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后美國和法國等國家的反恐措施
2001年美國“9·11”恐怖案發生后,美國國會參眾兩院于2001年10月26日通過了《反恐怖法案》,使之成為打擊恐怖主義的正式法律。布什總統在簽署這一法案時表示:“政府將以一個國家處于戰爭狀態的緊迫感來執行這一法律。”該法律的主要內容包括:允許執法機構竊聽恐怖嫌疑分子的電話并跟蹤其互聯網和電子郵件的使用;允許司法部門在提出犯罪指控和驅逐之前對有犯罪嫌疑的外國人拘留七天;等等。到了2008年,國會批準對《海外情報監聽法》的修改,國安部門可以對美國人的通訊來往進行大規模的和沒有針對性的監視。這項法案被美國一些社會團體譴責侵犯公民自由權和隱私權,是一場“災難”。最近斯諾登有關“棱鏡”監聽項目的披露,更是將此問題推向了火山口。
“9·11”恐怖案發生后,法國政府也決定加強和擴大安全檢查范圍,以犧牲部分個人自由與權利,來換取國家的安全保障。法國政府決定給予警方一些過去不曾有過的權力,如檢查汽車的后蓋箱、監視網絡電子郵件等。過去,法國為保障人權,一向禁止警察無緣無故地檢查汽車后蓋箱。對法國司法執法人員的其他一些權力限制也有所放寬。在一些敏感地帶,如商店、體育館等公眾集中的場所,政府授權保安人員可以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而這類檢查過去都由警察完成。此外,政府還大力加強了對電子郵件和網絡的全面監控。比如,網絡供應商必須保留其用戶使用和瀏覽國際互聯網的“痕跡”,以便在檢察機關需要時可以隨時查詢;警方只要獲得法官許可,還能檢查用戶的電子郵件內容,就像竊聽電話那樣。在人權組織眼里,這顯然都是應該得到尊重的個人隱私。但在恐怖主義的威脅下,法國政府不得不在一個特定的階段內采取這番行動。而民意測驗表明,絕大多數法國人——多達88%支持對汽車后蓋箱進行檢查;73%支持對電子郵件進行監控。中國記者鄭若麟寫了篇題為《為了安全犧牲自由》的報道,并感慨道:看來,自由誠可貴,生命價更高;當生命受到威脅時,自由也得退避三舍。
還有,在“9·11”恐怖襲擊事件發生后,歐美一些國家的政府想方設法采取安全措施防范恐怖襲擊,但很多措施卻因可能侵犯個人隱私而引起反彈。2010年,由美國圣誕節炸機未遂案引發的“裸體安檢”,更是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要安全還是要隱私?再次成為了人們爭論不休的焦點。自2009年美國圣誕節炸機未遂案發生后,面對恐怖分子強大的滲透力,歐美多國政府迫不及待地尋求防范恐怖活動的新嘗試——“裸體安檢”。
2009年12月25日,“圣誕驚魂”令人們突然意識到常規的機場安檢程序似乎并不夠。事發后,荷蘭隨即宣布將在該國所有機場推廣強制性“裸體安檢”。美國運輸安全局也緊急訂購了數十臺“裸體安檢儀”。目前,美國19個大機場已部署約40臺這類儀器。英國首相布朗在接受采訪時確認,英國計劃逐步在全英所有機場推廣“裸體安檢儀”。荷蘭、美國、意大利和法國相繼宣布將在機場推廣使用“裸體安檢”,還有更多的國家也在考慮實施。
對于政府采取的這一措施,有不同的聲音。有人將此戲謔為“不被炸重要,還是不被看重要”。支持者表示,愿用隱私換安全。美國2010年1月14日公布一項最新調查結果顯示,多數美國人認為政府的反恐政策不夠嚴格,愿犧牲個人隱私以換取增強安全舉措。美國昆尼皮亞克大學2010年1月5日至11日調查1767名美國登記選民。63%的受訪者認為,相對維護國家安全而言,美國的反恐政策過多偏向于保護公民權利。84%的受訪者支持機場更多使用全身掃描儀。86%的受訪者說,即使導致登機時間延長,他們也支持機場采取新安檢措施。
