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個概念在同一時空使用時,法治國家指整個國家公權力的法治化;法治政府主要指國家行政權行使的法治化;法治社會則主要指政黨和其他社會共同體行使社會公權力的法治化。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的相互關系是:建設法治國家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關鍵;建設法治國家是建設法治社會的基礎,建設法治社會是建設法治國家的條件;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社會的保障,建設法治社會是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
關鍵詞: 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三條確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習近平總書記在新一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指出,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憲法、《綱要》和習近平總書記的講話分別提到了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個概念。過去我們的各種學術著作、論文和法律文獻也經常提到這三個概念,但往往是分別單獨使用這三個概念,很少有人將這三者放在一起同時使用。因此,人們一般不對這三者進行嚴格界分,通常賦予三者以交叉或重合的涵義。 [2]現在,習近平總書記將這三者放在一起,提出要對三者“一體建設”。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不能不對這三者的內涵做一定的區分,弄清這三者是什么關系,它們有什么異同。我們只有對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各自的目標、任務和標準有一個大致的了解,對這三者的相互關系和異同有一個初步的把握,我們才有可能在此基礎上探索三者“一體建設”的頂層設計和實現路徑。
一、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概念辨析
《百度百科》對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這三個概念分別有一個解析:關于“法治國家”,其認為是在德語中最先使用的。早期的法治國是指中世紀歐洲的某種國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國,當時被認為是“和平與法律秩序的守衛者”。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國家,是德國資產階級憲政運用的晨霧,其基本含義是國家權力,特別是行政權力必須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國家有時又稱法治政府。《百度百科》認為,法治國家的條件和標準有五:(一)通過法律保障人權,限制公共權力的濫用;(二)良法的治理;(三)通過憲法確立分權與權力制約的國家權力關系;(四)賦予廣泛的公民權利;(五)確立普遍的司法原則,司法獨立等。法治國家的形式標志有四:(一)完備統一的法律體系;(二)普遍有效的法律規則;(三)嚴格公正的執法制度;(四)專門化的法律職業。法治國家的實質標志同樣有四:(一)法律與政治關系的理性化制度;(二)權力與責任關系的理性化制度;(三)權力與權利關系的理性化制度;權利與義務關系的理性化制度。 [3]
關于“法治政府”,《百度百科》的解析是:法治政府應是政府從決策到執行及監督的整個過程都納入法制化軌道,權利與責任緊密相聯,集陽光政府,有限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法治政府的關鍵是要推進政府法制建設,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據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百度百科》認為,建設法治政府的制度主要有四:(一)重大決策的聽證制度;(二)重要事項的公示制度; (三)重點工作的通報制度; (四)政務信息的查詢制度。 [4]
關于“法治社會”,《百度百科》的解析是:法治社會是和人治社會相對而言的;它是指國家權力和社會關系按照明確的法律秩序運行,并且按照嚴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協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解決社會糾紛,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執政者不是依照個人喜好以及親疏關系來決定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公共事務。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必須具備精神和制度兩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簡約而言,法治的精神方面主要是指整個社會對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認同和堅決的支持,養成了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并且通過法律或司法程序解決政治、經濟、社會和民事等方面的糾紛的習慣和意識。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和行政法規等由規范的民主程序制訂出來,司法和執行過程通過規范的程序受到全社會的公開監督。《百度百科》認為,法治社會的特點是,法律在社會系統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并具有最高的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法治作為一種治國的基本規則,要求法律成為社會主體的普遍原則,不僅要求公民依法辦事,更重要的在于制約和規范政治權力。 [5]
很顯然,《百度百科》對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上述解析并非是同一學者在同一時空所為,從而在邏輯上并不很嚴密,內容上亦不完整。此三個概念的共性是法治,差別是國家、政府、社會的內涵和外延不同。當然,相同涵義的法治與不同涵義的國家、政府、社會組合構成相應新的概念后,其中的法治涵義亦不再完全相同,它們各自的重心會有所差別。例如,法治國家的“法治”可能更強調權力控制;法治政府的“法治”則更強調依法辦事,依法行政;法治社會的“法治”更強調人權保障,盡管權力控制、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人權保障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共同要件。
