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是十八大提出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涉及司法的舉措,把它作為抓手推進法院的建設與改革非常重要。司法公信力的建設是一個長期工程和系統性工程,也是一項非常復雜和具有挑戰性的新型工程。司法公信力就是對司法的一種信任性和可接受性,它是基于對司法行為的一種客觀性行為的主觀的評價,是一種主客觀相結合、基于客觀的主觀評價。
對司法公信力,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的可接受性或者看法,包括“用戶”(主要是當事人及律師)的看法,社會的評價與看法,人大、政協等部門的看法,黨政機關的看法以及其他主體(主要是學界)的看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是要針對不同主體對司法公信力的不同看法,以及形成的原因,采取有針對性的對策去解決。
比如對“用戶”的看法,建議每個案件都采取跟蹤回訪制度,收集對司法制度是否滿意的相關數據,類似于售后服務的調查制度;再比如,社會對司法公信力的看法往往是基于媒體,尤其是網絡、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司法應加強研究應對策略,等等。
事實上,對司法公信力最核心的評價主體應該是司法制度的“用戶”,也就是當事人及其律師。對當事人及其律師的看法,應該有個科學的評判,不應流于一種主觀的印象式的判斷,要客觀地進行司法公信力的一些實證研究。法院工作經過這么多年的努力,在“用戶”滿意度上至少是穩定的,甚至可能還有所上升。
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來自“用戶”的可接受性與外界關于司法公信力的看法出現了一個比較明顯的差異。整體上“用戶”方面沒有太大的、普遍的不滿情緒,但是外界,包括社會,包括來自人大、政協的評價的質疑聲還是存在的。要消除這種反差,最重要的就是做好媒體尤其是新媒體的溝通和引導工作。法院在這個問題上怎么占據新媒體的發言權,特別是對一些重要事件的發言權,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對一些社會公眾關注高的案件,法院回不回應、怎么回應,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說我們是對的,就必須說出來我們為什么要這樣做;如果我們是不對的,就應該及時修正,主流的媒體第一時間糾正錯誤比在其他非主流的媒體第一時間發布效果要好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