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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衛東:實現法制權威的三種模式
發布日期:2013-05-15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季衛東

  令人欣喜的是,在頂層設計和頂層推動之下,從2012年底開始交通管理制度發生了本質性變化。大規模的整頓交通秩序的舉措相繼出臺,史上最嚴交通規則從2013年元旦起生效,從此可見中國政府開始有意識、有目的地加強法制的調整功能,以切實樹立法制的齊步權威,培養全民一體化的守法意識。所以我們有理由對中國法治的未來持謹慎樂觀的態度

——季衛東

  為什么法制有可能具有權威性?歸納古今中外的經驗和學說,特別是參照關于服從權威條件的拉茲命題并加以引申、發展,可以得出三個基本觀點,即:約定俗成、理由論證以及調整功能,也可以理解為實現法制權威的三種模式。

  模式一:約定俗成

  按照馬克斯·韋伯的國家類型論的思路進行演繹,在很多情況下,超凡領袖的人治在魅力衰減之后往往會蛻化成某種基于傳統的治理方式。在大衛·休謨看來,政府的正統性未必基于合理的設計,而完全有可能來自可持續的權力行使這一事實本身,來自默認和約定俗成的事后追認,來自國民公認的“禮儀和習慣”,來自漸進的、自生的制度進化過程,來自傳統。在英國,法制的權威甚至還體現在立憲君主的“世襲原理”當中。借用埃德蒙·伯克的表述,自由其實也可以理解為一種“世襲的權利”或者“遺產”。伯克的自由觀非常典型地體現了基于歷史延續性或者傳統的法制的權威。

  的確,國家可以被理解為“想象的共同體”,或者延綿不絕的有機體,由具有共同利益和信念的人們所組成。其中當然也會存在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和意見對立,需要通過規則來調整。這些規則包含政治決斷與文化傳統這兩個方面,前者面向不確定的未來,而后者著眼于歷史和累積的經驗,構成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和確定性的基礎。因此,文化傳統以及禮儀和習慣可以構成在主權者的決斷之外實現法制權威的一種類型,不妨簡稱為“傳統權威”。在中國歷史上,恒久的“道統”和來歷的正當性對于某朝某代的政府具有重要的意義,就充分說明了文化傳統與權威的關系。

  然而在巨變的時代,歷史延續性受到強烈沖擊,甚至被打斷,約定俗成的法制權威也難以為繼。在這種情況下,在傳統權威之外需要新的權威,需要對新制度的權威性進行理由論證。在這里,天命的變遷可以成為理由,天賦人權的保障也可以成為理由;社會契約可以成為理由,人民的選擇當然也可以成為理由。

  有些理由涉及核心價值,就屬于意識形態的范疇。不言而喻,意識形態也是正當性根據,甚至是國家秩序的一個最根本的價值基礎。意識形態是對于歷史和道德涵義的宏偉敘事,只要得到多數人的承認和擁護,就具有權威。在很多情形下,既存意識形態的權威與傳統權威之間的界線是流動的,甚至會犬牙交錯。

  模式二:理由論證

  顯而易見,實現法制權威的另一種模式是理由論證,不妨簡稱為“理性權威”。對現代國家權力的本質及其內在邏輯關系進行合理說明的社會契約論,算得上其中的典型表現形態。盧梭的學說則把這類理由論證推演到極致,把社會契約思想還原為“公意”概念以及個人之間相互理解和建構起來的共同性。這種類型的更一般的表現形態則是實踐理性論,在政治哲學和法哲學的層面要求對個人行為以及國家規范給出適當的理由,說明什么是正義、什么是善治,并在論證的基礎上進行判斷和選擇。

  主張法制的權威,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把個人面對具體情境各自進行判斷、選擇的權利委托給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來行使,讓公民個人自覺服從法律上的決定。從實踐理性的角度來看,這樣轉讓判斷權的委托當然不是無條件的。要讓公民把法制看成權威而心悅誠服,需要給出充分的理由。