要在同一時空同一語境解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涵義,可能要循以下三個步驟進行:首先探討國家、政府、社會的不同內涵和外延;其次,研究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中法治的共同要件;最后,分析法治分別與國家、政府、社會組合后法治涵義重心的差別,法治與國家、政府、社會組合后形成的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個概念的異同。
首先我們來考察國家、政府、社會三個語詞涵義的區別。《現代漢語詞典》給予這三個語詞的釋義分別是:(一)國家,①指階級統治的工具,同時兼有社會管理的職能;②指一個國家的整個區域。作為國家重要表現形式的“國家機關”則指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隊等。 [6](二)政府,指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即國家行政機關。 [7](三)社會,① 指由一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構成的整體;②泛指由于共同物質條件而互相聯系起來的人群。 [8]當然,詞典對國家、政府、社會的釋義只是闡釋其最一般的涵義。在法律意義上,“國家”在很多時候即指廣義的政府,包括行使國家立法權、監督權、重大問題決定權的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行政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國家司法機關等;“政府”通常指狹義的政府;即僅指國家行政機關;“社會”亦有廣義的社會和狹義的社會之分:廣義的社會包括國家、政府、政黨和社會組織、團體等各種政治、經濟、文化共同體,狹義的社會則僅指相對于國家、政府的社會共同體,主要指NGO、NPO性質的社會組織、團體,也包括政黨,甚至包括市場經濟組織。
因此,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個概念在同一時空使用時,法治國家包括整個國家權力(國家立法權、監督權、重大問題決定權、行政權、司法權等)的法治化;法治政府僅指國家行政權行使的法治化;法治社會僅指政黨和其他社會共同體行使社會公權力的法治化。而在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個概念分別單獨使用時,法治國家可指整個公權力(包括國家機關、政黨和社會共同體組織行使的國家公權力、社會公權力)的法治化;法治政府既可指廣義政府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法治化,也可指狹義政府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法治化;法治社會既可指廣義社會的法治化,也可指狹義社會的法治化。從而,法治國家與廣義的法治政府、廣義的法治社會的內涵雖然不同,但外延基本差不多,廣義的法治政府的外延稍小于廣義的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
無論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還是法治社會,其中的法治內涵既有共性,也有差異。法治最重要的共性要素包括:(一)憲法和法律至上: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9](二)公權力得到控制和制約: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10]現代公權力控制和制約機制不僅包括對國家公權力的控制和制約,而且包括對社會公權力的控制和制約;不僅包括公權力的相互制約,而且包括私權利對公權力的制約。(三)人權得到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的各項權利能得到實現。 [11](四)政務公開、透明:任何國家公權力機關都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其公權力運作的信息,提高公權力運作的透明度。 [12]在現代社會國家公權力日益向社會轉移的情況下,社會公權力運作的公開透明同樣是法治的重要要素。(五)司法獨立、公正、權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任何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確保司法的獨立和權威。法院嚴格實行公開審判、法庭辯論、律師辯護等制度,確保司法公正。 [13]
上述法治的各項要素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共性要素。如果一個國家的公權力運作缺少其中某一項要素,就既談不上是一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也談不上是一個法治社會。當然這些要素在三種法治形態中的比重是有差別的:法治的第二個要素可能在法治國家中有更大的比重;法治的第四個要素可能在法治政府中有更大的比重;法治的第三個要素可能在法治社會中有更大的比重。當我們在特定時空談論三種法治形態中某一種形態時,自然會不可避免地強調五項要素中某一項或某幾項要素。但當我們在同一時空探討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任務時,當然就應該和必須同時注重這整個五個要素,依當時當地的具體情形有步驟,有輕重緩急,協調有序地推進這五個要素的均衡發展。
二、建設法治國家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關鍵
我們首先來討論建設法治國家和建設法治政府的關系。筆者認為,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關鍵。
