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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應如何對外發聲
發布日期:2013-09-02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戴維·奧布萊恩

我們不負責解釋判決

在美國,與以往相比,法官庭外發言場合漸多,發言頻率也有所增加。聯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全部在公共事務電視臺的紀錄片《最高法院》中出鏡,還陸續接受一些記者訪談。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在美國廣播公司(ABC)黃金時段播出的《夜線》節目接受采訪,露絲·巴德·金斯伯格大法官接受了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知名主持人邁克·華萊士的采訪,安東寧·斯卡利亞和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還就最高法院能否適用外國判例和法律在庭外展開論戰。他們不再怯于談及一些爭議性話題,甚至包括那些已經訴至或可能訴至最高法院的案件。

美國公眾對法院工作知之甚少。某位記者曾問前國會議員、后來擔任聯邦上訴法官的艾伯納·米卡瓦,普通美國人到底是否了解本國司法制度,他回答:“不。某種意義上講,人們對法院的了解比對國會更少。大家對國會的許多認識都是錯的,但對法院根本沒有認識,法院對他們則充滿神秘感。我其實非常擔心這一點。我的一些法官同行認為,與另外兩個政府分支相比,法院受到人民更多尊重。我則遺憾地認為,我們之所以受到愛戴,只是因為人家不了解我們罷了。”事實上,就像退休大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納2011年在佛羅里達大學一次演說中提到的,調查顯示:三分之二的美國人至少可以說出選秀節目《美國偶像》(American Idol)一位評委的名字,但不到二分之一的人能說出最高法院一位大法官的名字。

圍繞司法的神秘感,部分源自杰羅姆·弗蘭克法官所說的“法袍崇拜”。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大法官則形象地將之比喻為“法官慎言”。“法官慎言”的傳統來自一系列制度、政治和歷史方面的考慮。憲法第三條將司法權賦予最高法院和國會設立的聯邦下級法院,要求司法機關只能處理具體案件與訟爭。建國之初,聯邦法院系統曾根據這項規定,拒絕向政府出具咨詢意見或政策建議。法官們認為這么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有礙司法獨立,他們也堅持不在庭外對自己的判決發表評論。正如威廉·布倫南大法官所述:

某位首席大法官曾被記者問及他所撰寫的某段判詞的含義,這段判詞在外界引起很大爭議。首席大法官回答:“先生,我們只負責寫判決,但不負責解釋判決。”這并非傲慢自大——而是在直言不諱地提醒記者,這個社會需要的是法官憑借自己的真才實學寫出的判決,而不是事后的解釋或評論,這樣才有利于促進審判獨立。

制度、政治和歷史傳統

解釋判決之所以不妥,可能基于各種原因:雨果·布萊克大法官認為,法官庭外對案件的評論有未審先判之嫌;哈倫·斯通大法官則指出,這樣的公開討論只會激起重重爭議。

無論是一審判決,還是上訴審判決,都不可能完整描述判決形成的過程。法蘭克福特大法官說過:“法院判決過程中可能蘊含的妥協,可能承載的合力,可能影響裁判卻未能明言的諸多考慮,以及正式判決做出前文書內容的多次調整——都不可能體現在判決書正文里。”

本杰明·卡多佐大法官奉行法官“自律準則”,在最高法院任期內,從不泄露任何關于合議和審判過程的內容。與立法決議不同,法院判決,尤其是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作出的判決,通常采取合議制。因此,法官無論對內部運作還是合議內容,都應保密。

一系列歷史教訓表明,法官不僅應當控制自己針對司法話題的發言,對政治言論更應謹慎。建國之初,各大政黨對憲法含義存在激烈爭議,法官時常被卷入其中。約翰·杰伊首席大法官曾競爭紐約州州長之職,威廉·庫欣大法官角逐過馬薩諸塞州州長;塞繆爾·蔡斯大法官還與約翰·亞當斯競選過總統。然而,從十九世紀四十年代末到五十年代,民間對法官積極介入政黨政治的不滿日益強烈。從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法官們陸續承擔了許多司法職權之外的職能,如裁決邊界爭議或執掌特別委員會。1916年,查爾斯·埃文斯·休斯辭去大法官職務,與伍德羅·威爾遜競選總統。威廉·塔夫脫首席大法官曾向共和黨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議。法蘭克福特和路易斯·布蘭代斯大法官與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交情都很深。在特定情況下,最高法院成員還會領受一些司法職權之外的特別任務。較典型的是,歐文·羅伯茨大法官曾領導一個總統委任的委員會調查“珍珠港事件”;羅伯特·杰克遜大法官曾在紐倫堡審判中作為首席檢察官,指控納粹頭子的戰爭罪行;約翰·肯尼迪總統遇刺后,厄爾·沃倫勉為其難地出任調查委員會主席。最近的實例則是,威廉·倫奎斯特首席大法官曾根據憲法規定,主持了參議院對民主黨總統比爾·克林頓的彈劾審判。

盡管存在制度、政治和歷史方面的顧慮,法官的庭外言論仍很常見。法蘭克福特大法官雖然公開宣稱“法官慎言”,但還是常就各類話題頻頻發表公共言論。

“法官慎言”的實踐價值

事實上,盡管存在“法官慎言”的傳統,但這個表述的修辭意義遠大于實踐價值。長久以來,許多法官還是習慣直言不諱。與歷史傳統的不同在于,法官們似乎更熱衷于表達自己對重要法律和政治爭議的觀點。

