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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勤華:新中國法學六十年:以若干歷史事件為線索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演講
發布日期:2013-05-02  來源:中華法律文化網  作者:何勤華

  【核心提示】從1949年到現在我們經歷的大事件,我歸納了一下,至少有十來個。第一個事件是1949年2月22日的"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這個事件對我們新中國所走的道路的影響是非常大的。第二個事件是1952年的"司法改革運動"。對于這個事件關注的人較少,但是這個運動的結果,即把舊法人員從司法機關里給清除出去、不再擔任審判工作,對新中國的法制影響也是非常大的。

  一、講座部分:

  葉秋華:老師們,同學們,大家好!今天我們在這里隆重集會,舉行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曾憲義法學教育與法律文化基金會共同主辦的明德法律文化論壇第五十七期學術講座。這次講座我們非常榮幸地邀請到了在法律史學和法律文化研究方面都卓有成就的華東政法大學校長、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會長、著名法律史學家何勤華教授。在此讓我們以熱烈的掌聲歡迎遠道而來且不顧勞累趕到論壇的何勤華校長!今天法學院名譽院長曾憲義教授、前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會長、法律史學的資深老教授林榕年老師、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的全體老師以及法制史專業的博士生、碩士生和其他專業的同學們也前來參加此次講座來聆聽何校長的精彩講演。現在我宣布明德法律文化論壇第五十七期學術講座正式開始!首先請中國人民大學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名譽院長曾憲義教授致歡迎辭!

  曾憲義:我們非常高興邀請到何勤華教授給我們進行學術講座--"新中國法學60年",這是非常有意義的一個主題。何勤華教授是華東政法大學的校長,又是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會長,也是我們法律史的著名學家。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誕辰60周年,咱們新中國的法學學科到明年是60周年,今天的報告講的就是這個60周年。今天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有兩屆會長--林榕年教授和何勤華教授--都出席了這次論壇,這是很榮幸的一件事情。我們法學學科在世界上是很古老的學科,公元十一世紀左右博洛尼亞大學創設了世界上第一所法學院,又創設了醫學院和神學院。法學院規范人們的行為,醫學院規范人的身體,神學院亦即后來的哲學院規范人們的思想。所以說法學是很重要的學科。在中國,法學學科的歷史是比較短暫的,二十世紀初期才開始。咱們新中國是從1950年開始的。今天非常榮幸請到了新中國第一位講授外法史的林榕年教授。當時林老師等教授是聆聽來華的蘇聯專家講授之后再給同學們授課的。當時的課程名稱叫做"國家與法制通史"。我在1956年上學的時候,這門學科的第一部份是"社會狀況",第二部份是"階級斗爭狀況",第三部份是"國家政權",第四部份才是"法的歷史"。第一次法制史年會是1979年在吉林召開的,當時關于學科名稱就討論了很長時間,最后定名為"中國法制史"和"外國法制史",而法制思想史還沒有定名;而我在上學的時候只有"政治學說史",不存在中外法制史的分類。現在的法制史年會規模比當時大很多了,每次年會都有數百人參加,可見發展狀態十分良好,而何勤華教授作為外國法制史研究會的現任會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今天何教授來為我們法制史的老師、研究生和其他專業的同學做這次講座,相信大家都會不虛此行!

  何勤華:謝謝曾老師、林老師特意趕來,以及諸位老師同學的到來。新中國的法制史學科發展的歷程非常坎坷、曲折,我們從事這一行的老師也經歷了很大的磨難。這篇發言稿源自于我在華東政法大學舉辦的"首屆中國法學名家論壇"上的講稿。新中國成立60周年之際,我們應該對法學發展的60年作一些回顧。在座的同學一般是八九十年代出生的人,而我們作為五十年代、四十年代、三十年代出生的人,經歷了新中國這一段歷程,確實覺得很不平凡,對法學應該有一個反思和總結。

