、應用知識、進行判斷的能力。按照教學設計,一個案件大概花費三天時間進行團隊作業和討論,每個團隊由4、5個學生組成,以三周時間共解決七樁案件。一般做法是在第一天早上的課程上簡單說明案情,并把有關的法規、案例的清單和論文等參考資料發給學生,然后是各團隊分頭作業,原則上必須在傍晚各自提交作業結果。第二天早上兩個小時的課程是討論頭天布置的作業以及討論案件,隨后繼續分頭作業,并在傍晚前提交第二次作業報告。第三天早上對案件進行最后討論并結束這個案件,緊接著開始另一案件的處理。由于案件解決方案是集體在很短的期限內提出來的,造成一種緊張的、刺激性的氛圍,更能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在哈佛大學法學院2010年的課程設置中,“解決個案工作坊”共分為七個專題,即:行政法與合同法、金融監管與國際金融、財產法與沖突法、網絡法、法與經濟學、糾紛解決制度、法律職業的制度與倫理。在每個專題之下再分為4、5人組成的作業團隊。

  哈佛大學法學院高年級課程設置改革對原有的必修科目增加了更多的選擇余地,使學生在選課表的確定上享有非常大的自主權。為了防止學生自由選課導致知識結構的失衡,學院發布的指導手冊通過不同類型課程的學分策劃來進行調整。選課向導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對所有科目和研討班進行區分,歸為十八種類型,每一類型都有獨自的選課菜單。另一種是確立高年級研究項目,對特定領域各種科目的學習順序提供建議。例如在2011年設置的研究項目是六個,包括法律與政府、法律與商務、國際法與比較法、法律與科學技術、法律與社會變遷、刑事法與正義。每一個研究項目都涵蓋了基礎科目、高級課程、研討班、相應診所體驗、關聯研究領域、交叉學科等等。這些改革舉措固然是立足于美國條件,未必符合其他國家的法學教育的情形,但對于我國培養卓越法律人才的課程體系改革還是很有借鑒意義的。

  近年來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根據培養卓越法律人才的需要也對課程設置進行了較大幅度的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環是加強實務技能的訓練。為此成立了法律實驗教學訓練中心,配備了五位專職教師負責這項工作,并且精心構建了嶄新的教學模式,為學生提供了若干套富于魅力的選課菜單,涵蓋實踐課程、診所教育、模擬法庭、談判訓練、競賽項目、法律援助中心等不同模塊。據統計,全院涉及實踐教學的專任教師已達23名,在法學院課程體系中技能培訓課程所占的比率達到20%。與政府機關、仲裁政法機構、行業組織、跨國企業、上海排名前20名的律師事務所合作,迄今已建立25個“實踐教學基地”和“海外實踐教學基地”,每年定期派出150余名在校研究生、本科生深入基地實習。在2010年秋季學期凱原法學院開設知識產權法模擬法庭課程,用中英雙語教學,主要面向法律碩士。從2011年起借鑒哈佛大學法學院的經驗,與著名律師事務所合作開設了“法律談判”課程。從2009年就開始醞釀參照格拉斯哥模式建設“虛擬律師事務所”系統,從2014年起將作為法科學生的選修課著手籌備。這個項目設計的目的是讓學生利用網絡環境,在多人、多線程的虛擬環境中,訓練處理復雜法律糾紛的各種方法和技術訣竅。

  

  四、法學院的重新洗牌和評價標準

  

