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蘇聯法學界在二十到三十年代是一個經歷劇烈變革的時代,雖然在學術觀點上人們可能有這樣或那樣的不同認識,但就學術政策而言,其中的許多經驗和教訓,并沒有得到認真的總結,在以后的時期內仍然流行,只不過改變了形式。中國理論界歷來受前蘇聯的影響較大,改革開放以后,它的許多觀點都受到了批評,認為是僵化的,但由于種種原因,它的學術政策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二十年代前蘇聯法學界是一個百花齊放的時代,在法的基本概念問題上提出了各種不同的觀點,包括斯徒契卡的社會關系說,即法是由統治階級的社會力量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體系;帕舒甘尼斯的交換的觀點,即法的根源在商品的交換關系之中,法的效力只有在現實的社會關系具有法律關系形式的條件下才能產生;萊斯涅爾的法律意識說,認為不同的經濟成分產生不同的法律意識,勞動法、民法、土地法反映了不同階級的法律意識;克雷連科的規范說,即法是由國家制定(成文法律)或認可(習慣法)的規范體系。像后來許多蘇聯學者所分析的,這種情況反映了蘇聯革命勝利初期的法制建設的現實,即法制不健全,一套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在許多情況下無法可依,只有靠革命的法律意識辦事,靠革命政權對事實關系的確認和保證。因此,除了規范說之外,關系說、意識說也得到了發展。
三十年代以后,隨著蘇聯法制的健全,規范說逐漸的占據了統治地位,1938年舉行的全蘇國家與法的科學研討會上,維辛斯基提出了規范說的法的定義,即法是以立法形式規定的表現統治階級意志的行為規則和為國家政權許可的風俗習慣和公共生活規則的總和,國家為了保護、鞏固和發展對于統治階級有利和愜意的社會關系和秩序,以強制力保護它的執行。這樣,維辛斯基的定義成了在相當長的時期維護斯大林時期蘇聯法制的正統理論。
這里我們無意評價這些理論本身的短長,因為對這些理論無論是在前蘇聯法學界,還是在中國以至西方法學界都有不同的看法,我只想談一下蘇聯法學界在處理不同理論觀點方面的態度。
應該指出,無論斯徒契卡、帕舒甘尼斯、萊斯涅爾,都是蘇聯建國初期的著名法學家,斯徒契卡畢業于彼德堡大學法律系,1903年加入布爾什維克黨,曾任俄共(布)中央委員,俄羅斯聯邦司法人民委員,最高法院院長,蘇維埃法學研究所所長。帕舒甘尼斯是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1918年加入俄共(布),1922年與斯徒契卡共同組建社會主義科學院國家與法的一般理論分部,1927年當選為科學院院士,1931年任科學院蘇維埃建設與法學研究所所長,1936年任蘇聯司法人民委員會人民委員。而萊斯涅爾則是北歐心理法學派的一流學者。然而在確定維辛斯基的規范說的法的定義的過程中他們卻遭到了空前的殘酷斗爭、無情打擊。斯徒契卡受到了批判,他不得不放棄自己的關系說,做自我批評,承認“關系本身并不等于法,法是這些關系的一定形式”。 1932年去世。帕舒甘尼斯早在1931年就受到批判,被迫放棄了“交換的觀點”,1937年被捕,同年九月被處死。1938年維辛斯基在第一次全蘇法律科學工作者會議上作了題為《蘇維埃社會主義法律科學的基本任務》的報告,嚴厲批判了斯徒契卡和帕舒甘尼斯等人,把他們稱為暗害分子、破壞分子。直到五十年代才得到平反,被恢復了名譽。
我覺得,前蘇聯法學界在處理這場理論爭論的態度有許多地方是值得我們反思的:
