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會議分組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司法解釋集中清理工作情況的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徐顯明說,我贊同法工委關于司法解釋集中清理工作情況的報告。為什么要對司法解釋進行清理,我理解有兩點重要意義。第一是要實現法制的統一。維護法制的統一,是為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消除司法權擴張,甚至侵害立法權的現象。當司法出現和立法本意不一致的時候,法制的統一性就會受到破壞。尤其是在司法判決中,當法官把解釋看得比法律更重要的時候,法律的權威實質是被削弱了。第二,對司法機關來說這是一次難得的改進工作、規范司法權、重新理解司法解釋權的歷史機會,通過這次機會可能會使我國的司法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并使司法權進入法治化的軌道。
徐顯明說,司法解釋在什么情況下發生?它不能從立法存在不足為理由來進行。而只能從出現了特殊案件為前提。無案件便無司法,無特殊案件便無需司法解釋,案件發生是司法解釋的第一個要素。這個前提發生了以后,下級法院認為在適用法律上可能出現偏差,才提請解釋。這是是司法解釋產生的第二個要素。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提請以后,對具體案件如何適用這個法律、怎樣進行具體的審判提出指導意見,這個指導意見才叫做司法解釋。所以司法解釋需要三個要素,即特殊案件的發生、下級法院向最高法院的提請、最高法院提出適用指導意見。
現在的司法解釋方式是出臺一部法律后面跟一部司法解釋,幾乎成了定式。我把這種方式稱為“立法式司法解釋”。司法機關通過向社會征求意見的方式來進行司法解釋,盡管其用意是良善的,但我認為這種方式并不恰當。立法可以通過征求民意的方式,但是司法解釋不能用立法的方式。對司法來說,它只能依據法律這個唯一準繩,而不是根據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