“隱私對乘客而言是重要的權利,但避免恐怖分子炸飛機是更重要的權利。”意大利內政部長馬洛尼宣布在意大利機場推廣“裸體安檢”時說。一些贊成者認為,掃描出的圖像幾乎是個黑影子,皮膚、樣貌都看不出來,即使顯示出一些身體特征,也無傷大雅。
反對的聲音及雙方爭議的焦點:反恐時代還剩多少隱私
而反對的聲音也不絕于耳。與美國人更重視安全的觀念相比,歐洲人似乎更看重隱私保護。英國平等和人權委員會主席特雷夫·菲利普斯寫信給英國內政大臣艾倫·約翰遜稱,英國機場實施“裸體安檢”將違反保護個人隱私法。在德國,“海盜黨”(一個宣傳保護個人隱私的小黨派)約15名成員2010年1月10日下午在柏林機場A航站樓半裸抗議政府引進“裸體安檢”。示威者穿著很少的衣服,一些人還在自己裸露的皮膚上寫上“誰來保護我們的隱私?”的字句。據當地媒體報道,在德國其他機場也出現了類似的抗議活動。奧地利2010年1月14日公布的一項民意調查顯示,大多數奧地利人反對在機場安全檢查中使用“裸體掃描儀”。
美國猶他州議員賈森·查弗茲表示:“我們不需要看8歲小孩或者老祖母的‘裸體’來保證飛行安全。我認為為了安全我們必須放棄所有隱私的說法是錯誤的。”每次發生恐怖襲擊事件后,安全和隱私就會再一次被拿出來掂量。在機場安檢方面,個人隱私權也似乎在維護公眾安全的措施面前一再退縮。美國國土安全部曾明確表示,任何人想入境美國,那么必須在接受海關檢查時放棄個人隱私權。
所謂“裸檢”,即“裸體安檢儀”,又稱全身掃描儀,這個儀器發出的X光能穿透厚厚的衣服,在電腦上留下乘客身體的影像,包括隱私部位。圖像能夠暴露人們想要隱藏的任何東西,金屬或陶瓷制成的刀具、手槍、炸藥和毒品,都逃不過X光的照射。圖像是一幅黑白圖像,看不到頭發或面部特征,但清晰地顯示了身體的輪廓,乳房和生殖器的形狀,以及臀部中間的那道陰影也可以分辨,甚至可以看到身體穿孔、假肢,乃至豐乳手術的假體等。
“9·11”后,關于安全和隱私的辯論在美國從未停止過。安全和隱私孰先孰后?為保證安全需要放棄多少隱私?在恐怖襲擊陰影籠罩之下,民眾還有多少維護個人隱私的空間?無論在哪個國家、什么年代,每當國家面臨安全威脅的時候,民眾的權利和自由就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甚至被取消,這幾乎是規律。即使是個人的選擇,在不可兼顧的情況下,大多數人會選擇安全勝于隱私。2009年7月,蓋洛普一項民意調查發現,83%的美國人認為大多數在“9·11”襲擊發生后實施的安全措施仍然有存在的必要,只有14%的人認為應該取消這些措施。道理其實很簡單:安全關乎生存,是動物本能;隱私關乎尊嚴,是社會需求。相較于尊嚴,當然是生存更重要。要安全就沒有隱私、要隱私就沒有安全。
有評論認為,這種邏輯顯然有問題。事實上,安全和隱私不是蹺蹺板的兩端此消彼長的關系。換句話說,獲得安全保障并不一定要犧牲隱私,反之,犧牲隱私不代表安全就有保障。只有涉及民眾身份的安全措施,才存在侵犯個人隱私的可能。增加警力、加強巡邏,設置門關和報警系統,禁止攜帶液體登機,配備航班便衣保安,乃至加強民眾反恐意識宣傳……這些措施都不涉及公民隱私,卻依然是提高安全系數的有力保障。若從這些方面著力,就可以化解安全與隱私的“對立”,那么實現雙贏就不再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了。
自由和安全能否互換——沃爾德倫的否定性觀點
針對“9·11”事件后美國等一些國家為維護國內安全問題以及由此產生的政府針對公民自由權利采取的種種限制性措施,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研究權利沖突問題的著名教授杰里米·沃爾德倫于2003年發表了一篇題為《安全與自由:權衡的想象》的文章,對此種做法進行了批判,并對有關的“權利沖突”問題發表了他與流行的觀點迥異的看法。他所謂的“權衡”,指是否發現了真實的權利沖突——即安全和自由的權利沖突是真實存在的,還是找錯了對象——即真實存在的沖突并不是安全和自由的權利沖突,而是其他類型的沖突。