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其中提到“以房養老”,引發輿論關注,也令不少人擔心政府借此推卸基本養老責任。針對上述質疑,民政部表示,政府不會推卸基本養老責任。
“不會推卸”,這本是《意見》所闡述的“堅持保障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反映了以政府為主導,發揮社會力量作用,著力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確保人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的崇高理念。可是,如此崇高理念,為何在《意見》發布之初沒有被理解?這是因為,《意見》規定本身不夠明晰,相關部門信息公開不夠及時充分,最重要的是人們對自身養老前景沒有足夠信心。要建構信心,有必要使人們正確認識養老多樣化的發展趨勢,充分理解政府對基本養老承擔的責任,可從以下視角釋明。
第一,政府、社會和個人合理分擔養老責任,是世界性發展潮流,政府對基本養老承擔責任,體現了給付行政法原理之輔助性原則。伴隨著老齡化的推進和養老給付負擔的加大,許多國家開始倡導或推進多元主體參與型的普遍性社會福祉。在養老領域,民間企業、NPO(“非營利組織”)、社區、家庭和個人承擔重要責任,政府的責任主要是為其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制度保障和在必要時提供支援(支援型行政)。將重點置于“自助”還是“支援”,呈現出不同的政府責任定位,但是,唯有在基本養老金、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等堅實的社會保障支撐下,市場和民間的活力才能發揮作用,才能進一步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第二,養老社會化勢在必行。《意見》旨在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不斷滿足老年人持續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這應當予以充分肯定。伴隨著老齡化和少子化的推進,居家養老逐漸遭遇困境,養老必然走社會化之路。除了基本養老服務項目外,還可以也應當根據財產等消費能力,通過市場機制即民間企業參與來完成。
第三,“以房養老”由當事人自主選擇,是多種養老服務方式之一。應對某些子女難以承擔繁重的贍養老人義務,無子女或失獨老人面臨養老困局,實行“以房養老”是確保老年人安享晚年、頤養天年的重要保障之一。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實施“以房養老”,政府在提供基本養老作為兜底支撐的基礎上,還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規范,以法律和制度作為針對某些變故的保障。
第四,切實建立和完善“保障基本”的政府責任。對“保障基本”的構成和射程范圍等,應當予以盡可能明確。除了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應否附加其他的服務?基本養老服務與國民最小限度生活水準的確立應遵循哪些標準?對《意見》關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著力保障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等規定,應當在關切落實的基礎上逐步加以完善。
第五,科學、民主的公共決策,應當遵循正當程序規則,事前實行縝密的可行性或者不可行性論證,過程中切實進行監督檢查,事后跟進必要的評估,建立和完善說明理由制度。獲得相關方面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基本養老和其他類型養老的協調發展。“開展‘以房養老’在一些國家已有成熟做法。”那么,他們是如何做的?取得哪些效果?對我們有哪些啟發?更重要的是我們的“以房養老”具有怎樣的實操性和可信賴性?這些都有必要進行耐心細致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