為什么說建設法治國家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前提呢?道理有四:其一,法治政府必須是依法行政的政府,依法行政則必須有法可依。要保證政府行政有法可依,國家就必須有健全的立法機關,有保障立法機關正常運作,及時向政府提供所需法律的立法制度,而健全的立法機關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乃是法治國家的必須的要件。其二,法治政府必須是依良法行政的政府, [14]而“良法”的產生取決于法治國家的建設,取決于法治國家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機制。沒有法治國家對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政府依良法行政是不可能有保障的。其三,法治政府必須是權力受監督制約的責任政府,而政府權力的監督制約不能只來自政府內部,更有效的監督制約應來自外部,這種獨立性的監督制約只有外部才能提供,如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內容即在于完善這種外部監督機制,如人大的預決算審查制度、特定問題調查制度、質詢制度,行政訴訟制度、法院獨立審判制度等。 [15]其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決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法治建設中的特殊作用。法治政府的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中國共產黨的依法執政,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堅持依法執政的原則(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必須依憲法和法律實施領導),依法執政乃是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基本要素。據此,法治政府必須以法治國家為前提。沒有法治國家,不可能有法治政府。那么, 我們為什么說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關鍵呢?此一論點的論據有三:其一,政府,即行政機關,是國家機關中規模最大,公職人員最多,職權最廣泛,公民與之打交道最經常、最直接的機關。因此,法治政府建設的目標、任務實現了,法治國家建設的目標、任務也就絕大部分實現了。法治政府建設推進不了,法治國家建設就無從談起。其二,政府承擔著管理國家內政外交的職能,國家治理的法治化,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家內政外交事務管理的法治化。而建設法治政府,則是實現國家內政外交事務管理法治化的別無選擇的途徑。其三,法治國家建設的目的、目標在很大程度上最終要落實在法治政府建設目標、任務的實現上。法治政府建設成功與否是衡量法治國家建設成功與否的最重要的指標。試想,國家即使通過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途徑制定了很多“良法”,法院也能依“良法”獨立辦案,但各級政府卻我行我素,公職人員任意違法、濫權,腐敗,百姓怨聲載道,這樣的國家還能叫“法治國家”么?我們不能想像沒有法治國家的法治政府,同樣,我們也不能想像沒有法治政府的法治國家。
三、建設法治國家是建設法治社會的基礎,建設法治社會是建設法治國家的條件
關于建設法治國家與建設法治社會的關系,我們的觀點是:前者是后者的基礎,后者是前者的條件。
我們為什么認為建設法治國家是建設法治社會的基礎呢?理由有三:其一,法治國家是成就法治社會各種優勢的基本前提。沒有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各種優勢均會成為空中樓閣。《新浪網》有一博文認為,法治社會有三大優勢:“法治社會的最大優勢是個人的自由度較高。法治社會人的行為依據就是法律,而非個人或執政者的好惡。只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每一個人可以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任何事情,可以盡情地放飛思想的翅膀。在這樣的環境下,每個人只要愿意,都可以將自己的能力發揮到極致。正是尊重個體這一點,在現代社會已經成為最被人們看重的,甚至上升到了神圣不可侵犯的高度。這樣的社會的發展必然是多元的,能制造出各種新奇的物件,能產生各種相互矛盾的觀點和理論,創新不需要鼓勵,它是一種常態。法治社會的第二個優勢是,相對于人治社會更容易地保持社會穩定。法治社會的基礎是民主,民主就要求公民對公眾事物進行平等協商,而非采用暴力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法治社會的第三個優勢就是出現重大決策失誤的可能性會小一些。由于決策者沒有無限的特權,他的決策必須得到一批人的認可,他在決策時不得不小心謹慎,并且在努力說服他人認可自己的決策過程中自然會完善和修正自己的決策。這樣的決策也許不是最優的,甚至有時也是錯誤的,但犯大錯誤的可能性要小一些”。 [16]考察法治社會上述三項優勢,哪一項都須以法治國家為基礎:沒有法治國家,不可能有個人自由、社會穩定和減少、避免決策失誤。其二,社會公權力組織的生長、發展是法治國家建設的產物。在高度集權的國家,NGO、NPO等社會公權力組織的生存受到種種限制、打壓,國家公權力執掌者害怕社會組織發展會威脅他們的集權統治,會極力給社會共同體的生長發育設置重重障礙,從而難以有社會(相對于國家、政府的社會)發展的空間,更難以有法治社會發展的空間。只有在法治國家的條件下,社會共同體才會蓬勃生長發育,國家公權力也才會主動地向社會轉移,社會公權力發展壯大了,才談得上建設法治社會。其三,法治國家為社會公權力的良性運作提供保障。隨著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社會公權力必然相應增長、發展。社會公權力雖然不具有國家公權力所具有的強制力和擴張性,但如果不對之加以適當地約束、規范,也有發生濫用、腐敗的可能。對社會公權力約束、規范主要有兩個途徑:一是社會公權力組織的自律途徑(主要通過軟法實現);二是國家監督途徑(主要通過硬法實現)。由此可見,社會公權力的依法運作有賴于法治國家的建設(軟法和硬法的完善),而社會公權力依法運作乃是法治社會的重要標志。
那么,我們為什么又說建設法治社會是建設法治國家的條件呢?支撐此論點的理由主要有三:其一,只有加強法治社會的建設,才能為法治國家建設提供適宜的環境。法治國家不可能在虛無縹緲的空間建設,而必須在現實社會中建設。現實社會是法治國家建設的無可選擇的環境。很顯然,只有不斷打造整個社會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社會環境,才可能不斷推進法治國家的建設。試想,如果我們的整個社會都不尊奉法律,不信仰法律,我們的大多數國民都不懂法、不信法、不守法,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中,我們還能建設法治國家,建成法治國家么?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中建設、建成法治國家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也會是非常非常困難的。當然,法治社會與法治國家的建設是一個互動的過程,法治社會的建設也有賴于,而且更有賴于法治國家的建設,這一點我們在前面已經論述過了。其二,只有加強法治社會建設,才能為法治國家建設提供完善的制度機制。法治國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對國家公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這一機制主要包括三個環節:國家公權力的相互監督制約、社會公權力(如行業協會、社會團體、基層自治組織等)對國家公權力的監督制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國家公權力的監督制約(以權利制約權力)。第一個環節是法治國家建設本身的任務,而第二、三個環節則有賴于法治社會建設。只有加強法治社會建設,夯實公民社會的基礎,才有可能真正把國家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其三,只有加強法治社會建設,才能為法治國家建設不斷注入動力、活力。法治社會是國民人權和自由獲得有效保障的社會,國民人權、自由有了切實保障,他們就會不斷增強當家作主的意識,就會煥發出無窮的創造力和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熱情。國民這種當家作主的意識、創造力和熱情正是法治國家建設所特別需要的,且用之不竭的動力、活力。在一個國民沒有自主精神,沒有追求,沒有改革創新熱情,只知愚忠,只知服從,只知個人自保的國度里,是不可能建成法治國家的。