維辛斯基的定義是以蘇聯科學院國家與法的研究所的名義提出,并得到1938年法律工作者會議審議通過。而維辛斯基本人雖然也是蘇聯著名法學家,時任蘇聯檢察長,1939年以后歷任蘇聯人民委員會副主席,外交部副部長、部長,蘇聯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也就是說,以他的身份,他是通過行政的力量直接確定一場學術爭論的是非,把對方不僅看作是學術的對手,而且看作是蘇維埃國家的敵人。這樣的做法嚴重地壓制了不同意見,粗暴地踐踏了學術民主。有人說,維辛斯基的定義不是他的個人意見,而是經過蘇聯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法學家集體討論通過的。但是,在那種情況下可能有民主討論嗎?雖然我們沒有生活在蘇聯三十年代的環境中,但是在中國的語境我們完全可以體味到,在強勢話語下,在誰反對規范說就是反對蘇維埃社會主義法制,就是反對斯大林憲法的話語下,所謂的民主討論只不過是政治表態而已。通過黨和國家的力量,甚至動用國家機器,干預不同學術觀點的爭論,是蘇聯學術界的一個很壞的傳統,它不僅表現在法律理論這樣政治性很強的領域,即使在自然科學領域也是如此,毛主席就曾批判過蘇聯為了抬高米丘林的生物學,而打擊孟德爾·摩爾根的基因學。把所有支持摩爾根觀點的學者都打成是唯心主義,甚至把這樣的問題上綱成是支持社會主義還是資本主義的問題。這也是毛澤東1957年提出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學術方針的背景之一。可惜我們這方面的事情做的并不好,在許多方面還是沿用了蘇聯的辦法。改革開放以來,我們批判了前蘇聯在哲學、經濟學、政治學、法學領域的許多僵化的觀點,邁出了不小的步伐,但是對它的學術政策的批判是遠遠不夠的。我認為,這項任務要遠遠比具體學科領域的學術觀點的批判重要的多,因為它直接關系到學術觀點發展的環境。而且即使被批判的前蘇聯的學術觀點,它也有存在的價值。現在大家都在談論建立不同的學派的問題。不能一個時期只允許一種觀點存在,而不允許其他觀點存在。不能用前蘇聯的學術政策來批判前蘇聯的、或與政府的現行政策不同的學術觀點。否則,建立學派就是一句空話。
還應該指出,任何理論都受到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在一種條件下是真理的東西,在另一種條件下,在時空改變了的條件下就可能成為不合時宜的東西。而在前一種條件下認為是錯誤的東西,在后一種條件下則可能成為主流理論。不可否認,如許多前蘇聯的法學家所分析的,維辛斯基的規范說適應了蘇聯斯大林時期法制建設的需要,而斯徒契卡、帕舒甘尼斯等人的觀點反映了蘇聯建國初期法制不健全的狀態。因而,它們必然為規范說所代替而成為主流理論。但問題在于,為什么當規范說成為主流理論以后就不能允許關系說和意識說存在和發展了呢?一般來說,規范說把自己的重點放在建立一個穩定的社會-法律秩序上,但是當社會關系處在激烈變革的條件下,在我們研究法律規范的根源,發現法律規范的弊端時,關系說和意識說則能更好的解釋問題。這就是各種法律理論各有各的長處,也各有各的局限性。在西方的法學理論中與此相應的有分析法學、自然法學和社會法學的不同理論,雖然這些理論在發展的過程中隨著時代的變遷其地位發生了這樣或那樣的變化,但它們卻作為真正意義的學派都發展起來。其中的道理是我們應該很好研究的。
政府在確定其中的一種理論作為自己制定政策的理論基礎時,不應該像前蘇聯那樣壓制其他理論的發展,一個現代的、明智的領導者應該不干預理論的是非,適時在各種不同的理論中進行選擇,鼓勵各種不同的理論的發展,百花齊放、百家爭鳴,除非他認為他所面臨的環境是永恒不變的,他所信奉的理論可以應付任何情況,包醫百病。這里還涉及到理論家與黨和政府的決策之間的關系問題。我們當然應該鼓勵理論家研究社會熱點問題,關心黨和政府的決策。但是,理論家與黨和國家的現行政策之間決不僅僅是一種宣傳和解釋的關系,一種政策下只有一個聲音,千人一面,而且還應該包括批評、批判的關系,只有這樣理論才能發展,政府的決策才能減少失誤,才不至于不顧時間、地點、條件,沿著一個理論走到黑,非出現大的挫折才不得不“糾偏”,“撥亂反正”,于是又確定一個相反的理論的主導地位,開始一個新的循環……。其中國家的損失不說,還傷害了多少理論工作者!這樣的教訓我們遇到的太多了,現在是該聰明點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