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在建立法治國家的大環境推動下,我國法學教育空前發展,煥發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從以往備受冷遇的小學科一躍而成為世人矚目的顯學,為我國法制建設提供了大批亟需的法律人才,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法學教育規模已超出市場接納能力
但是急劇的擴張也容易掩蓋發展帶來和將會出現的問題。其中之一就是令人憂喜交加、毀譽參半的法學教育規模問題。之所以喜,是因為這樣大的規模表明了社會對法治的認可和推崇,表明法律職業這一曾被打入另冊的“非我族類”可以登堂入室,在社會發展中大展身手。之所以憂,則是因為其規模之大,已經超過了現有法律人才市場可以接受的數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教育質量下降和就業難的問題。可謂喜也規模,憂也規模。
為什么說現在的規模已經超出了現有法律人才市場的接納能力呢?不妨先看一下我國現有法律職業群體的規模,即14萬律師、21萬法官、18萬檢察官,總計53萬多人。
按照我國法學教育現在的規模,如果現在全部在校法科學生四年后全部畢業,可以把我國現有法律職業者中的80%更新一遍;而研究生的培養是二至三年,如果把將要入學的研究生數量考慮進去,就意味著很有可能在四年后把現有法律職業者統統更換一遍。顯然現在不可能出現在未來四年中全部更新現有法律職業者的狀況。
即使假設我國法律職業界的規模將進一步擴大,由于法院和檢察院的編制限制,這種有限的擴大,似乎也不可能容納所有的法科畢業生。因此法學院系畢業生從事非傳統法律職業的比例將會非常大,甚至一半以上的法科畢業生將無緣從事法律職業。當然,學過法律的人從事其他行業工作或自行創業當然也有利于法治國家的建設。但是這已經足以促使我們反思一下現在法學教育的規模和畢業生的出路問題。
無獨有偶,在我國近代法學教育的發展史上,曾經也出現過法學教育大發展的經歷。據記載,在清末民初,隨著變法維新和廢除科舉的推動,法學教育從無到有,風靡一時。在1912年,法政專科學校一度達到60所,學生有30803之眾;在1916年,則減少到32所,學生8803人。潮漲潮落,到1926年,法學院系的數量回落到25所。我國法學教育是否會再出現落潮?
法學教育的興衰與漲落顯然與法治在社會中的地位和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息息相關,而非僅僅是法學自身的問題。
法學教育的興盛得益于變法圖強的社會需求、科舉制度的廢除和政府對法律人才的吸納。而連年戰亂、社會制度變革緩慢、政府和社會對法科畢業生需求的減少又直接導致了法學教育的式微和衰減。我國當前法學教育的規模問題也不能僅僅從法學教育的內部找原因,而需要從社會發展和社會需求的角度來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法制建設被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發展的目標之一,全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出現了前所未有的高漲。我們有充分理由說,隨著社會轉型、市場經濟的建立、現代化的進程和全球化的影響,走向法治和需要更多法律人才這一大趨勢將進一步得到加強。這一社會發展的大趨勢也將保證當前的法學教育不會像民初那樣出現大規模的縮減。
適當調整法學教育的規模是當務之急
從上述數字分析看,我國法學教育的規模確實有明顯超出現有法律職業規模和大于現階段法律就業市場需求的現象;因此下一階段應當適當地調整法學教育的規模,從以往數量擴展為主的辦學模式過渡到提高辦學質量為主和以質取勝的發展模式。
為了有效地精簡和控制法學院系過快的發展,有必要分析當前法學教育盲目擴張的原因。
首要原因是我國進行大規模的法制建設,而法制建設又的確需要大量法律人才。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法院、檢察院和律師事務所的重建和發展為受過專門法學教育的人才提供了大量的就業平臺,帶動了大辦法學教育的熱潮。
其次是不少高校為了提高學校地位,建成綜合性大學,急于開設法學院系,并不斷擴大辦學規模。
其三是在高校“擴招”的背景下,一些學校認為法學不像其他學科那樣需要有較大的投資和專業性很強的師資隊伍,辦學門檻低,學生畢業后容易就業,因此未經充分論證,甚至辦學條件也不完備,便東拼西湊,匆忙開設了法學專業。