最常見的觀點乃是:隨著恐怖主義的出現,美國公民放棄部分自由而獲得更多的安全,是一種合理的權衡。沃爾德倫對這種觀點進行了全面的反駁。在沃爾德倫看來,不同程度的自由之間是可以進行比較的,而安全問題通過轉化為風險問題也是可以進行定量比較的,但若直接將自由與安全進行定量比較進而相互轉換,則是存在問題的,因為安全與自由不存在直接、必然的聯系。二者之間即便利用“風險”作為中介(自由與風險之間的關系,沃爾德倫并沒有展開,他僅是將自由數量的比較轉化為風險數量的比較,并進而與安全問題相關),也需要存在一個確定的闕值。而在沃爾德倫看來,“9·11”事件是否達到此闕值是一個尚待進一步討論的問題。而即便接受“9·11”事件可以滿足這一闕值,那也不意味著只有賦予政府更大的權力(相應減少公民的自由權利)才可以維護公民的安全。因為公民自由與權利相連,而在權利問題上,基本上是排斥結果主義價值觀,而采用絕對主義價值觀的。于是,權衡的對象同樣不會是一個無辜者的自由權和其他眾多無辜者的安全權,而是一個人的自由和一個人的安全。而在公民自由這一權利中,最重要的乃是其中的消極權利,即預防政府侵害的權利,而非預防恐怖主義侵害的權利。這就產生了一個新的轉化,打擊恐怖主義是目的,而增加政府權力只是手段,且并不是唯一的手段,不能基于目的的正確而不顧及手段的錯誤,在此,無人可以確保這一手段不會產生副作用,且歷史已經表明,產生副作用的幾率很高。于是,沃爾德倫獲得了并非結論的結論,即對于表面看上去是“安全和自由的沖突”進行了分解,使得美國人民保持警惕,為了安全放棄自由并不是一個合適的權衡;若放棄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就需要滿足一定的程序,因為程序本身也是自由權利的一部分。
在文章中,沃爾德倫再度申明了“權利沖突”這一論題的重要性。因為在他看來,許多人之所以權衡“安全”和“自由”,恰恰是未能認清“權利沖突”的實質。總是有人堅持故意和疏忽的二分法,這就使得他們錯誤地將政府侵犯某人的自由權與政府未能保護某人的自由權等同起來。而實際上,未能保護某人的自由權,并不等于不尊重某人的自由權,恰恰相反,這是對于自由權的尊重;但侵犯某人的自由權則是對于自由權的損害。而那些認為未能保護某人(尤其是某些人)的自由權乃是對于自由權的侵犯,所秉持的恰恰是結果主義的觀點,這種觀點在沃爾德倫看來,與權利毫無關系,這一主張是錯誤的。沃爾德倫認為,結果主義針對權利沖突的認知方法和可能的解決方案,并不是出于對于權利的尊重,而是基于“承擔受侵犯的權利”這一“責任”的重新分配。權利話語只能是針對個人的,權利沖突的話語也只能是針對個人的,不存在一個人的權利與眾多人的權利發生沖突的情況——這種情況只是結果主義者為了計算方便而導致的結果。而即便真的有必要權衡“安全”和“自由”,即二者之間真的存在沖突,那也意味著其中一項權利將壓倒另一項權利,即在此種情況下,確實需要重新對二者進行排序,將安全置于自由之前。這也意味著,在權利沖突之時,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十分重要。
沃爾德倫的上述觀點在具體的制度實踐中也有所反映。2002年5月,美國一特別法庭駁回了美國司法部長阿什克羅夫特允許聯邦調查局(FBI)特工對恐怖組織進行搜查和監聽的提議,并要求其進行修改。據美國媒體報道,近20年來都沒有公布過任何裁決的美國外國情報監督法庭于2002年5月拒絕了阿什克羅夫特關于擴大特工人員搜查和監聽權力的提議,認為它是“不合理的”,不能保護美國公民的隱私。司法部根據法庭的要求修改了提議,才最終得以通過。這意味著,即使以“反恐”的名義,特工也不能無限制使用竊聽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