  關于法律史學的60年,很多學者著有文章,包括北大的武樹臣教授、西南政法大學的俞榮根教授、人民大學的張希坡老師等等。我也是搞學說史的,也應當寫篇《新中國法學60年》,但是這個學說面向的范圍太廣泛。例如從法學學科的角度,有法制史、民法、刑法、經濟法、國際法等,并且像刑法、民法都是老的學科。如果從這個角度來梳理,中國法學60年可以寫好多內容。如果從學術爭鳴的角度,我們新中國60年也發生過很多大討論,比如法治和人治的討論,八十年代初經濟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的討論,法理學界的權利本位和義務本位的討論,還有關于法律的本土化、法律移植的討論等等,所以從這個角度也可以作一篇很大的文章。如果從法律教育的角度,也可以做出很好的歸納來闡述新中國60年我們的法學教育經歷的不平凡道路。所以究竟從哪個角度切入,我思考了一段時間,最后決定從我們經歷的重大的歷史事件對新中國法和法學發展的影響的角度來論述。

  但是即使僅從這個角度出發,文章仍然太大,因為從1949年到現在我們經歷的大事件,我歸納了一下,至少有十來個。第一個事件是1949年2月22日的"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這個事件對我們新中國所走的道路的影響是非常大的。第二個事件是1952年的"司法改革運動"。對于這個事件關注的人較少,但是這個運動的結果,即把舊法人員從司法機關里給清除出去、不再擔任審判工作,對新中國的法制影響也是非常大的。第三個事件是1952年的"院系調整"。院系調整使當時成立了四所專門的政法學院,即華東、西南、北京、中南等四所政法學院(當時的西北政法學院還沒成立,只有隸屬于西北大學的法律系),另外保留幾所綜合大學的法律系。這個事件對新中國法學的影響是使得一些老教授離開了教學崗位。接下來的大事件是"學習蘇聯"。這又可以分成三個小事件:一個是向蘇聯派遣法科留學生,一個是請蘇聯專家到我國講課,再一個是全面引進蘇聯的法科教材,包括教學大綱和一些專著。當時學習蘇聯開展法律教育就是以中國人民大學作為一個"孵化器",其他大學的老師都是由這里來培養。當時還有一個東北人民大學法律系,但是其力量與中國人民大學相比較小,其后被吉林大學法學院所繼承。再接下來的事件是"反右"。其對法和法學的摧殘比前面幾次運動都要大,基本上把法學界的有生力量即法學的知識分子都打成右派,或者調離教學崗位。再接下來是1959年的"大躍進"。如果我們翻開1958、1959年唯一的政法雜志就會發現我們的教學課程、學科研究、人才培養都要"大躍進",老師和學生要到農村去參加勞動;它的實質是不按照教學規律、不按照法和法學的發展規律做事,可以說對法和法學的發展雪上加霜,因為全國所剩的法學院系已經不多了,這次又是一個重大打擊。接下來就是"文化大革命"。其把殘存的一點法學教育資源也徹底摧毀了。當時剩下沒有解散的只是西南政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律系、吉林大學法律系,但實際上也是處于停滯狀態了。所以1977年恢復高考的時候,全國只有三個法律系可以招收法科的學生,包括北大、吉大和湖北財經學院的法律系。西南政法學院和中國人民大學是到1978年才恢復招收法科學生。其他學校更晚,華東政法學院、北京政法學院和西北政法學院都是要到1979年。所以"文化大革命"對法學的發展阻礙極大。再接下來就是"改革開放",這個大家十分熟悉了,尤其去年是改革開放30周年,在各種紀念會上關于討論改革開放對法學發展影響的文章、著作、講演都很多,我就不詳述了。因為我們時間有限,無法把這幾個事件一一講述,并且之后我還想留些時間和大家進行互動交流,所以今天的演講我想詳細講一下前面兩個事件,即"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以及"司法改革運動",順便把我搜集到的關于院系調整、學習蘇聯及反右的資料和最新的研究成果向大家作一個匯報。

  關于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我們首先想到的是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發布的一個《關于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和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這個指示中有些話很重要:"在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應該廢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國民黨的《六法全書》作依據,而應該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據,在人民的新的法律還沒有系統地發布以前,則應該以共產黨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與人民解放軍所已發布的各種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作依據。"這個就基本上框定了我們后來所走的道路。后面還有兩個"蔑視",我認為這個也是非常重要的:"同時,司法機關應該經常以蔑視和批判國民黨《六法全書》及其他一切反動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視和批判歐美日本資本主義國家的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這就決定了我們對待舊法和西方的一個態度。接下來該指示闡述了我們應該走的道路:"以學習和掌握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國家觀、法律觀及新民主主義的政策、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的辦法,來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可見當時首先是政策,其次是綱領,而法律只是占到第三位。這個"綱領"不是我們后來的政治協商會議的"綱領",政協的綱領要到9月26日第一屆政協會議時才確定,所以這個"綱領"是人民解放軍、人民政府的綱領。

