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林(1979-,廣西玉林人,副編審、社會科學家雜志社社長,研究方向為民商法、編輯學等。以下簡稱“周”):王老師您好,非常感謝您百忙之中接受我們的采訪。我們知道,吳邦國委員長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這就意味著我國民事法律的體系已經形成,一個國家民事立法的成熟也同時意味著該國民法學研究走向成熟,所以我們這次訪談的主題是“構建中國的民法典和民法學”,首先請您談談對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看法,比如如何認識這個法律體系、它有哪些特征?
王利明教授(以下簡稱“王”):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標志,就在于構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具體表現為形成了符合中國國情的、以憲法為統帥,以七個法律部門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構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結束了無法可依的歷史,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的目標,基本滿足了我國社會對法治的需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在我國法治建設進程中豎立了一座豐碑。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特點主要表現在,第一,本土性。它主要體現在,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沒有照搬外國的法律,而是立足于中國的需要,立足于改革開放的需要而形成的,對于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我們從中吸取有益的東西,進行借鑒,但絕不照抄照搬。例如《物權法》堅持從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出發,實行公有制和市場經濟的結合。不同于傳統民法的劃分方法,我國依照主體的不同將其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而形成的。第二,人民性。我國立法體系都是社會主義民主的產物,民之所欲,法之所系。我們強調和突出立法為民、司法為民和執法為民,這也是我們最大的特色。比如,我們的法律在制定過程中,都要公開上網征求廣大社會民眾的意見,有些法律草案(如《物權法草案》)甚至在報紙上全文刊載其內容,最大限度的聽取社會各界以及廣大民眾的意見和建議,使得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訴求。第三,統一性。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國家,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就必須實現法治的統一。但由于我國基本國情是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各地發展不均衡,所以法律又不可能做到一刀切。所以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也非常重視地方立法,發揮地方各級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第四,開放性。法律需要與社會的發展相適應而與時俱進,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完善的。
周:那么您認為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民法商法居于什么地位?
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民商法無疑處于基礎性的地位。這主要是因為,第一,從社會經濟生活來看,民法關系到國計民生,關系到每一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作為市民社會的一般私法,民法必須要為廣大民眾從事民事活動提供基本的準則。民法是民眾生活的百科全書。第二,從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來看,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則,市場就是由無數的交易構成,交易的本質一是合同,二是財產。所以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就是市場最基本的法律規則。第三,民法是民事案件的基本裁判規則。而民事案件又在整個法院的裁判案件中占據了大多數。從法院的統計數據來看,2008 年至2010 年,全國法院一審案件收案共計19977144 件,其中一審民事案件收案17303357 件,占人民法院全部訴訟案件的86.62%。而民法就是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的基本規則,法官不能援引其他的法律運用于民事案件,這就說明民法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
周:您認為改革開放30 多年來,我國民事立法取得了怎樣的成績?目前向民法法典化目標邁進的過程中,還有哪些重要的工作要做?
王:改革開放以來,是我國法治的大發展時期,也是民事立法的快速發展時期,我們在這短短30 余年的時間里,取得了很多的進步和很好的成績。一是我們制定了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制定了一些在民法中起著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如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基本民事法律的誕生標志著我國民事立法進入了完善化、系統化階段,為我國社會主義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礎、開辟了道路。二是我們形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合同法、物權法等一系列基本民事法律的頒布,奠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框架,例如在《物權法》通過之后,世界銀行關于中國投資環境的評估報告中,就增加了數個百分點。這也說明物權法是市場經濟中的基本財產法律。三是構建了私權保障的基本體系。法治的核心是規范公權、保障私權。《民法通則》第一次在法律上規定了人格權制度。同時還列舉了各項基本的民事權利,《民法通則》還確立了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這些內容在以后的物權法等法律中又得到了進一步的細化,尤其是《侵權責任法》全面保障各項私權,構建了對私權保護的基本規則,必將對法治建設產生積極的影響。四是民法的中國元素日益凸顯。我國民法立足于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際需要,形成了大量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規則和制度。
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后,我們還需要通過制定民法典來促進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雖然目前我國基本的民事法律已經具備,但是未來還需要一部完備的、科學化、體系化的民法典。在我國,制定民法典,對保障依法行政、保護私權具有重要意義。民法典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其通過確認私權體系及其保護的基本規則,全面保護人民的財產、人身等權利,培育市民社會,構建市民社會的秩序,并通過對私權的全面保障,從而能夠起到規范公權的作用。同時,民法典的頒布也將為法官的裁判提供基本的規則。目前,加快民法典的指定步伐,一是需要盡快制定民法總則,形成民事立法的基本規則。二是在有了物權法和合同法的財產法之后,我們還需要加強在人身權方面的立法,我們有了一部全面保護老百姓財產的物權法,還需要有一部全面保護老百姓人身安全的人格權法。物權法等財產法保障人們的財產權益,而人格權法將保障人們的人身權益,維護人們的人格尊嚴。在這部法律里面,要適應網絡社會以及信息社會發展的需要,對網絡環境下的人格權、個人的隱私和信息等,提供全面的保護。三是要按照科學的、符合我國國情的民法典體系,對現有的民事法律進行整合,并且對一些已經出臺多年的法律如《婚姻法》、《繼承法》等進行修改和完善,最終就是按照這樣一個科學的體系來形成我國的民法典。
周:您的主要學術目標是什么?
