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產生之日起就與水結下了不解之緣。《說文解字》將其釋義為:“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意思是說法要公平如水。依我看來,古人造法除賦予其如水一般的公平之外,還寓意其有扶助弱者之意,就像水總是從高處向低處流淌并滋潤萬物一樣。
由于人的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的差異,導致人類通常分化為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如果聽任強勢群體占有的社會資源不斷增多,弱勢群體占有的社會資源不斷減少,那么,社會正義就會傾斜,社會關系就會緊張,社會制度就會分崩離析。因此,自古以來特別是現代法治國家,都十分注重用法來配置社會資源,調整國民收入,維護社會公平。因此可以說,法不僅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保護自由和權利的盔甲,而且也是調整社會公平正義的按鍵或開關,運用法律治國理政,就像運用長江三峽大壩的閘門調節庫區的水位一樣。
要明確法律之水從何而來
法性如水,首先要明確法律之水從何而來。在我看來,立法是法律之水的活水源頭,立法的品質決定了法律之水的豐富或貧乏,這也是古人爭權奪利多在你死我活的軍事戰場,而今人爭權奪利多在制定立法的龐大會場的根本原因。不過,也因為徒法不足以自行,故若讓法律之水順暢地流淌出來,并澆灌到神州大地,則需要司法不懈努力。也就是說,立法是法律之水的源泉,而司法是法律之水的徑流,司法人員的司法活動,決定了法律之水的流量。從古今中外法制歷史看,只有司法人員對法律實施不斷地付出辛勤勞動,堅持公正司法,薪火相傳地以智慧和汗水滋潤法律,法律才能不斷獲得鮮活的生命力與巨大的能量。反之,法律就會淪為干巴巴的文字,最終會因脫離實際而成為死法。所以說,法律的生命力是司法機關的執行力,法律的力量是司法實踐的正能量,法律的權威是司法人員樹立的實踐權威,法律之水是司法活動開鑿的實踐之水。正因為司法活動致力于滋養法律,法律之水才能如滾滾江河川流不息。
法律之水還來自當事人的淚水。眼淚是人的真情流露,訴訟當事人對司法的感情是滋養法律的重要來源。如果司法判決始終能夠做到讓違法犯罪者流下懺悔而又感激的淚水,讓被害人流下痛快而又感謝的淚水,讓人民群眾流下滿意而又感動的淚水,法律就能如同甘泉一樣滋潤當事人的心靈,司法活動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司法工作必然能夠弘揚法律的權威和力量。如此適用法律,當事人不僅會感到法律是威嚴的,而且會感到法律是慈祥的。而只有讓當事人感到法律既威嚴又慈祥,才能將法律蘊含的公平正義發揮到極致。
法律之水最終來自人民群眾的口水。這里的口水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方面,當法律是公正的,司法也是公正的時候,人民群眾的口水是贊揚的口水,感激的口水,支持的口水。俗話說,金碑銀碑,不如百姓的口碑。民眾擁護法律、擁護司法的口水是形成法律之水的洪流。另一方面,民眾口水也有兩面性,如果法律沒有堅持公平正義,洶涌的輿論也會如暴風驟雨。如孟子所言,水能載舟也能覆舟。孟子所講的水就是民眾的口水,與俗話說的唾沫星子也能淹死人是一個道理。
讓司法發揮滋潤法律的作用
司法要發揮滋潤法律的作用,把法律中的公平正義實踐好,并且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首先要堅持公正司法。包括秉持公正司法的理念,克服司法內心任何的偏見,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平等地對待一切案件和一切當事人,秉持法不阿貴、法不阿權、法不阿富的應有品質。要遵循公正司法的程序,尊重和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自覺接受當事人對公正司法的監督,讓當事人在訴訟活動的全過程中切實感受公正司法的有效運行;要把公正司法與社會公眾的公平正義觀念有機地結合起來,兼收并蓄地實現出來,切實尊重社會公眾在社會生產和生活中創造、形成的公平規則和經驗,最大限度地讓公正司法以社會公眾能理解易接受的方式展現出來,從而保障公正司法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得到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同。