  我搜索了一下,近年學術界大概有十余篇文章直接研究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這一歷史事件。關于此事件,學界基本有兩種觀點。一種是不應該廢除《六法全書》,其認為如果當時沒有廢除,我們新中國法學道路會是另外一種面目。而80%的學者認為,在當時的情況下,《六法全書》必須廢除,這是歷史的必然,即使我們今人處于當時的境地之下,廢除《六法全書》也是必然的選擇。

  那么有了必然性是否也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呢?這又是另外一個角度了,學者之間有不同看法。其中有學者認為當時廢除《六法全書》的做法并不妥當,較有影響力的有一本書和一篇論文。書是中國社會科學院部門經濟研究所研究員紀坡民的《產權與法》(三聯書店,2001年版),他認為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是清末修律以來由中國法學精英的研究成果集大成者。他列舉了很多數據,包括民法、訴訟法和刑法等。例如在民事法律方面,從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重點講私法,到北洋政府時期對民律草案的修訂,再到國民政府時期的《中華民國民法》的出臺,所以說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是中國幾代法律人集體智慧的結晶,并且自1949年至今一直適用,這在《產權與法》一書中也做了統計:《中華民國民法》的債權編和物權編在臺灣適用50多年至今沒有動過一個字,而制定該法之時是二三十年代,中國還是農業社會,到現在臺灣已是工業社會,社會經濟狀況變化如此之大而法律幾無變化就能很好地適應社會,這就說明了其立法水平之高。另外,紀書的一個重要觀點是:廢除《六法全書》主要是王明的個人行為。王明當時是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主任,他是趁毛澤東運籌帷幄指揮三大戰役而無暇顧及也無興趣關注法律的制定的時機而進行廢除《六法全書》的活動的。以上是紀坡民這本書中論述的觀點。

  另外一篇論文是長期擔任司法部官員也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的熊先覺所寫的《廢除<六法全書>的緣由及其影響》一文。在這篇文章里面他也提到廢除《六法全書》只是王明的個人行為。文章中有句話值得注意:"王明對毛澤東提出的'廢除偽法統',如獲至寶,反應神速。""廢除偽法統"是當時國共談判,國民黨政府為了阻撓人民解放軍橫渡長江,而實現其劃江而治的目的,提出了"和談"的文告,希望"中華民國的法統不致中斷",毛澤東便發表《評戰犯求和》一文,針鋒相對地逐條給予批駁而駁斥了"偽法統";緊接著(10天之后的1月14日)毛澤東又發表《關于時局的聲明》,正式提出同國民黨和平談判的"八項條件",其中第二條"廢除偽憲法",第三條"廢除偽法統"。緊接著"王明對毛澤東提出的'廢除偽法統',如獲至寶,反應神速"。當時王明擔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主任,借此大做特做其文章,趕忙親自起草"廢除六法全書"文件,搶先于建國前的1949年2月22日以《中共中央關于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和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由毛澤東簽發了。而當時黨中央對廢除《六法全書》的觀點并非完全一致。王明原稿稱:"應當把它(指國民黨《六法全書》)看作全部不合乎廣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毛澤東刪掉了"全部"二字,將其改為"基本上"。周恩來明確批示:"對于舊法律條文,在新民主主義的法律精神下,還可以批判地采用和修改一些,而不是基本采用,這對今后司法工作仍然需要。此點請王明同志加以增補。"但是對于周恩來的這個批示王明沒有理會,沒有遵從。熊先覺先生認為盡管"不是基本采用"的觀點頗為遺憾,但總比完全徹底否定它要好些。即便如此,王明敷衍塞責,毛澤東戎馬倥傯,運籌決勝,且又不諳悉法律而簽發了文件。經查閱原稿,朱德未圈閱,任弼時、董必武、林伯渠已圈閱。其觀點如何,不得而知。可能是由于文件系王明起草,又經過了主席首肯,畫了圈完成了審批手續。所以說廢除《六法全書》是由王明一手炮制的。

