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體現了人民群眾對司法制度、司法機關、司法權運行過程及結果的信任程度,是以社會信心為基礎而積累的司法社會信用,以及由極高的司法信用而最終形成的司法信賴。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實際上是法院對司法規律的認知與社會認知相互契合并實現認同達致信賴的過程,它有點像兩個人過日子,相識、相愛已經不易,相知、相守更難。
客觀而言,社會不接受某個案件,可能是多種因素造成的。但在各種因素中,法院、法官對“這個案件”從受案到裁判的過程以及通過這個過程傳達出來的各種信息將直接影響當事人乃至社會公眾對司法的認知與認同是不爭的事實。在這個角度上,我們有必要認真分析每一個案件背后所蘊含的影響司法公信的因素,反思已有的司法政策、審判管理方式、法官制度……通過出臺更加遵循司法規律、更加適應中國國情、更加符合法治思維的措施,從調整自己的行為做起,進而影響社會、感召他人、創造改善司法環境的條件。我們也不妨放慢一點制定政策的腳步,先評估一下,已經出臺的政策、措施實踐的效果如何?這些措施離“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還有多遠?如果還需要出臺政策,應該如何進行理性的選擇?
其實,每一個案件都會在四個方面影響社會認知和認同,申言之,每個案件都承載著司法的功能、法官的職業形象、司法權行使過程的透明度、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因此,法院系統出臺的各種司法政策、審判管理制度、改革舉措乃至推廣的司法經驗,可能對個案、對法官個人產生的影響,不能不成為決策者慎重考慮的重要內容。仔細甄別,“定分”與“止爭”也是有些差別的,這種差別在個案審理表現為選擇不同的結案方式。從司法規律上看,正所謂“當調則調,該判則判”,但是如果把判決或者調解中的任何一種過于強調,提出以何種方式為主,甚至制定指標進行考評,則不僅與司法理性相悖,而且可能付出犧牲司法正義的沉重代價。
法官專門化、職業化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但是,若不加區別地對待法院法官的工作方式與方法,不針對不同層級的法官提出相應的職業知識、能力要求,會加大基層法院法官隊伍建設的難度,法官斷層問題也會以不同形式呈現。
由此可見,解決個案所引發的社會公信力不足問題并不簡單,要讓每一個案件、每一個法官都為司法公信力加分,的確需要我們對司法決策與運行效果進行慎重評估與論證,如何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法進行司法決策,也是我們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過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