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憲法頒布施行以來,我國憲法學研究,無論從憲法學體系、基本制度與基本權利,還是憲法學實踐功能等方面都有了一些新的進展?梢哉f,憲法學的發展為1982年憲法的實施,特別是形成憲法共識提供了知識基礎與有力的理論支撐,其中方法論的更新構成了憲法學的重要學術特色與趨勢。
三十年來我國憲法學方法論的演變
一、方法論理念的更新。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憲法學研究過多地受到政治影響,規范的專業性沒有得到有效地維護,有時無法以規范的力量控制政治的非規范行為。1982年憲法頒布以來,在方法論的探討中,學術界首先克服了“以階級斗爭為綱”的方法論,把憲法規范還原到專業和規則,強調“憲法學的科學性”,更新方法論的理念基礎。
30年來,憲法學者們遵循憲法自身的規律和邏輯,開始從單一的研究方法走向多樣化的研究方法;從以階級關系和階級斗爭為傳統的政治邏輯轉向了以憲法本體論為基礎的法律邏輯,實現了以憲法現象和憲法邏輯為主體的一種方法論的轉變。
二、方法論的體系化。30年來,在憲法問題的研究中我們一直努力建構一種綜合的憲法學,力求在部門法中發現憲法問題,在憲法中發現部門法問題,使憲法學方法論框架能夠吸收多元的知識體系;不僅強調方法論本身的邏輯,而且提高方法論的研究面向中國社會現實,擁有實踐理性的能力,強調方法論的解釋能力與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方法論中的事實與價值。30 年來,憲法學在方法論上面臨的最大挑戰,是如何處理憲法規范和社會現實的沖突;如何合理解決價值與事實之間的張力;如何處理憲法與政治的相互關系,使中國憲法獲得歷史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30年來,盡管在具體學術命題的論證上,學者們表現出不同的方法論與風格,但強調規范的價值成為學術界的主流觀點,認為基于中國憲法特殊的歷史背景以及當前中國的政治結構,在改革和社會變革中,需要優先憲法規范價值。在事實與價值的關系上,學者們努力尋求憲法解釋的內在邏輯,力求通過解釋與現實的互動關系建立憲法學方法論體系。
四、方法論的類型化。學者們在方法論的探索中,注意發現方法論的不同進路,力求從道德與規則的關系中揭示方法的不同內涵,提出類型化的思考,即從不同的視角解釋與解決實踐中的憲法問題,尋求推動憲法制度發展的動力來源與價值標準,通過憲法制度的發展滿足社會主體的需求,通過社會個體價值的確立與弘揚,我們選擇了“個案先導,四種力量合力推進”的中國憲法發展模式,使社會改革與變遷能夠在合理消解內部沖突的基礎上,穩步地向前推進。
五、方法論的實踐功能。30年來,隨著社會變遷,中國社會出現了大量的憲法問題,例如:群體性事件、礦難事故、自殺、器官移植中的人權保護、死刑復核制度改革帶來的生命權保護等,引起了憲法學界的廣泛關注。從憲法學方法論角度分析人的價值與憲法地位成為憲法學研究的重要特色與亮點。
六、回歸憲法文本;趯σ幏秲r值的維護,學者們強調必須尊重憲法文本,信任憲法文本。遇到憲法問題的時候,不要在憲法文本之外尋找依據,而是在憲法文本中尋找依據。如果憲法規范條文本身不確定或者落后于社會現實時,通過方法論把“不可能的條文變成可能”。
七、學術梳理與方法論的本土話語。長期以來,在方法論研究中我們缺乏對方法本身的學術梳理,過多地依賴國外的憲法學理論,影響其學術主體性的發展。30年來,學者們認為,在方法論的研究中,我們需要追求學術的主體性,不能拾人牙慧、步人后塵。在他人的話語體系中亦步亦趨,永遠不會有方法論上的創新和自主性。在百余年的憲法學發展中,不同時期的憲法學人嘔心瀝血、殫精竭慮,為憲法學發展獻言獻策。他們的學術觀點和理論,特別是方法論方面取得的成就需要我們認真探討和梳理。
憲法學方法面臨的挑戰與課題
30年來,我國憲法學界在憲法學方法上雖然取得了成就,但我們不能回避存在的問題,例如:在方法論的理念上,如何把握方法論中體現的學術理性;在方法論的分類上,仍過于強調現實政策的闡釋,對規范價值的挖掘不夠;在方法的價值趨向上,由于憲法學知識體系仍缺乏自主性,在研究方法上仍缺乏本土的話語體系等。
從30年來的發展經驗看,建構綜合性的憲法學方法論體系是未來憲法學需要完成的重大課題,它對于尋求學科獨立、自覺運用憲法學方法具有重要的意義。應從以下五個方面作出努力:
一、提高憲法學方法的專業化水平。繼續突出學科的特點,保持知識體系的相對獨立性。由于憲法學與政治學等學科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歷史聯系,完全切斷方法論上的學術聯系是不可能的,但因各自的研究對象不同,在方法論上適度強調專業性是十分必要的,專業化的研究方法才能適應憲法實踐發展的需要。
二、推動憲法學方法論的綜合化。在憲法學研究上,不論采取何種形式的方法論,都不能回避價值與事實之間的緊張關系。即使采取嚴格意義上的規范與文本的研究方法,學者仍然不能回避價值問題,因為規范與文本背后存在著復雜的價值與事實關系,實際上影響著方法論的具體展開。我們需要承認規范中存在的價值,同時也要堅持方法論上的人文主義情懷,既要圍繞規范展開憲法學研究,同時也需要明確地表達價值原則,在綜合化過程中形成憲法與社會的良性互動。
三、推動憲法解釋方法的運用。在未來的憲法學研究中,我們需要進一步完善憲法解釋和文本分析的方法。1982年憲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從某種意義上講,憲法解釋與修改憲法相比,更為靈活,更有利于節約立法成本,更有利于維護憲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當然,在某些制度無法通過解釋憲法獲得正當性的時候,也需要啟動修改憲法程序。因此,在未來中國憲法學方法論體系中憲法解釋將成為重要的方法之一,同時也是完善憲法發展途徑的重要因素。
四、重視實證方法的運用。為了適應憲法實踐的發展,我們需要從單純的定性分析轉化為定量分析,提高憲法學學術命題的說服力,強化實踐功能。把定量分析與實證方法相結合的研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傳統研究方法的缺陷,有助于強化憲法命題的論證基礎,為憲法學研究取得的成果獲得社會檢驗提供合理的理論依據。
五、堅持憲法學方法的開放性。憲法學與不同學科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一方面為憲法學研究提供了豐富的知識素材和理論基礎;另一方面,憲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間研究領域的交叉與重合,也促成了不同分支學科的發展。因此,憲法學方法論需要保持開放性,需要多種方法的綜合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