四、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社會的保障,建設法治社會是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
最后,我們來討論建設法治政府與建設法治社會的關系。關于這一關系,我們的觀點是:前者是后者的保障,后者是前者的目標。
我們為什么說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社會的保障呢?其根據有四:其一,政府是社會的管理者,社會建成個什么樣子,政府起關鍵性,甚至決定性的作用。胡錦濤同志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論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時,同時提出了建設法治社會和建成法治政府的要求,而建成法治政府乃是建設法治社會的基本保障。胡錦濤闡述的小康社會目標中的第二項目標即是法治社會目標:“人民民主不斷擴大,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豐富,人民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進一步發揮。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為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落實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任務:“按照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目標,深入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簡政放權,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17]其二,政府是社會的表率,社會的法治化有賴于政府行為法治化的引導與推進。2004年,國務院發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六項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這六項要求,特別是其中的合法、合理、程序正當、誠實守信也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只有政府嚴格遵循和實現了這些要求,才有可能帶動全社會民眾事事講法、講理、處處講公正、講誠信,逐步培植起法治社會的環境。其三,政府是法治社會的指導者和推動者。法治社會的形成是各種因素促成的結果,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即是政府的指導和推動:政府通過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提供行為規則(作為法律的具體化和補充),通過行政執法(行政許可、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為社會提供秩序,通過行政復議、裁決、調解、仲裁為社會提供解紛機制,通過行政指導為社會提供咨詢、建議和選擇性行為方案。沒有政府立規、執法、解紛、指導,法治社會是不可能運作的。而政府要通過這些行為指導和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就必須首先使自己的這些行為法治化。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法治政府是法治社會的前提,沒有法治政府,就沒有法治社會。其四,政府是社會公平正義的保障。社會公平正義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素,而社會的公平正義必須通過政府提供相應的“公共物品”而實現。“公共物品”的范圍是非常廣泛的,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基本的“公共物品”包括支撐和維系國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 [18]的社會福利和社會基本公共服務機制(如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公共交通、義務教育等)。廣義的“公共物品”還包括前面提到的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解紛機制。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解紛機制對于社會公平正義同樣是不可缺少的。當然,政府并非“公共物品”的唯一提供者。但是,作為法治政府,提供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公共物品”是其最重要的職責。一個社會,只有當它有了充足的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公共物品”供給時,才能稱為完善的法治社會。
