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權利沖突問題,除了立法和司法機制外,我們還有其他一些多樣化的解決權利沖突的機制和手段。例如行政執法手段,像北京一位公安交警為救一位心臟病人破窗救人的案例,消防隊員在公路上對遭遇車禍的人員的解救;還有公民自救的方式,如公民對落水者的救助;還有一些特殊行業在發生緊急情況下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如飛機為救患病兒童緊急迫降的事例,等等。所以,我們應該發揮多樣化的權利沖突解決機制和手段,來消解權利沖突問題。
下面是多樣化權利沖突解決機制的幾個典型案例:
北京交警為救一位心臟病人破窗救人的案例
北京電視臺2008年12月25日報道:今天早上八點多鐘,接到熱心人士反映,在北三環安貞橋上有一個駕駛帕薩特的司機發病,情況十分危急,交警已趕到了現場處置,隨后記者趕往出事地點。記者趕到北三環安貞橋附近時,路上的交通已經恢復了正常。出事的那輛車也已被交警拖到了太陽宮一帶的停車場。在停車場記者看到,那輛黑色的帕薩特前門右側的玻璃已經全部破碎,朝陽支隊的刁警官介紹了當時的情況。刁警官說,當時車門已經被鎖上,任憑他怎么敲打玻璃,司機也沒有任何反應,情急之下只好采取了果斷的措施。根據當時司機的癥狀看,有可能是心臟病或者是癲癇病之類的病情發作。為了弄清病因,記者又隨刁警官趕往安貞醫院。據王大夫說,發病的這個司機目前已經基本渡過了危險期,正在重癥監護室接受進一步治療。事后,病愈后的這位司機和家屬給警官送來一面錦旗,感謝警官的救命之恩。
在這個案例中,面臨緊急情況,警官毫不猶豫地采取砸破車窗的行為,及時救助車內的司機。這實際上是一個典型的緊急避險的范例。這時,車主就不能以財產權遭破壞為由,要求警官來賠償。因為,在這種具體的情況下,生命權大于財產權。為了救助生命,司機的財產遭受一些損失是必要的。
消防隊員道路救助先救誰?
我們經常在交通新聞中會看到這樣的情景:一輛貨運車出了事故,駕駛員和副駕駛同時被卡在車廂內,救助隊員趕到時,兩人都需要救助,而拆解機械只有一臺,先救誰,就成了一種選擇。這好像是個難題。但在實踐中,他們都有一個判斷,即誰的傷勢重,且容易被救助,就先救誰。我在電視節目中就看到過這樣一幕:兩人都被卡在車廂內,且拆解機械只有一臺,這時,消防隊員根據他們的判斷,司機易被救助,就先救司機,然后再救副駕駛。這樣的處置是符合最優原則的,并不存在誰的生命權更重要的問題。
還有這樣一個案例:京滬高速高郵段兩輛大貨車發生嚴重追尾,后車駕駛員和副駕受傷被困,其中駕駛員傷勢嚴重。令人感慨的是,高郵消防大隊營救人員現場救援時,副駕在腿部被卡、本身已經受傷流血的情況下,還忍著痛伸出雙手,幫助消防官兵為傷勢較重的駕駛員清理空間,并指著身邊的同伴告訴消防員:“我不要緊,趕快救他!”最終兩人都成功獲救。消防官兵到達現場后經過仔細勘查,發現一輛疑似運載化學品的載罐大貨車與前面一輛大貨車發生猛烈相撞,后車駕駛室嚴重變形,車輛深深地“嵌”進了前車底部,后車駕駛室內兩名人員被困,不同程度受傷,駕駛室內血跡斑斑。消防員迅速利用液壓鉗和無齒鋸將后車駕駛室的門破拆開,先騰出一部分救援空間,同時讓在場的醫護人員先對受傷較重的駕駛員現場救護。此時出現了令營救人員感動的一幕,只見受傷相對較輕的副駕也利用自己的微薄之力,伸出能自由活動的雙手幫在場的消防員對駕駛員進行營救,并再三表示他的情況比較輕,先把情況嚴重些的駕駛員救出來再說。參與營救的消防官兵從被破拆開的狹小空間鉆入駕駛室內部,先將施救較為便利的副駕慢慢地托出來,抬上救護車送往醫院進一步治療。由于駕駛員的右腿被車輛撞碎的零部件死死卡住,無法救援,現場救援人員立即利用兩部大型拖車,將兩輛事故車輛拖開,騰出救援空間。10分鐘后,卡住駕駛員的車輛零部件被拉開,司機被成功救出,送往醫院治療。
為救病嬰航班迫降太原
