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是一個尚未取得理論、學術和政策共識的概念。結合法學理論上“司法”、“公信”的含義及《現代漢語詞典》對“公信力”的解釋,我個人認為,對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內涵及人民法院在司法公信力提高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概括為以下三點:
第一,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根據案件事實并依照法律對每一個案件的處理過程及裁決結論應當是合法和公正的。
第二,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所為的生效司法裁決結論,應當得到所有非司法機關及社會公眾自覺和普遍的信任和尊重,非經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司法裁決結論不得被撤銷或改變。
第三,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我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和目標,是社會各階層和成員的共同義務,但人民法院在提高司法公信力中負有最重要的義務和職責。
人民法院作為享有法定職權的司法機關,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在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提高中,最首要和最直接的作為和作用表現在:利用法定的審判權,對每一個形成訴爭的案件作出合法公正的裁決和處理,讓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公眾通過裁決結論感知、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如果各級人民法院對所有案件裁決結論的合法公正性都擁有充分的自信,且這種自信得到了案件當事人及代理人(辯護人)、利害關系人及法律共同體(包括學術界)的他信和認同,則全社會的司法公信力即能極大提高。
司法公信力是社會公信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影響和導致我國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因素和原因是多方面的。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個系統工程,將經歷一個漸進和長期的過程,任重而道遠。個人認為,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應成為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題。當前,在人民法院自身可作為的范圍內,除常態的依法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之外,還應著力解決對司法公信力提高有直接影響的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從體制和機制上重構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法院對法官的信任關系,讓法官真正成為案件裁判職權和責任主體,從源頭上解決可能影響個案合法公正裁決的體制與機制。唯有充分信任,法官的尊嚴感和榮譽感才能得以建立,公正司法和裁判才能得以實現,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才能不斷提高。
第二,科學評估和論證當下一定范圍存在和實施的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法院對法官的一些考核指標與審判規律、個案公正及司法公信力之間的關系及影響,進而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為中心建立科學合理的法院(法官)評價機制、責任追究機制等。
第三,著力解決法律適用中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些司法解釋(包括意見、答復等)中存在的司法解釋與法律、司法解釋與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與地方法院的規定(以意見、會議紀要等形式存在并適用于管轄范圍)等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盡力減少法律淵源的不協調,消除法官在案件裁判中可選擇適用法律的制度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