根據上述論據,我們關于“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社會的保障”的論點應該可以成立了。那么,我們怎么再進一步證成“建設法治社會是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這一論點呢?對此論點,我們的主要論據有三:其一,國務院2004年發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定的法治政府目標中即有諸多建設法治社會的內容。《綱要》確定的目標共有七項。其中第一項中關于“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基本理順”的要求;第二項中關于行政立法應“充分反映客觀規律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第三項中關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得到切實保護,違法行為得到及時糾正、制裁,經濟社會秩序得到有效維護。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明顯增強”的要求,第四項中關于“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準確、及時,制定的政策、發布的決定相對穩定,行政管理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誠信”的要求,第五項中關于“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基本形成,社會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的要求等,顯然都是法治社會建設的內容。建設法治社會即構成法治政府建設的目標(當然只是目標之一,非唯一目標)。其二,政府是社會的手段,政府是由社會產生并且為社會存在,而不是相反。因此,建設法治政府的目的是要為國民創建一個美好幸福的社會,這個美好幸福的社會就是法治社會。其三,廣義法治社會的內容包括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在廣義法治社會的語境下,法治政府建設工程只是法治社會建設總工程中的一個子工程。子工程是為總工程服務的,建設法治政府是為建設法治社會奠基的,建設法治政府的最終目標是建設法治社會。
注釋:
[1]例如,張文顯等學者主編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法理學》認為“法治國家”包含“法治政府”:“對于法治國家來說,法治政府是其最核心、最根本的部分”。建設法治國家的任務包括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實現依法執政、加強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實現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建設保障社會公正的司法制度、完善權力制約與監督機制以及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張文顯等主編:《法理學》,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69-373頁)。李林和楊建順教授認為,法治國家應該是人民當家作主或者主權在民的國家,是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的國家,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國家,是堅持依法執政,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高質量立法,堅持依法行政的國家,是泥塑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和監督制約體力的國家。法治政府相對于法治國家是一個更為具體的概念,法治政府的核心要求包括:行政權的獲得要有憲法和法律的依據,要依法(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實施行政行為,要與建設廉潔政府、服務政府、高效政府聯系起來,要有權必有責,任何違法行為都要受到追究。而法治社會相對于法治政府和法治國家,則處于基礎的地位。“如果沒有堅實的社會基礎,有序的法治社會建設,法治政府和法治國家根本無從談起”。“在法治社會中,應該把公民、其他社會組織、政黨團體等包括進來。此外,在法治社會中,社會應該具有法治的秩序和法治的信仰,法治的氛圍和法治的環境。所有人都在憲法和法律的規范體系保護之下來進行自由的活動。法治社會應該做到和諧、有序、穩定(參見李林和楊建順教授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解讀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載2013年3月1日《法制日報》第4版)。
[3]baike.baidu.com/view/1670084.htm,訪問時間:2012年6月27日。
[4]baike.baidu.com/view/1983669.htm,訪問時間:2011年10月27日。
[5]baike.baidu.com/view/1370517.htm,訪問時間:2012年9月9日。
[6]《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5年6月第五版,第520頁。
[7]《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5年6月第五版,第1741頁。
[8]《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5年6月第五版,第1204頁。
[9]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
[10]參見習近平2013年1月22日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的講話。
[11]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50條。
[12]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條、第6條、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
第3–5條。
[13]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5、121、131條。
[14]亞里士多德指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古希臘]亞里士多德著,吳壽彭譯:《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199頁)。
[15]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2、67、71、73條;《行政訴訟法》第1、3、5條。
[16]參見何時能成博文:《我們為什么要建設法治社會》(blog.sina.com.cn/s/blog_4b14a8c20100),
訪問時間:2013年1月1日。
[17]胡錦濤:《堅定不移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載2012年11月18日《人民日報》。
[18]胡錦濤:《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載2007年10月25日《人民日報》。
姜明安,湖南汨羅市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