2013年2月16日,春節長假最后一天,飛行中的一架民航班機內,最年幼的乘客病情突然轉危。此后,從空乘員為他換座位、供氧、廣播尋醫,到征得其余全部乘客同意緊急備降,只用了20分鐘。
“小生命最后沒能挽留住,但他是帶著人間的溫暖走的。”17日下午,這次航班的乘務長余芳向中新社記者講述了為一個病嬰緊急降落前她經歷的機艙內難忘的20分鐘。
2013年2月16日(農歷大年初七)下午4時02分,南航貴州公司飛北京至貴陽的航班經一小時左右飛行,抵達山西上空。乘務長余芳在客艙后部服務時,一位抱著嬰兒的女乘客說,孩子呼吸困難,希望換個通風好些的座位。余芳得知她懷中的孩子七個半月大,和乘務員們立刻幫母子二人調整到了頭等艙的一個空位。孩子面色蒼白,呼吸困難,略顯瘦小。余芳啟用手提氧氣瓶給孩子供氧,同時“廣播尋醫”,但乘客中沒找到醫務人員,于是將情況報告機長。飛行在繼續,機組與山西區域空中管制人員的空地通話在進行。數分鐘后,機艙內廣播響起,征求乘客意見是否同意緊急備降。余芳說,結果是全體機組人員和128名旅客一致要求救孩子,同意緊急備降。從為孩子換座位起,至此只有20分鐘。下午4時26分,航班在太原機場緊急備降。機艙門開啟,余芳下到地面。周女士含著眼淚說:“謝謝南航!”稍后,她抱著孩子飛快地離艙,登上救護車離開機坪。孩子的父親趙先生在機艙內拿行李時,余芳回到飛機上。她拿出錢包里所有錢,走向艙門。其余乘務員看見了,也都拿出各自隨身的所有錢交給了余芳,并同時在全航班旅客中發起捐贈,共為孩子籌到了17425.7元善款。余芳把所有的錢遞給趙先生,她說:“袋子上有我們的手機號碼,還有什么能幫助你的,請您立刻給我們打電話。”趙先生當場泣不成聲。余芳說:“2月17日凌晨,我接到了孩子父親的電話,因為搶救無效,小生命沒能挽留……但他是帶著人間的溫暖走的。”余芳告訴中新社記者,這是她工作17年來第一次遇到緊急備降搶救病人。
海南航空航班為救一位心臟病突發乘客緊急備降濟南機場
2004年6月11日上午11時05分,海南航空HU7097航班從寧波櫟社機場起飛,朝著目的地北京飛去。飛機平飛后,乘務長閆曉云等開始為乘客服務。服務中,他們發現一位老先生看上去很疲倦,就關心地詢問他有什么不舒服。老人和家人都表示沒事。飛機飛行近1小時后,乘務員們突然接到后艙緊急電話,剛才那位老先生心臟病突發,人已昏迷,情況十分嚴重。閆曉云等人立即對老人進行急救,同時報告機長并廣播在機上尋找醫生。連蕓和苗延松邊用氧氣瓶給老人吸氧,邊把老人家人自帶的硝酸甘油塞進老人嘴里含服。機上乘客全都關注著這位老人的生命。搶救過程中,機上3次廣播尋找醫生,但飛機上沒有醫護人員。氧氣瓶用完一個,又換上第二個,距北京還有約1小時航程。經與地面協調,飛機獲準緊急備降濟南機場,以搶救老人的生命。當乘務員將備降的消息和原因通知機上乘客后,全體乘客無一提出異議,他們均表示聽從指揮和安排,同時表達了救人的信心。飛機于中午12時55分備降在濟南遙墻機場,救護車早已等候在停機坪上。醫護人員上飛機給老人做了快速檢查后,要求立刻送往醫院搶救。狹窄的客艙通道上,乘務員、旅客和醫護人員共同扶著一個一人多寬的擔架,將老人抬下飛機。救護車載著老人和兩位家屬飛速駛離機場。乘務員們立即投入再次起飛前的準備。飛機很快又從濟南機場起飛,約1小時抵達北京國際機場。在機長的安排下,當機上130位乘客離機時,一個感人的場面出現了,空姐們對每一位乘客都真誠地說聲“謝謝”,而所有乘客則以同樣誠摯的話語回應。在北京機場停留時,濟南方面傳來消息,老人因得到及時救助已經脫離了危險。
以上兩個飛機迫降的案例,都涉及了病人的生命權與乘客的正常旅行權、甚至還包括一定的財產權之間的關系問題。但這些問題在救助生命權這樣大的利益面前都被化解了。其實,這也是一類典型的緊急避險案例。用威爾曼的話說,是被私人利益即病人的生命權避險掉了。但是否還存在著一個事后權利賠償的問題,還需要討論。我們不能因為乘客們高尚的道德情操而忽略其中所隱藏著的權利問題。否則,當我們碰上那些乘客不愿意配合和相助的案例(這樣的案例可以隨手拈來)時,我們就會顯得手足無措。
兩位兒童落水,先救誰?