  熊先覺先生的文章以及紀坡民的書出版之后,受到了很多學者的批評。例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張希坡教授寫了文章對紀坡民的書予以批駁,文章名稱為《廢除偽"法統"就是廢除以國民黨<六法全書>為代表的一切反動法律--兼評對"中共中央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指示"的某些不實之詞》。在這篇文章中,張希坡教授系統地反駁了紀書的觀點,認為廢除偽"法統"包括了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中國革命自始,就存在兩個法統的尖銳斗爭,從當時共產黨領導人的講話和革命根據地的文件看,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不是王明一個人的觀點和行為,而是我黨的一貫主張。《指示》的精神對以后的中央文件以及立法司法文件發揮了實實在在的指導作用,價值和意義不可低估。文章比較尖銳地指出:"紀書的觀點是奇談怪論",其真實的目的是作者根本不主張廢除《六法全書》,"在事隔50多年的今天,'紀書'作者卻為了一個'偽'字,喋喋不休地爭來爭去,大做文章,真不知所為哪般"。

  另外有篇文章是批判熊先覺的文章,行文更加尖銳一些。作者光尚然,其在《要不要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一文中對熊文進行了全面的批判。文章認為:"《六法全書》是當時仰承帝國主義鼻息的中國大地主大資產階級建立階級壓迫秩序的工具。蔣介石通過這種秩序實現其反動統治,壓迫剝削人民。所以,《六法全書》本該'否定',宣告《六法全書》是反動法律,并不'武斷'。……'國民黨全部法律'是'保護地主和買辦官僚資產階級'、'鎮壓和束縛廣大人民群眾的武器','在新民主主義政權下,不能采用國民黨的反動的舊法律'……"接下來作者說熊先覺的文章"是要把國民黨政府拼湊而成的《六法全書》照搬過來,把蔣介石國民黨的'法統'繼承下來,經歷數十年革命斗爭而獲得勝利的中國人民能夠容許這樣做嗎?廢除《六法全書》已是半個多世紀以前的事,現在又把老帳翻出來,這決不是'發思古之幽情',而是否定中國革命史和當代中國史的歷史虛無主義的題中應有之義。警惕啊,善良的人們!"

  以上就是反駁紀、熊的兩篇文章。我們從總結、回顧、反思新中國成立60年法和法學發展的方面來說,廢除《六法全書》這一歷史事件是值得總結回顧的。該事件對當時中國法和法學的起步起到了很大的影響。我個人認為,雖然張希坡老師和光尚然的兩篇批判性的文章比較尖銳,但我同意張、光兩位學者的基本觀點,即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絕不是王明的個人行為,它是我黨的一貫主張,也是毛澤東的一貫思想。而且關于為何要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在當時就有很多種理由。例如馬克思主義的國家觀法律觀不允許我們繼承舊法,而要打碎舊的法律體系,建立起我們自己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法律體系。另有學者從經濟角度分析,我們建國不久便搞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而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是建立在私有經濟的基礎上,著重于市場經濟的商品關系,而我們要建立的是計劃經濟和公有制經濟,因此《六法全書》的經濟基礎已經變化了,所以新中國不可能再適用《六法全書》。還有學者從意識形態角度總結,基本上是從兩個角度論述廢除《六法全書》的必然性,其一是:我們中國革命是世界上從來沒有過的,中國共產黨建立了蘇維埃政權直至1949年新中國成立,我們根據地建設已經積累了很多經驗,我們的社會治理方式也已經比較成熟,頒布了婚姻法大綱、土地法大綱,還有其他一些立法性文件,在這方面我們有很多法律資源,可以和國民黨的《六法全書》相抗衡。其二是:蘇聯的十月革命之后并沒有全部廢除舊法,而是一點點廢除的,原因是蘇聯的革命是城市革命,只用了一個晚上攻打東宮便成功了,所以它沒有與舊的階級經歷若干年的流血沖突,而我們共產黨從成立到勝利,在與壓迫階級的斗爭中流了很多血,所以在制定新法時很可能每一個人都有親人死在國民黨的屠刀之下,甚至在1949年的2月份戰場上仍然在流血犧牲,因此繼受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在人的感情上也是很難接受的。論述后一點的學者更多。在整個對于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的反思的觀點中,我個人認為這確實是歷史的必然,但是應該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當時周恩來的批示沒有得到重視是很遺憾的一件事。世界上其他國家在廢除舊法建立新法的過程中,到目前為止,全然廢除舊法的國家是沒有的,包括英國、日本、德國等,都是對于舊法有所廢除,又有所繼承,是有選擇性和揚棄性的。法的繼承性和延續性是法的發展的一般規律,我們找不到一個國家在打破了舊的國家機器建立新政權之后完全拒絕舊法。那么是否中國存在特殊性呢?它的問題就是把舊法全部剔除了。如果當時有所剔除有所保留,那么今天應該是另外一種形貌了,因為畢竟《六法全書》還是有很多精華在其中的。

