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個宏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分別從宏觀、中觀、微觀層面加強建設。宏觀層面的建設包括政治體制改革、立法保障、社會法治環境培育等;中觀層面的建設指人民法院自身的建設,包括法院司法政策調整,法官素質提高,審判制度、體制、機制的改革等;微觀層面的建設主要指民事、刑事、行政具體審判制度、體制、機制的改革。本人僅從行政審判這一微觀層面探討司法公信力工程的建設問題。
人民法院每年受理行政案件(含國家賠償案件)的數量在人民法院每年受理案件的總量中僅占1.13%(2008年以來5年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約63.3萬件,5年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總量為5615.6萬件)。但由于行政案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政府、國家的爭議,涉及人民與國家公權力的關系,使得行政審判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影響和貢獻遠遠超過這個比率。因此,要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必須特別注重推進行政審判制度、體制和機制的改革。
就行政審判制度改革而言,影響行政審判公信力最重要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制度和審判公開制度。就行政審判體制改革而言,影響行政審判公信力最重要的是司法管轄完全從屬于行政地域管轄,特別是基層法院行政審判庭管轄同級或上級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門的案件。例如,縣法院管轄縣政府、縣公安局(縣公安局局長往往由縣政法委書記兼任)為被告的案件。這種體制顯然難以保障法院行政庭完全獨立公正審判。我一直主張撤基層法院行政庭改由中級法院(較大限度地擴大中級法院行政審判庭)受理一審行政案件的體制。這種體制既有利于提高行政審判的公正性,又有利于行政審判的相對集中,提高行政審判效率,還有利于行政法官積累行政審判經驗,提高辦案質量。就行政審判機制改革而言,影響行政審判公信力最重要的是行政裁定、判決,特別是有關行政賠償的裁定、判決的執行機制。現行行政訴訟法本來已規定了對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措施,但很少有法院動用這些措施,使“民告官”的效果大打折扣,大大降低了老百姓對“民告官”的信心。
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的公信力和法院整個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雖然不完全取決于法院本身的改革,但是法院自身主動推進制度、體制、機制的改革無疑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