  在當代中國,法院享有巨大的職權探知權,主管司法鑒定機構,嚴格控制信息流傳的范圍和數量,其實也是要憑借人為制造和強化的某種信息優勢來維持理性權威。由此可見,信息策略,特別是信息與強制的組合對權威的樹立和維持具有重要的意義。但在民主意識高漲、信息爆炸、透明化的時代,有關國家機關的信息優勢已經大幅度相對化了,這就對理由論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所有的國家機關當中,法院最注重理由論證。當然,立法也會要求理由論證。重大的行政舉措同樣會伴隨著理由論證,尤其是在可行性審議和公開聽證會的場合。但是,行政部門更重視的是效率以及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政策性。無論如何,理由論證都是法院的靈魂。所以我們把法院稱為“理性的殿堂”,也就是理性權威的化身。從抗辯制到判決書,從律師的陳述到法官的意見,整個過程都貫穿著理性的拷問。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認為,審判庭是最理想的對話場所、法院是通過理由論證實現法制權威的最佳論壇。因此,在溝通成為關鍵詞的時代,司法權的重要性理應大幅度上升。

  如果僅從理由論證的角度來把握法制的權威,那么我們完全可以推定:沒有法官的尊嚴、審判的獨立,法制的權威性也就無從談起。

  另外,理由論證所追求的正當性根據與“應然”也有著密切的關聯。應然一般指應從事正確活動的義務,會涉及價值判斷和道德,也與一個社會的文化傳統以及意識形態密切相關。在這里,傳統權威與理性權威可以交錯在一起,甚至互相滲透融合。傳統因素的介入會使理由論證發生某些變化,重新組合普遍性與特殊性、合理與共感、正與善之間的關系,凸顯出理性的邊界。因而我們還需要為法制權威尋找更確定的、更技術性、更毋庸置疑的根據,這就是法制的調整功能。

  模式三:調整功能

  實現法制權威還有一種模式,就是社會需要國家解決調整問題,不妨簡稱為“齊步權威”。個人的行為如果缺乏規則作為指引就沒有可預期性,就很容易引起矛盾和沖突,增大社會的風險性,因此無論如何,社會都需要明確一定的標準和指令來調整行為,使之從無序到有序、從不確定到較確定。在這個意義上,法制為發揮調整功能而獲得權威,因有權威而能順利調整不同利益和價值之間的關系。這種齊步權威是理所當然的、不證自明的、客觀需要的。

  法制的調整功能,很典型地反映在交通規則的制定和執行之中。車輛是左行還是右行、小轉彎是否也要等綠燈、直行車優先還是轉彎車優先、高速道路的時速是80公里還是100公里,都沒有對錯之分。交通規則既不反映階級利益,也與國家意識形態無關,只是通過明確行為方式而避免沖突、保障安全的技術性制度安排。遵守交通規則可以減少事故、節約能耗,提高通行的確定性和效率。因此,在交通管理方面,齊步權威應調整的需要而產生。只要規定清楚了并嚴格執行之,就可以達到社會的預期目標,所以交通指揮最符合拉茲所說的“先取理由命題”,交通規則的效力最有可能剛性化,交通法制的齊步權威最應該具有絕對性。

  在過分注重調解和妥協的地方,法制也無法充分發揮調整功能、獲得齊步權威。不言而喻,倘若連交通規則這樣單純的執法行為都受到價值判斷的左右,整個法制的權威又如何能夠確立?

  實際上,中國的傳統思想本來是很重視法律調整功能的。但是,在西漢“以禮入法”和“春秋折獄”之后,定分止爭與理由論證、齊步權威與理性權威這兩種不同的模式被交織在一起了,而有關的理由論證又與道德、情理乃至歷史傳統糾纏不清,其結果調整功能變成了理由論證和歷史傳統的附屬物,實質性價值判斷壓倒了合理化的技術處理。應然與調整不加區別地混淆在一起,這是中國法制困境的癥結所在。

  令人欣喜的是,在頂層設計和頂層推動之下,從2012年底開始交通管理制度發生了本質性變化。大規模的整頓交通秩序的舉措相繼出臺,史上最嚴交通規則從2013年元旦起生效,從此可見中國政府開始有意識、有目的地加強法制的調整功能,以切實樹立法制的齊步權威,培養全民一體化的守法意識。所以我們有理由對中國法治的未來持謹慎樂觀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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