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大體有兩個方面:一是司法的獨立性,二是司法的公正性。我國憲法和法律明文確立了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沒有司法的獨立性,法院就會像木偶一樣,任人擺布,既做不到發現事實真相,解決糾紛,也談不上維護法律的有效實施,甚至就連正常地受理案件都做不到。但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我們在強調司法獨立的同時,還應關注司法公正的問題。假如法院在實現獨立審判之后,卻仍然無法維護司法的公開性、透明性和對抗性,無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甚至法庭審判過程都是流于形式的,那么,這種司法制度就既無法維護程序的正義,也難以實現司法裁判結果的公正性。一個不公正的司法審判制度,肯定不會產生普遍的公信力。
迄今為止,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布了三個“五年改革綱要”,并在改革法院審判制度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例如,通過改革確立了“立審分離”、“審監分離”、“審執分離”,強化了合議庭的獨立審判權,削弱了院長、庭長對案件的審批權,改善了審判委員會的工作方式,強化了裁判文書說理的制度,確立了定罪裁判與量刑裁判的相對分離體制,等等。據了解,法院的裁判文書在近期有可能全部在互聯網上公布。這是一個讓人期待已久的改革舉措,對于增強司法公開具有里程碑的意義。這些改革對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經過十幾年的改革,法院審判制度中仍然存在著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對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在審判公開方面,公眾旁聽仍然需要辦理“旁聽證”,媒體報道審判活動仍然面臨一些制度性的障礙,海外人士旁聽還需要到法院外事部門開具許可文件,一些法院對重大敏感案件仍然人為地限制旁聽者的范圍……在審判組織方面,合議原則在一定范圍內仍然得不到落實,承辦法官實質上擁有對案件的裁判權,另外兩名合議庭成員還存在著“陪而不審”的問題,這既架空了人民陪審員制度,也導致合議制度和評議程序流于形式。在審判程序方面,以刑事審判為例,法官庭前全面閱卷,形成了對案件事實的預先判斷,證人、鑒定人幾乎不出庭作證,法庭調查幾乎成了宣讀案卷筆錄的代名詞,這就必然導致法庭審判流于形式,法官的實質裁判過程沒有發生在法庭上,而是發生在庭外的辦公室作業或者院長、庭長的審批過程之中。不僅如此,在刑事審判中,法官動輒以“沒有事實依據”或者“與事實不符”為由,駁回辯護律師的意見,這已經成為司法審判中的常態。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刑事法官與辯護律師的沖突……
要解決這些問題,唯一的辦法就是繼續深化法院審判制度的改革。十幾年的審判制度改革已經為中國司法制度打下了較好的基礎。但這種司法改革不能中斷,而應當有更為宏大的氣魄和更具實質性的改革舉措。我衷心期待著中國的司法改革取得更大的突破,也期望法院的司法裁判活動具有更大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