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看到,《物權法》的頒行有力地助推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在法律體系形成之后,一個解釋論的時代已經到來,法治工作的重心已經從立法論向解釋論逐步轉移。因此,對物權法也需要結合實踐的新發展進行準確的理解和解釋,“理論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樹常青”。物權法理論博大精深,需要不斷總結實踐經驗,深化對物權法理論的研究”
——王利明
美國著名的經濟學家道格拉斯·諾斯與羅伯特·托馬斯在《西方世界的興起》一書中,對公元900年至公元1700年這800年時間里近代西方民族國家興起的原因進行研究后,得出了一個重要的結論,即經濟增長的關鍵在于制度因素,一個能夠提供適當有效的個人刺激的制度是促使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而在制度因素之中,財產關系的作用最為突出。無論是封建莊園制度的興起和衰落,還是近代產業革命的發生,都與私人財產地位的變革有著非常直接的關系。許多經濟學家都已經證明,如果沒有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對個人財產權利加以保障并為個人創造財富提供激勵機制,近代工業是不可能發展起來的。
充分保護財產是國富之道
尤其是近代以來,世界上任何一個崛起的大國,莫不以保護產權為其重要任務。產權保護越完善,就越能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并最終促使大國的崛起。例如,16世紀的英國就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備的財產權制度,“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這是18世紀中葉英國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講中講的一句話,它也表明了英國社會對財產權保護的高度重視。英國后來成為“日不落”帝國,與其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保護產權的制度具有密切的關聯。
再如,美國從建立國家起就在其憲法中確認了維護自由貿易、保護個人生命自由和財產的基本原則,并在以后一系列修正案中確立了維護私有產權、征收征用必須予以合理補償等原則,這正是美國經濟充滿活力,并在近百年來作為大國崛起的重要原因。人類歷史發展的經驗表明,充分保護財產就是國富之道,也是近代以來大國崛起之道。
我國對財產權保護的歷程
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歷史中,人民的財產權利很難得到持久有效的制度性保障。孟子曾言:“無恒產而有恒心者,唯士為能。若民,則無恒產,因無恒心”。由此,法律制度的根本就在于促使民眾創造“恒產”,而使他們產生“恒心”,實現社會穩定和繁榮。然而,在西方工業革命后其財產法律制度推動社會進步發展的同時,我國市場經濟始終難以發展壯大,這與私有財產保護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具有密切的關系。
黃宗羲先生在《明夷待訪錄》中就一針見血地指出,帝王“以為天下利害之權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盡歸于己,以天下之害盡歸于人,亦無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為天下之大公。始而慚焉,久而安焉,視天下為莫大之產業,傳之子孫,享受無窮”(帝王們認為天下的利害大權都出于自己,將天下的利益都歸于自己,將天下的禍患都歸于別人,也沒有什么不可以的。讓天下的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將自己的大私作為天下的公利。一開始時對此還覺得慚愧,時間久了也就心安理得了,將天下看作是廣大的產業,把它傳給子孫,享受無窮)。正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中國古代社會這種人民財產權利無法獲得穩定持久的法律制度保障的情形形成了馬克思所說的“權力捉弄財產”,很難刺激市場的發展。歷史學家黃仁宇先生曾在其《資本主義與二十一世紀》一書中,比較東、西方市場化過程后認為,中國雖然在一些朝代出現過繁榮的商業,但因為中國未能形成一套完善的保障私有財產的法律制度,私有財產始終不為“中國法制所支持”,所以中國未能進入資本主義市場經濟。
新中國成立以來,從政治上確立了人民群眾當家做主的地位,但由于高度集中的經濟管理體制的形成,以及“左”傾思想的影響,始終缺乏對財產權的有效法律保護。以至于發展到“文化大革命”期間對公私財產肆意打砸搶,任意沒收個人財產,對個人財產權的踐踏到了比較嚴重的地步,人民蒙受巨大的災難,國民經濟瀕臨崩潰。
改革開放以來,由于對財產權保護的增強,極大地調動了人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促使了個性解放,增進了個人的自由。正是因為財產權制度的激勵作用,才不斷激發了人們創造財富的動力和熱情,迸發出了經濟發展的巨大活力,使得我國能夠通過短短的三十年一躍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然而,在人民群眾財富不斷增長的同時,對財產法律保護的需求也日益增長,尤其是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少侵害個人財產的現象,諸如野蠻拆遷、征收補償不到位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影響了社會的穩定。而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客觀上也需要完善的物權法制與之配合。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2007年3月16日,物權法在歷經13年起草、8次審議之后,終于出臺,這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物權法是一部關乎國計、攸系民生、并為億萬人民所期盼的、全面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物權的民事基本法,也是一部構建市場經濟法律機制,完善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經濟法律。物權法的頒布,極大地鼓勵了億萬人民創造財富的熱情,為中國未來經濟的騰飛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物權法頒行五年多以來,物權觀念逐漸深入人心,財產權的保障逐步展開。但該法在實施中遇到的新問題和新挑戰也層出不窮。為了有效應對實踐中的新問題,保障物權法得到順利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又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物權法配套司法解釋。例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這些司法解釋的頒布,極大地豐富了我國物權法律制度的內容,也促進了我國物權法理論的發展。與此同時,自物權法頒布以來,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新的發展,出現了諸多新型案例和疑難案例,物權法理論應當對此有所回應。
此外,國務院還頒行了一些行政法規,如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頒布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這是對我國征收制度的重大完善,也有必要在物權法理論中得到反映。這些內容成為本書修訂中的主要內容。
筆者有幸參與了物權法配套司法解釋的論證過程,并多次參與重大疑難案件的法律研討,同時對近幾年物權法實施的經驗也始終高度關注。在探討民法典體系的過程中,筆者秉持體系化的思維方式,對物權法體系進行了重新審視,并結合民法解釋學等方法論的研究對物權法進行了解釋論上的探討。這些研究促使筆者對本書的原有內容作了更全面的思考,以貫徹體系化思維和解釋論方法。
應當看到,物權法的頒行有力地助推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在法律體系形成之后,一個解釋論的時代已經到來,法治工作的重心已經從立法論向解釋論逐步轉移。因此,對物權法也需要結合實踐的新發展進行準確的理解和解釋,“理論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樹常青”。物權法理論博大精深,需要不斷總結實踐經驗,深化對物權法理論的研究。
(本文為《物權法研究》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