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國與司法
公信力的概念闡釋
關于“法治中國”,法學界同仁們有些不同看法。有人認為,既然憲法已經提出了“法治國家”的概念,就沒有必要再創設一個“法治中國”的概念:憲法中的“國家”當然是指中國,中國當然是國家。但是,我個人認為,“法治中國”的概念還是有必要存在的。因為“國家”在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和法學中有時是相對于“社會”而言的,“國家”指國家機器,國家公權力,“社會”則指NGO、NPO等社會團體、組織。既然有相對于“社會”的“國家”存在,就可以和應該有相對于“法治社會”的“法治國家”概念,既然有“法治社會”、“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的概念,就可以和應該創設一個統合這三者的上位階的法治整體概念,即“法治中國”。
至于“法治中國”的內涵和外延,有的學者從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者統一的層面和角度去解讀;有的學者從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法治四環節的層面和角度解讀;還有的學者從健全民主、完善法制、制約權力、尊重人權、保障公正的法治五要素的層面和角度解讀。我個人主張對“法治中國”從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的我國建設和發展“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層面和角度解讀。即我們應該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過程中重視法治,加強法治,進而實現法治經濟、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會、法治生態文明的協調統一,從而實現法治中國的整體目標。
關于“司法公信力”,給大家介紹兩個學者的界定。一是《司法公信力研究》作者關玫的界定:司法公信力包括司法判斷力、司法自律力、裁判說服力、司法約束力四個要件,而且這四個要件都以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為前提,以公眾對司法公正與司法滿意度的理解與認同為歸宿;二是《論司法公信力》作者溫珍奎的界定:司法公信力是社會公眾對司法權力及其實施過程或結果實現社會認知以后所產生的一種信任和尊重的社會心理,它是社會公眾在對司法權力及其實施過程或結果的社會知覺基礎上形成的社會印象和社會判斷。據此,我認為,司法公信力取決于兩個重要因素:一是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的公正、權威,二是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權威的感知。二者缺一不可,司法即使公正,人民群眾感覺不到,不認同,同樣談不上司法公信力。
法治中國與
司法公信力的關系
二者的關系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建設法治中國的必須。因為建設法治中國,法律必須被國民信仰,司法必須被國民信任和尊重,否則,法律、法治將形同虛設;建設法治中國,政府權力必須被制約,而制約政府權力的重要機制是司法。人民如果不信任司法,不運用司法監督和控制政府權力,政府權力的腐敗和濫用將不可避免;建設法治中國,社會矛盾和爭議必須主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法律途徑主要是司法途徑。國民如果不信任司法,不通過司法途徑而通過自力救濟或信訪途徑解決爭議,法治秩序將被破壞;建設法治中國,人權必須得到有效保障,而人權保障的重要途徑是司法。如果司法沒有公信力,人權將隨時可能被侵犯、蹂躪。其二,建設法治中國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條件。因為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首要條件是執政黨、政府和其他公權力機構、組織尊法、崇法、守法,而這一條件的成就關鍵取決于法治;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另一重要條件是國民尊法、崇法、守法,而這一條件的成就同樣取決于法治;司法公信力提升還取決于司法自身體制、機制、制度的改革,而這些改革亦有賴于法治中國建設的進程,不推進法治,司法改革無望,司法不改革,司法公信力提升無望。其三,提升司法公信力與建設法治中國既相互促進,又相互制約。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徑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徑主要有四:其一,改善司法制度運作的外部環境。措施有三:一是改進人大與司法機關的關系,人大只對司法進行監督但不對個案處理進行監督;二是改進執政黨與司法機關的關系,執政黨對司法進行領導但不就具體案件向司法機關發布指示、指令;三是改進政府與司法機關的關系:政府與司法相互尊重而不相互干預,政府和政府部門作為原告、被告時應依法起訴、應訴,帶頭執行法院的判決裁定,法院對政府和政府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予以尊重,不代行行政職權。其二,改革司法本身的體制、機制和運作制度。措施有五:一是改變司法區域按行政區域劃分的現狀,使司法的人、財、物管理擺脫地方的制約;二是改變司法內部運作的行政化傾向,廢除案件審判請示、審批制,改審委會為重大疑難案件審判庭;三是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廢除法院立案中對受理的各種成文或不成文限制;四是建立巡回審判制度,法院根據方便當事人的需要或應當事人請求,可在法院所在地以外的適當地點開庭審判案件;五是提高法院終審判決的既判力,維護司法權威;其三,改進法官選任、晉升、待遇制度。措施有四:一是改進法官選任制度,上級法院的法官更多地從下級法院或基層法院選拔;法官的缺額補充更多地從律師和法學教授中選任;二是改進法官考核晉升制度,減少法官職級階梯層次,晉升主要依年資,輔之以考核成績,并廢除不適當的考核指標;三是改進法官待遇制度,提高法官工資福利標準,延長法官退休年齡,增進法官的職業榮譽感和提高法官的社會地位;四是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成立法官職業道德委員會,受理當事人和其他社會公眾對法官違反職業道德,失職瀆職行為的控告、舉報,并對之進行查處。其四,加強和改進司法公開和司法宣傳,提高國民對司法性質、特征、功能、作用的認識,增強國民對司法的尊重、信任。措施有四:一是進一步推進司法公開,法院應盡量為社會公眾旁聽庭審和媒體采訪報道提供方便,對非涉保密的判決書,應盡量上網公開;二是完善法院新聞發言人制度和法院網絡、微博、微信宣傳及文學藝術對司法公正的宣傳,加強與媒體及社會公眾的互動,增強媒體和社會公眾對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和審判規則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加強與法學界的聯系,就重大疑難案件進行研討,并通過法學學者專家為社會公眾解惑釋疑;四是加強司法裁判文書的說理,通過說理增加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法院判決、裁定的理解,從而增強對法官、法院和整個司法制度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