  關于司法改革運動。對于廢除《六法全書》我們還是比較熟悉的,但是學界對于司法改革運動的介紹就很少了,我檢索了一下,直接論述該問題的文章沒有超過五篇,間接涉及的有七八篇左右。這次法學名家論壇上,陳光中教授寫了一篇關于此問題的文章,得出的觀點和我幾乎完全一致,而事先我們彼此都沒有看到過對方的論文。

  司法改革運動發生在1952年的6月,一直延續到1953年的2月,一共持續了九個月,最集中的是在1952年的8月到10月,當時的《人民日報》特意辟出一個專欄,叫做"徹底改造舊的司法制度"。開了這個專欄之后有時是一天一篇文章,有時候是兩天一篇,以這種頻率發表了大量的相關文章。在6月份的時候,時任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的董必武同志在中央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會議以及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做了兩個報告,分別是《關于整頓和改造司法部門的意見》和《關于改革司法機關及政法干部補充、訓練諸問題》。這里面提出我們的司法機關存在很多問題,需要進行改革。決定派幾個大組--分別為華東區、西南區、華北區等--由法院、檢察署、司法部等組成調查組到各個地方去調研。到8月13日,政務院第148次政務會議批準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長史良給政務院總理周恩來的《關于徹底改造和整頓各級人民法院的報告》。史良是新中國司法部第一任部長,解放前是上海的大律師,是"七君子"之一。她在這個報告中提出:"三反"運動使當時的司法系統暴露出很多問題,所以中央司法機關組成了四個巡視組到四個大區進行調查,調查之后感覺情況很嚴重:一是在司法機關中的舊法人員貪污、腐化、徇私枉法、壓迫人民群眾的現象嚴重;二是舊的司法觀念在司法機關非常盛行,阻礙了人民民主法制的貫徹實施;三是舊的司法作風盛行。現在我們來看第一個方面的問題確實比較嚴重,當時還出現過法院的法官利用職務之便強奸婦女、收受賄賂等事件。至于第二、第三個方面,"舊的司法觀念"和"舊的司法作風"在今天看來完全可以做出另一種評價。這個報告中提到當時法院系統的工作人員是28000余人,但其中真正從事審判的人員不多,其具體數目并不清楚;28000人中有6000余人是舊法人員(即民國時期的推事、檢察官等),因為這6000余人懂得業務知識,所以掌握著審判職能,擔任如中級法院的庭長副院長、高級法院的庭長等職務。另外報告中指出舊法人員50%以上有貪污腐化的現象,就等于說6000中有3000人以上有這種現象。至于舊法觀點亦提到很多,我搜集了當時的人民日報的一些文章,列舉了當時的"舊法觀點":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既往不咎,實際上就是今天的刑法原則的"法不溯及既往";三是司法獨立;四是"年輕年老",我認為講的就是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五是犯罪未遂;六是推事主義,即法官主義,我推測是法官的自由心證主義,給法官留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七是不告不理、無訴狀不理、證據不足不理、當事人不適格不理、管轄地區不合不理、民事不管刑事、刑事不管民事;八是尊重訴訟程序,這在當時也作為一項舊法觀點,時人認為一個案件要經歷36道程序,普通老百姓無法承受如此繁瑣的程序;九是法治;十是罪刑法定。從我們現在的角度來看,會做出不一樣的評價,但是在當時是作為舊法觀點出現的,且這些都是規定在國民黨《六法全書》中的內容。"舊的司法作風"是認為當時的司法太拖拉,老百姓承受不起,而希望案件盡快做出判決,如果是罪大惡極則應當當天就做出處理。這是當時的觀點。到1953年2月,司法改革運動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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