“先救誰”的問題,是一個歷史性、世界性的倫理學難題,也是一個歷史性、世界性的法律難題。有些問題,可能是一種虛擬和假設,如在孕婦難產時經常面臨著要保住孕婦還是保住孩子的選擇,成為一個世界性的話題,也成為許多學者討論權利沖突問題的經典性案例。還有有點“八卦”的如母親和媳婦落水先救誰的問題,有一年還成為了司法考試的案例。這樣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虛擬和假設,它缺乏任何前提和背景性的交代。在實踐中,公民們用他們獨有的智慧化解了一些難題。我們看下面一個典型案例:
兩人同時落水,無論是誰都要救,但如何“救”?不僅僅是一道倫理難題,更是一個考驗智慧的難題。長沙縣黃花鎮村民肖廣面對自己四歲女兒小欣與鄰家五歲女孩小羽同時落入池塘將要溺亡的緊要關頭,選擇了先救離岸邊更遠的小羽,再將女兒救上岸。肖廣稱:“我當時是考慮女兒情況不危險,才先去救鄰居女兒的,因為如果當時我稍微遲一點,她就會滑入深水區,就會沒命。”在自己的孩子和他人的孩子同時溺水、有生命危險時,肖廣卻先是去救援別人的孩子。這樣的行為令人驚嘆,也讓很多人大呼崇高。不過,肖廣的解釋是,他并沒有那么崇高,只是因為了解當地池塘的情況,在理性的分析之下做出了“先人之幼后己之幼”的選擇。當時,他的女兒小欣在淺水區,暫時沒有生命危險,而鄰家的女兒小羽已經快到深水區,如果行動稍有遲疑,不先救小羽,后者就會滑向深水區,生命堪憂。肖廣的行為盡管超越了傳統倫理的限制,卻體現出了他在具體環境中的救援智慧。也正是因此,才能實現“魚與熊掌兼得”的救援效果。如果不是了解當地池塘和環境的情況,換作別人來救援,施救行為就可能不同于肖廣的做法。一般來說,消防員或他人的做法應該是追求和體現救援效益最大化的原則,在有限和緊迫的時間內最有效地救人和救更多的人。那么,他們就有可能先救離岸近的肖廣的女兒小欣,而后救離岸遠的鄰家的女兒小羽。如果這樣做,按肖廣對當地池塘的環境分析,就有可能在等到救援人員救上小欣之后再救小羽時,后者會滑向深處溺亡。當然,即便如此,也不能說消防人員和其他救援人員犯了錯,因為他們是按照急救原則行事。例如,2012年7月22日,安徽肥東縣店埠河邊圩埂村28歲的小伙郭某和母親、妻子一同落入深6米的水中,兩人隨時都可能喪命,而此時只有郭某會游泳。郭某選擇的是,先救妻子,后救母親。因為,妻子離他最近,最容易施救。盡管此事也引發一些網友甚至郭某的父親批評郭某,認為他應先救母親,但從急救原則來看,郭某的做法并沒有錯。所以,兩人同時落水,無論是誰都要救,但如何“救”,不僅僅是一道倫理難題,更是一個考驗智慧的難題。體現急救和救援的最大化原則并非是一般先救那些最容易救援的人,而是要盡可能了解當地環境和險情,隨機應變做出最優化的選擇。這是一種更大的救援智慧,值得專業人員研討和推廣,也值得所有人學習。
所以,在有的時候,我們不可忽略了民間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