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正在建設法治國家。到2020年,法治中國需要達到一個臺階——“社會主義民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更加完備。”
改革開放以后的三十多年里,中國建立起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完成了西方國家曾經歷的數百年歷史進程。法治中國具備了基本前提:有法可依。
而相比立法的快速推進,法律在執行中的真正落實可能難度更大,尤其中國仍然處于社會轉型中的矛盾上升周期,法治建設面臨的壓力也特別突出。
要實現法治建設2020年的目標,中國人民大學法律與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朱景文認為,其中更深層次的制度性改革,難度將更大,實現起來也會更加艱難。
已實現“有法可依”
《21世紀》:201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應該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歷史節點。那么對于中國整個法治化的進程而言,應該如何客觀地理解這一事件?
朱景文:從整體上看,我國法律體系的建設和發展,已經有60多年的歷史。以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為界,整個時期大致可以劃分為前三十年和后三十年兩個階段。在這兩個階段,整個社會的形勢不同,法治的發展狀況也不相同。
客觀地講,前三十年法律體系的建設相對比較薄弱。有種說法,那時候的法律基本上就是“一國一家”組成的,即1954年的憲法和1950年的婚姻法。而且期間還經歷了十年的文化革命,法律體系更是遭到了嚴重的破壞。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法制化進程加速,并提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一方面,這是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結果,另一方面,法治也是開展經濟建設不可缺少的條件。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現行憲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規706部、地方性法規8600多部,形成了涵蓋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大門類的法律體系。我們必須要肯定這個法律體系的意義,“有法可依”是實現整個法治的前提。
《21世紀》:在考量未來進一步完善的問題之前先問一個問題:如果把這種視野進一步放寬到全球范圍,那些法治化進程較早的國家是否也經歷過類似的階段?
朱景文:實際上,每個國家各自的法律體系差別很大,都需要結合各自國家的問題來認識。西方的法律體系經歷了幾百年的發展時間,而且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法律發展的重心也不相同。而中國與西方這些國家最大的不同是,我們的法律體系是在三十年中迅速建立起來的,而且幾乎是各個領域的法律建設全面推進的。
案八獲得通過,我國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刑法體系,不過,刑法的修訂卻顯示出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全國人大和常委會立法權力劃分。
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國家的基本法律應該由全國人大負責制定、修改,其它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但我們看到,近年像刑法這類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和自由的重要基本法律的修改,都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其他的民事、刑事、國家機構方面的基本法律也有這類問題,如何在未來強化全國人大的立法職能,這可能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此外,甚至有很多問題游離在法律體系之外,比如勞動教養的問題。未來需要解決的是,怎樣能夠將這些問題納入到刑事實體法體系當中通盤考慮。
《21世紀》:中國社會正在發生轉型,政治、經濟以及公共等諸多領域都在發生變化。那么法律在應對這些領域的變革中,將如何有所作為?
朱景文:在社會轉型過程中,中國需要建立法治政府,非常重要的方面是行政權力的規范。這實際需要行政領域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目前,中國在行政領域的立法已有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許可法,而當前討論非常多的則是何時出臺行政程序法。因為行政程序法是對政府行政行為全方位的約束,所以該法討論多年始終難產。
但既然國家提出了法治政府的建設目標,那么制定行政程序法也就顯得更為重要。
民法應該說是調控經濟領域的基本法律,我國已有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和繼承法等,相對來講門類比較齊全。未來最大的問題是何時制定民法典。
而在經濟發展中,計劃與法治的沖突還是比較明顯,主要是國家對經濟領域的干預和調控方面。那么如何將產業政策、發展規劃納入法制化軌道,其實關系到市場經濟能否實現法治化的運行。
《21世紀》:剛才你也提到,中國的法律體系幾乎是在各個方面同時推進的。而我們也看到,目前中國社會對民生問題非常關注。但似乎法律在這一領域的表現并沒有那么搶眼。
朱景文:隨著經濟的發展,政府和老百姓都對涉及民生的問題日益關注。應該說,這屬于社會法的范疇。
社會法領域主要涉及勞動保障、社會保障、社會救濟,在這個領域,中國的立法任務還是比較重的。不過,從整個法律體系的建設看,重心正在從立法轉向修訂和完善。實際上,從十屆全國人大開始,修法工作的比重正在不斷上升。
法律體系應繼續完善
《21世紀》:也就是說,中國的法律體系建設是非常快速的。不過,法律通過條文的形式呈現出來相對比較容易,而它能否在制度化過程中落實、實施應該是更重要的問題。
朱景文:所以,在這些法律已經具備了之后,未來進行的完善更為重要。尤其是在憲法、刑法等這些法律方面,涉及的都是國家的基本制度框架。
比如在憲法方面,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主要是憲法解釋和憲法監督的問題。
我國的現行憲法是1982年通過的,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對憲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但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未來是否仍然要如此頻繁地進行修改是個值得考慮的問題。
另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憲法監督,即對違憲問題的審查,包括對政府的行政行為、法律法規違反憲法的問題進行審查。
雖然我們設立了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為中心的憲法監督制度,但還從來沒有進行過。但我認為,建立憲法監督的機制對發揮憲法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在刑法方面,2011年刑法修正需更深層次的制度性改革
《21世紀》:從不同領域法治的建設,我們可以看到兩種同時存在的趨勢:在建設法治政府方面,更多強調規范和限制行政權力,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而在民生領域則希望政府能夠發揮更多的作用。這兩方面都很重要,應該如何處理?
朱景文:關鍵是在其中找到一種平衡。剛才講西方發達國家,在進入二十世紀以前,這些國家主要處在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強調市場和自由競爭。相應的,那個階段的法律也相應地鼓勵自由競爭,而限制政府權力的范圍。
進入二十世紀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公眾對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公共服務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對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外部形勢變遷速度加快,要求行政權力快速做出應對,這都助長了行政權力的膨脹。
西方國家這兩個過程的演變都非常漫長,而且大體上是一前一后進行的。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在發揮政府的作用和監督政府的機制方面基本上實現一種平衡。
《21世紀》: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在規范行政權力方面,其所追求的目標應該是種“小政府”;而在更多承擔社會責任方面,則是建立一種“大政府”?
朱景文:我們可以看到,其實所謂的大政府與小政府不能說是兩種對立且不能兼容的政府形態,而是對政府在不同層面上不同職能的要求。簡單地講,大政府其實是要求政府承擔更多的公共服務職能,而小政府則是要求政府職能的透明公開、實現有效監督,減少行政權力對公民個人權利不適當的干預,即能讓社會、公民個人處理的事,政府不得干預,而且要提供保證。
這兩個方面并不矛盾,但中國現在遇到的困難在哪兒呢?與西方國家漫長的演變歷史不同,我們在短短三十年里完成了西方幾百年的進程,公眾對政府的兩方面要求同時產生,這就要求未來我們國家的法治建設必須要同時完成這兩項改革任務,其難度可想而知。
我個人認為,從目前的形勢看,在社會、經濟、環保等領域的法制進一步完善,還是可以預期的。但另一個層面,強化對政府權力的規范和監督涉及的則是更深層次的制度性改革,難度將更大,實現起來也會更加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