王:我的主要學術目標,或者說一生奮斗的方向,就是構建中國的民法典和民法學。我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就一直呼吁人格權法和侵權法的獨立成編,并在合同法、物權法等多個領域主張在借鑒兩大法系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學,中國民法學要走向世界,必須爭奪話語權,要能夠發出自己的話語。在全球化的時代,我們的民法理論也不能是完全照搬照抄西方的話語。我一直主張,人在天地間,貴在自立。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個人應當如此,我們的民法學和民法典更應當如此。更何況中國作為一個崛起的大國,有義務有責任為世界的民法作出自己的貢獻。我們這一代學人也有義務把中華民族的輝煌文化發揚光大。我個人能力和水平是有限的,但我一直希望能夠為實現這樣一個宏偉的目標添磚加瓦,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周:您連續三屆擔任人大代表和專業委員會的委員,深度參與了各種民事立法活動,那么您認為在近些年的民事立法活動中,我們有什么經驗和教訓呢?
王:在過去的這十三年,我國的立法數量和質量都取得較大進展,實現了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和科學化。我對這一歷史進程的基本判斷是:“立法成績巨大,執行任重道遠。”
第一,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原則,切實保障立法的質量。在立法過程中,應當那個去行政化,同時也要防止利益集團對立法過程的不當影響。要廣泛地吸納各方面的意見,匯集民智,反映民意。凡是法律中能夠最廣泛反映老百姓聲音的規則,在制定之后都能夠得到很好的執行。以《物權法》為例,歷時13 年,經過八次審議,得到了廣大群眾的參與,這一開門立法的過程保障了《物權法》的立法質量。所以,民主立法也是科學立法的前提,通過民主立法才能最廣泛的集中民意,反映民意,維護好、保護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第二,在推進法治建設的過程中,要注重保障私權、規范公權。我們要把對私權的保障和對民生的保障結合起來看待,私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民生的保障也是難以實現的。保障私權就是對民生最大限度的保護。保障私權也是推進法治建設的基礎。同時我們也要加強社會立法,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實行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從而充分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第三,法律需要與時俱進,不斷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回顧這段歷史,我們可以發現,市場經濟發展得越快,對法治的要求就越高;同樣,對外開放的程度越高,例如加入WTO,對于立法的科學性、國際性等要求也就越高。可見法治的發展是和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我們的立法既要總結已經成熟的經驗,同時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以保持法律旺盛的生命力。
第四,在立法中要注重法律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協調。有些法律由于制定之時相互協調不夠,導致法律規定之間尚有沖突和矛盾,例如《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就有一些規定的內容不相一致,導致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存在困難。
宣告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是要總結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法制建設的成就,并明確其中的經驗和教訓,并推進今后我們法制建設的發展。從立法的成就來看,我國法制建設雖然成就巨大,但仍可謂任重道遠。法律的生命在于適用,過去十三年以來,我們立法的成績是巨大的,但是在法律適用方面,還沒有完全產生我們預期的效果。例如,在法律制定完成之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規,或者配套規定制定不夠及時,導致法律的適用效果大打折扣,還有一些司法解釋突破了法律規定本身,這些都有待于認真總結。由于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現象依然存在,導致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沒有在實踐中得到應有的遵循,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例如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健全的,迄今為止,我們已經制定和頒布了《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許多重要的有關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其中許多內容在國際上也是非常先進的。但是在實踐中遵守的情況并不理想,大量假冒偽劣的情況屢禁不止,各種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仍然時有銷售。所以今后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應當將法律的適用作為一項重要的任務。真正使“紙面上的法律(law in paper)”變為“行動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
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后,我們法治建設的重心,應當從法律的制定轉向法律的解釋。法無解釋不得適用。我們要迎接一個解釋的時代的到來。法律解釋活動越發達,科學性越強,成文法的生命力就越長久,其在社會生活中的規范效果就越明顯。法律解釋活動還可以有效地克服成文法的漏洞,彌補其不足,成為克服成文法剛性的“潤滑劑”。如果相關的解釋技術比較落后,成文法在遭遇挑戰之后的生命力就顯得十分脆弱。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我們沒有形成一套法律解釋的成熟規則,造成出現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現象,導致司法不公的現象出現。因此,在現階段,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通過解釋彌補現有法律體系的不足,消除現有法律之間的矛盾,使法律得到有效適用,最大限度地發揮立法的效用。這正是法律解釋在今天所應發揮的功能。
周:您在2004 年就開始擔任民法學研究會的會長,今年五月份在南京舉行的民法學年會上,經選舉,您再次擔任民法學研究會的會長,請問您認為民法學會有什么樣的精神傳承?您對今后民法學研究會在推動中國的民法學發展上,有什么樣的計劃和期待?