其四是辦學盲目,缺乏對未來就業市場的客觀分析。許多高校在開設法律專業之前,并沒有對社會到底需要多少法科畢業生進行調研,更沒有對所辦的法學院系的定位進行清醒的分析,缺乏明確的辦學目標,也不清楚其畢業生的未來的走向,盲目上馬,一哄而起。
其五是利益驅動,把辦學當成創收的手段,只要有人報考,就來者不拒,照單全收。
其六是某些地方的教育行政管理機構缺乏全盤考慮,僅僅從政績或規模角度出發,在審批環節沒有嚴格把關。
由于上述種種原因,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法學院系缺乏對法律人才市場的認真調研和對法制發展的全局分析,被當時特殊背景下法律就業市場的繁榮所誘導,造成了魚龍混雜,泥沙俱下的盲目發展局面。
針對上述原因,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承擔起嚴格把關,慎重審批設立新的法學院系的申請,并對現有法學院系的辦學質量進行認真的檢查和評估,對于畢業生難于進入法律職業的院系必須要縮小其辦學規模,甚至停止其辦學資格。如果教育主管部門和高校不主動采取行動,法律就業市場也會迫使法學教育進行自我調整。
優化法學教育的結構是根本
雖然對法學教育的規模進行調整是必要的,但最根本的問題是如何優化和調整當前法學教育自身結構的不合理的問題。如果再深入進行調查,我們就會發現,一方面相當多的法學畢業生難于進入法律職業群體,另一方面在一些法律職業機構中又難于找到合格的高水平的法學畢業生。在我國法律職業市場上,“過剩”和“短缺”同時存在。所謂“過剩”不過是大家都擠在一起,把人才培養和就業的眼光僅僅局限在有限的領域,在大城市的基層法院中,書記員都要具有碩士學位,而在西部則缺乏受過系統法學教育的畢業生來充實法官隊伍。所謂“短缺”則揭示出我國法學教育存在的短處,說明我們培養的畢業生缺乏從事上述“短缺”領域工作的能力和主動性。
這不僅僅是規模過大或發展過快的問題,而是揭示出我國法學教育結構不合理的深層問題。這個結構問題是片面強調法學辦學模式的單一化造成的。當前中國的社會發展則是千姿萬態,法學教育應當因地、因時、因需而分成不同的層次。
而這里所說的“分層次”辦學,并非簡單地分成“一流”、“二流”和“三流”的法學院系,也不是要簡單地套用“精英教育”和“大眾教育”的分類,而是主張按照所培養的學生的未來走向和辦學宗旨找準自身的定位,分成不同的“層次”或“類型”,從而合理地調整法學教育的結構。
一些院系應當是“研究型的院系”,有些則應當是“應用型的院系”;有些是以培養基層司法人員或法律服務人才的院系,有些則是以培養國際型法律服務人才為目標的院系。每一個層次或類型的法學院系都可以按照相應的評價體系進行評估,從而評價其辦學的水平。如果一個法學院把自己定位在培養基層、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層面上,其畢業生成為當地司法和法律界的骨干,這個學院就是為我國法治做出了巨大貢獻的一流法學院,其畢業生也是法律界的“精英”。
我國法學教育的單一化暴露出當前法學教育結構的不合理性、教學內容與社會現實的脫節和貧乏、培養目標上的狹隘性和盲目性。
要解決上述結構失調的問題,首先需要教育主管部門設立科學的分類評估指標體系,為各類法學院系提供有關的辦學信息,建立合理的評估機制和程序。評價和評估指標體系是一根指揮棒,而表面化的單一評價指標體系和評估程序對法學教育的分類和分層極為不利。可以說,各種民間、半官方和官方的評價和評估體系沒有看到我國法學教育應當具有分類和分層的客觀需要,缺乏對我國社會和法制發展的深入了解,從單純的學科角度進行引導和管理。這些是造成當前法學教育結構失調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為高校提供法律人才市場實際需求的客觀分析,幫助法學院系找準自身定位、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在辦學審批和評估中嚴格把關,推動從“數量為主”到“質量優先”的辦學模式的轉變,從宏觀上引導法學教育結構的調整。
其三,要發揮各個法學院系的主動性,減少盲目性,明確定位,辦出特色。
其四,要發揮人才市場的調整作用,把各個院系的招生和培養與社會和市場需求緊密結合在一起。
如果我們及時認識到我國法學教育規模過大的問題,并由此進而認識到其深層的結構失調的問題,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在學校定位、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和教學內容上的種種現實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及時進行相應的結構調整,我國法學教育進一步發展的空間將會進一步得到拓展,并將推動我國法學教育新一輪的改革和發展。