許多大法官和法官在憲法和公法領域的著述,是一種常見的庭外言論。在一系列注釋書中,約瑟夫·斯托里大法官的《美國憲法評注》最為經典,并被后世諸多律師、法官和研究者反復研讀。進入二十世紀,大法官們的司法立場和政治立場也更加鮮明。羅伯特·杰克遜大法官的兩本書代表了司法界對法院在政府中的政治職能的認識。雨果·布萊克、威廉·道格拉斯、威利·拉特里奇大法官和倫奎斯特首席大法官有過不少著作。斯卡利亞和布雷耶大法官都曾在書中闡述自己的主要司法理念。奧康納在《法律的奧秘》一書中匯總了自己的演講和隨筆,她與托馬斯、索尼婭·索托馬約爾都寫過回顧早年生活的自傳。

與其他政治人物一樣,法官們會在下列不同平臺或場合表達看法和觀點:法學院的典禮、慶典;法律機構的年度會議;律協的大會;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節目的訪談;文章和著作。比較而言,法官們針對特定判決的評論較少,對法院和司法行政機構如何運作的介紹較多。

盡管司法界奉行“不得談論同期判決”的自律準則,法官偶爾還是會試圖澄清、解釋自己的判決,甚至為判決辯解。約翰·馬歇爾首席大法官曾以筆名“聯盟之友”致信某報,為自己1819年主筆的里程碑判決“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辯解。1979年,五位大法官試圖解釋他們針對一起涉及公眾訴訟權利的爭議性案件的判決。更常見的是,法官常就公法領域的問題公開表態——例如,憲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憲法言論自由條款的含義、行政規制政策——但多是從歷史和學理的視角解讀。

不過,正如歐文·考夫曼法官所言,對于類似司法行政和立法對法院的影響等事務,“法官必須發聲。”事實上,近年來,不管是首席大法官,還是廣大聯邦法官及州法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就案多人少、司法官僚主義、上下級法院關系和司法行政等議題發表觀點。沃倫·伯格首席大法官創設了一項做法:每年發布一份聯邦司法年度報告,回顧法院工作,反映法院需求。繼任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與羅伯茨延續了這一做法。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法官打破“慎言”傳統。第七巡回上訴法院的理查德·波斯納法官公開發表的文章和著述,大多涉及憲法和法律解釋問題。第二巡回上訴法院羅杰·邁納法官公開批評聯邦法官遴選程序。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的勞倫斯·西爾貝曼法官也曾嚴厲批判美國律師協會在聯邦法官遴選過程中的作用。此外,許多法官還曾批判過倫奎斯特法院和羅伯茨法院的保守化轉向。但這樣的庭外言論受到資深法官亞瑟·L.阿拉孔的譴責:“聯邦法官對最高法院判決的公開批評,將損害司法權威,煽動社會成員不滿。”不過,第九巡回上訴法院法官斯蒂芬·萊茵哈特則為法官的庭外言論作出如下聲辯:

近年,司法界對外發聲漸增;與此同時,聯邦司法界內部也存在一種強硬的觀點,即法官應當完全“回避爭議”,除了必須在判決書中表達的內容,應盡可能避免向公眾流露自己對基本價值觀的看法。這種司法節制的觀念是不對的。

無論是對法官可以公開討論的話題,還是對他們能夠據以發聲的適當平臺,我的立場都遠比大多數同行寬容。我想,對那些我們擁有特定知識或體驗的領域,我們有義務去教化廣大民眾,而不限于法律群體。我也相信,我們有責任去更加開放、坦誠地面對公眾,與之相關,也應當接受民主社會其他成員的批評……

當然,很難在恰當言論與不恰當言論之間劃下一道確定界限。就像我們在判決形成過程中創制的其他種類,界限總是模棱兩可和不精確的。幾乎所有的法官都贊成,我們可以抽象地向公眾談及憲法與“權利法案”。但是,根據一項普遍適用的準則,我們不應預先就一個未決問題發表見解,因為我們未來可能在訴訟過程中遭遇這些問題。所謂爭議就存在于可接受的泛泛而談與被禁止的特定話題“之間”……

我認為,法官應當大膽涉足這樣的中間地帶話題領域——我們可以直接討論法院在美國社會中的地位、法律和司法之間的關系、憲法及其主要條款的確切含義,以及我們自己對司法和審判的個人觀點。無論是抽象議題,還是具體話題,都應如此。我們應當毫不猶豫地告訴美國人民,當總統無法任命足夠數量法官,或者任命的法官始終對公民自由抱持狹隘立場時,會發生什么樣的后果。我們應當告訴美國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死刑案件的,司法工作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這些都是爭議性議題。但我們不能因為這個原因就羞于討論。事實上,在我看來,正是因為這些棘手議題具有很大爭議,我們才更應該與公眾分享我們的專門知識和獨特體驗。

《美國知名法官演說集》包含了眾多頂尖大法官和法官的觀點,話題涉及司法體制、審判管理、憲法解釋和法院職能,尤其是最高法院的職能。它提供了一個獨特的觀察視角,管窺案件審議和判決形成中的兩難困境。沒有人能比法官更了解法院的運作流程、司法能動主義和司法克制主義、憲法解釋的不同方法,以及司法在我國政治中的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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