王:2004 年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換屆時,經民法學界全體同仁的推舉,我當選為民法學會的會長,切身感受到老中青學者對我寄予的殷切希望,使我倍感責任重大、壓力重大。在擔任會長期間,我所做的首要工作,就是廣泛團結民法學界的全體同仁,發揚佟柔教授、王家福教授等老一輩學者所開創的良好局面,繼續把民法學會打造成一個團結、和諧、進取的研究團體,同時,秉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鼓勵學術領域的寬容和包容精神,經過大家的共同努力,民法學會已經形成了一種良好的學術氛圍和寬松的學術環境,大家團結協作,共同推出了一系列的有影響的學術成果,例如民法典草案的學者建議稿、物權法草案的學者建議稿等等,為立法機關獻言獻策,受到了立法機關的好評。
民法學研究會就是團結民法學界同仁一起推動中國民法學發展的學會,所以我希望能夠繼續推動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成為如下幾方面的平臺:
一是成為團結廣大民法學人的平臺。對于中國民法學研究會而言,首先要團結國內民法學的研究者、民事司法活動的裁判者,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剛剛成立,應該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推動中國的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研究。
二是成為各類民法學研究的平臺。按照法學會的指導,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積極組織各種評優和項目課題活動。在條件成熟時,學會也將確定一些課題,組織力量進行研究。
三是成為推動中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交流的平臺。推動中國民法學走向世界,并且在世界民法學的舞臺上爭奪我們的話語權,我們對此負有重要的責任。民法學研究會應當一如既往地在國內外民法學交流合作過程中發揮組織和中介作用,還會積極推動民法學研究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的溝通交流,繼續辦好一年一度的兩岸民法典研討會和國際民法論壇等活動,還要積極協助、支持、參與各省民法學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是成為為國家立法和司法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詢意見的平臺。如前所述,雖然我們的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但是立法任務依然艱巨,大量的司法解釋也有待制定,尤其是最終的民法典還未形成,民法學會將積極組織民法學者在民法典制定過程中充分發揮專家立法的作用,為民法典的早日出臺和民法典的科學化奉獻力量。今年,重點要配合立法,研究繼承法的修改和人格權法制定中的疑難問題。
五是成為培養新一代民法學人才的平臺。組織展開民法學重大理論問題研究。根據一些學者的建議,擬在民法學研究會中組織開展《中國民事立法評注》的編纂寫作。當前,重要的民事法律已經基本齊備,民法學研究的重點已經從立法論轉向解釋論。有必要對現有民事法律條文內容進行全面總結和體系化梳理,這有助于引領學術研究、明晰法律含義,也能夠為司法裁判的統一提供權威參考。從比較法上看,法律評注已經有相對成熟的寫作體例,法律評注就是對某部法律或多部相關法律中法條如何在實踐中適用及如何學習研究的評注。《中國民事立法評注》的編纂寫作,工程浩大、意義巨大,需要民法學研究會成員群策群力,共同努力。
六是提供理論界與實務界結合和良性互動的平臺。為此,民法學人應當秉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良好學風,民法學會要吸收實務部門的學者加入,形成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良性互動。我們民法學研究會每年都會和立法機關、司法實務部門聯合舉辦各種研討會,大家一起研究實務中出現的理論問題,實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互動交流。
我相信,在廣大民法學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們一定能夠把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建設成為廣大民法學人的精神家園、民法學術交流的重要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