司法要發揮滋潤法律的作用,讓法律之水源遠流長,必須堅持司法保護人民權利的宗旨。現在有人認為講司法為民是唱高調,是意識形態。其實不然,早在古希臘、羅馬時代,就有哲人提出人民的福祉是最高法律的名言,馬克思在年輕時也說過法律是保護人民自由的圣經,列寧曾經提出過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的著名論斷。有趣的是,2011年我去美國參加中美法律專家對話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肯尼迪大法官接待我時講的第一句話,就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堅持司法為民的,當時我還以為聽錯了,后來他反復強調美國司法如何保護人民的權利以后,我才明白他講的真是這個意思。無獨有偶,我們如果去臺灣地區法院看一看,也會看到連臺灣地區的法官同行也在說司法為民。在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與臺中高分院合署辦公的大廈門口旁,還立有臺灣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先生的親筆題詞“司法為民”。該院的法官同仁對我說,這四個大字是他們司法工作的座右銘。
盡管美國法官及我國臺灣法官所講的司法為民與我們所講的司法為民在價值蘊含上根本不同,但是,在司法要通過為老百姓服務來爭取民心這個問題上,他們的頭腦是很清醒的。由此可見,我們的人民司法,如果不去講司法為民,不僅人民群眾不會同意、不會滿意,美國或者臺灣地區的同行也會感到困惑。值得關注的是,最高法院前天發布的《關于切實踐行司法為民 大力加強公正司法 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見》,旗幟鮮明地將司法為民和公正司法作為今后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線,這對于我們進一步深化對司法為民的認識,是很有幫助的。
實現司法滋潤法律的條件
司法滋潤法律,實際上也是發展法律,是讓法律接地氣。我一直認為,司法機關努力把法律守護好,使它不至于被竊走或者被侵犯,這只能算是守成,還不能說是司法的最高境界,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既能堅守法律,又能滋養法律發展法律,讓法律在實踐中成長強大。所以,我對當今世界能夠發展法律的司法同行,不免心存敬意,因為法律的發展是靠實踐推動的,而實踐則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司法根據實踐豐富和發展法律,才算全面履行了司法的職責使命。當然,司法發展法律不是說司法機關直接去修改或者變通法律,而是要有心收集立法在實施中遇到的各種問題,著力為立法積累實踐經驗。多年來,我們在組織起草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司法政策和編選指導性案例的過程中,對司法如何發展法律服務立法有一些體會,即不僅要依法善意地解釋法律,正確公正地實施法律,而且要注重如何推進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努力滿足國家立法工作大局的需要。從一定意義上講,僅靠立法發展完善法律,這是一條腿走路,同時也依靠司法活動發展完善法律,則是堅持兩條腿走路,這樣法治建設才能始終立足實際。
最后,司法滋潤法律,必須秉持能動司法的理念。幾年前,最高法院就提出了能動司法理念,經過多年來的實踐證明,能動司法理念是符合當前法治建設和司法實踐需要的,對于充分發揮司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推動司法制度改革發展創新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成效。所以,在最高法院剛剛發布的上述《意見》中,又明確提出了要繼續堅持能動司法的要求這一要求,進一步明確了能動司法的立足點和著力點,提出了能動司法的價值目標。即能動司法不是脫離司法本職和司法手段的亂動,也不是為司法機關擴權爭利的私動,而是為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積極主動。這對于正確堅持能動司法,防止誤解和偏差,意義很大。我的認識是,既然一個人在社會生產生活中只有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才能實現人生的價值目標,不斷實現自身的發展,那么,作為一個司法機關,也只有堅持能動司法,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才能不斷與時俱進,與經濟社會共同發展進步。在這一點上,一些外國的司法機關實際上已經走得很遠,做得很好了,它們堅持能動司法方面的經驗,同樣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