  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是美國大學不斷擴張規模和謳歌繁榮的黃金時代。在那段歲月里,青年人口劇增、高等教育預算膨脹、就業市場高騰,高等教育想不崛起都難。但到八十年代初,招生難、就業難、大學財政虧損突然襲擊了該國高等教育界,1989年的在校生人數比1983年減少了40%,到1997年再減少60%,令人驚愕不已。到九十年代,青年人口減少的結構性變化也引起了日本大學的生存競爭激化,國立大學的獨立行政法人化和私立大學的改組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被提上議事日程的。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中國高等教育持續二十余年的規模擴張。但是最近,隨著人口出生率下降和社會高齡化,大學緊縮的不安也開始在中國浮現。如果在不久的將來中國大學有可能面臨衰退和破產的危機,那么規模已經過于龐大的法學教育界就勢必首當其沖。在這個意義上,教育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建設計劃是富有前瞻性的,涉及未來十五年間院·校·系布局的重大調整,也會進一步刺激法學高等教育界的競爭行為,并通過淘汰機制提高法學院的經營水準以及人才培養質量。也就是說,卓越計劃終將引起中國法學教育界重新洗牌。

  在優勝劣汰的過程中,評價、認定、排名等活動的重要性會凸顯出來,并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資源分配。因此,如何設定合理的、具有權威性的質量標準體系就是一項不容回避的基本作業。數量的衡量和比較很容易,但質量包含著難以計測的價值,例如傳統、信譽、校風、品牌效應、對畢業生的支援、獲取募捐的實力等都會對高等院校的社會定位產生很大影響,如何確定相關的指標是非常復雜的問題。對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建設計劃而言,質量更加重要,因為在概念涵義上“質量”就意味著杰出的表現或者績效。對教育成效評價的主體可以是大學、學院、管理者、教員、大學協會等(第一者的自我評價),也可以是學生、家長、畢業生雇主、企業(第二者)等,但最重要的是標準認定機構、獨立評價機構、大眾傳媒及考前輔導學校等的市場評價(第三者)。可以說,第三者評價是教育和研究的質量的基本保障。一般而言,由教育主管部門、法律部門、法律服務利用者等組成的機關,作為獨立的第三者來對法學院的質量進行持續性評價和認定,這是維持質量水準的適當方式,具有更強的公信力。

  國立大學及其法學院的評價一般是由政府的主管部門來進行的,其主要目的是維持和改善質量、決定資源分配的份額、對教育管理層問責以及信息公開。為此需要設立一定的國家標準以確保評價的客觀公正。盡管各種評價標準體系有所不同,但客觀性指標大都包含以下內容:(1)研究--匿名評審雜志等的論文發表數、論文被引次數、專著出版數、國際學會等嘉賓講演數、研究生的論文和學會報告數、研究成果的應用狀況、政策咨詢報告采用數、科研項目和科研經費數;(2)人才培養--畢業生在學術研究以及社會上的活躍程度、畢業生在國外大學或研究機構就職的情況、進修生接受的情況、學位授予情況、在培養卓越法律人才的課程和教學方法等下的功夫;(3)國際化--學位留學生派遣數和比例、短期留學生派遣數和比例、接受外國學位留學生數和比例、外語授課的科目數、授予留學生學位數、教授的國際經歷、外語論文發表數、與國外學者共同研究的狀況、外籍教師的比例;(4)社會貢獻--接受獎學金、捐款、委托研究、共同研究的情況、業界、企業對教授的委托、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詢、參與政府、公共機關決策咨詢的情況、國際機關咨詢活動;(5)運營條件和機制--組織機制的效率、外部評價的實施情況、教育和研究的環境和支援(圖書館、信息技術及相應的設施和設備)等等。

  至于主觀性較強的質量評價,很難用一套具體的指標來規范,, 關鍵在于確立自我評價、相互評價、外部評價的方式或者機制以及可持續性。例如讓每位教師定期(每年或每三年)就自己的教學和研究活動提交書面報告,由學院進行評價并把評價結果向全體教師報告;教師互相聽課或觀摩教學,并進行評價;學院對自身的教育和研究也定期進行自我檢查和外部評價,并公布有關數據,履行說明義務。對于法學院而言,司法考試合格率也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成為教學質量評價的一個重要指標。換個角度來看,司法考試實際上有可能發揮法學教育指揮棒的作用,因此必須使這兩種制度的改革連動起來。如果司法考試制度和人事制度存在比較重大的缺陷,法學教育改革無論怎么做,都會在效果上大打折扣,甚至還有可能導致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失去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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